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zhengyr
17262 620

[创新发展] 《资本论》茶座(2)商品 [推广有奖]

321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6-30 03:43:24
clm0600 发表于 2026-6-29 16:05
只要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这个土地就归农民使用了,地主哪怕要在上面遛狗,不经过农民的允许也是违反协议 ...
谁拿到了200斤的粮食份额,谁才是有土地使用权呢。
…………

按照我们讨论的情况,地主拿到200斤粮食有两种可能:一是地主保留土地的使用权,而采用雇佣农民耕作的方法。这样,地主与农民签订的就只能是劳动协议,而绝不可能是土地租赁协议。由此,签订协议后,土地上种什么或不种什么都由地主说了算,农民无权更改,更无权在土地上遛狗等做与耕种无关的事情。最后农民能够得到多少粮食,只能按照劳动协议来执行。

第二种可能是,地主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农民,由农民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方法。这样,地主与农民签订的就是土地租赁协议,而绝不是劳动协议。签订协议后,土地种什么或不种什么、甚至完全不种而荒芜着,都由农民说了算。地主想要在上面遛狗或做其他任何事情,都必须经过农民的同意。如果种的是粮食,只要未到交纳地租的最后期限,地主连土地上的一粒粮食也无权拿走,因为那都是属于农民所有的。
在这种情况下,地主拿到的200斤粮食完全就是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而不是地主拥有土地使用权的证明。

因此,在农民与地主之间签订的明明是土地租赁协议、而不是劳动协议的情况下,你偏要干嚎“谁拿到了200斤的粮食份额,谁才是有土地使用权”,只能证明你的经济常识太贫乏!

322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6-30 04:04:15
clm0600 发表于 2026-6-29 16:05
只要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这个土地就归农民使用了,地主哪怕要在上面遛狗,不经过农民的允许也是违反协议 ...
使用房屋就是在房屋里住,这本身就收益了;相类比,使用土地则必须是得到200斤收成才叫收益呢。
…………

租房产生的是两种收益,一是房主出让使用权的收益(房租),二是租房者使用房屋的收益。
如果租房者让房屋空关着,没有获得任何使用房屋的收益,房主也照样有权获得出让使用权的收益。
如果出租的是门市房,租户根本不在屋里居住,但却使用房屋卖货获得了收入,那么按照你的愚蠢的逻辑,租户就没有获得房屋的使用权,从而只有房主的那个房租才是使用权的收益。不仅如此,租户的收入减去房租后的剩余部分,还是房租向租户支付的劳动报酬(劳动的交换价值)!

你这是铁了心要把你的愚蠢坚持到底啊!

323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6-30 04:08:04
clm0600 发表于 2026-6-29 16:05
只要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这个土地就归农民使用了,地主哪怕要在上面遛狗,不经过农民的允许也是违反协议 ...
无权遛狗不代表没有土地的使用权,遛狗只是使用土地的方式之一而已。
…………

无权遛狗说明地主无权在土地上做他自己想做的事情,即土地使用权已经属于农民,而不是属于地主了。

324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6-30 04:14:19
clm0600 发表于 2026-6-29 16:05
只要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这个土地就归农民使用了,地主哪怕要在上面遛狗,不经过农民的允许也是违反协议 ...
我举了一万遍了,农民给地主付出I量打扫卫生劳动,地主就可以出让使用权给他了。
…………

按照你的逻辑,地主以让农民为他打扫卫生的方式收取地租而“把土地租给农民,这本身就是他在使用土地了!你以为在土地上劳作才是使用土地吗?”所以,农民根本就没有得到土地使用权!

所以,你举得那一万遍都被你自己给否定了!哈哈哈哈!

325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6-30 04:18:59
clm0600 发表于 2026-6-29 16:05
只要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这个土地就归农民使用了,地主哪怕要在上面遛狗,不经过农民的允许也是违反协议 ...
遵照协议,地主得到了农民的劳动,然后用这个劳动在他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获得了1000斤粮食。然后呢,他还要用其中的800斤作为劳动出让金给了农民。
…………

你说的那是地主雇的长工或短工,他们签订的是劳动协议,而不是土地租赁协议!
所以,协议以及协议的执行才是事实本身。你以为你可以脱离了协议及其执行,上下嘴唇一碰,那就是事实了?!

326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6-30 04:27:50
clm0600 发表于 2026-6-29 16:05
只要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这个土地就归农民使用了,地主哪怕要在上面遛狗,不经过农民的允许也是违反协议 ...
法律是人写的,是经常改动的,不能代表真理和真知。
…………

法律是不是代表真理或真知,不是由你来认可的,而是要看是否符合事实。
在现实中,与我们讨论相关的就有两种不同的事实:一是地主与农民签订的是劳动协议,农民成为地主的长工或短工等;二是地主与农民签订的是土地租赁协议,就是地主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农民,自己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地租)。

而你到现在还分不清这两种协议的区别,实在是理解能力不及格。

327楼
clm0600 发表于 2026-6-30 12:47:51
wzwswswz 发表于 2026-6-30 03:43
谁拿到了200斤的粮食份额,谁才是有土地使用权呢。
…………
在农民与地主之间签订的明明是土地租赁协议、而不是劳动协议的情况下,你偏要干嚎“谁拿到了200斤的粮食份额,谁才是有土地使用权”,只能证明你的经济常识太贫乏!
---------
签什么协议只是表面现象而已,真正的实质要看利益是怎么分配的!
现在利益就是劳动和土地共同产出的1000斤粮食,只有当一个人既有土地使用权,又有L量劳动的情况下,他才能占有这1000斤粮食,而只有土地使用权的人就只能得到200斤粮食,只有L量劳动的人就只能得到800斤粮食。
这都是明摆着的事情,现在农民作为一个只有L量劳动的人,只得到800斤粮食,你还干嚎他有土地使用权?那你所谓的土地使用权,只是在土地上劳作而得不到土地收益的权力,这权力一文不值,根本不需要用什么财富来交换,那是地主白送你的。

利益分配不变的情况下,拿着人们乱签的神马合同,就愣要分成几种不同的情况出来,这就是被表现现象所迷惑,看不到问题的实质。
照你的愚蠢逻辑,同样是地主占有200斤农民占有800斤,只是签合同不一样,就会出现农民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没有土地使用权两种情况?也就是说,不管农民有没有土地使用权,他所得都是800斤?

如果出租的是门市房,租户根本不在屋里居住,但却使用房屋卖货获得了收入,
------
你这就又不要脸了,门市房是生产资料,它就跟用于耕种的土地和货车是一个性质了呀!
你这是改变讨论的前提条件了,你之前说的可不是门市房。

无权遛狗说明地主无权在土地上做他自己想做的事情,即土地使用权已经属于农民,而不是属于地主了。
-----------
你在以偏概全,遛狗只是使用土地的方式之一而已。
照你的愚蠢逻辑,你不能在你的土地上裸奔,不能在你的房子里聚赌,就说明你没有使用权是吗?

按照你的逻辑,地主以让农民为他打扫卫生的方式收取地租而“把土地租给农民,这本身就是他在使用土地了!你以为在土地上劳作才是使用土地吗?”所以,农民根本就没有得到土地使用权!
--------
我之前说的不够严谨,把土地租给农民,获取土地上的产出物作为地租,这才叫使用土地。
获取非自己土地产出的其他财富,不叫使用土地。

你说的那是地主雇的长工或短工,他们签订的是劳动协议,而不是土地租赁协议!
------
协议都是表象,利益的分配才是实质。所谓租赁土地鞋业和劳动协议,都只是人们乱起的名字罢了。
只要是把共同产出的产品进行分配,那就是没有(人与人之间的)交换,只是分配,你用其他的财富来代替你依照制度本来该得的产品,这才能叫交换。

法律是不是代表真理或真知,不是由你来认可的,而是要看是否符合事实。
------
所以你下次不要扯法律条文了。

与我们讨论相关的就有两种不同的事实:一是地主与农民签订的是劳动协议,农民成为地主的长工或短工等;二是地主与农民签订的是土地租赁协议,就是地主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农民,自己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地租)。
-------
只要是二者最后瓜分共同生产的产品,那实质上就都是合作——分配协议罢了,只不过是在约定地主凭借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占有多少粮食,农民凭借耕种劳动占有多少粮食。

我们讨论的根本问题是有地租之后粮食的交换价值是多少劳动量,难道你以为不改变实质利益归属,只是改个协议名称,就能让粮食的交换价值发生改变吗?
照你的愚蠢逻辑,签劳动协议,就是800斤粮食换L量劳动,签土地协议,就是L量劳动换1000斤粮食?

328楼
clm0600 发表于 2026-6-30 13:14:43
wzwswswz 发表于 2026-6-29 14:39
你这个“因为”是从哪里来的?拿出根据,别干嚎。
…………
只要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这个土地就归农民使用了
-----
你所谓的使用,只是在土地上劳作,还是有权得到200斤粮食的土地收益?
如果只是在土地上劳作,却只能乖乖地把200斤粮食送到地主的粮仓,那你这个使用权一文不值,不需要代价就能得到。
如果要得到200斤的土地收益,那么你得另外缴纳地租(比如I量打扫卫生的劳动),这时候土地才叫真正的归农民使用。
下次请你在说使用权的时候,交代清楚,是有权得到200斤粮食的使用权,还是没有权得到200斤粮食的使用权,不要再浑水摸鱼了。

交换本身就是一种分配形式!
------
你终于承认这是分配了,有进步。
但分配不一定是交换啊!共同生产,然后再瓜分产品,这就不是(人与人)交换,只是各自拿回按制度或约定应该属于自己的东西罢了。
地主耕种自己的土地,得到1000斤粮食,这不是交换吧?那么地主和农合作生产了1000斤粮食,各得一部分,它怎么就成了交换呢?更可笑的是,这交换还能根据神马协议的内容而改变,既可以是地主购买农民劳动,又可以是农民购买地主土地使用权,都行?

农民获得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在土地上遛狗,你地主有这个权利吗?
------
我把我的房子租出去,不允许租户在里面养狗,我就奇怪了,你怎么拿能不能遛狗作为使用权的标志了?照你的逻辑,是不是租户没有得到使用权呢?照你的逻辑,农民和地主签订劳动协议,但协议里也规定了地主不能遛狗扰乱农民劳动,是不是农民就得到使用权了?

至于遵照协议,他还要从1000斤粮食的收益中拿出200斤粮食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交给地主,这根本改变不了这200斤粮食就是他用劳动从土地上获得的收益的一部分的事实。
----------
别耍花活儿了,神马用劳动从土地上获得呀,真不要脸。
说人话,
劳动和土地共同生产了多少粮食,
凭借劳动占有多少斤粮食,
凭借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占有多少斤粮食
。
生产,分配(占有),交换,消费,这是经济学的术语,也是经济活动的四个环节,可以没有交换,但必须有分配(占有)。

都改变不了法律所揭示的土地出租的经济关系
-----
法律是人写的,经常改,不代表真理和真知。
所以抄写法律条文在学术研究中是无效的。

329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6-30 16:07:35
clm0600 发表于 2026-6-30 12:47
在农民与地主之间签订的明明是土地租赁协议、而不是劳动协议的情况下,你偏要干嚎“谁拿到了200斤的粮食份 ...
签什么协议只是表面现象而已,真正的实质要看利益是怎么分配的!
…………

协议规定的就是标的物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
如果是劳动协议,标的物就是劳动,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农民为地主提供劳动,地主向农民支付劳动报酬(800斤粮食)。
如果是土地租赁协议,标的物就是土地使用权,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地主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农民,农民向地主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即地租(200斤粮食)。

因此,标的物不同,交换的对象就不同。你不要故意浑水摸鱼,把两种不同的协议混为一谈。

330楼
clm0600 发表于 2026-6-30 17:10:21
wzwswswz 发表于 2026-6-30 16:07
签什么协议只是表面现象而已,真正的实质要看利益是怎么分配的!
…………
如果是劳动协议,标的物就是劳动,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农民为地主提供劳动,地主向农民支付劳动报酬(800斤粮食)。
如果是土地租赁协议,标的物就是土地使用权,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地主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农民,农民向地主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即地租(200斤粮食)。
----------
两个协议都是在规定合作双方分别占有共同产品的份额罢了,实质上都只是一个合作分配协议,只不过其中一个是明确地主占有的数量,另一个明确农民占有的数量,仅此而已,人为乱起的名字根本不说明任何问题。
除非是一方让渡其有权占有的产品份额,对方给他另外的东西补偿,这才存在转让问题。否则都是凭借自己提供的生产要素去占有一部分产品份额而已,不存在不同要素提供方之间的交换。

就跟两个农民种地,然后各取一半收成一样,不存在什么甲购买乙的劳动或乙购买甲的劳动的问题。
而照你的愚蠢逻辑,甲乙脑子抽风,签了一个甲用一半收成购买乙的劳动的合同,你就真的以为甲购买了乙的劳动了?你就这么相信甲乙的智商?

总之,,所谓生产要素使用权这个词儿就是骗人的玩意,或者说让人陷入混淆混乱的概念,真正更实质的概念是生产要素的分配权——对产品的分配权,这才是最基础,最实质的东西,它可以表现为生产要素的交换价值,可以汇总为产品的交换价值。这就是分配权价值论的精髓所在。
分配和交换相比,分配是更本质的东西,可以不交换,但不能不分配(占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注册

本版微信群
扫码
拉您进交流群
GMT+8, 2026-10-1 1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