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m0600 发表于 2026-4-23 16:11 
如果你生产出来就是自用而不用来交换,那么无论你如何估值你都不能说是它是“真实(交换)价值”,因为一 ...
200斤粮食换土地使用权;800斤粮食换L量劳动。
通过这两个交换,我们就能知道:
800斤粮食的交换价值是L量劳动,200斤粮食的交换价值是25%L量劳动。土地使用权的交换价值等于200斤谷物价值等于25%L量劳动。
…………
第一,这里的800斤粮食本来就是农民用自己的劳动生产出来的,而不是任何人与农民的L量劳动相交换的东西,所以,你的“800斤粮食的交换价值是L量劳动”是完全不成立的。
第二,假设农民不是用生产出来的粮食交纳地租,而是以劳役地租的方式,用直接为地主提供20%L量劳动的方式来换取土地的使用权,由这20%L量劳动生产的粮食就直接归地主所有,那么其结果就与交纳200斤粮食地租完全相同。
这就意味着,农民用200斤粮食交换土地的使用权,实质上就是用他20%L量的劳动交换土地的使用权。因此,土地使用权的交换价值是200斤粮食,其实质就是土地使用权的交换价值是20%L量的劳动,即200斤粮食的交换价值是20%L量的劳动。以此类推,800斤粮食的交换价值就等于80%L量的劳动。
由此可得,土地使用权具有了交换价值,并没有增加财富的总量,只是改变了财富的流向。与此相一致的就是,以劳动为尺度的真实(交换)价值并没有因为土地使用权有了交换价值而增加,即真实的总交换价值还是等于所能交换到的总劳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