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hj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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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前沿] wswzwzws 请资产阶级经济学鼻祖斯密出山捍卫无产阶级导师马克思的经济学理论(黄佶) [推广有奖]

1581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20 09:16:36
clm0600 发表于 2026-9-17 11:07
那要看地主有没有权利干涉长工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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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不懂人话吗?都说了让“信得过的长工决策”!地主还 ...
你搞错了,是房奴和银行把房子拿回去了,只不过房奴先住着罢了,他要继续履行当初的承诺:按时回购银行的所有权份额。
你的愚蠢之处,就是把所有权理解为必须随时使用,必须随时控制。
…………

你又要信口开河了!
就像你把你的房子挂牌出售一样,如果没有卖出去,那么摘牌以后,你当然要取回你自己的房子了。如果你不取回,那只能说明房子并不是你所有的。
现在,房子三次流拍后摘牌了,银行不取回房子,那就说明银行不是房子的所有者。作为法院,也只会把房子还给它的所有者,房子是不是要出租、出租给谁,那只能交给所有者后由所有者来决定。所以,法院将房子还给了欠债者,那就证明,只有欠债者才是房子的所有者,而银行根本就不是。

1582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20 09:50:26
clm0600 发表于 2026-9-17 16:06
鉴于你的回复太慢,而且我们的讨论头绪越来越多,我这里总结你的错误观点如下:

1、        把要素所有者各出 ...
1、把要素所有者各出要素合作生产,各拿一部分要素报酬,愣说成其中一个购买另一个要素。毫无道理地把索取固定额要素报酬的合作方说成是要素出售者。
…………

各要素所有者合作生产的基本特征是:
①各方对全部要素的使用共同进行决策;②各方共同对全部的要素进行整合;③生产出的全部产品归各方共同所有,共同支配;④各方共同承担生产中产生的风险;⑤全部产品按照约定在各方之间进行分配。
而我们所讨论的地主与农民的关系中,地主既没有权利参与对全部要素使用的决策,也没有权利参与对全部要素的整合,更没有权利对参与对全部产品的支配,同样也不承担生产中产生的风险。唯一的特征就是为农民提供土地并以此获取固定的地租收益(例如200斤粮食)。
因此,这里的实质就是,地主用提供的土地换取固定的地租收益,双方根本就不是合作生产的关系,

1583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21 09:33:16
clm0600 发表于 2026-9-17 16:06
鉴于你的回复太慢,而且我们的讨论头绪越来越多,我这里总结你的错误观点如下:

1、        把要素所有者各出 ...
2、把行使使用权僵化地理解为进行决策和整合劳动。还失心疯地认为这种劳动就有权得到全部要素共同生产出来的产品。违背了现实中三要素所有者均有权共同瓜分产品的事实,决策整合劳动作为劳动的一部分,只有权利拿到一部分产品作为报酬。
…………

在经济学上,权利从来都不是某种活动本身,而是体现在活动中的意志关系和利益关系。
使用权也是如此,它是体现在具体使用中的意志关系和使用结果上的利益关系的统一。具体来讲,上面所提到的那四个方面——①对生产要素的使用进行决策;②对使用过程中各种要素进行整合;③对使用过程产出的全部产品的占有与支配;④承担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中所体现出来的意志关系和利益关系,那就是使用权的基本特征。
所以,我所讲到土地使用权无一不是这些意志关系和利益关系。例如,在讲到农民与地主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后,即便他把土地荒芜了,那也是他在行使土地的使用权,因为这种荒芜体现的就是他对土地的意志关系,而不是地主对土地的意志关系。

其次,使用权与所有权的不同:物的所有者可以将自己的意志直接体现在体现上面的①②中,从而,他对物的利益关系就直接体现在上面的③④中,即是直接体现在使用过程的结果中。这样,他就是在直接行使他的使用权。
但物的所有者也可以将使用权出让给他人去使用,这样,上面的①②③④中直接体现的就不是所有者的意志关系和利益关系,而是受让使用权人的意志关系和利益关系;所有者自己的所有权的意志关系和利益关系就仅仅体现在对物的出让和分配过程(不是使用过程!)的结果上。

而你的愚蠢恰恰在于:
第一,不懂得像一切权利一样,土地使用权首先是体现在土地使用中的意志关系。因而当我用土地使用中的意志关系来说明土地使用权时,你就愚蠢地以为我是把活动本身当作了使用权。
第二,不懂得使用权的利益关系是直接体现在使用过程结果上的,而把体现在分配过程结果上的作为所有权的利益关系当作了使用权的利益关系,从而用体现土地所有权的对产品的占有来否认体现土地使用权的对产品的占有。
第三,不懂得出让使用权的收入与行使使用权的收入之间是利益关系的不同,而不是所获得收入的实物形式不同,因而愚蠢地认为,只要收入的实物形式是使用土地期间土地上的产出物,那就不是出让土地使用权。

1584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23 08:55:58
clm0600 发表于 2026-9-17 16:06
鉴于你的回复太慢,而且我们的讨论头绪越来越多,我这里总结你的错误观点如下:

1、        把要素所有者各出 ...
3、把所有权错误地理解为必须随时能够实际控制,一旦脱离控制就说所有权不是自己的。
…………

那是你的理解。
我的观点很明确,在使用权与所有权相分离的情况下,物的所有权就不表现为对物的直接控制权。如房东把房子租给房客期间,房东虽然拥有房子的所有权,但却不能直接支配房子。
但是,如果不是使用权与所有权相分离的情况,即涉及的资产(例如房租)不是A借给B的情况下,即便在约定的时间B必须将此资产移交给A,那么在约定的时间之前,A也绝不享有对此资产的所有权。

所以,作为地租的那200斤粮食不是地主借给农民的,这就是我说在约定的期限地主不拥有对这200斤粮食所有权的前提。
而你脱离了这个前提来歪曲我的观点,就是不要脸。

1585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23 08:56:25
clm0600 发表于 2026-9-17 16:06
鉴于你的回复太慢,而且我们的讨论头绪越来越多,我这里总结你的错误观点如下:

1、        把要素所有者各出 ...
4、不理解共享所有权能够从时间上划分。
…………

你根本就拿不出任何事实来证明存在着这种划分,所以你所谓的这种划分不过是你的幻觉而已。

1586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23 09:00:41
clm0600 发表于 2026-9-17 16:06
鉴于你的回复太慢,而且我们的讨论头绪越来越多,我这里总结你的错误观点如下:

1、        把要素所有者各出 ...
5、不理解所有权者有权坚持让事先约定购买其所有权的人继续购买。
…………

那是借出钱的债主有权要求债务人用钱来还债。
否则,按照你的愚蠢的逻辑,在债主将钱借给债务人去购买商品的情况下,债主就只能要求债务人继续花钱来购买这件商品,而没有权利要求债务人用钱来还债了吗?!

1587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23 09:01:15
clm0600 发表于 2026-9-17 16:06
鉴于你的回复太慢,而且我们的讨论头绪越来越多,我这里总结你的错误观点如下:

1、        把要素所有者各出 ...
6、把各要素共同生产的产品片面地说成是劳动产品,把其交换价值片面地说成只能来自劳动。把生产和获得/得到/占有相混淆。
…………

在我们讨论中,我始终坚持粮食是土地与劳动共同作用的的结果,没有任何一粒粮食只是劳动的产物或只是劳动的产物。而却你偏要说其中有200斤是土地所得,800斤是劳动所得,这就是典型的把土地与劳动共同作用的产物说成了一些是土地的产物,另一些是劳动的产物,是典型的把要素与要素的所有权混为一谈了。

其次,各种要素总是在使用者使用的过程中发挥作用的,这一过程所产生的结果从来都是由使用者占有的,而要素本身从来都不会占有这一过程的任何结果。

再次,当要素的使用权与所有权相分离时,即所有者将要素的使用权出让给使用者时,要素的所有者从来都不能直接占有使用过程所产生的结果,而只能在出让使用权过程中、即在与使用者发生关系的过程中,获得出让使用权的报酬。房屋、机器设备等的出租是如此,货币的出借是如此,土地的租赁也是如此。而你却没有能力区分要素的使用过程与出让要素所有权的过程,从而愚蠢地用所有者在出让使用权过程中的收益否认了使用者对使用过程结果的占有。

1588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23 09:02:57
clm0600 发表于 2026-9-17 16:06
鉴于你的回复太慢,而且我们的讨论头绪越来越多,我这里总结你的错误观点如下:

1、        把要素所有者各出 ...
7、不知道超出劳动报酬之外的价格部分是剥削所得或凭借垄断优势坑害敲诈消费者所得,统统归之于劳动成果。
…………

当一个人用劳动为自己创造财富的时候,同样的劳动量,创造的财富越多,他所得的报酬当然也就越多。
同理,当一个人为社会创造财富的时候。同样的劳动量,他为社会创造的财富越多,社会给予他的劳动报酬也就应当越多。
而你只用耗费的劳动量作为应得劳动报酬的尺度,却反对还要以创造财富的多少为尺度,这完全就是在鼓励落后、反对社会进步,纯属是螳臂当车。

1589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23 09:03:27
clm0600 发表于 2026-9-17 16:06
鉴于你的回复太慢,而且我们的讨论头绪越来越多,我这里总结你的错误观点如下:

1、        把要素所有者各出 ...
8、错误地把经济危机的原因归于资源的偶然暂时错配。不知道这种错配是市场调节机制可以克服的。看不到经济危机来自于结构性的总体上的供大于求。
…………

在商品经济中,因为生产者永远都不可能预知社会需求量的变化,也不可能预知自己所生产产品社会供给量的变法,他们只能根据商品价格的涨落来调整自己的生产,因此,资源的错配绝不会是偶然的,而是必然的、不可避免的。
而在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社会各部门之间的相互依赖日益强化的情况下,再加上金融债务链条的捆绑,少数部门的生产过剩很容易演变为全社会普遍性的产品过剩。
而你以为只要生产者只能从央行借款的方式来扩大生产,就能避免普遍性的生产过剩,恰恰暴露了你根本知道经济危机爆发的原因,因为你的方案根本就无法避免生产规模的盲目扩大,因而同样会加剧全社会普遍性的生产过剩,引起危机的发生。

1590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23 09:04:51
clm0600 发表于 2026-9-17 16:06
鉴于你的回复太慢,而且我们的讨论头绪越来越多,我这里总结你的错误观点如下:

1、        把要素所有者各出 ...
9、不知道工资是劳动者对产品的分配所得,错误地将工资理解为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消费品,殊不知那只是以前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一部分)罢了。
…………

你又要造谣了。
我什么时候否认过工资是劳动所得,你拿出证据来!
但是,工资不仅是劳动所得,也是生产的成本。作为生产成本,就必然是一种耗费。你自己不是也说资本家给了工人10个馒头吗?难道这10个馒头不是消费品?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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