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民 发表于 2012-3-28 17:21 
‘我在本文中所讨论的并不是简单的劳动权,而是劳动主权,即劳动者对劳动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的支配权 ...
1、职工的民主权利本质是个政治问题、法律问题,不是经济问题;
2、作为经济权利的职工权利,应该包括:生产资料使用权(集体行使)、重大决策的意志表达权(集体行使)、生产内容及过程的主导权(集体行使)、劳动成果处分权(集体行使,与资本所有方共享)、对干部的监督权,等等。
3、“公有制不是为了资本而生产,而是为满足劳动者自巳的生存需要而生产”,这句话后半句不对,应该修改为“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要而生产”。
4、公有资本的人格化代表,应包括三个方面:“来自国家机关的代表(代表投资方利益或国家整体利益)”、“来自国家授权的资本运营方的代表(代表企业的整体利益)”和“来自劳企业动者的代表(代表企业劳动者的利益)"。很明显,上述三个方面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在现实利益的绝大多数方面也是一致的,但在某些具体利益上也是有一定分歧的(分别更多侧重于国家整体与个别企业、企业及劳动者的长远利益和目前利益)。
5、在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难道就只能由一个人来独占”公有资本方的代表“这一身份,”独享“其代表的巨大权益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