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zwh7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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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实务] [讨论]所得为多少?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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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讨论

寄寓客家寂寞寒窗空守寡迷途远避退还莲迳返逍遥蒋建波
沙发
zwh7059 发表于 2005-5-28 11:05: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请各位老师发表高见.这是个典型的偶然所得问题.
寄寓客家寂寞寒窗空守寡迷途远避退还莲迳返逍遥蒋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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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椅
金融风暴 发表于 2005-7-19 11:00: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实际所得为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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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rucIvy 发表于 2005-7-19 11:57: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1.如果是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可全额在税前抵扣。

应纳所得税额=(10000-4000)*20%=1200

实际所得=10000-4000-1200=4800

2.其他正式捐款,税前抵扣限额为30%。

应纳所得税额=(10000-10000*30%)*20%=1400

实际所得=10000-4000-1400=4600

看得懂的书,仔细看; 看不懂的书,硬着头皮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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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
soros1 发表于 2005-7-19 17:44: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全部捐给熟人,然后再要回来,扣除点好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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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zwh7059 发表于 2005-7-20 08:22: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企业所得税筹划――捐赠的筹划

在企业所得税筹划中,巧妙运用捐赠减轻纳税人税负的提法颇为普遍。现行税法对企业向特定项目的捐赠准予税前扣除,因此企业通常可以通过在税前向税法允许的范围进行捐赠,从而缩减应税所得,享受税收抵免或降低税率的好处,达到降低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的目的。经典筹划案例如下:   例:某企业应税所得为10.3万元,筹划前税后净收益为10.3×(1-33%)=6. 901万元。现在通过境内的非盈利机构捐赠10.3×3%(扣除比例)=0.309万元,应税所得为10.3×(1-3%)=9.991万元,税后净收益为9.991×(1-27%)=7.293万元,筹划收益为7.293-6.901=0.392万元。   从表面上来看,利用捐赠进行筹划确实是一个好方法,纳税人因此而获得额外收益0.392万元。但是,我们只需变动该案例中的一些数字,就会发现利用捐赠进行筹划其实并不简单。   变化一:捐赠数额缩减为0.3万元。根据税法规定,在3%以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这样应税所得变为10.3-0.3=10万元,税后收益变为10×(1-27%)=7.3,筹划收益增加到7.3-6.901=0.399万元。显然,该方案更优。   变化二:应税所得扩大为10.4万元(仅增加0.1万元)。这样,其捐赠扣除限额变为10.4×3%=0.312万元,筹划前税后净收益为10.4×(1-33%)=6.968万元,筹划后应税所得为10.4×(1-3%)=10.088万元,税后收益为10.088×(1-33%)=6.759万元,筹划收益为6.759-6.968=-0.209万元。显然,该筹划方案是失败的。   因此,企业决不能简单的以降低应纳税额作为税收筹划的目标,利用捐赠进行税收筹划受到严格的条件限制。由于企业生存、发展的核心在于收益最大化,现以收益最大化为目标,研究一下利用捐赠进行企业所得税筹划的约束条件。利用捐赠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来自于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两条优惠政策:其一,现行税法规定,当企业应税所得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时,其适用所得税率为18%;当应税所得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其适用所得税率为27%。其二,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对于特殊捐赠项目,如向红十字会的捐赠可以全额扣除。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利用捐赠进行筹划可以缩减税基,但是捐赠数额的确定是一个关键问题。本文认为,该数额至少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捐赠之后适用税率下降;(2)捐赠之后税款节约额需大于捐赠额,即筹划收益为正;(3)捐赠要在扣除比例限额之内。   假设应税所得为X,捐赠数额为D,这里暂定筹划前适用税率为33%(税率为27%的情况将在后面谈到),根据以上分析列出约束条件(题中单位均为万元):   1.当捐赠支出可以全额扣除时,约束式如下:(1)X×33%-(X-D)×27%≥D(不等式左侧表示节税额,右侧表示捐赠支出);(2)X-D≤10(捐赠之后适用税率下降)。   通过计算可知,X≤10.8956.因题中给定税率为33%,所以X>10.也就是说,只有应税所得在10万元与10.8956万元之间,所得税才有筹划空间。此时捐赠额为全额扣除,捐赠后税后收益为(X-D)×(1-27%)。由于约束条件X-D≤10,因此,为确保税后收益最大,需使X-D=10,即D=X-10.小于此捐赠额,不能享受税率降低的优惠;大于此捐赠额,不能保证税后收益最大(尽管可能节税更多)。   结论一:当应税所得属于区间(10万元,10.8956万元],才能进行捐赠额全额扣除的所得税筹划,且捐赠数额为应税所得减去10万元。   2.当捐赠支出只能限额扣除时,其约束式分以下两种情况讨论:   第一种情况:捐赠额在限额之内,可以据实扣除,约束式为:   (1)X×33%-(X-D)×27%≥D(不等式左侧表示节税额,右侧表示捐赠支出);   (2)X-D≤10(捐赠之后适用税率下降); (3)D≤3%×X.通过计算可知,X≤10.3092,同样,因给定税率为33%,所以X>10.也就是说,只有应税所得属于区间(10万元,10.3092万元],所得税才有筹划空间,且此时的捐赠额为(X-10)万元。   第二种情况:捐赠额不在扣除限额之内,只能限额扣除,约束式为:   (1)X×33%-X×(1-33%)×27%≥D(不等式左侧表示节税额,右侧表示捐赠支出);   (2)X×(1-33%)≤1; (3)D>3%×X.通过计算可知,X≤10.3092.显然,上述两种情况应税所得区间不变。但问题转化为应税所得在上述区间内,哪种情况税后收益最大。因上述两种情况筹划后适用税率相同,所以只需比较应税所得:第一种情况应税所得为X-D;第二种情况应税所得为X×(1-33%)=X-X×3%,由于在第二种情况中,D>3%×X.因此,第一种情况为选定方案,其捐赠数额小于应税所得的3%。   结论二:当应税所得属于区间(10万元,10.3092万元],才能进行捐赠额限额扣除的所得税筹划,捐赠数额为应税所得减去10万元,并且这一数额小于应税所得的3%。   在以上的分析中,10.3092万元与10.8956万元是两个关键点,被称为“捐赠临界点”。同样,依照上述分析思路,还可以计算出适用税率为27%时的企业所得税筹划的“捐赠临界点”为3.0927万元和3.369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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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wh7059 发表于 2005-7-20 08:31: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个人所得税避税筹划——个人所得税捐赠扣除的技巧

按照符合国际惯例的原则,为了鼓励高收入者对公益、教育事业做贡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的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只要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就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该政策实际上是允许纳税人将自己对外捐赠的一部分改为由税收来负担。其立法宗旨很明显,那就是,引导纳税人的捐赠方向,将其引入公益、救济性质,从而为社会和国家减轻负担。对于个人来说,可以通过公益、救济性捐赠名义将一部分收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从而达到抵免一部分税收的目的。换一个角度,就是用国家的收入来为自己做善事。 仔细研究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政策,我们不难发现,捐赠扣除的纳税筹划还是有不少“文章”可做的。 第一,纳税人对外捐赠是出于自愿,捐多少,何时捐都由纳税人自己决定。允许按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扣除,其前提必须是取得一定的收入,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本期未取得收入,而是用自己过去的积蓄进行捐赠,则不能得到税收退还。 由此可见,选择适当的捐赠时期对纳税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第二,纳税人打算对外捐多少,应当取决于本期取得的收入,如果本期取得的应纳税收入较多,则可以多捐,反之,若本期取得的应税收入少,则可先捐赠一部分,剩余捐赠额可按排在下期捐赠。 [案例1] 王先生2002年9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6800元,本月对外捐赠3000元。 则: 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为: (6800-800)×30%=1800(元) 本月应纳税额=(6800-800-1800)×15%-125=505(元) [筹划分析1] 若次月工薪收入仍为6800元,按规定,次月应纳税额=(6800-800)×20%-375=825(元)。 [筹划分析2] 如果王先生改变做法: 在本月捐赠1800元,剩余1200元按排在次月捐赠。那么: 次月应纳税额=(6800-800-1200)×15%×125=595(元) [筹划结果] 通过比较,我们不难发现,同样是捐3000元,但税负不同。 采用第二种方法,降低税负230元(825-595)。 第三,如果纳税人本期取得收入属于不同的应税项目,如工资薪金收入、稿酬收入、偶然收入、财产租赁收入等等,那么,允许扣除多少就看你如何对捐赠额进行划分了。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因此,在计算捐赠扣除时,属哪项所得捐赠的,就应从哪项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捐赠款项,然后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纳税人取得二种以上不同应税项目收入,并从中取出一部分收入对外捐赠的情况下,根本就分不清是从哪项收入中取出的,更分不清哪项收入中取出的各是多少。因此,在计算捐赠扣除额时,纳税人应当对捐赠额进行适当的划分,即将捐赠额分散在各个应税所得项目之中,其目的是最大限度享受税前扣除。 [案例2] 张小姐2002年1月份取得各项收入21000元,其中,工资薪金收入4000元,福利彩票中奖收入12000元,稿酬收入5000元。本月对外捐赠6000元。 [要求筹划] 张小姐怎样交税好? [筹划分析1] 确定各项所得扣除额 工资薪金所得扣除额:(4000-800)×30%=960(元) 偶然所得扣除额:12000×30%=3600(元) 稿酬所得扣除额:5000×(1-20%)×30%=1200(元) [筹划分析2] 计算各项所得应纳税额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4000-800-960)×15%-125=211(元) 偶然所得应纳税额=(12000-3600)×20%=1680(元) 稿酬所得应纳税额=[5000×(1-20%)-1200]×20%×(1-30%)=2800×20%×70%=392(元) 本月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211+1680+392=2283(元) 通过以上捐赠额的适当划分,其捐赠额已得到充分扣除。 [特别提示] 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必须是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其捐赠对象和捐赠渠道前面已有叙述。对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税法是不允许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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