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保强
商品价值指的究竟是什么,这是无数经济学人都在追问和探索的问题。那么它到底指的该是什么呢?下面,我们就来试着做一探索。由于商品是用于交换活动的产品,所以我们要想了解商品的价值,还必须先来了解一下产品的价值。当然,为了避免混淆,在分析产品的价值前,在这里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价值的含义。关于价值,我们可以从哲学层面将其定义为:客体可以对主体产生的正作用。也就是说,对于人类而言,价值就是指客体可以对人产生的正作用,也就是效用。在确定了价值的含义后,下面我们就从产品的价值着手,来认识一下商品的价值。
一、产品的价值
谈到产品的价值,它是指特殊事物产品可以对其生产者产生的正作用。它是在人类生产的特殊事物产品与其生产者之间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效用或者说价值关系。那么,我们该如何来理解这一价值呢?众所周知,生产活动始终都是与一定的耗费或者说付出相伴随着的,在获取事物或者说生产产品时都需要在客观上对其有所付出,只有这样才能获得事物或者说生产出产品。这就使得,在考察产品价值时,我们不只是要面对获得的这个事物的价值或者说产品的生产收入,而且还要面对为了得到这个事物而需要付出的价值,也就是产品的生产成本。因为,无论在生产中我们所付出的是直接的劳动力,还是已有的劳动产品,都会对我们产生一定的负的作用,从而使我们受到一定的价值损失,这就会构成我们的生产成本。这样一来,对于产品的价值来说,我们便不仅要考虑其生产收入,而且要考虑其生产成本。
在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当我们进一步考察生产者对其产品价值的评估情况时便会发现,生产者在评估时会采取就低不就高原则。也就是说,当产品的生产收入高于成本时,生产者会以成本来衡量其产品价值;而在收入低于成本时,则会以实现的收入为准。因为,对于生产者来说,在收入高于成本时,不管产品对其意味着多高的收入,其都只需付出相应成本就可以获得;而在收入低于成本时,即使其付出了再高的成本,也只能实现那么多收入。当分析到这里时,我们便不难发现,一个产品对于其生产者的价值就在于其收入对于成本所产生的价值补偿作用。也就是说,在收入高于成本的情况下,生产者在对产品进行价值评价时,他并不会去关心做为产品的这一事物在此时对其具有多大价值,而是只会关心生产这个产品时需要付出多少价值或者说成本。因为,获得的事物或者说产品是付出成本所取得的成果,只要付出相应的成本就可以获得相应的产品。而在收入低于成本时,生产者对产品价值的评价,则只能选择做为产品的这一事物在此时对其的价值,而无法顾及到在生产该产品时付出了多少价值或者说成本。因为,即使是付出了再大的成本,该事物对其也只能有那么大的价值。所以,对于生产者来说,产品的价值就是其可以补偿的生产时所付出的价值或者说成本。
当分析到这里时,我们便不难得出,产品的价值就是其可以对生产者付出的价值所产生的补偿作用,是对生产者在生产中付出价值所做的补偿。也就是说,对生产者来说,当在产品上取得的收入高于成本时,产品的价值在数量上就等于其在生产时所付出的价值或者说成本;而在收入低于成本时,产品的价值在数量上则等于做为产品的事物在此时对其的价值或者说该产品为其所实现的收入。这就如同我们在清澈的山泉附近来评估一壶水的价值时,并不会考虑泉水本身所具有的价值,而只会考虑用壶打水所付出的价值;而在评估一眼没能出水的井的价值时,则只会考虑井没有出水的结果,而不会去管打井时费了多大力气一样,我们只能是根据产品可以对生产中付出的价值所产生的补偿作用来确定产品的价值。
二、商品的价值
在我们了解了产品的价值后,再来考察商品的价值时便不难发现,其实商品的价值指的就是产品在交换活动中的社会价值。这是因为,商品是用于交换的,它的价值只有在交换活动中由交换双方才能共同确定下来。所以,它必然是一种社会价值,而且还必须是在交换活动中的。这样一来,我们便不难发现,商品的价值指的就是在特殊的生产——交换——活动中,产品可以对其制造者和交换者或者说供求双方都产生的一种社会价值补偿作用。它是在商品与其交换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共同的效用或者说价值关系。它由特殊事物产品可以对其交换双方都产生的价值补偿作用或者说效用构成,由交换双方对生产该产品的劳动力所作出的共同评价来决定。也就是说,商品的价值取决于生产它的劳动力所具有的社会价值。这是因为,产品做为劳动力的生成物,其价值的大小直接取决于对生产中劳动力损失价值的补偿情况。而商品做为用于交换的产品,其价值必然是取决于对生产中的劳动力所损失的社会价值的补偿情况,或者说直接取决于生产中所耗费劳动力的社会价值的大小。这就使得,只有交换双方对制造目标产品的劳动力的社会价值做出认定,才能确定产品在交换活动中的社会价值或者说商品的价值。
显然,经过交换双方所确定的生产产品的劳动力的社会价值或者说商品的价值,就是在交换时交换者所必须要为生产商品的劳动力而付出的社会价值。因为,没有人会在付出较少价值就能获得商品的情况下,而愿意去付较多的价值,这是由人的趋利避害属性所决定的。这样一来,如果我们将商品制造者或者说提供者所可能面临的交换者看做是不包含其自己在内的社会的话,便可以将这一价值称为是社会必要劳动力价值,也就是在交换商品时社会所必须要为生产其的劳动力而付出的社会价值。当分析到这里时,我们便不难发现,商品的价值就取决于劳动力的社会价值或者说社会必要劳动力价值。
三、商品价值量的衡量标准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在我们了解了商品价值取决于生产其的劳动力的社会价值或者说社会必要劳动力价值后,我们会发现,无论商品的价值或者说劳动力的社会价值有多大,其都可以转化为一定时间的劳动,或者说都是由生产者付出一定的劳动时间所换来的,从而生产者的每单位劳动时间都对应着一定的社会价值。这是因为,劳动力的使用过程也就是劳动的过程,生产者付出了劳动力也就意味着付出了劳动或者说一定的劳动时间。从这里我们便不难看出,在经济活动中的任何产品,无论其价值高低,都意味着一定的劳动或者说都可以转化为生产者所付出的一定劳动时间,生产者之间进行的商品交换就是不同劳动之间的交换,大家都只是在交换彼此付出的劳动时间。
当分析到这里时,我们便不难发现,可以用劳动时间来衡量商品的价值量。只不过不能直接是生产产品的劳动时间或者说制造者自己的劳动时间,而应是交换者为交换产品而付出的劳动时间,也就是交换者制造要付出的产品时所耗费的劳动时间。这是因为,商品的价值是产品在交换活动中的社会价值,只有由交换者所愿意付出的且制造者能够接受的产品价值才能构成。如果直接用制造产品的劳动时间来衡量其商品的价值量,我们便不能保证这一劳动时间或者说其所要求的商品价值量一定能被交换者所接受,从而并不能保证这一劳动时间所对应的就是社会价值,我们仍然无法以此确定该产品在交换活动中的社会价值或者说该商品的价值。而用交换者在交换中所付出的产品或者说劳动时间,则不存在这一问题。因为,既然已达成交换,那么这一价值量也就是能被制造者所接受的,从而其劳动时间所对应的自然就是社会价值,我们完全能够以此来确定其在交换中的社会价值或者说商品的价值。这样一来,我们便可以用交换中双方彼此所付出的产品或者说劳动时间来衡量出要交换的商品的价值或者说价值量。在分析到这里时,我们就为商品价值量初步确立了一个衡量标准,那就是在交换活动中交换者要为商品所付出的劳动时间。
在了解到上述情况后,我们便会发现,由于在生产者之间存在着生产条件及能力的差异,不同生产者在交换中所需要付出的劳动时间是有所不同的。也就是说,由于生产者的单位劳动时间所对应的社会价值可能是不同的,从而在交换中可能有的要付出较多的劳动时间,而有的则只需付出较少的劳动时间。这就使得,我们并不能以此确定出一个衡量商品价值量的统一标准。那么,是不是我们就无法为商品价值量找到一个统一的衡量标准呢?显然,也不是。虽然生产者在交换中所付出的劳动时间可能不一样,但他们只要达成了交换,就表明他们的劳动时间具有着同样的社会价值。这样的话,在不同的劳动时间之间就产生了一种相等的关系,从而我们可以依据它们共同的社会价值对其进行转换。也就是说,我们可以把对应社会价值较多的劳动时间转换为多单位的对应社会价值较少的劳动时间,从而可以使它们在数值上成为相等的劳动时间。这样一来,就为我们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思路。显然,我们可以先在社会中找到一个对应社会价值最少的、最基本的劳动时间,然后以其为基准将其他的劳动时间依据与其交换的比例关系转换为相应单位的基准劳动时间,从而使不同生产者在交换中所付出的是相同单位的基准劳动时间。当分析到这里时,我们便解决了衡量商品价值量所需要的统一标准问题。因为,在现实社会中对应社会价值最少的、最基本的劳动时间是可以找到的,它就是在我们社会中的实际最低工资水平所对应的劳动时间。
在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我们便会发现,由于这个单位基准劳动时间在交换中所对应的社会价值量是最少的,所以它就是人们在交换中所必须要付出的劳动时间,我们也可以将其称为是交换中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显然,如果我们用它来衡量商品价值的话,那么商品的价值量就取决于其所能交换到的这一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多少,当然我们也可以理解为是取决于生产商品时所耗费的这一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毫无疑问,这一劳动时间只是从交换的角度所得出的生产者在数值上必须付出的劳动时间,并不意味着生产者在获取产品时所实际耗费的劳动时间。也就是说,在商品交换中大家只是在数值上付出了相同的劳动时间,但在生产中大家所实际付出的劳动时间则可能是不同的。显然,这是由不同生产者之间可能存在着的生产条件及能力的差异所造成的其单位劳动时间所对应的社会价值的不同而造成的,这也是在现实中会出现贫富差距的根源。
在分析到这里时,我们也会发现,如果我们不考虑现实条件下不同生产者之间可能存在着的生产条件及能力的差异,将生产放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来考察,那么我们便可以得出一个一般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那就是大家在生产中所实际消耗的劳动时间。毫无疑问,这一劳动时间对于生产者来说是完全相同的,不会再有数值上与实际中的可能不同,是一个我们所要追求的理想状态的劳动时间。显然,由于这一劳动时间是从更一般意义的生产角度所得出的,我们也可以将其称为是广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将前面所分析到的只是从狭义的生产——交换——的角度所得出的劳动时间称做是狭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样一来,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就在这里确立了商品价值量的衡量标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虽然其在不同的生产情况下会有不同的表现,但都有效地反映出了商品交换的本质,表明了商品的价值量决定于生产商品时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事实。显然,如果我们将其与马克思所谈到的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做一对照的话,也能从中找到一定的对应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