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深圳郭绍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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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现象] (连载》《需求的极限》——关于经济学理论基础的探讨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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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郭绍华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3-2-19 09:19:05
tyia0005 发表于 2013-2-18 14:04
经济学的议题扯上那么多的宇宙学内容干嘛????? 不是越说越玄乎么
谢谢质疑。
    就像我们不可能提着自己的头发离开地面一样,经济学不可能自己说明自己,经济活动是普遍联系中的一个局部,是所有自然现象中的一部分。所以,若要说明一般的需求原理,就不能惧怕问题扯得远,  站远点可能才看的更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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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郭绍华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3-2-19 09:37:11
1.2.10  由于局部契合产生的凝聚

    我们这个进化模型的起点是接近极限的唯一一种差别形式,所谓“多样性的积累”是在此基础之上发育的差别形式的多样化增长,是同一差别形式的不同组合形式,因此,任何积累起来的差别形式都拥有自己形成之前的基础层面的差别形式,比如,砖块是一种基础的材料,砖块的形式相对于所有用砖砌成的建筑物来说,就是一般性的差别形式。

    差别形式是层次性的,越是基础的层次,其差别形式越具有一般性。

这就是意味着,尽管世界上有形形色色的具体事物,但是,不管表面上看起来差别有多大,从深层次看,都有其相似之处,甚至在某个局部和层次上有极为契合之处。两个实体,从整体上看,是两种不同的东西,但是,这两种东西各自的某些局部却具有与对方相互契合的特征和构造。这种局部的契合关系可能成为两个实体凝结成一个新的、更大实体的契机和原因。

    比如,在两种大分子化学物质的端部各自带有一个碳原子,这两种化学物质虽然差别很大,但是,这两个碳原子却是契合的,两个碳原子轨道上的电子可以共享同一个轨道,由此形成了共价键。这个共价键使得两个原先分离的实体结合在一起,成为一个新的、更大的化学物质。

    部分地契合使得带有契合部分的两个实体局部地消除了差别,但是这种部分消除差别的后果是产生了凝聚,使两个实体结合成了更大的实体,消除差别的初衷产生出了更的大差别、使得差别形式再次积累。

    同理,反方向的部分契合也是造成原有实体瓦解和分裂的原因。

    如果分解实体的途径和方式与生成、凝聚这个实体的途径不同,并不是沿着原来的途径退回原状,那么分解过程也是一个生成新的差别形式的过程。

    差别者和差别就是这种契合、凝聚、再分解、再凝聚的反复相互作用过程,逐步积累、发展、进化成了一个物质与元间的丰富多彩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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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郭绍华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3-2-21 09:40:55
1.2.11  差别实现的一般过程


    在高度积累了得物质与元间的世界里,既然所有具体物质实体和元间实体都是积累的产物,都具有内在的结构和构造,都是由内部的要素以及这些要素之间的关系方式组成的,那么,这些实体相互发生作用时,就不能想象相互作用可能在一瞬间完成,而必定是一个时间性的过程,必定是一个首先从某个局部位置开始,从某个局部的层次开始,逐步向整体扩展,直至最终完成的完整过程。

    有必要分析、探讨相互作用的一般过程。

   1、“有”的“判断”

    设:

    A、B两个实体。两者之间的相关性正在逐渐增大。

    根据我们关于“只有处于相互作用中的实体才是存在者”的定义,站在A的立场上,当A和B作用程度极小,甚至趋近于0的条件下,A不会认为有一个对象B是存在着的,因为它不可能知道B。当然也不存在与B的比较,A和B互相还不构成可以进行比较的对象。

    当B的作用和A的作用逐渐接近,直到相互开始发生具体比较时,开始具有比较意义的第一时刻,在开始发生相互干涉的初始时间,A“发现”了B,A可以“判断”:“有一个对象出现了”。当然,双方都“发现”了对方,都获得了对象,成为了对方的存在者。

实体都是结构的,每一个结构都有具体的形式。与外部实体初步相互作用时,还没有机会把自己整体的全部内容同时与对方全面接触,必定是最突出的局部首先和对方发生关系,双方都是以自己最突出的局部和对方发生最初的关系,逐步发展、过渡到更全面更深刻的相互作用

    在这个相互作用过程的初始阶段,作用双方虽然都不能获得对方更多的元间,但是,互为对象的关系已经建立,相互之间可以“知道”对方的存在,“知道”有一个比较者存在。双方相互确立了“有”的关系,相互成为对方的“有者”。

    2、从“有”到“是”

    双方最初的接触使双方同时成为对方的“有者”,成为对方的对象,“是”对方的对象。这时,“有”和“是”具有相同的意义,仅仅说明双方互为对象的关系。

    但是,除了“知道”有对象之外,双方都还没有条件“知道”对方的结构,确定对方“是什么”,“是什么样的对象”,这时的“是”是空泛的、抽象的、无内容的。

    随着双方继续接近,双方各自结构中的成员开始逐渐和对方更多的成员遭遇,双方各自的素材、结构、运行方式逐渐开始同对方的结构内容发生更广泛的冲突,从此,各自的素材、结构、运行方式开始发生部分改变。在自己部分发生改变的情形中开始显现出了对方的结构、强度和性质所产生的影响,作用者的元间开始在被作用者元间的改变中体现出来,作用双方开始相互体现对方的元间。

    对方的元间就是对方要素的时空排列方式,是对方特定的差别形式,是对方的“是”,是对方的是其所是。

    于是,相互作用的双方从仅仅“知道”对方的“有”或“存在”,发展到了开始“知道”对方的“是”,而且开始部分地“知道”了对方“是什么”,开启了进一步“知道”对方是什么的大门。

    相互比较也从“有”的比较发展到了“是”的比较,抽象的“是”变成了具体的是,变成了有内容的“是什么”。

    3、“是”的程度

    只有被对方改变才可能“知道”对方的元间,“知道”对方的是其所是。同样,只有通过改变对方才可能被对方改变。这实际上也就是更一般意义上的元间转移。

    从这种元间转移中,参与比较的双方各自得到的不仅仅是对方的元间和物质成分,还得到了自己的物质与元间的成分与对方的物质与元间的成分相互较量的结果。这个结果中包含的既不完全都是自己的原有的物质成分和元间样态,也不完全都是对方原有的物质成分和元间样态,而是双方较量产生的新结构、新组合,是另外一种新实体的生成。

    所“知道”的对方的“是其所是”,仅仅是这新实体中残留着的对方元间和物质的碎片与效应,是对方的物质与元间对己方产生的效应,是对方与己方的物质与元间相互较量所产生的结果。

只有当这种痕迹和残留足够大、足够多,多到足以占绝对优势时,才算是理想的元间转移,才算是相对完整的对方的是其所是。

    除此之外,比较的过程使双方都被改变,双方都不能绝对保持自己的原有的物质成分和元间样态,双方的物质和元间的遗存都不可能达到更完整的程度,也就都不可能不失真地把自己的元间和物质完整地转移到对方。

    因此,双方所“知道”的对方内容都是有限的,有程度可言,并且,“知道”对方的是其所是也需要一个过程。

   4、不对称的比较

    对于对方“是什么”的“了解”只有通过对于对方的改变、被对方改变来实现,对于对方改变的程度、被对方改变的程度成了“了解”对方的程度,这似乎是一个悖论。

    对于对方的改变损坏了对象原有的元间,反而失去了元间完整转移的机会。当两个作用者处于势均力敌的均等地位时,这种冲突达到了顶点。均势的相互作用难以实现理想的元间转移。

    好在这是一个不均衡的世界,参与比较的对象双方并不总是均等和对称的。

    在被作用者B远弱于作用者A时,可能出现这样一些特殊和极端的情形:

    B的物质与元间成分都被粉碎,但是,都没有对A造成显著影响,没有严重破坏A的物质与元间的体系;

    B的元间被破坏,被强制改造成了A的部分形式;

    B的元间没有被破坏,而是被相对完整的转移,全部或大部分元间成分成为了对方A元间的一部分;

    B的物质成分没有发生大的变化,而B的物质分布被A彻底同化,成为与A表面元间形式的完整契合形式。

    在这些情形中,B作为作用者对于对方的“了解”是通过对方对于自己的摧毁来实现的。向对方转移元间也已经实现,只不过自己已经没有了记忆自己的载体,使得转移失去了意义。自己不再存在,不再作为原来意义上的对方,也就没有了“知道”对方的前提。

    但是,作为作用者另一方的A,除第一种情形之外,在其他的情形中都获得了B的资源,A接受了B的物质素材或元间成分,A接受了B对于自己的部分改造,部分地被B的物质或元间所改变, A具备了知道B的条件。就是说,A有条件更多地“知道”B的是其所是。

    还有一种情形,就是A向B输出了自己的元间,将B同化成了A的模样,B得到了A表面的部分元间。

    在不对称的相互作用中更可能更多地了解对方的是其所是,更可能实现理想的元间转移。理想的元间转移是一般相互作用中的一种特殊结局。

    比如,铜印章就是A,强度远远超过了蜡块B的强度,两者接触时,破坏了蜡块原有的表面形式,将其强制改造成为与铜印章表面花纹相互补的新样式,铜印章的花纹实现了从铜印章向蜡块转移的目的,换言之,蜡块“知道了”铜印章的表面花纹的元间,知道了对方部分的是其所是。而铜印章的表面花纹在这次元间转移的相互作用中磨损很小,基本保持了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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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郭绍华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3-2-25 10:48:25
1.2.12  直接相互作用的三个环节

    我们把各方发生相互作用的过程大致归纳为接触 ——比较与判断 ——反应与改变这样三个环节。

    A与B的比较从最初的、最突出的点接触,从近似于质点的接触演变到了双方结构的全面冲突和比较。假如,当双方的某一部分物质结构相互契合时,这两部分就会发生互补,就有因此而结合的可能,有可能结合成一个新的物质实体。这就是说,A的素材和结构成为与B的素材比较的“模板”,成为一种选择性的先决条件。

    这样,在与对象素材完全契合到完全不契合这两种极端情形之间,就形成了对于对象素材的不同程度的选择,形成了“判断”的标准,形成了一种对于对方结构和素材的评价基础。当然,这还不是“人的判断”,而是一种广义的判断,是结构者以自己的结构作为对于对方的一种比较条件,受这个比较条件的限制,比较的结果实际上已经被规定,这样的过程就是判断。

    和最初的关于“有”的单纯的判断、抽象的判断不同,这个层面的判断是具体的、有内容的判断,是关于“有什么”和“是什么”的判断,是判断者与被判断者相互之间具体结构、强度细节的比较。

    典型的比较与判断就是用一个元间作为标准的模板,与对象进行比较,发现对象与模板之间的差异形式和差异的程度,发现两者之间的契合程度。

    显然,比较和判断这两个原先重叠在一起的环节发生了分离,开始各自拥有了自己相对独立的意义。比较和判断的差异在于:作为相互作用过程的不同阶段,比较主要指相互作用的过程,判断主要指比较得到的结果。

    判断作为比较的结果,以新的物质和元间的事实具体地表达和实现,具体地实现为相互作用双方的改变以及新的物质及元间的产生,因此,这时的判断都以具体的改变和反应结果来实现。

比较与判断导致改变与反应

    比较的实现是参与比较的双方都被改变,只有使双方都发生改变,才能实现比较。

改变是比较的结果,结果本身意味着判断。判断作为比较环节的一种发展了的形式,其特点在于凸现和实现了比较中产生的差异,因此,判断依赖于新事件、新物质的出现。

    判断之后的改变是比较者对于比较过程、判断者对于判断对象的反应。反应是被限定模式的变化。

    比如,在比较中,A和B的某个部分有结构上的契合,实际上,是双方都以自己的结构对对方的部分、片断进行对比、选择和判断,凸显出了契合之处,契合的部分就会产生结合,生成特定结果的变化,这种变化及其结局就是反应。

    如图1.2.12所示,相互作用的过程可以归纳成由接触、比较和判断、反应和改变这样三个环节组成的连续链条。

    实际上,对于简单的、初级进化水平的物质和元间来说,接触、比较和判断、反应和改变三者最初仅仅作为同一个直接的过程被重叠、蜷缩在一起,是没有充分展开和分化的同一个状态,是同时发生的同一个事件,是对这同一个过程的不同角度的描述。

    对于充分积累了的、趋向复杂和进化的相互作用过程来说,这三个环节将分别被各自展开为更长、更丰富的、相对独立的子过程,开始拥有各自的内容。但是,每个子过程自身也可以分析为由这三个环节构成的相对独立的过程。


    这三个环节分化、展开的过程和程度成为物种进化、逻辑进化、世界进化过程和程度的标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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咒语 发表于 2013-2-26 08:51:33
1.2.12看了两遍 最后这个三段没看懂 有点跟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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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郭绍华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3-2-26 09:16:42
咒语 发表于 2013-2-26 08:51
1.2.12看了两遍 最后这个三段没看懂 有点跟不上
真对不起!有个图我传不上去,今天再试试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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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bushita 发表于 2013-2-26 10:55:29
来学习了哦!
可爱可爱就是可爱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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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郭绍华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3-2-26 11:06:44








图1.2.12.bmp (2.93 MB)

图1.2.12.b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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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郭绍华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3-2-26 11:10:24
很抱歉,插图很难加到文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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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郭绍华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3-2-26 11:14:10
1.2.13  间接和直接作用

    间接作用是指以作用者自身的作用为主的作用过程,也就是指以作用作为作用者时的相互作用。间接作用因作用和作用者的相对分离而产生。

    比如,太阳发出的光线属于太阳所有作用形式的一部分,阳光本质上属于太阳的一部分,但是,太阳光和太阳本身发生了分离,作用者和作用者的作用发生了分离。我们现在还不能和太阳发生直接的接触,只能通过太阳的电磁波、粒子风、引力等太阳的作用和太阳发生间接作用。

从一个实体的核心位置到边缘位置,我们把这其中的哪一部分当作是作用者本身,哪些部分当作是这个作用者的作用呢?这中间没有一个绝对的界限,只有相对意义。只有在这种相对性出现显著分离时,作用者和作用者的作用之间的区别才是显著的,才有明确的意义。

    作用者时空分布的不均匀以及作用与作用者的分离导致了一个实体被分成了许多不同的层次,各个层次分别又成为相对独立的作用者,成为相对独立的实体。这就意味着,一个作用者的作用本身又是另一层次的作用者。一个作用除了作为上一层次作用者的作用,受到上一层次作用者的调制,实现上一层次作用者的作用之外,其本身也是作用者,也是一个相对的时空过程,也具有自己的核心时空区域和边缘时空区域,也要发挥和实现自己的作用,也可能发生作用者和作用者的作用这样两个部分的分离,产生下一层次的作用者。

    对于更为一般的情形,

    设:

    作用者R1发出了作用“F1”,F1作为一个被分离出来的作用,携带了R1的元间“r1”,作为相对独立的作用者F1又拥有自己的元间“f1”;同样,作用者R2发出了作用“F2”,F2作为作用,携带了R2的元间“r2”,作为作用者F2又拥有自己的元间“f2”。

    当R1与F1之间、 R2与F2之间的差别很小或者趋于无穷小时,当R1与R2发生相互作用时,这种相互作用就是直接作用,两者之间的作用不经过F1、F2的过程和中介。

    当R1与F1之间的差别相对于 R2有意义的时候,R1与R2之间的相互作用就是间接作用。R1与R2之间的相互作用就要以F1、F2的相互作用作为过程和中介。R1与R2之间发生的间接作用实质上是F1与F2的直接作用,R1与R2之间的间接作用通过F1与F2之间的直接作用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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