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别人,就是从别人那里拿到其他利益,然后让别人得到土地的全部收成。
…………
不要胡说八道!
第一,凡是使用权的出让都会使相应的经济活动分割为两个相互区别的过程:A.受让方行使使用权并获取使用过程全部收益的过程;B.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受让使用权代价的过程、即出让方获取出让使用权收益的过程,无论是非生产要素(如住宅)使用权的出让,还是生产要素(如厂房、机器设备)使用权的出让,或者货币使用权的出让都是如此。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也不例外。
你如果否认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也使相应的经济活动分割为这样两个过程,就证明你偷换了使用权出让的概念!
第二,既然A过程中的收益是从行使使用权中产生的收益,B过程中的收益是出让使用权的收益,那么B过程中的收益与A过程中的收益的关系就有以下两种可能:
一、B过程中的收益是A过程中收益的一部分。如生产类贷款的利息,生产要素的租金通常就属于这一类。
二、B过程中的收益不来自A过程中的收益。如出让住宅使用权的收益(房租)通常就不是由行使住宅使用权(居住)所产生的收益,消费类贷款的利息也是如此。
B过程中的收益与A过程中收益这种不同关系并不会改变它作为出让使用权收益的性质。例如,不管是生产类贷款的利息还是消费类贷款的利息,都是出让货币使用权的收益。出租生产要素的收益,不管是采用的是产品的形式还是货币的形式,也都是出让生产要素使用权的收益。
所以,你所谓的“其他利益”与“土地收成”中的一部分利益,只有形式的区别,而没有实质的不同,根本无法否认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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