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fujo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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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热点解读] 求助高手:是欠1500万元、900万元还是0万元?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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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neke 发表于 2011-8-18 13:16:51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事项的认定和政策选择  不是唯一答案的   管理当局有权选择   

  一项金额很大的债务  大股东认账了 也就是企业认账了

  这里都已经84%控股了  也就不需要争议了  你应该直接去问大股东 想要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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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th5141 发表于 2011-8-18 13:59:14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我觉得这个协议是无效,如果有效,那么就有侵吞公司财产的嫌疑:

如果说薛李二人投资1500万,担保公司将股权转让给二人,那么担保公司就没有了股权,不能从公司拿走600万现金(如果要拿,只能从薛李二人手上拿600万,而不是从公司拿600万,即600万只属于一个主人,要么属于薛李,要么属于投资后的公司,只能有一个用途,要么是股权转让金,要么是偿还债务),如果担保公司从公司拿走现金性质是大股东薛李二人将公司资产600万现金免费赠与担保公司,属于侵吞公司财产,是犯法的。
因此这个合同是无效的的,只能基于事实做从新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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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neke 发表于 2011-8-18 16:05:38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myth5141 发表于 2011-8-18 13:59
我觉得这个协议是无效,如果有效,那么就有侵吞公司财产的嫌疑:

如果说薛李二人投资1500万,担保公司将 ...
600万本来就是从薛李那里拿走的

就算从公司走了一遭   根据协议的规定  还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都不非法

免费赠与?  股权都转手了怎么算免费赠与

  这是什么帖子啊 要么没人回    要么回复的都是废话

  我这种半吊子也能在这充专家了  .......     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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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jo11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1-8-18 21:52:4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看来,论坛高手难寻啊
客观性是科学存在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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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jo11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1-8-18 21:55:49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myth5141 发表于 2011-8-18 13:59
我觉得这个协议是无效,如果有效,那么就有侵吞公司财产的嫌疑:

如果说薛李二人投资1500万,担保公司将 ...
尽管似是而非,却也耐人寻味
客观性是科学存在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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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jo11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1-8-18 22:29:52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股权转让协议

出让方(甲方):担保公司                     
受让方(乙方):薛、李
依据《合同法》和《公司法》,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转让荷金公司股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签订3个工作日内乙方投资或以自有资产担保帮助荷金公司融资1500万元人民币,用来偿还甲方此前为荷金公司担保的招行900万元贷款及农行淮海路支行600万元委托贷款,并确保把1500万元汇入甲方指定的荷金公司还款账户。
二、甲方在上述1500万元到账并清偿债务后3个工作日内履行股权转让相关手续,将所持荷金公司85.42%股权转让至乙方名下。如未能完成股权转让相关手续,甲方负责荷金公司退还乙方出资部分及利息。
三、股权转让过程中乙方无需支付其他任何费用(含股权转让对价)。
四、乙方在将1500万元打入甲方指定的荷金公司还款账户后,甲方即授权乙方行使甲方荷金公司的股东权利并相应承担其义务。
五、自股权转让手续完成之日起,乙方取得荷金公司的股东身份,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并履行义务。甲方既不再持有荷金公司的股份,亦不再是荷金公司的股东。
六、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承担给对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七、如双方因本协议发生经济纠纷,先协商解决;若协商不一致,可请求法院裁决。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                  代表:

              2011年7月 20日


补充内容 (2013-6-4 11:25):
本帖子里,“用来偿还甲方此前为荷金公司担保的招行900万元贷款中的“招行”,为误写,实际发生的是“徽行”,特此更正。
客观性是科学存在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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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jo11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1-8-18 23:03:33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李曾经向薛提了这样一个方案:李和薛把二人的1500万元资金,放在国富公司账户上,由李和薛替荷金公司担保,国富公司借给荷金公司1500万元。这时候,李和薛就可以不出一分钱获得荷金公司85%的股权,同时,国富公司还可以享有1500万元荷金公司的债权。(但当时薛不理解李的意图,最终选择是从薛账户支付荷金公司1500万元。)
但是,这样做的结果,是担保公司侵害了原股东的利益,因为担保公司给荷富公司创造出了一个本来不存在的600万元的负债。
担保公司有权不要一分钱转让它在荷金公司85%的股权,但它无权增加荷金公司的负债计600万元。从而使这份股权转让合同,要么成为无效合同,要么合同有效,但是荷金公司的原股东,有权要求担保公司承担它的该股权转让合同给荷金公司带来的600万元的负债的责任。
客观性是科学存在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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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jo11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1-8-18 23:21:33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以上我提的问题,是我亲身经历的一个商业实战案例,写出来供广大网友尤其是在商场上主导合同签订的领导者网友的参考。
一个合同,采取不同的履行方式,会导致完全不同的结果。
客观性是科学存在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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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th5141 发表于 2011-8-19 20:05:44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hanneke 发表于 2011-8-18 16:05
600万本来就是从薛李那里拿走的

就算从公司走了一遭   根据协议的规定  还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
你根本就没看懂我的意思
这600万如果从公司走一遭,就算公司借款还债赎回股权
如果600万不走公司的帐,就算薛李二人从担保公司购买股权

你懂不懂?这600万只能是从一种方式流动,不能是A同时又是B

现在的事实就是合同的方案将两种方式混在一起,因此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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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jo11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2-3-29 05:43: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真实的世界中发生的,比故事还精彩:
2012年2月,荷金公司接到法院传票,诉状中说,薛在2011年12月初,把1500万元债权转让
给了W这个人,W现在要求法院查封荷金公司资产1500万元,判决荷金公司偿还1500万元欠债。
2012年3月,薛因涉嫌经济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局拘留。
现在能够确认的事实是:
1,薛和李最初投资的1500万元中,薛出了1300万元,李出了200万元;
2,薛于2011年12月28日,和C签了一个股权转让协议,把1300万元
债权和股权,全部转让给了C,而且C的确分两次付清了1300万元转让款,

同时分两次在工商局备案了股权转让手续。
问题是:
1,薛把李的出资,说成他的出资,是否对C和W构成诈骗?
2,C企业是否是善意第三人从而避免损失?
3,W是否能够打赢即使是部分打赢这场官司?
4,尽管李已经是荷金公司股东,李是否会因薛的行为,形成损失?

5,两方签订的协议,对第三方有没有约束力,在什么条件下有约束力?
现实进展,请大家拭目以待,我会实况转播。






补充内容 (2012-10-18 22:19):
上帖时间有误,调整如下:
2012年3月6日,薛被公安局经警大队拘留;
2012年3月20日,薛的弟弟把薛的债权转让通知书邮寄给荷金公司;
2012年3月28日,**市中院向荷金公司送达起诉书,W要求支付其1500万借款。
客观性是科学存在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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