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李在中院所做的关于W诉荷金公司一案的客观事实描述及个人观点
一,客观事实部分
1,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借给荷金公司(以下简称荷金公司)600万元资金(见中银委贷字0708-1号贷款合同),由公司原股东Y以其85.42%的股权进行质押担保。委贷到期后,公司没有还款,经担保公司和公司原股东Y达成一致,担保公司获得了公司85.42%的股权,并完成了变更登记。薛和李,进入公司后,担保公司的确获得了600万元的资金。
2,薛、李作为一方,担保公司作为一方,H银行作为一方,三方为保证担保公司和薛、李两方的资金及股权的安全,而起草的三方资金监管协议,是客观存在的。该三方资金监管协议的原件,可在H银行查档。在投入公司的1500万元资金中,薛1300万元,李200万元。
3,担保公司和薛、李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后,薛在他首次参加的于2011年8月16日召开的股东会上,向全体股东提出,薛、李投入公司的1500万元资金,应该算是公司借款,但是遭到其他股东反对。股东C当场提出:其一,公司原负债原只有H银行900万元,而担保公司600万元的委托借款,是不存在的;其二,担保公司和薛、李之间签订的是股权转让合同,1500万元资金,应该全部算股权转让的代价,公司不欠薛、李的欠款。李提议,900万元算借款,600万元算股权转让款。因薛反对其它方案,最后,股东会商定,此问题先行搁置,以后再议。直至2012年2月5日,公司股东会才就李的提议,达成一致。
4,薛交给W的2011年8月12日的借据,是薛未经薛、李进入公司前后两届股东会及公司时任法人代表授权,利用其保管公司公章的便利,自行制作的。官司开始后,我和其他股东,才获知该借据的存在。
5,公司原股东Y父子,因失去85.42%的股权,从公司拿走了不低于600万元的资产,并与公司达成互不追索的口头协议。
二,个人观点部分
1,担保公司不存在600万元债权。在它和公司原股东Y达成85.42%股权转让并依法成为公司股东后,就不再持有公司的600万元债权。公司原股东Y,因股权转让,而获得了公司600万元债权。
2,担保公司和薛、李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我认为是一种附加条件的股权转让合同。通过附加条件,担保公司在获得了600万元股权转让款的同时,解除了它对H银行为公司担保900万元借款的义务。
3,在担保公司和薛、李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中,关于要求薛、李偿还H银行900万元借款的部分,我认为,它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性质,这较有利于薛、李,也比较公允。如果该部分合同条款,能够获得公司股东会(前后两届中的任何一届)或者至少获得时任公司法人代表的授权,该900万元,作为公司欠薛、李的债权,才能合法地列入公司负债。
本文件及附件提供人:
2012年8月12日
附件:
1,担保公司和公司原股东Y达成一致,担保公司获得了公司85.42%的股权的股东会决议。
2,李投入荷金公司200万元资金的来源(含借款合同)及已还清借款并相应解除薛为其担保义务的证明。
3,公司2012年2月5日的股东会记录。
补充内容 (2013-2-4 13:01):
注意:这里的股东C,不是指后进入的获得薛股权的C企业,而是一个在薛、李进入公司前就已经存在的荷金公司自然人股东,他姓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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