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100元最低生活标准是根据马经原理任举的,没告诉过你?还要对你重复几遍?只要你不在本人这100元条件和语境下改成100元以下,不要说你可以任举50元,就算你说5分钱元也没人反对,只要此数接地气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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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还是一样吗?你拍脑袋举了个100,就不许我拍脑袋举50?
你这100元就接地气了?我50元就不接地气?
什么“又冒出”,那是你这小学留级生没有能力听懂““劳动+N”的表述是把劳动扣除部分一并考察的原因,而劳动双方的整体收成实际只有N,分配的也是N”这句话,怪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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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早看懂了,一涉及资本家,你就不敢在这里考察劳动扣除部分了,一考察就露馅儿了,哈哈哈,因为你不敢再说工资=劳动扣除部分了!一旦说了,就证明资本家贪墨了本来属于劳动者的大自然的赐予!
马氏设定工人工资等于最低标准,目的很清楚。首先,超过最低标准,就意味着他所谓“工人阶级无不饥寒交迫,除了劳动力就一无所有了”的这段悲惨论述无异于是在撒谎。其次,超出最低标准,就等于工人有了剩余,又意味着工人也参与了他划定的“剩余价值”的分配。那么,他所谓“无偿占有”的论调还剩下几条底裤?马氏设定工资范围,你用超出他范围的现实来否定他,你这不是在扇马氏耳光是什么? 超出他最低标准,超出部分形式上虽然仍叫工资,但它实质已无异于工资之外的“剩余价值”收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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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并没有设定工资必须等于最低标准。所以你的一系列分析都是放P。
即便工人工资里有一些剩余价值,那有如何呀,剩余价值本来就是劳动者创造的,劳动者拿回一部分怎么了?就说明另一部分不是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
什么“浑水摸鱼,张冠李戴”,上述关于资本家的职能已经讲清,按你的说辞,社会上就没有纯粹的投资人,只有资本家兼企业家或经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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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造谣,纯粹投资人有的是,储户,国债购买者,不知道企业大门在哪儿的股东。
你承认所兼身份是劳动者,那么身兼企业家或经理人的资本家连证明他是不是劳动者的过程都省了,直接可以认定资本家当属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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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属放P.
你上班还偷东西,你就是小偷兼劳动者,你就直接认定小偷当属劳动者?
小偷还肯定拉屎呢,你直接认定小偷当属拉屎者?然后你就说小偷上班得来的工资,小偷偷窃得来的钱包,都是他的拉屎所得?
此外,既然资本家和企业家无法分身,你还去区分他哪种身份的劳动报酬还有什么意义呢?反正不都是他一个人干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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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告诉你无法分身?
一个人不出钱,仅仅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他就是企业家而非资本家!
一个人只出钱,连企业大门在哪儿都搞不清,他就是资本家而非企业家!
就算是一个人干的,我也要把他的两种行为分开,把他的收入分开!不允许浑水摸鱼!好的行为要支持,坏的行为要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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