与黄焕金及各位学者讨论“效用率”的概念
下面是黄焕金先生对于效用率所下的定义:“ 即一个单位的物品量在消费它的某个人那里所产生的实际效用程度,也就是单位物品量在人那里所产生的理化性质与功能对人的实际客观满足程度。”这是解释:“虽然同是“一个单位物品量”,而“边际效用”是主观性的东西,“效用率”则是客观性的东西。比如,在各种相同条件下,一个人的身体(细胞组织)需要300毫升水就可以解渴,另外一个人的身体(细胞组织)则需要400毫升水才解渴;或者说:300毫升水在前者那里由于发挥了更大的效用率所以满足了人的解渴需要,但在后者那里则还未满足需要,因为水的效用率比前者低。”
我不知先生“单位物品量在人那里所产生的理化性质与功能对人的实际客观满足程度。”其西方经济学的“从消费某种物品所得到的满足程度”有何差别?不过从他后面的解释“虽然同是“一个单位物品量”,而“边际效用”是主观性的东西。比如,在各种相同条件下,一个人的身体(细胞组织)需要300毫升水就可以解渴,另外一个人的身体(细胞组织)则需要400毫升水才解渴;或者说:300毫升水在前者那里由于发挥了更大的效用率所以满足了人的解渴需要,但在后者那里则还未满足需要,因为水的效用率比前者低。”来看黄焕金先生的角度又好像是从水的功用出发,即““效用率”则是客观性的东西”.从上面的解释中提到“300毫升水”(当然应该是同一质量的)对不同的人由于人的差异性所引起的对作用(或效用)不同,这是由于个人之间对水的利用效率不同所致,在这里又好像是从人的主体角度出发,搞得好混乱.
而我认为现经济学(包括其他所有社会科学)应该引进参照系来分折问题,效用率的概念是从当事人(系统)相对主观的概率,我认为它的公式应该是:效用率=(A)的效用量/为A获得B效用的所有付出(输出)量(这个量的单位是应该就是广义熵量的单位)【这是西方经济学的“从消费某种物品所得到的满足程度”前面则从人(参照主体系统A)对物(参照客体系统B)的功用所引起的实际效应(包括心理效应或主观评价和生理效应)】;如果主体从客观的“300毫升水”(参照客体系统B)对人(或参照主体系统A)的功用出发,就可推出可能黄先生认为的“虽然同是“一个单位物品量”,而“边际效用”是主观性的东西,“效用率”则是客观性的东西。“虽然同是“一个单位物品量”,而“边际效用”是主观性的东西,“效用率”则是客观性的东西。”它的公式应该是:“效”用率=“300毫升水”的效用量/受用主体要达到满足确定状态的最大效用量。可见,这就是黄焕金先生所说的“效”用率概念以及我进而推出的公式吧,可是我认为称之为满足率或许更恰当,不知我认为的是否正确?如果,上述的公式:“效”用率=“300毫升水”的效用量/(受用主体要达到满足确定状态的最大效用量)称为效用率,那么我提出的公式:效用率=(A)的效用量/为A获得B效用的所有付出(输出)量(这个量的单位是应该就是广义熵量的单位)中的效用率是什么?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0-4 19:45:30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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