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里所说的关于劳动(劳动力)价值理论中的价值,是特指劳动(劳动力)[我在这里并不刻意区别劳动和劳动力,视同两者为同一范畴]本身的价值。<br>
从古典到马克思乃至今天,也就是从斯密和李嘉图等古典学派到马克思乃至今天,关于劳动或劳动力的价值理论一直是错误的。这个理论认为,劳动或劳动力的价值由劳动者需要的生活资料价值决定。这是一个违背劳动价值论原理的观点。<br>
按照劳动价值论原理,作为商品,劳动(劳动力)的价值本应由生产再生产劳动(劳动力)的劳动(劳动力)决定,也就是由劳动(劳动力)本身决定。古典学派以下却违背了这条原理,权宜性地认为劳动(劳动力)的价值由生活资料的价值决定。这是一个本末倒置的规定。<br>
生活资料的价值是由生产生活资料耗费的劳动(劳动力)决定的而不是相反,不是劳动(劳动力)的价值由生活资料价值决定。换句话说,生活资料的价值由劳动(劳动力)的量决定,而不是相反,不是劳动(劳动力)的价值由生活资料的劳动量决定。<br>
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生活资料是劳动生产的,决定生活资料价值的是活劳动的凝结,是一个自身生产增殖的劳动的凝结。生产生活资料的劳动(劳动力)一旦凝结就成为死劳动,就失去了自身生产增殖的活力,它的量也就固定不变了。<br>
但是也应该看到,生活资料的价值虽然不能决定劳动(劳动力)的价值,却可以用于计量劳动(劳动力)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生活资料实际是起着劳动(劳动力)的等价物的作用。等价物的价值可以用来计量劳动(劳动力)的价值但是不能决定劳动(劳动力)的价值。这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劳动价值论的创始者和继承者正是在这里走入了误区。<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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