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银行业有序推进改革开放,不断提高资本和拨备水平,风险防控能力持续增强,为我国抵御国际金融危机的负面冲击,实现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当前,银行业稳步实施新的资本监管标准,强化资本约束机制,不仅符合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大趋势,也有助于进一步增强我国银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商业银行转变发展方式、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2011年以来,银监会认真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成果,结合我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着手起草《资本办法》,不断丰富完善银行资本监管体系。起草过程中,银监会认真考虑了当前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环境和银行业实际情况,多次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实施新监管标准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了全面评估,对《资本办法》的内容进行了慎重调整,构建了与国际新监管标准接轨并符合我国银行业实际的银行资本监管体系。《资本办法》分10章、180条和17个附件,分别对监管资本要求、资本充足率计算、资本定义、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等进行了规范。
《资本办法》主要体现了以下几方面要求:
一是建立了统一配套的资本充足率监管体系。《资本办法》参考巴塞尔III的规定,将资本监管要求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6%和8%;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为2.5%,逆周期资本要求为0-2.5%;第三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1%;第四层次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资本办法》实施后,正常时期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分别为11.5%和10.5%。多层次的资本监管要求既体现了国际标准的新要求,又与我国商业银行现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基本保持一致。
二是严格明确了资本定义。《资本办法》根据国际的统一规则,明确了各类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提高了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
三是扩大了资本覆盖风险范围。《资本办法》确定的资本覆盖风险范围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并明确了资产证券化、场外衍生品等复杂交易性业务的资本监管规则,引导商业银行审慎开展金融创新。
四是强调科学分类,差异监管。《资本办法》根据资本充足率水平将商业银行分为四类,对满足最低资本要求但未达到其他层次资本要求的商业银行进行细分,明确了对各类银行的相应监管措施,提升资本约束的有效性。同时,按照审慎性原则重新设计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下调小微企业贷款和个人贷款的风险权重,引导商业银行扩大小微企业和个人贷款投放,更有效地服务实体经济。下调公共部门实体债权的风险权重,适度上调商业银行同业债权的风险权重。
五是合理安排资本充足率达标过渡期。《资本办法》将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商业银行应在2018年底前全面达到《资本办法》规定的监管要求,并鼓励有条件的银行提前达标。同时,《资本办法》设置了资本充足率过渡期内的分年度达标目标。
总体来看,新的资本监管体系既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统一标准保持一致,也体现了促进银行业审慎经营、增强对实体经济服务能力的客观要求。实施新监管标准将对银行业稳健运行和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在《资本办法》的实施过程中,银监会将加快推动银行业资本工具创新,不断拓宽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渠道,建立健全资本管理长效机制。同时,将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促进银行监管政策与产业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协同配合,提高商业银行对实体经济的服务水平,切实防范银行业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明年起实施 2018年底达标
将探索通过发行优先股或开拓境外发行市场等方式补充银行资本
银监会8日正式对外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定,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其他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分别为11.5%和10.5%,与现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同时,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5%,略高于国际规定的最低标准4.5%,我国绝大多数商业银行已经达到这一监管要求,不会对其产生实质影响。而为帮助商业银行开拓资本补充渠道,银监会还表示将研究资本工具创新的配套政策。
根据国内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并考虑资本监管对信贷供给和经济发展的影响,《办法》设定了6年的资本充足率达标过渡期。商业银行应于明年起实施、2018年底前全面达到相关资本监管要求,并鼓励有条件的银行提前达标。过渡期内,未达标的银行将制定并实施分阶段达标规划。
银监会后续还将发布相关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以全面推动《办法》的顺利实施。
积极探索
拓宽银行资本补充渠道
银监会国际部主任范文仲表示,《办法》出台后,银监会将积极做好相关的配套工作,探索拓宽银行资本补充的渠道。他表示,银监会一方面鼓励商业银行提高利润留存比例,扩大内源性资本补充;另一方面与其他部门配合,积极探索通过发行优先股、创新二级资本工具或开拓境外发行市场等方式筹集资本。银监会已成立了“资本工具创新”课题组,就资本工具创新的配套政策进行前期研究,力争在资本工具创新方面有突破性的进展,能够扩大商业银行的资本补充渠道。
不过,范文仲也指出,创新资本工具的推出是一项长期任务。按照巴III的规定,新的资本工具要有增强吸收损失的能力,对于一些债务类型的工具要有一些特别的条款。所以目前来讲,各个国家面临着改进资本工具达到新的资本监管要求的问题。而中国缺乏这种工具。范文仲表示,发行优先股、创新二级资本工具等在未来都可以探索,但是首先需要完善法律环境,同时,这个过程应该是审慎的。要对资本工具的特性进行深入了解,要建立完备的法规体系,所以未来还需要一段时间。
部分银行资本充足率
或现小幅下降
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充足率管理的风险框架后,部分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因此会有不同程度的下降。据测算,个别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可能会出现1%左右的下滑。不过,银行通过内生的资本补充能力和资本增速适度减缓,也可以使得资本充足率有所提升。因此,整体影响可控,不会产生过大冲击,也不会因此出现大规模的集中再融资情况。
而实施高级计量法可以部分抵消掉资本充足率的下降情况。据介绍,五家大型银行及招行此前已被确定为新资本协议的试点银行,此次《办法》发布后,将为这六家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创造条件。这也意味着,这六家银行有望获批实施高级计量法。这将对其保持较高的资本充足率水平有较大的帮助。
据介绍,采取内部评级法,需要银行在风险管控能力,在数据的体系建设,以及在资本充足率管理方面达到很高的要求。因此,银监会也表示,一些机构整体实施新资本协议需要统筹规划,这项工作将稳步推进。
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
稍后确定
《办法》规定,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其他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分别为11.5%和10.5%。这与大型银行资本充足率11.5%,中小银行的资本充足率10.5%的监管要求一致。不过,这并非意味着仅有大型银行才属于系统重要性银行。银监会将会在后续的配套文件中明确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最终名单。据介绍,银监会将选取一些指标,按照指标的大小来最终确定可纳入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名单。
根据《办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6%和8%;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分别为2.5%和0-2.5%;第三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1%。据介绍,逆周期资本要求将视经济运行的状况而在0-2.5%的区间内浮动,在极端的情况下,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可能会在11.5%和10.5%的基础上发生变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
http://www.cbrc.gov.cn/chinese/home/docDOC_ReadView/79B4B184117B47A59CB9C47D0C1993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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