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纯从公共选择行为理论解释共益机制显然不妥。
一、公共选择行为理论仅指制度形成阶段。即每个参与行为投票的人都有对自己有利的选择偏好,但最终形成的制度却是可能达到共赢的。尽管最终形成了不体现私利的选择结果,但这种结果无形中形成了一种公共产品,这种公共产品对于投票的参与者又都想搭便车了。因此在制度执行阶段公共选择理论无法解释,假如说我们的公共财政是一种公共选择,但其实践中公共性仍不见得很有效。
二、法规被俘现象是公共选择失败的主要原因之一。体现了共益的机机制的形成本是好事,但很容易被俘虏。这是崇尚精英的社会劣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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