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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资本:本性、运营及成果分配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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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xian2011 发表于 2012-3-26 19:30:59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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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公有资本与劳动的关系

§1

在读《资本论》时,我发现了一个隐藏着的、关于人类社会发展的超级秘密,即资本具有四个本性,其中前三个是当代社会发展中必不可少的经济发动机,而第四个却又扭转了其起作用的方向,使之被导向了罪恶和自我毁灭。

资本的前三个基本本性是:生产性、增殖性、扩张性。资本的第四个本性是:私有资本的唯利性(在社会主义社会可以将之改造为公有资本的兼顾性)。

§2

资本有三个基本本性,即生产性、增殖性和扩张性。

所谓资本是指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所谓价值是指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所谓剩余价值是指由劳动者劳动创造而被出资人无偿占有的那部分价值。资本作为价值的一种变式,是劳动的结晶,资本带来剩余价值的过程是通过资本投入生产过程并支持生产过程顺利完成而得以实现的。由此可见,资本具有的第一个本性就是生产性,即只有投入生产领域资本才能成为真正的资本。资本的生产性是资本其它本性能够得以实现的基础。

资本是能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能够带来剩余价值即能够带来一个比原出资额更大的一个回归额,即能够增殖。能够增殖是资本的第二个本性,它是资本进入生产领域并支持生产过程顺利完成的动力源泉,是资本在运动中所追求的主要目标。

资本是价值的一种变式,它与其它价值形式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在商品交换完成后不是进入消费领域,也不是退回流通领域,而是会返回生产领域,成为生产重新开始和不断扩张的动力源泉,这表明资本具有扩张(扩大再生产)的本性。扩张性是资本的第三个本性,是资本前两个本性继续发挥作用的表现,也是前两个本性向前发展的必然结果。

一方面资本具有生产性、增殖性和扩张性,另一方面投入生产领域的资金(价值的货币形态)在生产力极大发达之前也必然会追求增殖和扩张(以更好地推动生产力发展),因而必然会成为资本。

§3

资本除具有上述三个基本本性外还具有其它本性。

按资本的社会性质划分,资本可以大致的被分为两类,即私有资本和公有资本。所谓私有资本是指由私人持有并以追求私利为主要目的的资本;所谓公有资本是指由一定的社会共同体持有并以追求社会公利为主要目的的资本。因为私利具有狭隘性,私有资本对私利的追求往往是唯利是图的,也就是说,私有资本具有很高的唯利性;因为社会公利具有包容性,公有资本对社会公利的追求也就具有多方面的兼顾性,也就是说,公有资本具有很高的兼顾性。概而言之,唯利性是私有资本的特有本性,而兼顾性是公有资本的特有本性。

说明:私有资本的唯利性,是指把利益特别是资本所有者的“私人利益”当作唯一的重要目标或目的。这是私有资本最主要的局限性,也是一切资本主义弊病发生的最终原因。从根本上说,其克服之道就在于资本的公有化,和与之而来的兼顾性的充分发挥。

公有制最根本的功能是禁绝生产资料归个人私有。从劳动者的角度看,当个人不能私有生产资料时,劳动者才能以某种方式成为生产的主人,才能更顺畅的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从而促进社会财富的创造,促进劳动者劳动收益的不断增长。从社会的角度看,则有利于为全社会、为全人类(至少是其中的绝大多数)增加财富以及相关的各种福利,从而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如果明确这一观点,只要能够克服“私有资本的唯利性”、确保“公有资本的兼顾性”,那么人类已有任何有益的经验、尝试和做法都可以为我们吸收、借鉴!

§4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价值是劳动创造的。从价值产生的根本源泉的角度上看,这样说当然是十分正确的;但是从直接现实的角度看,上述说法却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因为只有劳动和生产资料相结合才有真正的生产活动,而这是一切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因此,从投资生产领域以启动生产过程并进而支持生产过程顺利完成的角度看,资本对生产过程即价值创造的过程也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价值创造的过程首先是一个劳动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劳动者的劳动无疑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但并不是唯一的重要因素,因为劳动过程的实现,还需要劳动工具和劳动对象,即需要生产资料和其它的必要条件。从归根到底的意义上看,劳动工具和劳动对象也都是劳动创造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讲,劳动创造价值是完全正确的。

但是从直接现实的角度看,劳动工具和劳动对象即生产资料往往已经通过一定的社会过程配置给了具体所有者,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则主要配置给了生产投资者即资本所有者。——当劳动工具和劳动对象为生产投资者(资本所有者)占有的时候,它们也就成了资本的实物形态,成了资本的一种变式存在。在生产过程即价值创造过程中,劳动工具和劳动对象即生产资料(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它们往往是实物形态化了的资本)乃是价值创造所不可或缺的载体和结晶母体,是使价值得以诞生出来的母体。正如子女的诞生根源于其父亲和母亲的结合一样,价值的诞生根源于劳动者的劳动和生产资料的结合,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也可以说成是根源于劳动和“资本”的结合,其中劳动是价值的父亲,“资本”则是价值的母亲。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只强调劳动创造价值是不够准确和全面的。



补充内容 (2012-11-17 15:40):
所谓私有资本的唯利性是指私有资本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特性,该特性贯穿在私有资本进行生产、增殖、扩张的过程中,是其投入生产、实现增殖、趋向扩张的主要甚至唯一的动机和目标。
所谓公有资本的兼顾性是指公有资本在企业内外兼顾各方利益的特性,在企业内部而言,主要是兼顾资方、劳方和其它相关参与方的利益,在企业外部则是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包括社会历史责任、政治效应、生态效应等等),它贯穿公有资本投入生产、实现增殖、实现扩张的全过程,因而其对利润极大化的追求也是在兼顾各方利益的条件下实现的,这也使逐利无法成为唯一重要的动机和目标。


补充内容 (2012-11-17 22:48):
私有资本的唯利性和公有资本的兼顾性是资本的特性,其具体实现是由资本家或资本运营家所推动完成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打下后者的烙印——当资本的本性和现实的运营者的自我定位一致或冲突的时候,资本的本性就会在一定范围内发生调整或变动、得以强化或削弱。

补充内容 (2012-11-18 13:07):
全文修改后重新发表:见https://bbs.pinggu.org/thread-2135636-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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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劳动创造价值 thread 社会主义社会 pinggu 马克思主义 社会主义 发动机 资本论 剩余价值 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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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克汉姆1 发表于116楼  查看完整内容

资本可以是私有,也可以是国有,唯独不可能是……“公有”哈!

qi509 发表于96楼  查看完整内容

除去这个“资本的唯利性”,我是非常赞同的。

qi509 发表于75楼  查看完整内容

这是非常恰当的比喻。资本是物质。它本身没有生命。资本如何使用、运作是掌握资本的人。所以,你的为利性是人的犯罪行为,而非是资本的本来意义。

龚民 发表于51楼  查看完整内容

‘为达此目标,必须逐步降低资本在组织生产中的作用、提高劳动者和劳动权在组织生产中的作用,而当务之急是首先克服对包括“所有权”在内的“物权崇拜”,克服劳动者(劳动权)不能参与企业生产经营决策、不能主导支配企业生产过程的“自甘卑微”观念!’ 只要公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职工劳动者沾不边,而归代理者,谁也做不到能“克服劳动者(劳动权)不能参与企业生产经营决策、不能主导支配企业生产过程的‘自 ...

龚民 发表于45楼  查看完整内容

不要将各个相对独立、自主经营的公有企业当作过去无所不包、计划经济时大而统的、需垂直领导集权模式,这种模式下充分民主才会出乱!因它有违、不符合垂直的上级主管统领经济领导机制;当公企步入市场经济,相对独立自主经营是搞活公企必要条件,继续采用委派高管去企业经营,除了垄断、用类比私企的过份高薪激励高管公企是搞不活的,私企高薪、高管要承担责任,公企垄断高管高薪承担什么责任,用倒台判刑的一个高管日记 ...

贝克汉姆0 发表于36楼  查看完整内容

——这表明:劳动与生产资料共同创造财富。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创新发展区 版,详细出处参考: https://bbs.pinggu.org/forum.php? ... e=4&fromuid=2691591 马克思和配第一样,混淆了“劳动力”和“劳动”的区别,所以才会发生如上的错误; 正确的说法应该是: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共同组成“劳动”,从而最终仍然是——“劳动”创造财富!

龚民 发表于32楼  查看完整内容

‘我在本文中所讨论的并不是简单的劳动权,而是劳动主权,即劳动者对劳动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的支配权或主导权。在资本主义社会,企业中只有一个居于主导地位的权利(我称之为主权利),劳动只是一种居于被支配地位的从权利;但在真正的社会主义社会,公有资本和劳动都是主权利,因此,劳动者直接而言虽然不是企业的所有者,但是这并不妨碍他们成为企业的主人翁,不妨碍他们对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具有重大的发言权——即便不是决 ...

龚民 发表于27楼  查看完整内容

‘劳动者对企业经营的主导权,不应该是基于什么“所有权”的,而是应该是基于劳动权本身——否则,你就再次跳进了“资本主义法权”的框架而不自知,并且有把“具体的个人联合体的利益”凌驾于“社会整体利益”之上的嫌疑。对此,我给出了“劳动权也是一种主权利”的理论设计,这个设计无关乎所有权的分割与行使,也无关乎“个人联合体”与“整个社会”的对立统一关系。’ 基于劳动权本身,这也是当代的大概左右都能接 ...

龚民 发表于25楼  查看完整内容

个人有权才能内在推行民主,而不是从上面恩赐下来陏时收回的民主!个人有权,集体行使,内在统一,只有民主之上的集中才有效率,人们心情舒畅!不可分割-----自我发展怎么进行?自由联合体,可聚可分才有活力!分割不是违背集体意愿、伤害集体,就可分不妨,树大还分枝!

龚民 发表于14楼  查看完整内容

‘我的理论的最终目的是探究在两种资本“和平竞赛”、“公平竞争”的条件下,怎样才能让公有资本最终胜出,以及为什么公有资本能够最终胜出!我认为,如找不出“公有资本”胜出的内在的原因和核心机制,一味靠政治制度的强力庇护,则是不可能持久的,其结果只能是悲剧性的。’ 乌有之乡网站又开张,前中国驻黑山共和国大使李满长发帖文中写道: 以铁托为首的南斯拉夫共产党团结和带领全国各族人民,经过 ...

龚民 发表于11楼  查看完整内容

工人的民主权利来自于公有生产资料所有权,无有所有权就无有民主权,这还有什么看不透么?民主权就只是悬在空中、挂在口上,中看不中用的假货!如民主选举企业经营人经理、厂长,找找看,远堪比大熊猫还尊贵稀有呀!

龚民 发表于10楼  查看完整内容

‘公有制最根本的功能是禁绝生产资料归个人私有。从劳动者的角度看,当个人不能私有生产资料时,劳动者才能以某种方式成为生产的主人,才能更顺畅的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从而促进社会财富的创造,促进劳动者劳动收益的不断增长。从社会的角度看,则有利于为全社会、为全人类(至少是其中的绝大多数)增加财富以及相关的各种福利,从而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如果明确这一观点,只要能够克服“私有资本的唯利性”、确保“公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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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laoxian2011 发表于 2012-3-26 19:31:35

§5

【由私有资本的各种本性发挥、发展而产生的各种现象、过程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著作里有着详尽而完备的论述,在这里就不再多说了。由公有资本的各种本性发挥、发展而产生的各种现象、过程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那里的论述到目前为止还是十分欠缺的,是需要我们集中精力加以研究说明的重大历史课题之一。在这里,笔者不揣冒昧提出自己的一些初步的看法和肤浅的认识,希望能得到方家的指教,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公有资本在生产过程中也必须追求增殖和扩张,因为只有增殖才使公有资本具有不断重新进入生产领域和不断推动生产力扩张、发展的能力,只有扩张(通过剩余价值的资本化推动扩大再生产的实现)才能使公有资本具有蓬勃的生机和活力,才能维持和发展公有资本在社会中的主体地位。

公有资本的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是公有制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主要内容。

一种社会制度如不具有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本质能力,它就不可能维持下去,更不能逐步发展壮大,因为它没有最基本的生机和活力,没有维持下去和向前发展的动力源泉。因此,一种制度的没落和衰亡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在生产力发展的过程中,该制度下的生产方式不再能够按照其本来面目把自身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出来,或者其扩大再生产的能力和水平不能满足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要求。传统的公有制再生产模式是由生产领域之外的政治或行政机制来加以保障的,而在经济制度中却缺乏使其自身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内在机制,因而它难免会趋向衰亡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公有制不仅要在一定的范围内和一定的水平上保留原有的扩大再生产的外在动力机制(如国家投资等),而且要使经济制度本身获得增殖和扩张的本质能力,因而它是一定能够更好和更快地发展和发达起来的。

说明:生产资料资本化不是一种恶,因为资本的本性乃是生产性、增殖性、扩张性,而这些都是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的。因此,如果属于劳动者所有,从而劳动成果属于劳动者所有,生产资料资本化就不是一种恶。资本主义的恶,不在于生产资料资本化,也不在于资本的前述三个本性,而只在于它的私有性和由之决定的唯利性,只在于其增殖和扩张是靠压榨、剥削劳动者,即依靠加大劳动强度、延长劳动时间、占用工人休息恢复时间等等来获取利润。很显然,这些现象乃是由“私有资本的唯利性”引起的,如果找到一种方法来克服“唯利性”而使之能兼顾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那么,资本的生产性、增殖性、扩张性就会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有力发动机!

§6

社会主义制度的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从经济上看,最根本的就是其生产方式的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在生产方式的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中,一方面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另一方面是劳动力的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没有后一种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社会主义制度就会成为资本主义制度的变种和延续,就会丧失其绝大部分的先进性和优越性。

所谓劳动力的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主要和首先是指劳动力的质量和发展水平的稳步提高。为此必须创造一种全新的劳动力培育、使用和促进发展的制度,在该种制度中劳动者既有提高其劳动力水平的内在动力,又有提高其劳动力水平的有利条件和社会压力。

在社会主义制度的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中,所有制的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与劳动力的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是不可或缺而又紧密相连的两个方面。但是在传统的市场经济理论中,这两个方面的地位是很不平衡的,其表现就是:在传统市场经济理论中,资本往往具有一家独大甚至达到可以支配一切的地位并且有充分而完善的制度保障,而劳动力则往往处于被支配甚至被决定的地位并且往往缺乏对其有限权利进行充分保障的具体制度。

如果把作为其它相关权利产生的基础并能控制其它权利的行使(权利的实现)的权利称为主权利,而把在主权利基础上产生或者其实现处于主权利的支配性影响之下的权利称为从权利的话,那么很明显,在传统市场经济理论中,资本的权利就是一种主权利,而劳动的权利却是一种从权利。——如果这种情况是与资本主义制度相适应,因而是可以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大行其道的;那么,这种情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就会因为与社会主义制度不适应而必须加以改变。

笔者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资本的权利固然仍是一种主权利,同时劳动者的权利也必须成为一种主权利。——如果这两种主权利的地位不是完全相当的,那么至少也应该是大体相当的。——这样做最重要的意义是使劳动权取得与资本权相抗衡的地位,从而成为一种对生产活动和企业发展具有一定的主导或引导作用的一种权利(通过行使对重大决策的知情、审议、意志表达和监督等权利来实现)。之所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必须强调劳动权利的主权利地位,是因为只有这样才有可能为劳动力的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提供根本性的制度保障,才能为劳动者提高其劳动力水平提供巨大的内在动力、强大的外在压力和有利的社会条件。——因为这标志着社会公开和全面认可了劳动力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对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的重大意义,标志着社会赋予了劳动者更高的要求和期待。

说明:我在本文中所讨论的并不是简单的劳动权,而是劳动主权,即劳动者对劳动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的支配权或主导权。在资本主义社会,企业中只有一个居于主导地位的权利(我称之为主权利),劳动只是一种居于被支配地位的从权利;但在真正的社会主义社会,公有资本和劳动都是主权利,因此,劳动者直接而言虽然不是企业的所有者,但是这并不妨碍他们成为企业的主人翁,不妨碍他们对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具有重大的发言权——即便不是决定性的支配权,也是可以与资本经营方大体相当的主导权。因为对财富的形成而言,劳动是财富之父,资本(以价值形态出现的生产资料)是财富之母,二者同样是不可或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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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椅
laoxian2011 发表于 2012-3-26 19:32:41

§7

劳动是价值之父,“资本”(生产资料的价值形态)是价值之母;同样,劳动是剩余价值之父,“资本”是剩余价值之母(因为剩余价值往往会资本化,所以剩余价值应该是劳动和“资本”的女儿)。因此,虽然在一定的意义上讲,剩余价值是“资本”带来的,但是根本而言,剩余价值乃是劳动创造的,是劳动者无偿提供给资本持有者(生产投资者)的。

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者的这种无私奉献是在自己几乎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被剥削、被掠夺的方式进行的;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我们则必须公开承认劳动者的无私奉献对剩余价值的形成具有的重要意义,并用劳动者允许的或者至少是可以接受的方式和程度来进行剩余价值的生产和转移。

如果说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资本的原始积累和扩张只有采用剥削和掠夺的方式才能顺利实现,那么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资本特别是公有资本的原始积累和扩张则可以而且应当采用获得了人民(其主体是劳动群众)同意的各种方式进行(在现实中一般表现为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

§8

在公有资本成为社会资本的主体的情况下,公有资本的发展仍然会采用公有资本自身扩张(通过剩余价值资本化)和公有资本原始生成(非资本价值形态的资本化)两种主要方式进行。其中前者主要根源于资本的增殖性和扩张性,后者则直接根源于人民的无私奉献(其主要表现是纳税人对国家的自觉纳税和人民群众对国家建设事业在资金上给予的各种支持)。——当然,对上述两种发展过程的成功实现负有直接责任的分别是公有资本的实际占有、管理、使用者和国家(ZF)及得到其授权的单位或个人。

§9

一种生产关系,只有在能不断“扩大再生产”自身的时候,才能持续存在下去并不断发展壮大;该种生产关系的“扩大再生产”过程,只有能充分满足社会的发展需要时,才能逐步改造和替代其他“生产关系”,成为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直至最终成为唯一的“社会主要生产关系”。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公有资本应当成为社会资本的主体部分;但是只有当公有资本的发展和扩张可以完全满足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以及社会全面发展的要求的时候,公有资本才会成为社会资本中唯一重要的部分(此时仍然需要一部分其它社会资本来“查漏补缺”);在上述情况成为现实之前,即至少在社会主义社会高度发达之前,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长期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为此必须调整社会制度的其它方面以便能够与上述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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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xian2011 发表于 2012-3-26 19:33:13

第二章  公有资本的运营

§10

对私有制企业的经营管理而言,所有者未必是直接经营管理者;对公有制企业而言,所有者一定不是其直接经营管理者。国资委作为国有资本所有者授权的宏观经营管理者,在发展的原则、制度、方向、目标等的制定和督导落实方面负有重责大任,但企业的具体经营管理应该由专业的经营管理团队负责,而后者在一些重大的决策方面不仅要向资本的所有者和运营方报告、负责,而且要与代表企业全体劳动者利益的机关及其负责人协商,并充分尊重其参与决策的权利以及在调动全体劳动者发挥能动性、创造性以促使任务更好的完成等方面的重大作用。换句话说,在公有资本居于主导地位的企业中,企业经营管理团队不仅要对资本方负责,也要对劳动方负责,要把两个方面(加上自身就是三个方面)的积极性、能动性、创造性都发挥出来。

在实践中探索出恰当的经营管理模式,是需要党和ZF、企业经营者、劳动者代表大会以及思想理论界等各方面共同进行长期努力的;现在似乎还远没有发挥到较为成熟的阶段。在此,笔者不揣冒昧,提出自己如下的粗浅看法。

§11

从马克思的《资本论》来看,资本不仅仅是“物”,而是物所代表的社会生产关系;资本家则并不是普通意义上的“人”,而只是一种社会身份和社会职责。——马克思说:资本家是资本的人格化代表【详见本节后面的注】。对这句话我的理解是:资本家只有在代表资本的本性时才是资本家,而代表资本的本性只是资本家在履行资本代表的“职责”时的身份、态度和精神意志,在此之外,“资本家”一定也会有其他的身份、形象、面目的。这告诉我们:只有在政治经济学和政治斗争中,资本家才是工人阶级的真正“对立面”。

注: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二篇(货币转化为资本)第四章(货币转化为资本)中的“1.资本的总公式”第19段中说:“作为这一运动(引者注:指价值增殖)的有意识的承担者,货币所有者变成了资本家。……这种流通的客观内容——价值增殖——是他的主观目的;只有在越来越多的占有抽象财富(引者注:指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货币)成为他的活动的唯一动机时,他才作为资本家或作为人格化的、有意志和意识的资本执行职能。……他的目的也不是取得一次利润,而只是谋取利润的无休止的运动。……”

§12

“资本家”代表的是一种职业、一种身份和由之带来的必须履行的职责。——因此,“资本家”的身份如不以私人资本的代表出现(与私人资本持有者身份相分离后),那么就一定会变为“资本运营家” 【参见§11后面的注】。——无论是在私有企业或公有企业,“资本运营家”都是必不可少的,但现在的国有企业却是正好大量缺乏高水平的“资本运营家”。在我们国企里,有的只是形形色色的资源调配者、高级管理者、上级意志执行者和假公济私的公利侵蚀者……

§13

“资本运营家”要充分代表资本的本性,积极主动地履行资本的职能,让资本的本性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和实现【参见§11后面的注】,从而在促进生产发展的同时,促进资本的增殖、扩张!

按照上述理论来看,我国目前关于“国有经济”的“顶层设计”是存在重大缺陷甚至根本缺陷的。——以前用“政治活动家”来代替“资本运营家”,现在却是在“资本运营家”缺位的前提下用“高级经理人”(或“超级大总管”)来代替“资本运营家”,由此必然带来的“贪腐”之弊就会像毒瘤一样易于扩散而难于根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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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
laoxian2011 发表于 2012-3-26 19:33:44

§14

资本的增殖和扩张应该有一个基本数值比率,在该比率范围内,要优先保证资本的“生产性、增殖性和扩张性”,在基本实现上述三个本性后,应让公有资本的运营收益在较大程度上体现其特有的“兼顾性”,其中应包括社会整体利益持续增进的“政治任务”的完成以及企业内部各个方面的利益合理增进的需要的满足。

从增殖额的分配角度看,其分配制度设计应包括三个基本面向:促进发展生产力及生产关系的方面、促进社会整体利益增进的方面和促进提高企业内各方面人员的积极能动性的方面。与此相适应,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中要充分保障上述三个方面的合理博弈就必须设置好各方面的代表:代表前者利益的是“公有资本所有者及其授权的资本运营家(一定的董监事席次)”、代表中者利益的是“ZF相关部门在企业内的代表(一定的董监事席次)和社会舆论”、代表后者利益的是“企业内的各种类型的劳动者代表和特殊贡献相关方代表(一定的董监事席次)”。——就此看来,单纯的“管方”、“劳方”的内部制度设计,以及与之相关的单纯“按劳分配”、或者“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设计都是片面的、不科学的。

§15

现阶段我国公有资本不够成功的主要原因(纯理论分析):

1、公有资本的生产性和增殖性,得到了较为充分的实现,但其扩张性却缺乏“制度的保障”和“科学的指引”。——在改革开放前,其扩张性有两个主要动力源,即因政治性需要而来的“运动性投资”和因维持性需要而来的“输血性注资”;改革开放后,前一个需要变成了对重点扶持区域和行业的“发展性投资”,后一个需要变成了改造性需要而来的“造血性投资”。——改革前后的共同特点是:对政策的高度依赖和对ZF财政的高度依赖,其自身的“扩张性”本性却被“有系统的抑制甚至割除”了,这是因为公有资本的大部分盈利被人为的变成了“广义财政”的一部分,从而成为了似乎人人可以分享一块的“唐僧肉”!较为理想的模式应该是:在保留资本扩张性本性的同时,支持和保障财政的额外注入——后者属于一种特殊的“公有资本原始积累方式”!

2、公有资本在被迫行使“兼顾性”职能的同时,还莫名奇妙的有了“唯利性”冲动,这就是所谓“垄断性”、“与民争利”等争议现象的由来,特别是其“唯利性”所带来的好处被少数“高级管理人员吃了肉、较多数的中级人士喝了汤”之后,就愈发得到了凸显!

3、在企业内部的管理机制中,一方面“系统性压抑”了普通劳动者阶层的主导权(话语权、参与权、监督权),另一方面又以特别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把党政当局的主导权(目标设定权、监督权、惩戒权)部分的变异为“特殊利益分享权”。这就是单纯的“管方”、“劳方”的内部制度设计以及与之相关的单纯“按劳分配”、或者“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设计都是片面的、不科学的核心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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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laoxian2011 发表于 2012-3-26 19:35:04

第三章   与公有资本相匹配的分配制度设计

§16

如果一个企业按社会(行业平均)劳动生产率生产商品,按商品价值或按市场平均价格出售商品,一般而言,该企业的利润率应同于该行业的平均利润率。假定有两个企业,一个为公有或公有控股(以下简称“公企”),另一个为私有或私有控股(以下简称为“私企”),且企业在各方面的条件(如规模、经营水平、各项成本、贡献相关方的付出及成效等)均基本相当,则会出现如下的两种分配模式。

§17

一、私企中的内部分配模式(要点):

1、向国家纳税:有的不偷欠,有的时有偷欠;

2、企业积累和企业福利:按资方意愿安排或按资劳双方“有限博弈”的结果安排;

3、特殊贡献方回报:按市场机制安排,或按资贡双方“有限博弈”的结果安排;

4、劳动者报酬:一般按市场机制安排,有极小化倾向;偶尔按资劳双方“有限博弈”的结果安排;

5、资方分红或利润提取:按市场机制安排,有极大化倾向。

说明:私企内的利益博弈之所以是有限的,是因为资方有最终控制权(最后决定权);如资方放松其控制权,则内部的利益博弈会变为“充分博弈”。

二、公企的内部分配模式(要点):

1、向国家纳税:理论上不偷欠;

2、企业积累和企业福利:有制度性保障,即由国家或公有资本运营方规定,或者按企业内部各方“充分博弈”的结果安排;

3、特殊贡献方回报:按市场机制安排,或按企业内部各方“充分博弈”的结果安排;

4、劳动者报酬:同2

5、资方分红或利润上缴:同2,或按市场机制安排。

三、结论:

1、从资方来看,公企收益一般小于私企收益;这主要是由于:

2、从劳方和特殊贡献方来看,公企收益一般大于私企;

3、上述二方面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故内部博弈的激烈程度可能会大于私企,其管理成本(特别是博弈成本)大于私企,这可能会损伤公企的活力和竞争力。——如何控制企业内部“充分博弈”的成本,将是一个重大课题;

4、对资本运营方及劳方而言,“制度性保障”是其优势,如因此激发其积极性、创造性,那么由之带来的“特别增益额”(如通过科技创新或制度创新而提高其个别劳动生产率、节约成本、改进质量或开发新性能、创新营销策略、获取规模效益等),则可能增强公企的活力和竞争力。但“特别增益额”的分配机制设计中如何在兼顾其它各方利益合理增进的基础上充分激发特殊贡献方的积极性,则会成为另一个重大课题。笔者初步设想如下。

§18

四、公企“特别增益额”的分配机制(要点):

1、向国家纳税:理论上不偷欠;

2、企业积累和企业福利:按市场机制安排,或者按企业内部各方“有限博弈”的结果安排;

3、劳动者报酬:同2

4、资方分红或利润上缴:同2,或按市场机制安排

5、特殊贡献方回报:相关个人或集体有权在一定是时限内独享扣除以上各部分之后的“剩余增益额”,其内部分配关系由市场机制形成或由各方“充分博弈”形成。

说明:上述“二”和“四”所述的机制是不完全协调的,其间的冲突该如何管理好,其博弈成本该如何控制好,则是又一个重大课题。笔者以为,其中的关键是设置好相关各方的合理数学比例,即合理确定各方利益的上限与(或)下限及其变动的基本条件。笔者的初步设想如下。



补充内容 (2012-11-17 15:26):
在公有资本居于控制地位的企业中,如各参与方只考虑自己的经济利益(私利)的话,企业的内部博弈成本必会增大;但是如各参与方能考虑到其行为的社会历史效应,考虑到其共同的根本利益、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而追求共赢和互利,则其博弈成本也可能会下降,同时由于在博弈中实现了集思广益和齐心协力,博弈产生的效益可能会大大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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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laoxian2011 发表于 2012-3-26 19:39:26

§19

五、公企内影响各方利益边界的主要因素:

1、公有资本所有方的权益与责任:保障资本的生产性和扩张性(即保障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保障国家和劳动者的合理权益及其增进(即税收、分红或利润上缴、劳动报酬、特殊贡献方回报等的合理增益),履行其他正常的企业社会责任。

说明:与私企的唯利性不同,公企在保障资方权益增进的基础上,还强调兼顾性,这虽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减抑了“资方权益”,但制度性保障却使其自身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处于不断增进之中。因而,资方的合理利益边界是:保障达到一个基本的利益增进率,该比率一般而言会略低于私企的平均利益增进率,但因战略性优势地位而带来特别利益增额的例外。

2、劳方的权益与责任:在保障资方利益增进的基础上,保障自身利益及其逐渐增进,为此须以特别的积极性、能动性、创造性确保企业的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进而推动企业各方面能不断进步、发展。

说明:劳方的地位和权益一般而言是优于私企的劳方的,但其权益的增进率必须合理确定,其下限是不低于(略高于)私企劳方权益增进率的“平均值”,其上限是不损害资方的权益增进率(略低于私企资方的平均权益增进率)和特殊贡献方的权益增进率(不低于或略高于私企相应方的平均权益增进率)。

3、特殊贡献方的权益与责任:特殊贡献方要么属于资方从而有资方的一般权益与责任,要么属于劳方从而有劳方的一般权益与责任,并有自己独有的如下权益和责任:在保障企业各方权益适当增进的基础上,在一定时限内独享必要扣除后的“剩余特别增益额”——对此可称之为“特别增益领先一步享有权”。

上述各方的权益增进可用下图表示:

未命名.bmp

§20

六、公企利润率较低或亏损时各方权益减少机制(要点):

1、向国家纳税:依法进行;

2、特殊贡献方权益:大量减少或取消(极端情况下还会有负收益);

3、资方权益:以一定比例减少(减少幅度小于特殊贡献方);

4、劳方权益:以一定比例减少(减少幅度小于资方);

5、企业积累和企业福利:同4



补充内容 (2012-11-17 15:28):
该图还表明:随着企业的发展和盈利的增加,相关贡献方收益的边际效应在增加,劳方和资方收益的边际效应却是在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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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laoxian2011 发表于 2012-3-26 19:54:07
欢迎大家多就基础理论问题讨论!

衷心希望看到有识之士对本文提出任何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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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laoxian2011 发表于 2012-3-27 16:49:40
laoxian2011 发表于 2012-3-26 19:35
第三章   与公有资本相匹配的分配制度设计§16如果一个企业按社会(行业平均)劳动生产率生产商品,按商品价 ...
……  ……
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商品货币范畴或市场经济关系并不是立即全部消除,可以利用它们来建设社会主义。

前面关于1894年恩格斯《法德农民问题》的引文中,已经显示,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在一定范围内商品货币关系和市场机制将在国家干预下继续存在。并且,如上所述,恩格斯还说过,马克思“好多次”向他讲过,可以考虑“用赎买”来实现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48]而“赎买”本身,就是一个连续的商品、货币的交换行为。

另外,在1872年的《论住宅问题》中,恩格斯也提到“消灭土地私有制并不要求消灭地租......由劳动人民实际占有一切劳动工具,无论如何都不排除承租和出租的保存”。[49]

而1870年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一边高度评价了法国巴黎公社是“消灭阶级统治本身的共和国......形式”,一边赞扬它的分配规定,即“从公社委员起,自上至下一切公务人员,都只应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薪金”。[50]他并没有因为巴黎公社保留着工资这种商品货币关系而说三道四。

1872年恩格斯这样总结了法国巴黎公社的务实精神:

公社莫大的荣幸,就在于它的一切经济措施的“活的灵魂”不是由什么原则,而是由简单的实际需要所构成。......一点不符合普鲁东的精神,而符合德国科学社会主义的精神。[51]

在这里,一方面,所谓的关于消灭商品货币关系的“社会主义”“大工厂”仍然没有任何根据可言。

另一方面,我们退一步,假定当时某个社会主义者曾经提出过一个“大工厂”的设想,假定实际运动中也出现过一段时间的“大工厂”实验(如在资本主义最发达的英国),但是,胜利后的无产阶级由于“简单的实际需要”否定了它,这完全“符合德国科学社会主义的精神”,那又有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呢?否则,“大工厂论”者真应该告诉我们,历史上哪一次持续百年以上,卷入了亿万群众的伟大历史变革运动中,居然不曾有过梦想和失误。历史上也不乏这样睿智的名言:“梦想是可贵的品质”;“失败是成功之母”。就是在吴敬琏心驰神往的“美国模式”中,不是也存在《光荣与梦想》,以及不可计数的试错和固有的毛病吗?

至此,综上所述,我们看到,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视野中,无论在资本主义发展水平各异的西欧各国,还是在那之外存在亚细亚生产方式的落后国家中,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都有发生的可能性。但是,这些不同国家的社会主义道路都将酌情而定,实现方式不一样,且各具特色。而无论在西欧,还是在其他地区的落后国家中,包括比较先进的国家,程度不同的混合经济都可能是一个重要的政策选项。哪里又有一个先验的、普世化的、绝对化的,或者说是一个适合一切国家的统一模式的“大工厂”式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存在呢?

更何况,重复地说,在理论方法和政治实践上,马克思、恩格斯都一直强调的基本精神,或科学社会主义“活的灵魂”是:

在将来某个特定的时刻应该做些什么,应该马上做些什么,这当然完全取决于人们将不得不在其中活动的那个特定的历史环境
。……现在提出这个问题是虚无缥缈的,因而实际上是一个幻想的问题,对这个问题的唯一的答复应当是对问题本身的批判。[52]

吴敬琏强加给马克思、恩格斯的所谓的“社会主义模式论”,就是这样一种需要“批判”的“虚无缥缈的,因而实际上是一个幻想的问题”。   

四、社会主义与“大工厂”论毫无干系

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那里,理论上的社会主义制度与“大工厂”风马牛不相及。前者可能是自由人的联合体,后者则肯定是绝对权威主义的、要求放弃个人自由的生产单位。马克思主义把两者关系划分得一清二楚、泾渭分明,不容混淆。在这个即定事实面前,吴敬琏的“大工厂论”还仿效19世纪的无ZF主义者,硬要把二者牵扯在一起,捏造马克思主义的论点,有违学术讨论的规矩。

什么是“大工厂”?

在《论权威》中,恩格斯不仅分析了资本主义企业的“专制”,而且在“假定”前提下,分析了公有制“大工厂”内的人际关系:

就拿纺纱厂作例子吧。棉花至少要经过六道连续工序才会成为棉纱,并且这些工序大部分是在不同的车间进行的。其次,为了使机器不断运转,就需要工程师照管蒸汽机,需要技师进行日常检修,需要许多粗工把产品由一个车间搬到另一个车间等等。所有这些劳动者——男人、女人和儿童——都被迫按照那根本不管什么个人自治的蒸汽权威所决定的钟点开始和停止工作。所以,劳动者们首先必须就工作时间取得一致;而工作时间一经确定,大家就要毫无例外地一律遵守。其次,在每个车间里,时时都会发生有关生产过程、材料分配等细节问题,要求马上解决,否则整个生产就会立刻停顿下来。不管这些问题是怎样解决的,是根据领导各该劳动部门的代表的决定来解决的呢,还是在可能情况下用多数表决的办法来解决,个别人的意志总是要表示服从,这就是说,问题是靠权威来解决的。大工厂里的自动机器,比雇用工人的任何小资本家要专制得多。至少就工作时间而言,可以在这些工厂的大门上写上这样一句话:进门者请放弃一切自治!如果说人靠科学和创造性天才征服了自然力,那么自然力也对人进行报复,按人利用自然力的程度使人服从一种真正的专制,而不管社会组织怎样。想消灭大工业中的权威,就等于想消灭工业本身,即想消灭蒸汽纺纱机而恢复手纺车。[53]

由此可见,第一,在公有制(包括私有制)的“大工厂”中,由于机器体系和分工的发展水平,“进门者请放弃一切自治!”但这是基于“自动机器”“专制”的要求,与所有制形式相关度比较低。当然,由于实现了公有制,工人能够自觉参加工厂管理,并发挥“民主集中制”的作用。在这个意义上讲,公有制工厂的工人应当拥有更多的民主权利。

第二,不管社会怎样组织,社会的人际关系与工厂里的人际关系不一样,因为,工厂里的“自动机器......专制”不可能凌驾于整个社会之上。资本主义社会的“宪政民主”、“三权分立”、“公民社会”等尚且如此,更何况社会主义社会的组织形式了。所以,吴敬琏的“大工厂论”说马克思主义奠基人说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是“大工厂”,纯系无中生有。

第三,未来社会主义的社会组织特点是“专制”“大工厂”根本无法比拟的。马克思、恩格斯都认为,它将贯彻的最基本精神来自《共产党宣言》中的一句话:

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54]

而在分析和总结法国巴黎公社的伟大创举时,马克思也曾深刻地指出,未来社会组织建设的基本方向应该是“人民管理制”。马克思写道:

公社的伟大社会措施就是它本身的存在,就是它的工作。它所采取的某些措施,只能表明通过人民自己实现的人民管理制的发展方向。[55]

这些社会主义理论和工人运动的内容,有那一条能够说明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未来公有制社会的设想将是一个充满专制精神的“大工厂”?!难道“自由人联合体”会是“大工厂”?或者,难道巴黎公社的“人民管理制”是“大工厂”?

吴敬琏言之凿凿地说:是的。但读者您说呢?

进一步看,马克思曾经预计,在生产力发展的高级阶段,由于科学技术发达,自动机器体系将使人从直接生产过程和传统分工中解放出来,“机器就会代替工人”,[56]从而工人彻底摆脱“自动机器......专制”。[57]如果未来社会以此为经济基础的话,那么,连公有制工厂中机器的命令,即“进门者请放弃一切自治”的普遍要求也会成为历史的遗迹,将只适应于少数工厂管理者。

但是,这样的一个关于未来社会的工厂的真正的马克思“设想”,吴敬琏的“大工厂论”就避而不谈了。这里的一个追问是:如果这样,在吴敬琏的“大工厂”模式中,社会主义社会还是一个“专制”的“大工厂”吗?“大工厂论”还能够利用它来指责马克思主义和否定社会主义运动吗?

摘自:马克思主义不容篡改—— 一评吴敬琏“社会主义模式论”
国家发改宏观院研究员 夏小林    原载《管理学刊》2011年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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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民 发表于 2012-3-27 18:4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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