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保强兄,你好。
我个人看法,如下:
(1)
你的上段原文(10楼):“这里的理论尺度虽然是劳动时间,但只是交换意义的劳动时间,只有在完全竞争条件下,才等于实际的劳动时间。”
我是否可以理解为:“在完全竞争条件下,以价格形式表示的劳动时间,‘表达’生产过程中实耗的劳动时间。”
(2)
你的下段原文(10楼):“结论是按劳动贡献分配,而不是按劳动时间分配。既肯定大家交换的是劳动,又反映大家之间劳动所创造价值的不同。”
我是否可以理解为:“在完全竞争条件下,价值的实际尺度是劳动贡献。‘按劳分配’是指按劳动贡献分配,而不是按劳动时间分配。”
如果我可以这么理解的话,我同意你的观点。
但是,我要说明的是,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价值尺度和价值分配的客观(或实际)依据,要害就就在于:“客观”这二字,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而又难,关键在于社会实践中能否予以认可且成立,能否制定出相关的评判标准。
假如,我们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价值的计量单位,则有:
其一,个别价值高于社会价值(基准劳动时间),则高出的部分,不计入价值,被社会抛掉;
其二,个别价值低于社会价值(基准劳动时间),则低出的部分,也不计入价值,也被社会抛掉吗?
附注:
由于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不同级差的个别劳动生产率,产生“个别价值高于或低于社会价值”这二者之间一个差额,由于,(其一)凡高出社会价值的那部分个别价值量,不计入价值,被社会抛掉;而(其二)凡低出社会价值的那部分个别价值量,应计入价值,被社会保留。一个价值量被抛掉,而同时另一个价值则被保留,由此形成一个“xiaxt剩余”。所谓:“xiaxt剩余”,其目的是为了指出马克思的“价值决定悖论”的要害所在,但没有解决。我个人认为,由于社会价值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又以取“社会平均值”的方法得出来。所以,要想解决马克思的价值决定悖论,应当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往下移动,移至满足社会“必要需求”【1】的最后一个单位产量的那个企业的劳动生产率所决定的价值量,以此作为基准价值。唯有如此,“xiaxt剩余”才能消失——马克思的价值决定悖论,才能得以解决。
【1】
“必要需求”——详见王志成2010网友的有关“必要需求”的论述。
以上属我个人意见,恳请指教。
详见:《马克思的价值决定悖论解析......》
马克思的“价值决定悖论”解析——论劳动价值论与物质技术生产力统一的逻辑耦合点.pdf
(1.92 M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