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oxian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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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资本:本性、运营及成果分配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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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xian2011 发表于 2012-3-28 13:17:31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劳动并不是它所生产的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的唯一源泉。正象威廉·配第所说,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这表明:劳动与生产资料共同创造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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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民 发表于 2012-3-28 17: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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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xian2011 发表于 2012-3-28 18:29:42
龚民 发表于 2012-3-28 17:21
‘我在本文中所讨论的并不是简单的劳动权,而是劳动主权,即劳动者对劳动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的支配权 ...

1、职工的民主权利本质是个政治问题、法律问题,不是经济问题;

2、作为经济权利的职工权利,应该包括:生产资料使用权(集体行使)、重大决策的意志表达权(集体行使)、生产内容及过程的主导权(集体行使)、劳动成果处分权(集体行使,与资本所有方共享)、对干部的监督权,等等。

3、“公有制不是为了资本而生产,而是为满足劳动者自巳的生存需要而生产”,这句话后半句不对,应该修改为“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要而生产”。

4、公有资本的人格化代表,应包括三个方面:“来自国家机关的代表(代表投资方利益或国家整体利益)”、“来自国家授权的资本运营方的代表(代表企业的整体利益)”和“来自劳企业动者的代表(代表企业劳动者的利益)"。很明显,上述三个方面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在现实利益的绝大多数方面也是一致的,但在某些具体利益上也是有一定分歧的(分别更多侧重于国家整体与个别企业、企业及劳动者的长远利益和目前利益)。

5、在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难道就只能由一个人来独占”公有资本方的代表“这一身份,”独享“其代表的巨大权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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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xian2011 发表于 2012-3-28 18:43:59
龚民 发表于 2012-3-28 17:21
‘我在本文中所讨论的并不是简单的劳动权,而是劳动主权,即劳动者对劳动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的支配权 ...
你说:所有权实质是决定劳动成果的归属、分配权。如果  ‘劳动者直接而言---不是企业的所有者’-----  这也就决定了劳动者不能掌握自己劳动成果分配的主导权,至于经营权就更沾不上边……

这是不正确的。在资本主义社会,这样说合乎”实际“,但在社会主义社会,这样说就是对”物权“的过度崇拜!

”作为主权利的劳动权“是社会主义国家劳动者独有的权利,这个”劳动主权利“用资本法权的相关理论是完全无法理解的。

社会主义国家是劳动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公有资本不是与劳动人民对立的”异化物“,而是为劳动人民服务的,也就是说,劳动者集体享有生产资料的使用权,而资本所有方却”无权“直接对抗劳动者集体对生产资料的合理使用,而只有在该种”使用“会损害整体利益、长远利益的时候,才可以合理的引导或制约某个具体劳动者集体的具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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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xian2011 发表于 2012-3-28 18:55:45
所有权是”物权“的一种,用物权来支配、凌驾基本人权(生存权、发展权,其基础就是劳动权),是与社会主义的本质不符的!

在建国初期,这个问题(物权支配劳动权)是根本不存在的;只有在进入市场经济之后,我们对“物权”的重视不断提高,才渐渐有了物权凌驾于人权、支配人权的“现状”。

——保护“物权”最彻底的是资本主义国家,他们的口号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另外还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所以强调“人人”,是因为它实质上排除了“物权”,即“物权”独立于人权,其实质上是“物权”高于“人权”,甚至“物权”也高于社会的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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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克汉姆0 发表于 2012-3-28 19:5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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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民 发表于 2012-3-28 20:2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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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xian2011 发表于 2012-3-28 20:26:49
贝克汉姆0 发表于 2012-3-28 19:58
——这表明:劳动与生产资料共同创造财富。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创新发展区 版,详细出处参考: htt ...
1、“这表明:劳动与生产资料共同创造财富。”——这不是马克思说的,这是一个阅读者的理解。我原本同意该理解的。

2、你说:混淆了“劳动力”和“劳动”的区别,所以才会发生如上的错误;正确的说法应该是: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共同组成“劳动”,从而最终仍然是——“劳动”创造财富!

——这样说,很有道理!比我理解的深刻。佩服!!

3、劳动是人与工具的结合,因而是人的体力、脑力与机械力结合起来共同完成对劳动对象的改造过程,这个过程是一个社会过程,不是孤立的、纯粹的、个人化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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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xian2011 发表于 2012-3-28 20:49:27
龚民 发表于 2012-3-28 20:25
政治归根结底是为经济服务的,职工的民主权利源出于他们经济上物质生产资料所有者的平等权利, ...
别谈形式上的民主权利了。把民主引入经济活动中,只能带来思维混乱!

要从经济学本身谈论职工的权利,多用经济学语言,少用政治语言。这样才能抓住本质和关键。

要谈论民主必须说明:是谁和谁的民主?在什么范围内行使民主?如何行使?民主的内在机制何在?边界何在?民主过程无可避免的冲突该如何克服?如何用民主的方式达到最合理的结果?——总而言之,一句话,民主解决的问题绝不像它表面承诺的那样多,而它制造的问题绝不会比不民主更少些。

民主是有其局限性的。

从哲学上看,“民主”在字面上设计了“主体”及其“地位”或者是“主体”及其“活动”,但并没有表明“主体”活动的“对象”为何、活动的“结果”为何,因而是“有始无终”的。

民主的对象有两种可能:一种是”民“,即民主+主民,即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当家做主“;另一种是”事“,即民主+主事,而凡事总是人去做的,因而”民主事“本质上仍是一部分人决定其他人或全体人如何”做“某事——如果后者是”自愿服从前者“的还可以持续运作下去,但如后者不同意、不接受、不服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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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民 发表于 2012-3-28 21: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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