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zhengy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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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发展] 《资本论》茶座(2)商品 [推广有奖]

521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3 22:17:19
clm0600 发表于 2026-9-3 10:56
地主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他可以自己行使土地使用权,也可以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别人,这是行使土地所有权的 ...
而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别人,就是从别人那里拿到其他利益,然后让别人得到土地的全部收成。
…………

不要胡说八道!
第一,凡是使用权的出让都会使相应的经济活动分割为两个相互区别的过程:A.受让方行使使用权并获取使用过程全部收益的过程;B.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受让使用权代价的过程、即出让方获取出让使用权收益的过程,无论是非生产要素(如住宅)使用权的出让,还是生产要素(如厂房、机器设备)使用权的出让,或者货币使用权的出让都是如此。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也不例外。
你如果否认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也使相应的经济活动分割为这样两个过程,就证明你偷换了使用权出让的概念!

第二,既然A过程中的收益是从行使使用权中产生的收益,B过程中的收益是出让使用权的收益,那么B过程中的收益与A过程中的收益的关系就有以下两种可能:
一、B过程中的收益是A过程中收益的一部分。如生产类贷款的利息,生产要素的租金通常就属于这一类。
二、B过程中的收益不来自A过程中的收益。如出让住宅使用权的收益(房租)通常就不是由行使住宅使用权(居住)所产生的收益,消费类贷款的利息也是如此。
B过程中的收益与A过程中收益这种不同关系并不会改变它作为出让使用权收益的性质。例如,不管是生产类贷款的利息还是消费类贷款的利息,都是出让货币使用权的收益。出租生产要素的收益,不管是采用的是产品的形式还是货币的形式,也都是出让生产要素使用权的收益。
所以,你所谓的“其他利益”与“土地收成”中的一部分利益,只有形式的区别,而没有实质的不同,根本无法否认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实质。

522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3 22:33:53
clm0600 发表于 2026-9-3 10:56
地主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他可以自己行使土地使用权,也可以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别人,这是行使土地所有权的 ...
你自己都承认了,地主雇佣长工的情况下,他既使用土地,又使用长工的劳动,这才得到了1000斤粮食!
…………

对啊!当地主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农民后,那么农民既使用土地,又使用自己的劳动,就得到了1000斤粮食!
但是,他得到土地使用权并不是无代价的,而是必须交纳地租的,而这个地租又是由双方共同约定的。
如果双方约定了他要为地主提供20%L量的劳动,那么他就要另外付出这些劳动作为地租,他剩下的就是1000斤粮食。
如果双方约定的是200斤粮食,那么他就要从1000斤粮食中交出200斤粮食,自己剩下800斤。
如果双方约定的是200元钱,那么他或者另外拿出200元钱交地租,自己还保留1000斤粮食;或者卖掉部分粮食,凑够200元钱交地租,自己只保留未卖出的粮食(例如800斤)。

所以,农民既行使土地使用权,又使用自己的劳动,从而得到1000斤粮食与他为获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地租本来就是两个不同的过程,第二个过程的不同形式和不同结果根本否认不了第一个过程的性质与结果!

523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3 22:47:13
clm0600 发表于 2026-9-3 10:56
地主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他可以自己行使土地使用权,也可以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别人,这是行使土地所有权的 ...
告诉你记住了,使用土地和使用劳动加起来,才能得到全部收成!
…………

教你说人话:使用土地和使用劳动结合起来才能得到全部收成!而决不是单独使用土地可以得到20%收成,单独使用劳动可以得到80%收成,从而决不是单独使用土地的20%收成与单独使用劳动的80%收成加起来,才是全部收成!

因此,农民得到了土地使用权后,就把使用土地和使用劳动结合起来了,就能够得到全部收成了!
至于在全部收成中还要拿出一部分来交纳地租,那绝不是因为地主行使了土地使用权(使用了土地),而是因为他从地主那里获得了土地使用权,从而他能够把使用土地与使用自己的劳动结合起来了。

524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3 23:50:28
clm0600 发表于 2026-9-3 10:56
地主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他可以自己行使土地使用权,也可以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别人,这是行使土地所有权的 ...
那就再重复一遍,使用土地和使用劳动的共同结果,是获得1000斤粮食的全部收益。
你愚蠢地忘记了劳动的权力。
…………

我再一次提醒你,在土地私有制的情况下,对土地具体使用的决策以及对土地使用过程中各种生产要素进行整合的权利,均不属于劳动的权利,而属于土地的使用权。
因此,当农民对土地具体使用进行决策以及对土地使用过程中各种生产要素进行整合时,他所行使的就不是劳动的权利,而是土地的使用权。
既然行使了土地的使用权,加上他自己提供的劳动,那么当然就有权占有行使使用权所产生的全部结果——1000斤粮食。

另一方面,因为他所行使的土地使用权是地主出让给他的,他还必须为此支付相应的代价——200斤粮食。由此剩下的800斤才被当作是仅仅是凭借劳动权利所获得的。

525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4 06:14:44
clm0600 发表于 2026-9-3 10:56
地主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他可以自己行使土地使用权,也可以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别人,这是行使土地所有权的 ...
地租,工资,利息是生产成本这句话本来就是有条件的,前提是企业要购买各种生产要素,然后整合各种要素进行生产。
…………

(一)假设一个农业企业与地主约定,生产完成后,交纳1000斤粮食和2000元钱作为地租。
按照你的愚蠢的逻辑,这里作为地租的1000斤粮食属于“地主占有一部分土地产出作为地租的情况”,因而不属于企业的生产成本!那你不就自证了你蠢到家了吗?!

(二)为了表明你还没有蠢到家,那么你就必须承认,上述1000斤粮食这也是企业的生产成本,即也是企业用来购买土地使用权的支出。即“地主占有一部分土地产出作为地租的情况下”,这部分土地产出完全可以是生产成本!

(三)那么在农民和地主的关系中,为什么“地主占有一部分土地产出作为地租的情况下”,这部分土地产出(地租)就不是生产成本呢?
按照你的愚蠢的观点就是:因为农民与地主是在合作生产,而不是用这部分土地产出购买土地的使用权。

那么为什么企业的这部分土地产出就是购买了土地的使用权,而农民却不是呢?
你的愚蠢逻辑就是企业要对各种生产要素进行整合,农民不需要对各种生产要素进行整合。

但你的愚蠢的观点又告诉我们,“农民把0.25L的打扫卫生劳动作为地租,这就是生产粮食的成本“,这说明农民也要对各种生产要素进行整合啊!所以,你说农民不需要对各种生产要素进行整合就是打了你自己的脸!

所以,“地主占有一部分土地产出作为地租的情况下”,这部分土地产出(地租)就不是生产成本的唯一原因就是,因为你说它不是生产成本,所以他就不是生产成本!
即唯一的原因就是你太不要脸!

526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4 10:10:30
clm0600 发表于 2026-9-3 10:56
地主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他可以自己行使土地使用权,也可以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别人,这是行使土地所有权的 ...
再来看看你自己说过的话:“假设货币价值没变的情况下,原来某种生产没有土地成本只有劳动成本,价格是1000元,现在增加了土地成本200元,你的产品价值就应该是1200元了呀!“

假设你所说的这种产品就是农民生产的1000斤粮食,那就意味着现在农民生产的1000斤粮食中一定包括了200元的土地成本。
但是,这个土地成本一定不是由土地的作用而产生的,因为土地私有制之前、没有土地成本的情况下,1000斤粮食也是依靠同样的土地作用才生产出来的。所以,土地本身的作用是不产生土地成本的,从而土地成本只能来自于土地的所有权。
但是,土地所有权对于地主来说,它所产生的只是收益,因而绝不是成本。因此,1000斤粮食中所包含的200元土地成本作为成本,当然就不是地主所支付的成本,而一定是农民为生产粮食而向土地所有者地主所支出的成本——地租。

所以,你否认我们所讨论的地租是农民为生产1000斤粮食而向地主付出的成本,你就是打了你自己的脸!

527楼
clm0600 发表于 2026-9-4 10:58:44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3 22:33
你自己都承认了,地主雇佣长工的情况下,他既使用土地,又使用长工的劳动,这才得到了1000斤粮食!
…… ...
第一,凡是使用权的出让都会使相应的经济活动分割为两个相互区别的过程:A.受让方行使使用权并获取使用过程全部收益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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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又玩儿大儿子可以继承全部领地,然后再把一部分土地转给二儿子的把戏了。

明明农民只是凭借自己的劳动权利得到800斤粮食收成,你非要说他得到1000斤,再返给地主200斤,纯属脱裤子放屁!农民难道是傻子吗?白白折腾这一遭?
那我岂不是可以说自己有权得到天下所有东西?只是然后我又送给天下人了,哈哈哈。

当地主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农民后,那么农民既使用土地,又使用自己的劳动,就得到了1000斤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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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错啊,这说明光使用土地是不能得到1000斤粮食的,所以你说的“不管是地主自己行使土地使用权,还是农民行使土地使用权,使用权本身就赋予他获取使用土地所产生的全部收益(例如1000斤粮食)的权利”是放P。

使用土地和使用劳动结合起来才能得到全部收成!而决不是单独使用土地可以得到20%收成,单独使用劳动可以得到80%收成,从而决不是单独使用土地的20%收成与单独使用劳动的80%收成加起来,才是全部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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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蠢就蠢在眉毛胡子一把抓,乱成一锅粥。
使用土地和使用劳动结合可以得到全部收成,那么就是使用土地可以得到一部分,使用劳动可以得到一部分。

在土地私有制的情况下,对土地具体使用的决策以及对土地使用过程中各种生产要素进行整合的权利,均不属于劳动的权利,而属于土地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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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这些就是劳动啊!决策不是劳动?整合要素不是劳动?
照你这么说,那在土地上刨坑也不是劳动的权利,在土地上撒种也不是劳动的权利,在土地上浇水也不是劳动的权利!

这里作为地租的1000斤粮食属于“地主占有一部分土地产出作为地租的情况”,因而不属于企业的生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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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不属于呀!这说明地主的土地分成两部分,其中一部分只是和企业合作生产,分配1000斤粮食。

照你的逻辑,地主自己种地,得到1000斤粮食,这1000斤粮食是地租和工资,也是他生产1000斤粮食的成本吗?

528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4 12:05:45
clm0600 发表于 2026-9-4 10:58
第一,凡是使用权的出让都会使相应的经济活动分割为两个相互区别的过程:A.受让方行使使用权并获取使用过 ...
你又玩儿大儿子可以继承全部领地,然后再把一部分土地转给二儿子的把戏了。
…………

我已经举出了住宅、厂房、机器设备、货币等使用权的出让的情况证明了,“凡是使用权的出让都会使相应的经济活动分割为两个相互区别的过程:A.受让方行使使用权并获取使用过程全部收益的过程;B.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受让使用权代价的过程、即出让方获取出让使用权收益的过程。”

你如果要否认我的观点,那么就请你举出使用权出让的例子来证明,使用权的出让并不会使相应的经济活动分割为这样两个过程。
如果举不出这样的例子来证明,那么你就乖乖地接受我的观点,不要做煮熟的鸭子,只会嘴硬!

529楼
clm0600 发表于 2026-9-4 14:11:55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4 12:05
你又玩儿大儿子可以继承全部领地,然后再把一部分土地转给二儿子的把戏了。
…………
我已经举出了住宅、厂房、机器设备、货币等使用权的出让的情况证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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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举一万个其他例子也没用啊,哈哈哈,拜托你有点儿逻辑好不好。你找出一万只黑色乌鸦,也不能证明乌鸦全是黑的。

假设你所说的这种产品就是农民生产的1000斤粮食,那就意味着现在农民生产的1000斤粮食中一定包括了200元的土地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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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土地成本200元,产品价值当然增加1200元。
但谁告诉你土地成本就是这200斤粮食了?

你不要装瞎看不见!你老老实实回答,现在地主自己种粮食,他生产出来的1000斤粮食产品是不是都是他的成本!
如果你非要说这也是他的成本,产品自己就是他自己的成本,那你就说去吧

530楼
clm0600 发表于 2026-9-4 14:29:39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4 10:10
再来看看你自己说过的话:“假设货币价值没变的情况下,原来某种生产没有土地成本只有劳动成本,价格是10 ...
因此,1000斤粮食中所包含的200元土地成本作为成本,当然就不是地主所支付的成本,而一定是农民为生产粮食而向土地所有者地主所支出的成本——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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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增加了200元的成本,你也不能随便拿个价值200元的东西就说它是成本啊。

你耗费了200元的劳动生产了1000斤柴,这个柴价值200元,
你不能说你这1000斤柴的成本就是这1000斤柴吧?你得说你的成本是劳动(即人力),收益是1000斤柴!

同理,现在地力或自然力和人力一样值钱了。
你耗费800元劳动和200元地力生产的1000斤粮食,成本为1000元,没错。
但你不能说你生产这1000斤粮食花费的成本是800斤粮食和200斤粮食吧?那请问你的收益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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