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李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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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启源:与厉以宁商榷------------不能把股份制等同于公有制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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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厉以宁商榷:不能把股份制等同于公有制

项启源 

(一)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因此,如何正确地认识股份制以及股份制与公有制的关系,就成为一个有重大现实意义的问题。 近来,厉以宁教授提出了“新公有制”企业的概念,在“新公有制”企业的四种形式中,把纯粹由私人持股的股份公司也包括在内。严这就是说,一个企业只要实行了股份制,即使投资者完全来自私人,它的所有制性质也会成为公有。我认为这种把股份制等同于公有制的观点,既违背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又违背了十五大以来党的有关决议,而且不符合当代的实际。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告诉我们,任何一种社会形态的生产关系都形成一个体系。生产资料所有制是这个体系的基础和核心。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同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有制是两种根本不同的生产关系体系。马克思曾说:“资本主义所有制只是生产资料的这种公有制的对立的表现”。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还告诉我们,任何一种生产关系体系都包含着基本经济制度和它的实现形式。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属于基本经济制度,而它的实现形式则属于具体环节或具体制度。两者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明确区分了基本经济制度和具体环节、具体制度。他指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建立不久,基本经济制度是先进的,是同生产力发展的要求相适应的,但生产关系体系中的某些具体环节、某些具体制度又常常同生产力发展的要求相矛盾,必须加以适时的调整。他由此做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同生产力又相适应又相矛盾的著名论断。 股份制是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和资本组织形式,属于生产关系体系中的具体环节、具体制度,公有制经济可以用,私有制经济也可以用,它同所有制的性质不是一个层次的问题,不能混为一谈。股份制可以成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但却不能倒过来,认为一个企业,不论其资本来自公有还是私有,只要实行了股份制它就成了公有制企业。这种观点颠倒了基本经济制度同具体实现形式之间的关系,在理论上是错误的。 早在党的十五大前后,国内就有人鼓吹股份制即公有制。十六届三中全会前后,又有一些类似的文章与“新公有制”论相呼应。这些文章有一个明显的共同点,即都是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找寻依据。他们断章取义地歪曲引用《资本论》第三卷第27章中的一些话,力图使人们相信,似乎马克思本人就提出过股份制即公有制的思想,这必然会在一部分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为了正本清源,我们首先应该做的就是回到马克思,重新学习和全面理解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资本主义制度下股份制的论述。 (二) 马克思、恩格斯对股份制的剖析,除人们比较熟悉的《资本论》第三卷第27章外,还散见于许多著作中。我体会他们关于股份制的思想可以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股份制的出现是资本主义基本矛盾深入发展的结果。马克思、恩格斯是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辩证统一来分析股份制的。在生产关系方面,他们又区分了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和它的具体实现形式这两个层面。到19世纪中叶,第一次科技革命已基本完成,它大大推进了科学、技术在生产中的应用,大大提高了生产社会化的程度,生产社会化同资本主义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进一步深化了。资本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创造的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是不可能由占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自己加以改变的,为了缓和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股份制这种新的资本组织形式出现了。恩格斯说:“猛烈增长着的生产力对它的资本属性的这种反作用力,要求承认生产力的社会本性的这种日益增长的压力,迫使资本家阶级本身在资本关系内部可能的限度内,越来越把生产力当做社会生产力看待。无论是信用无限膨胀的工业高涨时期,还是由大资本主义企业的破产造成的崩溃本身,都使大量生产资料不得不采取像我们在各种股份公司中所遇见的那种社会化形式。” 第二,股份制对资本主义国家生产力的迅速增长起了明显的促进作用。股份制尽管只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在具体实现形式上的改变,但毕竟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生产社会化的要求,因此对生产力的发展是有利的。马克思对此曾给予很高的评价。他说:“在工业上运用股份公司的形式标志着现代各国经济生活中的新时期。……它显示出过去料想不到的联合的生产能力,并且使工业企业具有单个资本家力所不能及的规模。”“它们对国民经济的迅速增长的影响恐怕估计再高也不为过的。” 第三,股份制带来了资本组织形式的新变化,但并没有改变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本质。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建立后很长一段时间里,占统治地位的资本组织形式是由单个资本家出资并直接经营管理的为个人(包括家族)所有的企业。19世纪中叶以后,这种旧的资本组织形式在中小企业中仍大量存在,而在资本主义经济中举足轻重的大型企业则普遍采取了股份制这种新的形式。但是股份制企业仍然是资本主义性质的企业。马克思对这一变化的实质作过深刻的分析。他说:“那种本身建立在社会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并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社会集中为前提的资本,在这里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并且它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又说:“股份企业--它是在资本主义体系本身的基础上对资本主义私人产业的扬弃;它越是扩大,越是侵入新的生产部门,它越会消灭私人产业。”还说:“在股份制度内,已经存在着社会生产资料借以表现为个人财产的旧形式的对立面,但是这种向股份形式的转化本身,还是局限在资本主义界限之内,因此这种转化并没有克服财富作为社会财富的性质和作为私人财富的性质之间的对立,而只是在新的形态上发展了这种对立。”马克思这几段话的含意其实是很清楚的。他一方面肯定了股份制在资本组织形式上带来的新变化,另一方面又明确指出这种变化还只是局限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容许的范围内,生产社会化和资本主义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并未得到克服。 第四,股份制的出现为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转变准备了条件。马克思、恩格斯曾从各个方面多次揭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在客观上为社会主义的到来准备着条件,股份制的出现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马克思指出:“在股份公司内,职能已经同资本所有权相分离,因而劳动也已经完全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剩余劳动的所有权相分离。资本主义生产极度发展的这个结果,是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不过这种财产不再是各个互相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马克思还把资本主义制度下出现的工人合作工厂与股份制企业加以对比考察。他说:“工人自己的合作工作,是在旧形式内对旧形式打开的第一个缺口,虽然它在自己的实际组织中,当然到处都再生产出并且必然会再生产出现存制度的一切缺点。但是,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立在这种工厂内已经被扬弃、……资本主义股份制企业也和合作工厂一样,应当被看作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只不过在前者那里,对立是消极地扬弃的,而在后者那里,对立是积极地扬弃的。” 马克思在论及股份制时,曾多次使用“扬弃”这个范畴。扬弃在马克思主义哲学里是同辩证法中否定之否定规律联系在一起的。当运用于社会领域时,扬弃意味着对旧事物的否定,但又不是简单地否定,而是在否定中有肯定,在克服中有保留。正如恩格斯所说:“在辩证法中,否定不是简单地说不。”马克思在讲到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时曾说:“劳动同它的物质存在要素——工具和材料——的分离被扬弃了。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存在就是以这种分离为基础的。对于这种分离在生产过程中实际上被扬弃,——因为不扬弃就根本不能进行劳动,——资本并不支付报酬。”便这就是说雇佣劳动与生产资料的分离在实际生产过程中被否定了,但作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这种分离仍然被保留,工人合作工厂虽然会再生产出资本主义社会的种种弊端,但在其内部,资本与雇佣劳动的对立被否定了,所以马克思称之为“积极的扬弃”。股份制企业否定了单个资本形成的私人企业,但在其内部资本与雇佣劳动的对立尚未被克服,所以马克思称之为“消极的扬弃”。 由上可见,马克思所讲的,由于股份制的出现而带来的变化,都是指资本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实现形式这个层面上的变化;股份制在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转变中的作用,无论是过渡点也好,过渡形式也好、扬弃也好,都属于转变过程中的量变,即量的积累。马克思从未说过,由于实行了股份制,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资本与雇佣劳动的对立--就不存在了,资本主义私有制就变成公有制了。 (三) 前面已经提到,在党的十五大前后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前后有些文章提出了股份制即公有制的观点,这类文章的一个共同特点是歪曲引用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第27章中关于股份制的论述,力图把他们自己的观点强加给马克思。例如,发表较早的牟其中的一篇文章写道:“长期以来,我们片面地认为公有制就是国有制,而把民营企业甚至股份制企业都排斥在公有制范畴之外,”“我们今天重温马恩经典著作关于股份制的有关论述,也许非常有助于我们重新认识股份制的问题,重新认识股份制与公有制的关系问题。”他引用了股份制“是在资本主义体系本身的基础上对资本主义私人产业的扬弃;它越是扩大,越是侵入新的生产部门,它越会消灭私人产业。”又引用了“在股份制公司内部,财产不再是各个互相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然后说“我们又为什么不可以得出在社会主义国家里,股份制就是公有制的结论呢?”对于上述两段引文,牟其中均未注明出处。 第一段引文,本文也引用了,分歧在于如何理解这里说的“私人企业”。第二段引文则遍查无出处,显然是断章取义,移花接木,由作者自己杜撰出来的。 又如,不久前在一篇对“新公有制”大加吹捧的文章中,也引用了《资本论》第三卷中的两段话,一段是“那种本身建立在社会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并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集中为前提的资本,在这里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并且它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范围内的扬弃。”另一段则与牟其中文章中的第一段引文完全相同。在引用了马克思的这些话以后,这篇文章认为“马克思把股份公司看作是社会企业,把公众持有的股份看作是社会资本,他认为这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度的改变。”“马克思实际上认为股份制的发展改变了私有制的基础,私人财产正在变得社会化。”马克思的这两段话本文第二部分也都引用过,而理解截然不同,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下面将专门谈到。 再如,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开会期间,《经济曰报》发表了一篇主张股份制即公有制的文章,该文写道:“关于股份制的‘公有性’、马克思早就鲜明地指出:‘那种本身建立在社会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并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集中为前提的资本在这里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股份制度——它是在资本主义体系本身的基础上对资本主义私人产业的扬弃。”“资本主义的股份企业也和合作工厂一样,应当被看作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篇文章引用了马克思的这些话,试图证明马克思早已肯定了股份制的“公有性”,但却只字不提马克思在论述“扬弃”、“过渡形式”时再三强调的,这种扬弃还只是“消极地扬弃”,还只是局限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容许的范围内,它并没有消除资本与雇佣劳动的对立,并没有改变私有制的基础。 以上这几篇文章所引用的都是《资本论》第三卷第27章有关股份制的几段话。为什么这几段话一再被歪曲地引用作为股份制即公有制的理论依据呢?关键在于如何理解这几段话中提到的社会资本与私人资本相对立,社会企业与私人企业相对立,股份制越发展就越会消灭私人产业。其实,对于马克思这些话的本意,只要不是望文生意,不是断章取义,而是对马克思关于股份制的论述进行全面的、系统的思考,其真正含义并不难把握。马克思在讲到单个资本如何形成股份资本时曾说:“恰恰是各资本作为单个资本而互相作用,才使它们作为一般资本而确立起来,并使各单个资本的表面独立性和独立存在被杨弃。这种扬弃在更大程度上表现在信用中 这种扬弃的最高形式,同时也就是资本在它的最适当形式中的最终确立,就是股份资本。”对于私人企业和社会企业,恩格斯给了我们更明确的启示。 他说:“资本主义生产是一种社会形式,是一个经济阶段,而资本主义私人生产则是在这个阶段内这样或那样表现出来的现象。但是究竟什么是资本主义私人生产呢?那是由单个企业家所经营的生产;可是这种生产已经越来越成为一种例外了。由股份公司经营的资本主义生产,已不再是私人生产,而是为许多结合在一起的人谋利的生产。”在学习了马克思、恩格斯这些论述后回过头来再领会《资本论》第三卷中被一些人再三引用的那些段落,其含意是很清楚的。私人资本就是指股份制出现前由单个资本家单独出资办企业的那种资本,社会资本马克思自己已界定为“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私人企业就是指股份制出现前单个资本家直接经营的企业,社会企业就是指在一定程度上与生产社会化相适应的,由许多个人资本联合组成的股份制企业。总之,马克思、恩格斯讲的私人资本和社会资本;私人企业和社会企业;私人生产和由股份公司经营的资本主义生产,都是讲的资本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在实现形式上的区分及其变化,而并不是讲生产资料所有制已经从私有制变为公有制。 关于股份制即公有制,除上述三篇文章外,近几年还有一些文章,认为股份制应包括在“社会所有制”之内;股份制为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24章里提出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提供了实现的条件,甚至把股民持有在交易所中可以自主买卖股票同“个人所有制”联在一起。对于如何理解“社会所有制”,如何理解“重建个人所有制”,几年来发表了不少争鸣的文章,对这些问题本文不拟展开论述。但有一点应该申明,我认为社会所有制不过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另一个说法,我不赞成把股份制等同于公有制,自然也不赞成把股份制等同于社会所有制。关于“重建个人所有制”,我发表过专门的文章。我体会,按照马克思的本意,那是在人类社会发展到很高的境界——共产主义社会才可能出现的,与股份制相距甚远。当马克思在世时,股份公司已存在和发展了几十年,他还对此作过深入的研究,为什么他没有把股份制同“重建个人所有制”联在一起呢? (四) 股份制从诞生到现在已有一百多年了。随着生产的发展和经济条件的变化,股份制也出现了若干重要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国家中一些政客、学者、大资本家抓住股权高度分散和工人持股等现象大肆宣扬资本主义股份制企业已成为“人民的公共公司”,“工人正在变成资本家,”资本主义已经成为“人民资本主义”等等。 这些论调,近些年来在资本主义国家越来越失去迷惑力,有些经济学家早就著文揭露其实质。例如,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逊就说过,员工持股“是带有欺骗性质的手法。”又如,法国一位大学教授在2001年发表的一篇文章,题目就叫:《人民资本主义是骗局》。倒是在国内,改革开放以来,有一些人与在西方喧嚣一时的那些论调相呼应。例如,有的文章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把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说成是:“把过去名义上的‘全民所有’的企业,向实实在在的公众所有制转化,”“在这个过程中,会把更多的国有的和民有的财产转化为社会的生产资料。”又如,有的文章认为马克思对股份制的认识具有时代的局限性。在马克思生活的那个时代,少数大股东控制着股份制企业,而工人阶级和一般劳动大众生活还相当贫困,极少储蓄。在那个时代,工人股东这个概念即使出现也只是讽刺和笑话。马克思、恩格斯看到了股份制使资本家成为剪息票为生的人,但他们没有想到,这个多余集团可以逐渐为社会所淘汰,而为各阶层劳动者自己所代替。那么,在当代,马克思、恩格斯对资本主义股份制的论述究竟是不是过时了呢?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不能不非常简略地考察一下当代资本主义国家股份制的实际状况。 首先来看工人持股。美、英等资本主义国家,多年来由政府倡导,推行职工持股计划。但它始终没有占据重要地位。一有资料表明,在美国,参与职工持股计划的仅占职工总数的10%,持有的股票仅占全美股票总额的千分之一。1985年,美国大约有7000家企业制订了职工持股计划。其中有32%的公司每年拿出5%的股票出售、给职工,有37%的公司,每年拿出至少6%的股票出售给职工。这就意味着,即使这类企业中每个职工都持有本公司的股票,也很难达到控股的地步。以职工持股具有代表性的美国特拉华州高尔塑料纤维制品公司为例,该公司资本总额的80%为高尔家族及公司极少数资深高级职工所拥有,三千多名职工所持股票加起来只占股票总额的10%。其他资本主义国家也是这样。以日本为例。参与职工持股会的92%的职工拥有的股份,仅占实行员工持股企业股份总额的0.88%。可见,员工持股不可能使员工真正成为企业的主人,也不可能使员工在总体上对企业具有控制力,甚至不可能因此而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企业仍然控制在持大股的少数人手里,它并未成为什么“人民的公共公司”。 在当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股权的确已高度分散化了。有资料表明,在美国约有一半的家庭持有股票,股民人数高达6500万人,其中大部分当然也是劳动者。但值得人们思考的是,股权的占有极不平衡。1958-1987年,美国收入最高的1%的家庭,拥有的股份占股票总额的51%;占人口5%的高收入家庭拥有的股份,占股票总额的83%;而占人口90%的普通家庭拥有的股票不到6%。在英国,占成年人口0.5%的富人拥有全部股票的70%。而占成年人口89.8%的人,每年从股票所得平均不足830英镑。 马克思早就预言股份制的出现大大增加了那些靠剪息票发财的食利者阶层。在当代,这个阶层并没有像有人说的那样为社会所淘汰,更没有为各阶层的劳动者所代替,而是急剧地膨胀了。据统计,在美国从1948年到1980年,这个阶层就由13000人增至57万人,他们得到的利息总收入从1948年的18亿美元,增加到1990年的4671亿美元。 至于马克思所说的工人合作工厂,在当代资本主义社会仍然存在。完全由本企业的员工持股,因而整个企业为员工所有的合作性质的企业被称为职工股份所有制企业。 实行这种办法的在企业总数中所占比重不大。而且绝大部分为中小企业。经营一直比较好,已积累了比较大的资本,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的职工股份所有制企业,如西班牙的蒙德拉贡合作社群体,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的威尔顿钢铁公司,就更如凤毛磷角了。这些情况一方面说明此类企业所具有的生命力,另一方面又说明,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里,这类属于合作性质的企业不可能有很大发展。 总之,当代资本主义的现实足以说明,马克思、恩格斯对股份制所做的深入、全面、系统的剖析,就其最基本的理论内核来说至今并未过时,它仍然是我们正确认识当代股份制这种资本组织形式的锐利武器。 (五) 有些学者认为,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论述的股份制是资本主义制度下的股份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股份制就是公有制了。例如,有的文章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成长起来的股份制经济,由于无论是国家和集体控股或参股,还是广大股民利用自己的积蓄或者私营企业主利用合法经营获得的积累而参与的股份投资,所形成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与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形成的股份公司相比,其‘公有性’就更加明显。国家和集体控股或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其性质自然部分姓‘公’,其发展必然会更加符合国家的、集体的和大众的利益。即使由老百姓作为投资者而参与组建股份公司,由于股东本身大多也是劳动者,因而也不再像在资本主义社会那样具有剥削性。”厉以宁教授也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今后大量存在的是公众持股的股份制企业。其中,可能有国家参股,也可能没有国家的投资,而是纯粹由公众参股建立的。如果是由国家控股或国家参股的股份制企业,那么可以称为新公有制企业的第二种形式。现在通常把这一类企业称为混合所有制企业。”“大量存在的没有国家投资的公众持股企业,是新公有制企业的第三种形式。”“这种企业之所以是公有制企业,因为公众持股不仅具有集体所有的性质,而且是真正意义上的集体所有、新的集体所有,因为过去的集体所有徒有虚名。换一种说法,也可以把新的集体所有制称做共有制。”“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公众持股的企业是不是真正成为公众所有,还取决于公众持股公司是不是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我们应该怎样评论上述这些观点?真的可以认为只要实行了股份制,不论其资本的来源和构成如何都可以成为公有制企业吗?对此,我们可以从党的十五大政治报告中找到明确的答案。报告指出:“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国家和集体控股,是有明显的公有性,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这段话说得很清楚,不能笼统地说只要实行了股份制,一个企业就必然成为公有企业,当然也不能笼统地说,只要实行了股份制,一个企业就必然成为私有企业,决定企业性质的在于控股权。在股份制企业中,国家或集体处于控股地位(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的性质可以说是公有制;如果是私人资本或外国资本处于控股地位,企业的性质就是私有制。混合所有制同样是这样,在投资主体多元化中,要看谁是主要的出资者,公有经济占多大比重,也不能笼统地把混合所有制企业都认定为公有制企业。我国现行的统计制度同样是只把国家独资和国家控股的企业归于国有企业,而国家参股的企业,其参股部分属于国家财产,但不再把这样的企业列入国有企业。“新公有制”论无视控股与参股的重要区别,把国家在股与国家参股的企业都包括在“新公有制”企业第二种形式之中,是不对的。 对于集体所有制更需要具体分析。建国前,在革命根据地就出现了合作经济。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城乡集体经济已发展成为一支重要的经济力量。我国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而厉以宁教授却对我国的集体所有制经济一笔抹煞,认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集体所有制只是徒具‘集体’之名而已。”那么,什么是他认定的真正的集体所有制呢?他强调“公众持股是一个关键问题。”我不赞成这些论点。我认为集体所有制是一种生产关系。众所周知,生产关系包括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其中生产过程中的关系和分配过程中的关系尤为重要。集体所有制之所以具有公有制的性质,不能简单化地只看到资本从何而来,归谁所有这一点上。它还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全体成员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存在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企业在经营管理上的重大事项由全体成员集体决定;在分配过程中,实行按劳分配,等量劳动获得相应报酬,并逐渐增加集体积累。下面以同股份制最为接近的股份合作制为例做一些分析。 十五大报告对股份合作制给予肯定。报告说:“目前城乡大量出现的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改革中的新事物,要支持和引导,不断总结经验,使之逐步完善。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究竟应该如何界定股份合作制,学术界有几种不同的说法。上海复旦大学洪远朋教授写了《共享利益论》这部专著,对股份合作制进行了深入研究。他对股份合作制下了如下的定义:“股份合作制是把合作制与股份制有机结合起来,是合作制与股份制兼容的企业制度,它与股份制既有相同的联系,又有不同的本质区别,它是合作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形式;……”股份合作制之所以具有公有制性质,第一,这种企业是恢复劳动者入股和股金的个人所有权,并不是恢复私有制。第二,在企业里,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有机结合,劳动合作是基础。第三,这种企业体现了劳动者直接占有生产资料并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的原则。第四,这种企业坚持了社会主义集体经济自愿互利和公共积累的原则。第五,在企业里坚持民主管理原则。第六,从分配角度分析,这种企业实行的是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方式,并不存在剥削关系。我比较赞同洪远朋教授的意见。因为他是从生产关系的各个方面进行分析的,并没有仅仅着眼于公众持股。 党的十五大以后,股份合作制企业发展很快。实践经验告诉我们,在股份合作制的多种多样的存在形式中也有真假之分。有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由全体职工持股,每人持股的份额差别不大,他们既是所有者又是劳动者,对企业的重大决策都有参与权,在分配上以按劳分配为主,同时实行按股分红,不存在剥削关系。这样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从生产关系的本质来看,可以说是集体所有制。也有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表面上同样是全体职工持股,但管理层的极少数人持大股,其余职工持股的总额在企业资本总额中所占比重不大,企业重大事务实际上为控大股者所把持,在分配上又以按股分红为主,按劳分配为辅,在这里,实际上存在着潜在的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这样的企业表面上也叫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质上是私有的股份公司,同本文前面所举的美国高尔塑料纤维制品公司,并无本质的不同。 理论和实践都告诉我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现象纷繁复杂,变化多端,一种经济是公有还是私有,需要慎重地加以区分。我们必须从生产关系体系的角度,对企业作全面的考察,才能剖开现象,把握本质。单纯把是不是公众持股,是不是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所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作为区分公有企业与非公有企业的主要依据,以至把纯粹由私人持股的股份制企业统统当做“新公有制”企业,是不对的。如果这样的观点能够成立,美、英、法、德、日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大股份公司不是早就“新公有化”了吗? (摘自2004年第4期《经济学动态》,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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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等同于 项启源 厉以宁 股份制 公有制 公有制 股份制 厉以宁 商榷 项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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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李昆华 发表于 2005-9-10 10:02: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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