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说,你非要农民的劳动直接换还不简单吗?只要地主改变一下打法就完了,他按月给农民发工资雇佣农民劳动就行了,一年下来发了800斤粮食的工资,工人的劳动量是L,这不就完了吗?
…………
你所说的这种方法与农民把粮食卖掉再拿钱交地租,在实质上一定是一样的。
如果农民用L量劳动生产了1000斤粮食,拿到市场上可以卖1000元,那就意味着农民L量劳动的交换价值等于1000斤粮食的交换价值,等于1000元。然后农民用其中的200元缴纳地租,自己剩下800元,那就意味着土地使用权的交换价值等于200斤粮食的交换价值,即等于20%L劳动量的交换价值,等于200元。
如果农民直接把200斤粮食交给地主作为地租,那么这里的实质并没有改变,那就是农民用自己20%L量的劳动交换了土地使用权,剩下的80%L量的劳动则为自己生产了800斤粮食。
因此,如果地主是以发工资的方式雇佣农民劳动,实际情况依然如此,只不过是地主从农民全部L量劳动的交换价值中扣下了20%L量劳动的交换价值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利息,而只支付给了农民80%L量劳动的交换价值。
这个问题我们只要将有地租和没有地租时的财富情况做一对比,就一目了然了。在这两种情况下,劳动量、土地状况、生产出的财富总量都没有发生变化。因此,你所说的那种总量的变化只能是形式的变化,而绝不是实质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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