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chenhong0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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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谢宏章:振兴股市十建议 建议每天交易7小时(三)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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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打击内幕交易行为  随着投资主体不断增加,近年来泄露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日趋猖獗,内幕交易行为也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如,利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有扩大趋势,内幕交易手段日趋隐蔽和复杂,内幕知情人通过控制自己亲属的账户或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交易等。  众所周知,内幕交易是一种利用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及条件便利而实施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特殊侵权行为,不仅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对证券市场正常秩序构成了严重破坏。严肃查处、坚决打击内幕交易,对于投资者、整个资本市场乃至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都将产生积极而又深远的影响。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需有关各方高度重视、通力合作、突出重点、综合治理。  一是作为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自律监管等职责,在统一部署、联合行动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确保在立案、调查、审理等各个环节做到有效组织、快速查处;二是作为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当汲取典型案例的经验教训,做到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不碰内幕交易这根“高压线”;三是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好信息披露管理职责,在公司内部积极承担起宣传有关禁止内幕交易的法律法规,督促上市公司管理好内幕信息,引导和提醒上市公司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坚决杜绝和自觉抵制内幕交易;四是作为投资者,应树立起合法合规参与资本市场的正确投资理念,加强自我约束,远离内幕交易“红线”,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建议:第一,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现行《证券法》不仅对内幕信息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界定,对内幕人员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作了分类,而且对内幕交易行为作了具体界定。还有,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也联合发布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明确了内幕交易的5条立案追诉标准,《刑法》也为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提供了法律保障等。所有这些,都为追究内幕交易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提供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依据。但随着市场的发展,内幕交易行为将越来越朝着多样性、隐蔽性、复杂性等方向发展,对防范和打出内幕交易带来了新的难度。因此,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防范和打出内幕交易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已成当务之急。  第二,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过证监会等五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的消息,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监管机构打击内幕交易、维护市场稳定的坚定决心。当务之急在于在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稳、准、狠地打击内幕交易成了维护股市健康、稳定发展的重中之重。尤其是要在依法追责的基础上,加大打击力度,通过“釜底抽薪”,加大内幕交易者的违法犯罪成本,形成有效抵制内幕交易的防控和查处机制。  六、规范高管离职行为  近年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以下简称高管)离职情况愈演愈烈。高管作为上市公司最炙手可热的职位,许多人求之不得,做梦都在想有朝一日能跻身其列。而那些已在其位的高管们为何却要反其道而行之,放弃好端端的高管职位不做,非要回家去卖什么“红薯”?这其中,恐另有隐情。  从“表面理由”看,高管们之所以选择离职无外乎这么几种情况:工作调动、个人原因、健康考虑、内部矛盾、涉嫌违规等。从这些理由看,虽不能完全排除个别高管离职真是出于上述考虑,但绝大多数高管离职的“表面理由”与“真正动因”其实并不相符。  那么,这些高管急于选择离职的“真正动因”究竟是什么呢?应该看到,眼下并非所有的高管都持有股份,因此,高管离职并不必然产生减持行为。但按照规定,上市公司高管所持股份一般都有一定的限售期,但如果辞职,其限售期则大大缩短。以创业板公司为例,按照现行规定,新股上市后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高管,从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份;从第7个月到第12个月之间离职的,则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份。这一规定的直接作用是可以确保离职高管在公司上市后18个月内无法减持,但18个月后就失去了制约,而且与在任时“每年减持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公司股份25%”的硬性规定相比,高管离职后减持的规模和自由度将大大提高。  种种迹象表明,高管离职还是与减持股份难脱干系。通过离职为日后减持股份扫清障碍、铺平道路,正是不少上市公司高管选择离职的真正动因。这一点,从深市“重灾区”身上更是得到了进一步的印证。长期以来,无论是上市公司数量、总股本,还是流通市值,沪市一直处于“老大”地位,但为何离职“重灾区”却偏偏出现在深市而非沪市,这显然不是偶然的,因为在深市拥有庞大的中小板、创业板群体,其中,为数不少的公司高管相比沪市存在更强烈的离职套现冲动。  高管离职尤其是深市离职“重灾区”现象的出现给本已脆弱的资本市场带来的影响和冲击不可小觑,若任其发展和蔓延,轻则影响到投资者对公司估值的判断,动摇投资人的持股信心,进一步加剧股份抛售的压力和公司股价的波动,重则导致公司核心创业成员的大量流失,影响公司未来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波及整个资本市场的持续稳定发展。  投资者或许会问:这些上市公司没有上市的时候都急于想上市,一旦上了市高管们又急于要离职,以便为套现铺路,难道就没有一个有效的办法去制约这种非正常离职潮的蔓延?实际上,高管离职特别是深市离职“重灾区”问题并非烫手山芋,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从源头上截断“减持通道”,使离职不再成为高管减持筹码的重要途径。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关章程、制度和法规,增加高管非正常离职的风险和成本就显得尤为重要。  建议: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上市后短期内的高管辞职行为。一方面,在申请IPO时可明确要求增加高管任职期限承诺规定;另一方面,适当延长持股高管离职后的限售期限,至少能使离职高管减持节奏不能优于在职高管,使离职行为不仅无助于减持而失去意义,而且加大了减持难度和风险成本。通过多管齐下、综合发力,对上市后短期内的高管离职行为进行有效规范。  七、统一证券交易税费  证券交易税费是所有投资者都无法回避而又被许多投资者所忽视的问题。为了弄个究竟,笔者特意利用手头的两个帐户,按照事先设定的方案,作了一次特别的“试验性交易”。其中,帐户A托管于券商A,经与券商协商,手续费标准已从早先的0.2%降到0.06%(以成交金额为基数,下同),帐户B托管于券商B,手续费标准为0.05%。经过“试验性交易”,笔者发现,目前证券交易税费存在三个“不一样”的特点:  首先,不同方向“不一样”。证券交易税费支出中的唯一税种为印花税,投资者无论托管于哪家券商,目前执行的都是0.1%的统一标准。所谓“不一样”,指的是不同交易方向(买入或卖出)“不一样”,只须在卖出证券时缴纳,买入时无需缴纳,也就是“单向缴税”。  其次,不同券商“不一样”。由于不同券商之间执行的手续费标准不尽相同,直接导致投资者缴纳的手续费相差悬殊。在同一个市场,同样交易大秦铁路4800股,成交价都是8.50元,成交金额也都是40800元,托管于A券商的帐户,由于执行的是0.06%手续费标准,无论卖出还是买入,都需缴纳24.48元手续费,但托管于B券商的帐户,由于手续费标准为0.05%,卖出、买入时只需分别缴费20.40元即可。  还有,不同市场“不一样”。即使是在同一家券商,买卖沪市和深市同样金额的股票,其交易费也有差异。原因在于买卖沪市股票,除了需缴纳手续费、印花税外,还需缴纳一笔过户费,但买卖深市股票时,只需缴纳手续费、印花税即可,无需缴纳过户费。  证券交易税费,是关系到广大投资者切身利益的证券交易制度之一。在现有的基础上,通过不断修订、使之更加完善、做到更趋科学,应成为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证券市场基础性制度时予以重点考虑的问题。  建议:第一,做到“三统一”。三个“不一样”是证券交易税费制度不够完善的具体表现,有的虽未对投资者的实际支出带来实质影响,但却对成本支出的计算带来人为的不便,有的虽然从道理上讲投资者与券商之间有“双向选择”的权利,但实际上却给那些不善于“砍价”的投资者带来了程度不同的“隐性损失”;在过户费方面,有的投资者根本不知道沪市、深市在过户费收取方面存在截然不同的制度规定,有的知道“沪收深不收”这一规定,因此在品种选择时更多地偏向“弃沪择深”,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两市行情的分化——深强沪弱,等等。  要做到“三统一”,其实也不是什么难事。譬如,买卖方向不同导致的印花税“不一样”的问题,只要将“单向收取”改为“双向收取”,标准减半、总额不变即可;譬如,不同券商手续费“不一样”的问题,只要统一标准、合理适度,并象银行执行利率标准那样抓好券商手续费标准的执行,就能达到股民和券商双赢的目的;再譬如,既然深市没有收取过户费的规定,那么沪市也应予以取消。即使一定要收,也应采取沪市、深市“两市都收、标准减半”加以统一。只有这样,才能有效解决一些投资者因过户费的原因,不得不放弃沪市转为深市交易,不得不放弃低价股转为高价股交易的种种纠结。  第二,增强透明度。即使是入市多年的老股民,对证券交易税费其实也不是十分清楚,原因之一,除了上述三个“不一样”外,还与券商向投资者宣传不够有关。因此,各地券商在通过宣传以进一步扩大经营业务的基础上,还要加强对投资者税费制度的宣传,如寄发税费标准宣传册,帮助投资者计算证券交易中的税费支出,为投资者节省税费支出提供咨询、决策参考等相关服务。通过加强税费制度的宣传,增强税费制度的透明度,使投资者对税费收取的项目、标准做到一清二楚,为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提供保障。  第三,更趋人性化。笔者在进行“试验性交易”时还发现一个问题,每次交易时,除了按照买、卖金额结算,支付相应税费外,还要多被扣去一定比例的费用,待交割清算后再将多扣的部分返还到投资者帐户里。解决“先扣后返”问题,其实也很简单。既然有明确的税费标准,只需按实、缴多少扣多少,一次性收取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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