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bo5011 发表于 2013-3-13 15:09
xiaxt
你也认为 没有经过人类劳动改造的空气、阳光、处女地都没有交换的功能,也就没有“物的交换性” ...
langbo5011兄:
厉害,尖锐,佩服。寥寥数句,就戳在我的“软肋”上。高人也!
事实的确如此。唯有通过人的劳动,才能将物的使用价值的社会属性,与物的使用价值的自然属性区别开来,才能将物的使用价值的社会属性与人自身的社会需求,这二者相互“扭结”在一起,唯有经过人的劳动,才能发现物的使用价值的社会属性,构成商品的实体等等。
但是,我也不得不指出的是,我所指的“人的劳动”,与马克思的“价值量”,这二者之间并不构成数量上的比例关系!或者说,它们二者几乎没有任何比例关系可言。
不知为何,只要人们通过科技手段,通过付出极小的劳动量,发现某种天然物具有物的使用价值的社会属性后,马上该物的使用价值就具有了社会属性。马上,全世界人们都知道,该物成为商品了,它具有社会价值了...等等。
这种“人的劳动量”的付出,与该物的使用价值的社会属性所表现出的社会价值量相比较,其差距如此之大,甚至可以说,为这一发明或发现所付出的劳动成本,是可以忽略不计的。
比如,收集太阳能的发电技术——太阳能板的发明后。中国东北某市ZF的国土资源机构就宣布:将该地区的阳光收归“国有”。明明“阳光”属于自然资源,它本身并不是人的劳动产品,但是,现代科学技术,使它在其自身使用价值的自然属性的基础上,产生了它的使用价值的社会属性。天呐!“阳光”原来是“商品”,“阳光”是人类“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再生性能源呀!只要花费35美元/每平米(120W),就能够铺成数万甚至数十万平方米的面积,就能够取得巨大的电量。就能够打入电力市场去赚钱。
那么,谁垄断“阳光”(商品)的所有权,谁就会发大财。你看,在太阳能电池板技术没有发明之前,人们包括中国东北某市ZF的国土资源机构的人,都认为“阳光”是自然物,不是人的劳动产品,它根本就不具有物的使用价值的社会属性,仅具有物的使用价值的自然属性,总之,“阳光”从来就不是什么商品。假如,在收集太阳能的发电技术未发明之前,中国东北某市ZF的国土资源机构就提前宣布:“阳光”是商品,一律归属本市ZF 所拥有,则成为一个笑话。但是,今天的这一宣布就不再是一个笑话,太阳能电池板技术发明后,这一宣布不仅不是一个笑话,而且还成为一个铁的事实——即居民若要在自家屋顶安装太阳能电池板,就须向当地ZF申请购买一定量的“阳光”(商品)。
在日本和在欧洲、北美,居民家的屋顶上都按装太阳能电池板,不仅供自家使用,还可以输给电力公司赚取一笔收入。区区几百美元的太阳能电池板,就使得“阳光”产生了巨大的社会使用价值,满足了社会需求,由此具有了使用价值的社会属性,凸显了“阳光”的社会价值。虽然,阳光本身不是人的劳动产品,但阳光的确具有物的使用价值(注:指其使用价值的社会属性)。
所以,我个人认为,判别某物是否是商品,不能总是纠结于马克思商品观点,纠结于它是人的劳动产品,或它不是人的劳动产品,这一判别标准上。
根据现代商品的经济学意义,不论它是人的劳动产品,或它不是人的劳动产品,只要它具有了物的使用价值的社会属性,它就是商品。
例如澳大利亚的大堡礁,云南的九寨沟、湖北的神农架等;虽然它们不是人类劳动产品,但是它们作为稀缺的文化旅游资源,具有巨大的社会使用价值,即旅游观光价值。
再例如青藏高原的藏红花和冬虫夏草,长白山的野人参、云贵的野三七等;虽然它们不是人类劳动产品,但是它们作为稀世药材资源,具有巨大的社会使用价值,即药用价值。
再再例如清洁空气和洁净的水源等;虽然它们不是人类劳动产品,但是它们作为城市生活中日渐稀少的环境资源,具有巨大的社会使用价值,即宜居价值。
在市场经济未高度发展前,人们面对大自然所呈现的千姿百态,并不以为然。此时人们所所见所闻,仅是大自然本身所呈现的一种自然的、原始状态,表现为大自然的特有的、自然的使用价值。人类尚未通科技、信息、资本和劳动等手段,认识到它的自然的、原始状态的使用价值的另一方面,即它的资源的、经济的、社会的使用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