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hhj-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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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费补偿价值论--劳动价值论新时代发展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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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hj-1 发表于 2023-4-22 08:31:27
如果要通过亏损者自己以前或以后的“多赚”来补偿这种亏损,那么按帕累托最优化原理,这种多赚有可能是损害别人利益的结果。因为如果你不多赚,那么别人就可少付出,从而符合“既提高某一人的效用或满足程度,又不降低其他人的效用或满足程度” 的帕累托最优化原理。比如,如果现在中国联通公司CDMA投资项目目前是亏损的,那么它必定要通过自己过去或将来更多的盈利来弥补这一亏损,于是便产生“更大盈利”的压力;这样,它为了补偿亏损所必须要获得的更多盈利实际上已经多占了相应消费者的利益,如其服务价格必定有所上涨,才能获得一笔多赚的收入来填充亏损漏洞。又如,由于中国许多国有企业因未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而陷于亏损,此时ZF要向它们注资以维持它们的生存。ZF的这些资金从何而来呢?最终是从税费中来,而税费则是从那些有交税交费能力的企业与个人中来,不可能从那些已经亏损了的国有企业中来。于是,这些国有企业的亏损的代价便转嫁出去了,变成由全社会的民众来承担这种代价耗费的损失。如果这些国有企业没有亏损,能够自食其力,那么ZF就不用向社会征收那么多的税费,社会民众也就不用承担这些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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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hj-1 发表于 2023-4-23 09:05:52
可见,任何单位、任何人,无论它是政府性质的还是私人性质的,只要它亏损,就会损害到社会众人的利益,使社会众人为他的亏损承担责任,而不单纯是亏损者自己的事。在中国计划经济时代,经济运行效率低下浪费严重,这种亏损浪费要由社会上的全体公民特别是其中某部分人来承担,比如通过对农产品统购统销、工农业产品之间价格剪刀差等方式来使人口最多的农民承担大部分这种社会亏损,从而使农民长期处于非常贫困的境地。
这些“耗费---补偿”的复杂情形充分说明,不能直接实现其即期补偿的“卖不出去”的商品,也有其内在价值,也需要补偿,它所实现的补偿道路复杂曲折,而不象直接补偿那样只需“惊险一跳”(马克思语,即买卖交易完成)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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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hj-1 发表于 2023-4-24 08:38:22
 由此,我们便得出这样的结论:一切劳动产品都具有价值,它的价值等于它所耗费的实际代价,也即是它的“个别价值”;如果这一个别价值过大,不能得到完全实现而亏损,那么这笔亏损也要通过种种曲折的方式补偿回来。人们都知道马克思否认物品价值即是其个别价值,他说:“物品的价值不是它的个别价值,而是它的社会价值”。 但在另一地方他则说:“随着机器在同一部门内普遍应用,机器产品的社会价值就降低到它的个别价值的水平。于是下述规律就得到了证实,按照这个规律,剩余价值不是来源于资本家用机器所代替的劳动力,恰恰相反,是来源于资本家雇来使用机器的劳动力”。 在此,马克思在确定价值不是个别价值而是社会价值的同时,又敏锐地意识到其中的问题,因为它实际上意味着“机器能够创造价值”。如何意味呢?机器(由于使生产率提高)能够使每个产品的实际个别价值降低,但由于认为产品的真正价值不是这个别价值而是社会价值,这个社会价值并不因生产者对机器的采用而下降,因此就等于说:由于采用了机器,单位时间内生产的数量更大的总产品所包含的总价值增大了。这样的话,“机器不能创造价值”就不成立,马克思“不管劳动生产力发生了什么变化,在同样的时间内执行职能的同一劳动总是凝固为同一价值” 这一重要思想也不再成立了。这显然危及到马克思的整个劳动价值论。在这种情况下,马克思又说了以上的观点:“随着机器在同一部门内普遍应用,机器产品的社会价值就降低到它的个别价值的水平”。这说明什么?这实际上是说:个别价值才符合“规律”,社会价值只有降低到它的个别价值水平上才是符合规律的,如果社会价值高于个别价值,它就会形成一笔虚假的价值(超额利润),就不符合规律;而符合规律的意义也就是:个别价值才是真正意义的价值。不过这里的“个别价值”是指低于社会价值的个别价值,并不包括高于社会价值的个别价值。高于社会价值的个别价值的情况,实际上就是亏损的情况从而要淘汰从而使人看不到。显然,马克思并不认为构成亏损的过高个别价值会是“符合规律”的真正价值。但从以上所阐述的“间接补偿”思想来看,它也是真正价值的一种体现形式。

204
hhj-1 发表于 2023-4-25 08:40:14
其实,所谓社会价值只不过是众多个别价值的市场聚合体,因此,没有一个商品的真正价值不首先是个别价值,然后再导向社会价值的。如果排除个别价值而直接认社会价值为物品的真正价值,那么,价值规律就会陷入难以确定的状态,同时也把价值与“价值实现”即交换价值混淆起来,认为价值即是“可以实现的价值”。比如,我们前面已经说明,一个商品的真正能够即期实现的社会价值非常难以确定,马克思首先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确定之,然后再进一步发展为“按需求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确定,和“再生产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确定,但“需求”这个因素却更难以捉摸,因此说到底,商品的社会价值实际上是非常难以确定的因素。与此相反,商品的个别价值却是非常容易确定的,因为商品的个别价值是商品所实际凝结着的成本耗费的反映。比如一个商品用10元钱的全部实际成本生产出来,那么这个商品的个别价值就是10元,不管这个商品销售到哪个市场,是国内市场还是国际市场,它的这个个别价值都固定不变;但它能够实现的交换价值却因不同的市场而有所不同,比如它在国内可能只卖10元,但在国际市场它则可能卖到10美元。

205
hhj-1 发表于 2023-4-26 09:00:02
所以,根据价值的“耗费---补偿”实质,完全可以确定任何商品的真正价值就是其实际凝结着的代价耗费,即是其“个别价值”,如果这个个别价值不能在即期得到实现,它所代表的代价耗费不能即期通过“卖出去”而得到补偿,甚至浪费掉了,那么它也必须以复杂曲折的方式得到补偿,并非浪费掉就算了。

206
hhj-1 发表于 2023-4-27 08:31:42
实际上,表征商品之“社会成本”的马克思第一个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已经决定了商品能够即期“卖出去”的价值关系,即商品在市场中必定按这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价值额出售,并不需要为了顺应市场供求关系而加入某种“需求”因素。因为,当社会整体供给价格被需求压低到其社会成本费用底线后,无论需求如何继续减少,供给价格都不能再下降了。这虽然违反供求现象,但有时候经济运行却是违反人们通常所熟知的现象与常识的。供求现象告诉我们,如果需求不断减少,则供给价格必定不断下降,直至到零。但实际上情况并非这样,随着需求的减少,供给价格确实会下降,但当它下降到其社会总成本底线后就不再下降了。因为,一旦价格下降到所有供给者的共同成本的底线,就会构成一种“供给垄断”效应,因为每个供给者都不得不维持他们的最低成本价格。

207
hhj-1 发表于 2023-4-21 07:38:34
我们经常听人们说:科技劳动是一种复杂劳动,它可以以“自乘”的方式创造更大价值 ,而创造更大价值者会获得更多报酬。确实,科技研究活动从某种角度来看是复杂的人类劳动,但是它能够“创造更大价值”吗?如果这样的话,劳动岂不越复杂越好?劳动越复杂,越能“创造”出更大价值。

208
hhj-1 发表于 2023-4-22 07:44:27
一方面,从经济学机理上看生产力作为“生产率”与生产过剩之间的关系,我们不难发现,要减弱商品相对过剩状态,不是要降低其生产率,反而要努力提高生产率,使它们的“单位成本产出率”尽可能大,市场价格得以下降,从而促进销售,减弱过剩。按供求关系,一种商品的价格下降,对它的需求量会增大;因此,这些相对过剩的商品价格下降,受到的需求往往更大,甚至会由过剩状态转为短缺状态。比如,当前人们对小汽车、住房等商品有很大的潜在需求,但由于它们的市场价格仍较高,人们无力消费,这样便使它们陷于过剩状态。一旦它们的市场价格下降到一定程度,便会引起消费热潮,原先的过剩便转化为热销,甚至短缺。在中国广大农村,农民的生活仍然十分落后,他们对商品的潜在需求无论数量还是种类、质量上都非常高。问题在于他们的购买力低下。因此,如果生产率提高,商品价格得以下降,肯定会促进中国广大农村的市场繁荣,在造福广大农民的同时也使生产者获得更大利益。今天,由于通信设备与通信服务价格下降,在广大农村与农民之中形成越来越大的通信消费市场,就是一个典型事例。

209
hhj-1 发表于 2023-4-23 08:40:26
有一种经济现象可以说明这种情况,这就是“滞胀”。在滞胀中,物价既上涨,但需求又因失业增加而减小。按正常供求现象,需求减小物价应该下降,不至于上涨。但滞胀就存在这种情况。“滞胀的独特之处在于,无论从哪一方面削减总需求,都无法减轻通货膨胀”。 人们在解释这种反常经济现象时意识到“成本推动型通货膨胀”的存在,因此认识到,无论需求如何变化,只要社会总成本增大,物价就会上涨,要使物价下降,就要使物品生产销售过程中的成本降低下来。这应该是符合马克思价值规律的,因为在这个思想看来,物品价格受生产经营中的相应代价耗费决定。马克思说:“正好是生产费用的变化,因而正好是价值的变化,引起需求的变化,从而引起供求关系的变化…生产费用的变化,无论如何不是由供求关系来调节的,而是相反,生产费用的变化调节着供求关系。” 这实际上反映了马克思价值理念的最深思想意图,即力图揭示:支配变幻莫测的市场供求关系的,是人类生产活动中的代价耗费,即他所说的“生产费用”,而这种必须最小化的代价耗费,其基底就是人类劳动,所有代价耗费最终都要压缩到最小,从而归结到人类必要劳动的耗费上面。同时,马克思在此已经很明显地将价值归等于生产费用,于是价值毫无疑问便具有成本的特性,在具体的经济活动中价值体现为成本并以成本的方式起作用。前面提到的马克思另外一种说法:“商品出售价格的最低界限,是由商品的成本价格规定的。如果商品低于它的成本价格出售,生产资本中已经消耗的组成部分,就不能全部由出售价格得到补偿。” 也包含这样的思想,即费用(价值)决定价格,从而决定整个供求关系。

210
hhj-1 发表于 2023-4-24 11:45:33
如此形成的过剩是不是“生产力过强而引起的生产过剩”中所指的过剩?如果是,则这个观点就有局限了。因为前面已经说了,这种过剩并不是生产力过强而引起的过剩,而是在一定生产力平台上的“重复建设”,外延生产力扩张太多而引起的过剩。如何缓解这种过剩呢?一个是缩小外延生产力的扩张程度,以减小这些成本价格过高的商品的供应量。另一个就是使内涵生产力所构建的“生产力平台”再提高一层,使商品的成本与价格得以下降,从而促进市场扩大、促进人们的消费。对于这一点马克思自己也已说得很明白:“在危机之前,所有属于资本主义生产的物品往往普遍涨价。因此,所有这些商品都卷进接踵而来的崩溃之中;在按照它们在崩溃之前的价格出卖的情况下,它们就造成市场负担过重。这种按照以前的市场价格吸收不了的商品量,按照下降了的、已经降到商品费用之下的价格,市场却能够吸收。商品的过剩总是相对的,就是说,都是在一定价格条件下的商品过剩。在这种情况下使商品能被吸收的那种价格,对生产者或商人来说,是引起破产的价格。” 这里,马克思明确指出,在“相对过剩”情况下,市场的商品过剩可以通过“降价”而得到缓解。而生产力(内涵生产力)的提高,就是使商品价格得以下降的最有效途径;虽然生产力提高也同样会使市场上商品的供应量大大增多,但商品是否过剩,与商品的供给量并没有内在关系 。可见,马克思是了解资本主义在生产力进一步发展下能够继续存在下去的情况的。虽然这种情况仍难说明资本主义永久存在,但至少说明,资本主义并非按马克思原先的预言遭到消灭,反而在以后得到很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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