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东山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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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异论——关于商品交换和利润来源的思考(黄佶著)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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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usseau 发表于 2013-6-26 07:04:42
crj302 发表于 2013-6-25 23:01
这么简单的句子都没读懂,找你的小学语文老师去。
你让大家帮你看看,你在这个帖子里,何处引用我的文字回复了你的方法论?
你除了指责对方中文没过关和语文如何以外,自己提不出任何实质问题,难道注册马甲上来就说明自己理由更充分?
为什么不敢直接用发表文章的原作者名上来答辩呢?
你的《资本异论》卖不掉了吧亦或没人看?
我是为写作而谋生,不为谋生而写作 —— 卡尔·马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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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山再起 发表于 2013-6-26 09:34:32
太乙居士 发表于 2013-6-25 22:39
神,有没有pdf整理版的。
只有WORD版 资本异论(全).doc (394.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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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山再起 发表于 2013-6-26 09:35:14
第九章:存在劳动无效的可能性。承担投资风险也是商品生产所必须的劳动。
第三种人类劳动——心力劳动
9-1,有效的劳动创造价值。利润是对承担风险者的补偿
  政治经济学强调劳动创造了商品的价值。但是,马克思提醒我们:“商品价值从商品体跳到金体上,像我在别处说过的,是商品的惊险的跳跃。这个跳跃如果不成功,摔坏的不是商品,而一定是商品所有者。”(《资本论》,第124页)
  马克思解释道:“某种产品今天满足一种社会需要,明天就可能全部地或部分地被一种类似的产品排挤掉。即使某种劳动,例如我们这位织麻布者的劳动,是社会分工的特许的一部分,这也决不能保证他的20码麻布就有使用价值。社会对麻布的需要,象对其他各种东西的需要一样,是有限度的,如果他的竞争者已经满足了这种需要,我们这位朋友的产品就成为多余的、过剩的,因而是无用的了。”(《资本论》,第125页)
  因此,说“劳动创造价值”还不够严密,应该是“有效的劳动创造价值”。例如马克思提到的这位织麻布者,他虽然劳动了、织出了麻布,但是因为他没有预先估计到会出现竞争者,而且产品比自己的好,更受消费者的欢迎,结果不再有人愿意购买他的麻布。他的劳动无法实现自己的价值,实际上是无效劳动。
  因此,抽去商品的使用价值后,商品的属性不应该仅仅是“劳动产品”,至少应该是“惊险地跳来跳去的劳动产品”。
  在商品生产的规模很小、几乎没有竞争的时候,这种“惊险性”较低或者很低,可以忽略。但是,商品生产的规模和广度极大地提高以后、生产者之间的竞争达到非常激烈的程度以后,这种惊险性就不应该被忽略了。
  现代社会的商品生产是以分工协作使用机器为基本特征的专业化大批量生产。这可以大大减少生产商品所需的劳动(成本),即使价格高于生产中消耗的劳动价值,仍然远远低于消费者少量制造所需的劳动,消费者向生产者购买商品可以节约大量劳动。
  但是,大批量生产必然伴随着部分甚至全部产品卖不出去的危险,如马克思所述的织麻布者。专业化大批量生产对消费者来说,是非常好的事情,但是却需要商品的生产者来承担巨大的风险。
  因此,从这个角度出发,消费者也不会反对商品“贵卖”,即商品的价格高于生产商品所消耗的劳动价值。价格高于价值的部分,可以理解为消费者对生产者承担风险的补偿。这部分价值可以构成企业的部分利润。显然,这些利润不是来自对雇工的剥削。
9-2,承担风险也是一种劳动。人类劳动的第三种形式:心力劳动
  商品生产需要投资,商品在实现自身的价值时要作“惊险的一跳”。但是,企业中的两类劳动者——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包括经营管理人员),都不承担投资失败的风险。
  既然承担风险是商品生产所必需,那么,风险的承担者也是整个商品生产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参加者,他们对商品生产和价值创造也是有贡献的。
  面对风险时,人们的肌肉和头脑虽然不一定会疲倦,而是心里会有一股巨大的压力。这种压力对人的精神、最终对人的肉体是有损伤的。只要用自己的钱去买一些前景很不明朗的股票,任何人都可以验证这一点。
  马克思把“脑、肌肉、神经、手等等的生产耗费”定义为人类劳动(《资本论》,第57页)。虽然承担风险时付出的既不是体力,也不是脑力,但至少“神经”会很紧张,因此也是一种劳动。
  这种劳动可以称为“心力劳动”。虽然“心力”二字不能最确切地反映人类在作这种付出时的主要生理反应,但可以把这种付出与体力和脑力方面的付出区别开来。
  因此,人类劳动有三种形式:1,体力劳动,2,脑力劳动,3,心力劳动。承担投资风险的人是一种“心力劳动者”。
  只有加入了心力劳动,人类劳动这一概念才是完整的。
9-3,“资本家”和“政治家”、“科学家”等一样,只是一个表示某人职业或特长的中性名词。
资本家是心力劳动者
  商品只有在市场上转变为货币,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才能最终实现自身的价值。由于市场存在各种不确定因素,劳动成果并非总是理所当然地、顺理成章地实现自己的价值,很多时候,大量艰苦的劳动根本无法实现自己的价值。
  资本家等投资者的作用,就在于他们承担了劳动成果可能无法实现其价值的风险,使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可以专心致志于自己的本职工作。因此,资本家也是社会分工体系中不可缺少的成员。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资本家并非天生、亦非“终身制”,工人农民也不必一辈子为别人打工,他们是可以互相转换的,每一个具体的人在这个分工体系中的角色都是可以改变的。一个工人今天由资本家为他承担产品卖不出去的风险,明天,他辞职开工厂了,就由他来为其他工人承担风险了。如果他昨天的老板破产了,受雇作了他的工人,他们二人的位置转变了整整180度,但是就资本家和工人这两种职业来说,分工没有改变,各自的任务也没有改变。
  很多人觉得可以由ZF来代替资本家的角色。的确,这比较容易被人接受,因为巨额利润将属于国家,属于全体人民。但是,巨额利润的背后是巨大的风险,ZF承担的风险最后还是要由全体人民来承担。因此需要有人来分散风险。巨额利润可以引诱一部分人出来承担风险,他们在没有人承诺购买他们的产品时,就把产品开发和生产出来,以满足消费者各种可能的需求。
  另一方面,人类社会的发展方向是无法预见的,人类只能在各个不同的方向进行探索。每一个方向都有可能成功,每一个方向也都有可能失败。如果每一次探索都由ZF来投资,显然是不可能的,因为“钱不够”。因此,ZF只能选择少数几个方向进行试探,然而遗憾的是,一旦奋战数年、数十年,证明“此路不通”,不但浪费大量金钱,而且严重影响整个国家的前进步伐。日本ZF花费巨资研制“高清晰度彩电”,结果发现,“模拟”之路是一条死路,而且因此忽视了发展电脑技术。目前世界公认的最佳道路是“数字化”,其基础就是两个美国大学生发明的个人电脑,尽管他们最初是作为玩具在课余制造出来的。
  在美国信息产业,100个发明创造中只有一个可以得到风险投资(说明他们的钱也不够),100个得到风险投资的项目中只有一个能够发大财,可见探索之路的艰辛。美国能够从越南战争之后的沉沦中重新站立起来,信息产业立下头功,说明了广泛和积极的探索对一个国家、对一个民族的重要性。这值得每一个真正爱国的中国人深思。
  历史已经证明,创新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创新对经济发展的贡献越来越大。但是创新总是伴随着巨大的风险,大小资本家实际上是分担了ZF无法独自承担、但又必须有人承担的巨大风险。心力劳动的作用不容忽视。我们应该象尊重其他劳动者一样,尊重心力劳动者。
  我们应该还“资本家”这个名称本来的面目:“资本家”和“政治家”、“科学家”等一样,不过是一个中性的、表示某种职业和专长的称呼。
  世界上有很多坏的政治家(贪污受贿、渎职犯罪)和坏的科学家(伪造数据、骗取名利),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很多坏的资本家。他们克扣拖欠工资、延长劳动时间、强迫雇工在恶劣条件下工作,制假卖假、以次充好,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等等。我们应该通过法律约束和惩罚他们的犯罪行为,鼓励或迫使他们“取之有道”,但是绝不能因此而否认整个资本家群体对社会发展不可替代的贡献。
  要实现经济的顺利发展,三种劳动者缺一不可,轻视、压迫、打击其中任何一方,都会破坏平衡,最终损害另外两方面的利益。
  资本主义的发展历史也是体力劳动者的地位逐渐提高的过程,因而避免了马克思所预言的崩溃厄运;社会主义国家改革的内容之一应该是给予心力劳动者——大小资本家们——以合理的地位,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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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山再起 发表于 2013-6-26 09:35:42
9-4,风险不同,等量资本的利润也可能不同
  政治经济学有一个基本的假设: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但实际上并非如此,例如风险越大的行业,利润也越高。这是因为较高的风险需要较大的利润来补偿,否则这一行业就没有足够的人来从事,某些商品就会不足。风险行业高出一般行业的利润部分,就是社会对承担这一较高风险者的补偿或者酬谢,如果使用劳动价值论的术语,可以说是“强度特别高的心力劳动创造的价值”。
9-5,不能因为犯罪存在风险,就否认在正当的生产活动中承担风险是一种劳动
  曾有读者质问我:“如果承担风险是一种劳动,那么盗窃银行、贪污腐败也要承担风险,这些人也是在劳动吗?”
  首先,犯罪行为本身就不属于劳动。马克思不可能认为种植罂粟的农民、生产毒品的工人、制造电脑病毒的科学家是在进行体力劳动或者脑力劳动,是在创造价值,尽管他们耗费了大量的体力和脑力。所以,因从事非法活动而承担受到惩罚的风险不是心力劳动。
  但是,承担风险是一种成本,犯罪所冒的风险越大,犯罪的成本也越高,就会减少人们犯罪的倾向。
  第二,并非所有的“承担风险”都是心力劳动。例如,下班时把一大笔钱放在办公桌上,而不锁进保险箱,虽然承担了钱被盗窃的风险,但是不算劳动。马克思在定义什么是劳动时特别强调了行为的目的性,在判断什么是、什么不是心力劳动时,显然也应该这样。只有对商品生产有贡献的承担风险行为,才属于心力劳动。
9-6,工人拿不到工资的风险:可以在工资里得到补偿
  还有读者质问我:“资本家承担风险可以有利润作为报酬,那么企业破产时工人拿不到工资,对于工人来说也是一种风险,为什么工人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偿?”
  如果你在应聘一家企业时提出先领工资后干活,如果雇主愿意承担你拿了钱却不来上班的风险、同意你的要求的话,他往往会提出一个要求:稍稍降低一点你的工资,而你往往也会同意。这说明,你的工资里已经包含了对“万一雇主赖帐”这一风险的补偿。
  对于一个正常的企业特别是大企业或者著名企业来说,你会认为这种企业赖帐或者倒闭的可能性很小,所以你认为自己所承担的风险很小,甚至可以忽略不计,因此你在谈判工资时很少想到或者根本没有想到提出这一补偿要求。
  如果你为一个居无定所的个体老板打工,在谈判工资时你对拿不到工资的风险就会考虑得比较多,会想到要求某种补偿。当然,你也可能因为好不容易找到一个工作而放弃这一要求。
  总之,干了活拿不到工资的风险可以作为谈判工资时的一项内容。至于是否要求补偿、要求多少补偿,取决于对这一风险的估计和谈判双方的相对地位。如果受雇一方的谈判地位较高,例如稀缺的(供少于求的)高级管理人才、科技人才、著名演员,风险又的确存在,就有可能经过谈判获得较高的补偿;如果谈判地位较低,例如供应远远大于需求的普通劳动者,即使风险很大,补偿也可能很少甚至干脆免谈。
  本书第六章指出,如果劳动力出卖者和购买者谈判地位不对称,后者就会人为压低前者的价格(工资),出现剥削现象。显然,让雇员承担拿不到工资的风险而又没有任何补偿,也属于“人为压低劳动力价格”的行为。
  因此,ZF采取措施防止企业拖欠雇员工资、在企业倒闭时首先保证发放拖欠的工资,也是防止和消除剥削的具体措施之一。
9-7,必须区分风险报酬和剥削所得
  一个读者质问我:“资本家的确存在亏本的风险,但是也有赚钱、赚大钱的时候,为什么还要给他们风险报酬?”
  问题是资本家赚钱的时候那些赚来的钱在政治经济学里被看作完全是从雇工身上剥削来的,《资本论》还从理论上论证了这一观点。
  提出“资本家应该得到风险报酬”正是为了说明《资本论》的证明存在问题,没有考虑资本家所承担的风险。资本家冒着风险赚来的钱如果抵消亏损的钱之后还有赢余,其中应该包括对承担风险的补偿,而不能认为这些钱完全来自对雇工的剥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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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山再起 发表于 2013-6-27 10:34:13
第九章:存在劳动无效的可能性。承担投资风险也是商品生产所必须的劳动。
第三种人类劳动——心力劳动
9-1,有效的劳动创造价值。利润是对承担风险者的补偿
  政治经济学强调劳动创造了商品的价值。但是,马克思提醒我们:“商品价值从商品体跳到金体上,像我在别处说过的,是商品的惊险的跳跃。这个跳跃如果不成功,摔坏的不是商品,而一定是商品所有者。”(《资本论》,第124页)
  马克思解释道:“某种产品今天满足一种社会需要,明天就可能全部地或部分地被一种类似的产品排挤掉。即使某种劳动,例如我们这位织麻布者的劳动,是社会分工的特许的一部分,这也决不能保证他的20码麻布就有使用价值。社会对麻布的需要,象对其他各种东西的需要一样,是有限度的,如果他的竞争者已经满足了这种需要,我们这位朋友的产品就成为多余的、过剩的,因而是无用的了。”(《资本论》,第125页)
  因此,说“劳动创造价值”还不够严密,应该是“有效的劳动创造价值”。例如马克思提到的这位织麻布者,他虽然劳动了、织出了麻布,但是因为他没有预先估计到会出现竞争者,而且产品比自己的好,更受消费者的欢迎,结果不再有人愿意购买他的麻布。他的劳动无法实现自己的价值,实际上是无效劳动。
  因此,抽去商品的使用价值后,商品的属性不应该仅仅是“劳动产品”,至少应该是“惊险地跳来跳去的劳动产品”。
  在商品生产的规模很小、几乎没有竞争的时候,这种“惊险性”较低或者很低,可以忽略。但是,商品生产的规模和广度极大地提高以后、生产者之间的竞争达到非常激烈的程度以后,这种惊险性就不应该被忽略了。
  现代社会的商品生产是以分工协作使用机器为基本特征的专业化大批量生产。这可以大大减少生产商品所需的劳动(成本),即使价格高于生产中消耗的劳动价值,仍然远远低于消费者少量制造所需的劳动,消费者向生产者购买商品可以节约大量劳动。
  但是,大批量生产必然伴随着部分甚至全部产品卖不出去的危险,如马克思所述的织麻布者。专业化大批量生产对消费者来说,是非常好的事情,但是却需要商品的生产者来承担巨大的风险。
  因此,从这个角度出发,消费者也不会反对商品“贵卖”,即商品的价格高于生产商品所消耗的劳动价值。价格高于价值的部分,可以理解为消费者对生产者承担风险的补偿。这部分价值可以构成企业的部分利润。显然,这些利润不是来自对雇工的剥削。
9-2,承担风险也是一种劳动。人类劳动的第三种形式:心力劳动
  商品生产需要投资,商品在实现自身的价值时要作“惊险的一跳”。但是,企业中的两类劳动者——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包括经营管理人员),都不承担投资失败的风险。
  既然承担风险是商品生产所必需,那么,风险的承担者也是整个商品生产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参加者,他们对商品生产和价值创造也是有贡献的。
  面对风险时,人们的肌肉和头脑虽然不一定会疲倦,而是心里会有一股巨大的压力。这种压力对人的精神、最终对人的肉体是有损伤的。只要用自己的钱去买一些前景很不明朗的股票,任何人都可以验证这一点。
  马克思把“脑、肌肉、神经、手等等的生产耗费”定义为人类劳动(《资本论》,第57页)。虽然承担风险时付出的既不是体力,也不是脑力,但至少“神经”会很紧张,因此也是一种劳动。
  这种劳动可以称为“心力劳动”。虽然“心力”二字不能最确切地反映人类在作这种付出时的主要生理反应,但可以把这种付出与体力和脑力方面的付出区别开来。
  因此,人类劳动有三种形式:1,体力劳动,2,脑力劳动,3,心力劳动。承担投资风险的人是一种“心力劳动者”。
  只有加入了心力劳动,人类劳动这一概念才是完整的。
9-3,“资本家”和“政治家”、“科学家”等一样,只是一个表示某人职业或特长的中性名词。
资本家是心力劳动者
  商品只有在市场上转变为货币,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才能最终实现自身的价值。由于市场存在各种不确定因素,劳动成果并非总是理所当然地、顺理成章地实现自己的价值,很多时候,大量艰苦的劳动根本无法实现自己的价值。
  资本家等投资者的作用,就在于他们承担了劳动成果可能无法实现其价值的风险,使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可以专心致志于自己的本职工作。因此,资本家也是社会分工体系中不可缺少的成员。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资本家并非天生、亦非“终身制”,工人农民也不必一辈子为别人打工,他们是可以互相转换的,每一个具体的人在这个分工体系中的角色都是可以改变的。一个工人今天由资本家为他承担产品卖不出去的风险,明天,他辞职开工厂了,就由他来为其他工人承担风险了。如果他昨天的老板破产了,受雇作了他的工人,他们二人的位置转变了整整180度,但是就资本家和工人这两种职业来说,分工没有改变,各自的任务也没有改变。
  很多人觉得可以由ZF来代替资本家的角色。的确,这比较容易被人接受,因为巨额利润将属于国家,属于全体人民。但是,巨额利润的背后是巨大的风险,ZF承担的风险最后还是要由全体人民来承担。因此需要有人来分散风险。巨额利润可以引诱一部分人出来承担风险,他们在没有人承诺购买他们的产品时,就把产品开发和生产出来,以满足消费者各种可能的需求。
  另一方面,人类社会的发展方向是无法预见的,人类只能在各个不同的方向进行探索。每一个方向都有可能成功,每一个方向也都有可能失败。如果每一次探索都由ZF来投资,显然是不可能的,因为“钱不够”。因此,ZF只能选择少数几个方向进行试探,然而遗憾的是,一旦奋战数年、数十年,证明“此路不通”,不但浪费大量金钱,而且严重影响整个国家的前进步伐。日本ZF花费巨资研制“高清晰度彩电”,结果发现,“模拟”之路是一条死路,而且因此忽视了发展电脑技术。目前世界公认的最佳道路是“数字化”,其基础就是两个美国大学生发明的个人电脑,尽管他们最初是作为玩具在课余制造出来的。
  在美国信息产业,100个发明创造中只有一个可以得到风险投资(说明他们的钱也不够),100个得到风险投资的项目中只有一个能够发大财,可见探索之路的艰辛。美国能够从越南战争之后的沉沦中重新站立起来,信息产业立下头功,说明了广泛和积极的探索对一个国家、对一个民族的重要性。这值得每一个真正爱国的中国人深思。
  历史已经证明,创新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创新对经济发展的贡献越来越大。但是创新总是伴随着巨大的风险,大小资本家实际上是分担了ZF无法独自承担、但又必须有人承担的巨大风险。心力劳动的作用不容忽视。我们应该象尊重其他劳动者一样,尊重心力劳动者。
  我们应该还“资本家”这个名称本来的面目:“资本家”和“政治家”、“科学家”等一样,不过是一个中性的、表示某种职业和专长的称呼。
  世界上有很多坏的政治家(贪污受贿、渎职犯罪)和坏的科学家(伪造数据、骗取名利),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很多坏的资本家。他们克扣拖欠工资、延长劳动时间、强迫雇工在恶劣条件下工作,制假卖假、以次充好,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等等。我们应该通过法律约束和惩罚他们的犯罪行为,鼓励或迫使他们“取之有道”,但是绝不能因此而否认整个资本家群体对社会发展不可替代的贡献。
  要实现经济的顺利发展,三种劳动者缺一不可,轻视、压迫、打击其中任何一方,都会破坏平衡,最终损害另外两方面的利益。
  资本主义的发展历史也是体力劳动者的地位逐渐提高的过程,因而避免了马克思所预言的崩溃厄运;社会主义国家改革的内容之一应该是给予心力劳动者——大小资本家们——以合理的地位,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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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山再起 发表于 2013-6-27 10:34:58
9-4,风险不同,等量资本的利润也可能不同
  政治经济学有一个基本的假设: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但实际上并非如此,例如风险越大的行业,利润也越高。这是因为较高的风险需要较大的利润来补偿,否则这一行业就没有足够的人来从事,某些商品就会不足。风险行业高出一般行业的利润部分,就是社会对承担这一较高风险者的补偿或者酬谢,如果使用劳动价值论的术语,可以说是“强度特别高的心力劳动创造的价值”。
9-5,不能因为犯罪存在风险,就否认在正当的生产活动中承担风险是一种劳动
  曾有读者质问我:“如果承担风险是一种劳动,那么盗窃银行、贪污腐败也要承担风险,这些人也是在劳动吗?”
  首先,犯罪行为本身就不属于劳动。马克思不可能认为种植罂粟的农民、生产毒品的工人、制造电脑病毒的科学家是在进行体力劳动或者脑力劳动,是在创造价值,尽管他们耗费了大量的体力和脑力。所以,因从事非法活动而承担受到惩罚的风险不是心力劳动。
  但是,承担风险是一种成本,犯罪所冒的风险越大,犯罪的成本也越高,就会减少人们犯罪的倾向。
  第二,并非所有的“承担风险”都是心力劳动。例如,下班时把一大笔钱放在办公桌上,而不锁进保险箱,虽然承担了钱被盗窃的风险,但是不算劳动。马克思在定义什么是劳动时特别强调了行为的目的性,在判断什么是、什么不是心力劳动时,显然也应该这样。只有对商品生产有贡献的承担风险行为,才属于心力劳动。
9-6,工人拿不到工资的风险:可以在工资里得到补偿
  还有读者质问我:“资本家承担风险可以有利润作为报酬,那么企业破产时工人拿不到工资,对于工人来说也是一种风险,为什么工人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偿?”
  如果你在应聘一家企业时提出先领工资后干活,如果雇主愿意承担你拿了钱却不来上班的风险、同意你的要求的话,他往往会提出一个要求:稍稍降低一点你的工资,而你往往也会同意。这说明,你的工资里已经包含了对“万一雇主赖帐”这一风险的补偿。
  对于一个正常的企业特别是大企业或者著名企业来说,你会认为这种企业赖帐或者倒闭的可能性很小,所以你认为自己所承担的风险很小,甚至可以忽略不计,因此你在谈判工资时很少想到或者根本没有想到提出这一补偿要求。
  如果你为一个居无定所的个体老板打工,在谈判工资时你对拿不到工资的风险就会考虑得比较多,会想到要求某种补偿。当然,你也可能因为好不容易找到一个工作而放弃这一要求。
  总之,干了活拿不到工资的风险可以作为谈判工资时的一项内容。至于是否要求补偿、要求多少补偿,取决于对这一风险的估计和谈判双方的相对地位。如果受雇一方的谈判地位较高,例如稀缺的(供少于求的)高级管理人才、科技人才、著名演员,风险又的确存在,就有可能经过谈判获得较高的补偿;如果谈判地位较低,例如供应远远大于需求的普通劳动者,即使风险很大,补偿也可能很少甚至干脆免谈。
  本书第六章指出,如果劳动力出卖者和购买者谈判地位不对称,后者就会人为压低前者的价格(工资),出现剥削现象。显然,让雇员承担拿不到工资的风险而又没有任何补偿,也属于“人为压低劳动力价格”的行为。
  因此,ZF采取措施防止企业拖欠雇员工资、在企业倒闭时首先保证发放拖欠的工资,也是防止和消除剥削的具体措施之一。
9-7,必须区分风险报酬和剥削所得
  一个读者质问我:“资本家的确存在亏本的风险,但是也有赚钱、赚大钱的时候,为什么还要给他们风险报酬?”
  问题是资本家赚钱的时候那些赚来的钱在政治经济学里被看作完全是从雇工身上剥削来的,《资本论》还从理论上论证了这一观点。
  提出“资本家应该得到风险报酬”正是为了说明《资本论》的证明存在问题,没有考虑资本家所承担的风险。资本家冒着风险赚来的钱如果抵消亏损的钱之后还有赢余,其中应该包括对承担风险的补偿,而不能认为这些钱完全来自对雇工的剥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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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山再起 发表于 2013-7-1 13:15:49
第十章:资本自身存在生产力。资本的生产力也能够创造价值
10-1,资本存在生产力
  马克思告诉我们:“单个劳动者的力量的机械总和,与许多人手同时共同完成同一不可分割的操作(例如举重、转绞车、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等)所发挥的社会力量有本质的差别。在这里,结合劳动的效果要末是个人劳动根本不可能达到的,要末只能在长得多的时间内,或者只能在很小的规模上达到。这里的问题不仅是通过协作提高了个人生产力,而且是创造了一种生产力,这种生产力本身必然是集体力。……因此,12个人在一个144小时的共同工作日中提供的总产品,比12个单干的劳动者每人劳动12小时或者一个劳动者连续劳动12天所提供的产品要多得多。”(《资本论》,第362至363页)
  他还指出:“既然劳动者不在一起就不能直接地共同劳动,既然劳动者集结在一定的空间是他们进行协作的条件,那末,同一个资本,同一个资本家,如果不同时使用雇佣工人,也就是同时购买他们的劳动力,雇佣工人就不能进行协作。因此,在劳动力本身集合在生产过程中以前,这些劳动力的总价值或工人一天、一周等等的工资总额,必须已经集合在资本家的口袋里。一次支付300工人的报酬,即使支付的只是一天的报酬,也比全年一周一周地支付少量工人的报酬需要更多的资本支出。因此,协作工人的人数或协作的规模,首先取决于单个资本家能支付多大资本量来购买劳动力,也就是取决于每一个资本家在多大规模上拥有供许多工人用的生活资料。可变资本的情形是这样,不变资本的情形也是这样。”(《资本论》,第366至367页)
  他最后说:“工人作为劳动力的出卖者和资本家进行交易时,是自己劳动力的所有者,他只能出卖他所占有的东西,出卖他个人的、单个的劳动力。这种关系,决不因为资本家购买的不是1个劳动力而是100个劳动力,或者说,他不是和1个工人而是和100个互不相干的工人签订合同,而有所变化。资本家无须让这100个工人协作就能使用他们。因此,他支付的是100个独立的劳动力的价值,而不是100个结合劳动力的价值。工人作为独立的人是单个的人,他们和同一资本发生关系,但是彼此不发生关系。他们的协作是在劳动过程中才开始的,但是在劳动过程中他们已经不再属于自己了。他们一进入劳动过程,便并入资本。作为协作的人,作为一个工作机体的肢体,他们本身只不过是资本的一种特殊存在方式。因此,工人作为社会工人所发挥的生产力,是资本的生产力。只要把工人置于一定的条件下,劳动的社会生产力就无须支付报酬而发挥出来,而资本正是把工人置于这样的条件下的。因为劳动的社会生产力不费资本分文,另一方面,又因为工人在他的劳动本身属于资本以前不能发挥这种生产力,所以劳动的社会生产力好象是资本天然具有的生产力,是资本内在的生产力。”(《资本论》,第370页)
  通过以上论述,马克思告诉我们:协作可以大大增加产量,而把大量工人集合在一起进行协作,又需要资本的参与;他把这种额外的、无须另外支付报酬的“工人作为社会工人所发挥的生产力”,称为“资本的生产力”。
  马克思关于“资本的生产力”的阐述是非常容易理解的:100个劳动者集合在一起劳动,效果远远超过他们分散劳动时的效果之和。如果效果是原来的三倍,那么,100个工人集合劳动的成果相当于300个分散劳动的工人,既然是资本把100个工人集合在一起,那么,资本的作用就等效于200个分散劳动的工人,这200个实际上并不存在的工人提供的生产力,就是“资本的生产力”,而这200个“虚拟”工人劳动创造的价值,就是资本创造的价值,所以,资本也能够创造价值。
  “资本的生产力”是一种抽象的劳动能力,一种等效的劳动能力,它不能独立存在,但它又的确存在着。
  由于分散劳动的效率极其低下,实际生活中绝大多数劳动者是和资本(私有或者公有资本)结合在一起劳动的,因此人们对“资本的生产力”早已司空见惯,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忽视、甚至否认资本存在生产力,在基础理论中更不能如此。
忽视甚至否认资本的生产力,往往是因为在研究资本能否创造价值这一问题时,选择的基准点不是工人和资本结合以前的情况,而是和资本结合以后的情况。也就是说,只有比较集体劳动的工人和分散劳动的工人在价值创造方面的差异,我们才能真正地看清资本能否创造价值。
  然而遗憾地是,正是因为工人和资本结合早已是一个司空见惯、习以为常的客观事实,而分散独自劳动是非主流的劳动方式,所以研究者们不是拿分散劳动(劳动者和资本结合以前的情形)作为比较的基准点,而是用集体劳动(劳动者和资本结合以后的情形)作为判断资本是否创造价值的基准点,显然这是无法得到正确结果的,就如同以青藏高原为基准点测量喜马拉雅山,然后说它只有四千多米高、不是世界第一高峰。
  比较细心的读者可能已经注意到马克思在上述论述的末尾使用了一个词“好象”:“劳动的社会生产力好象是资本天然具有的生产力”。马克思使用这个“好象”是因为他认为资本并不存在生产力,资本不能创造价值,尽管他就资本的生产力作了上述非常正确的长篇阐述。
  马克思否认资本能够创造价值有以下两个根据:
  1,集体劳动可以增加使用价值的生产,但是不能增加价值的生产;
  2,劳动生产率提高后,企业创造的价值增加,但是这些“超额剩余价值”仍然是工人的劳动创造的。
  尽管这两个论据本身就是相互冲突的,但是我们仍然愿意仔细地讨论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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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山再起 发表于 2013-7-1 13:16:48
10-2,联合劳动不仅可以增加使用价值的生产,也可以增加价值的生产
  马克思说:“在价值生产上,多数始终只是许多个数的总和。因此对于价值生产来说,1200个工人无论是单独进行生产,还是在同一资本指挥下联合起来进行生产,都不会引起任何差别。”(《资本论》,第358至359页)
  马克思同时告诉我们:“12个人在一个144小时的共同工作日中提供的总产品,比12个单干的劳动者每人劳动12小时或者一个劳动者连续劳动12天所提供的产品要多得多。”(《资本论》,第363页)
  也就是说,联合劳动可以增加产品(使用价值)的数量,但是不会增加价值的生产。
  如果我们假设一个劳动者单独劳动时每12小时可以生产一件产品,那么12个劳动者各自分散劳动12小时,一共可以生产12件这样的产品。
  如果这12个工人在一起共同劳动12小时(即马克思所说的“一个144小时的工作日”),产品的数量是多少呢?
  马克思告诉我们这个数量比分散劳动时“要多得多”。我们已经假设12个人分散劳动时的总产量是12件产品,现在我们假设12个人共同劳动的产量比分散劳动大一倍,即24件同样的产品。也就是说,在联合劳动时,同样的产品只需要分散劳动的一半时间,即6小时就能够生产出来。
  现在我们来比较分散劳动和共同劳动创造的价值。
  在论及商品的价值时,马克思一再强调:“只是社会必要劳动量,或生产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该使用价值的价值量”(《资本论》,第52页)。他还用蒸汽织布机和手工织布作为例子说明,商品的价值不是由生产这种商品的具体的、个别的劳动时间决定,而是由这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在分析一家率先使用新技术的企业时,马克思再次强调:“商品的现实价值不是它的个别价值,而是它的社会价值,就是说,它的现实价值不是用生产者在个别场合生产它所实际花费的劳动时间来计量,而是用生产它所必需的社会劳动时间来计量。”(《资本论》,第353页)
  因此,在某一具体时刻,一种商品只有一个确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论具体生产时花费了多少时间,相同的商品具有相同的价值。
  在我们的例子中,尽管工人分散劳动时生产一件产品花费的劳动时间是12小时,比联合劳动的工人长一倍,但是,他们产品的价值和后者一样,不会因为耗费的劳动时间长一倍而具有大一倍的价值。
  12个工人分散单独劳动一天只能生产12件产品,但是12个工人共同劳动一天可以生产24件产品,由于产品的价值是相同的,所以,共同劳动创造的价值是单独劳动的一倍。
因此,“对于价值生产来说,1200个工人无论是单独进行生产,还是在同一资本指挥下联合起来进行生产,都不会引起任何差别”,这一说法显然是错误的。
10-3,“超额剩余价值”不是来自对工人劳动价值的剥削
  马克思认为,如果某个企业的劳动生产率高于生产同种商品的企业,它就能够获得“超额剩余价值”。他认为超额剩余价值也是工人创造的,因此资本家获得超额剩余价值是一种对工人的剥削。马克思的论证非常复杂,混合了先令和便士1:12的换算、十四又五分之二等很不规则的分数,为便于读者理解,笔者作了以下概括。马克思的原文及笔者的归纳见注10-1。
  假设某工厂每个工人劳动一小时创造的价值(v+m)是6便士,他每小时可以生产一件产品,因此每件产品中凝聚的活劳动的价值是6便士。
  再假设每件商品消耗的物化劳动c也价值6便士。因此每件产品耗费的总价值(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价值之和)等于12便士,即:
c +(v+m)= 6 + 6 = 12(便士)    …………(式1)

  劳动生产率提高以后,每个工人在一个工作日生产的产品数量增加一倍,假设每件产品消耗的物化劳动仍然是6便士。
  至于每件产品消耗的活劳动,马克思特别强调:“生产力虽然提高一倍,一个工作日仍然同从前一样只创造6先令新价值,不过这6先令新价值现在被分散在增加了一倍的产品上。”(第352页)(注10-2)
  也就是说:原来生产一件产品需要工人劳动一小时,消耗的活劳动价值6便士;现在产量提高一倍,生产一件产品只需要半个小时,消耗的活劳动价值由6便士减少一半,变为3便士,即:

劳动生产率提高以前: v + m = 6(便士)    …………(式2)
劳动生产率提高以后: v + m = 3(便士)    …………(式2’)

  因此现在每件产品消耗的总价值(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价值之和)是:

c +(v + m)= 6 + 3 = 9(便士)        …………(式3)

  马克思指出,虽然这家工厂的劳动生产率提高了,但其它工厂的劳动生产率没有变化,每件产品消耗的价值仍然是12便士,根据“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理论,该种商品的社会价值仍然是12便士。
  尽管这家工厂的资本家可以按照12便士的价格出售这些产品,但是他为了争夺有限的市场,按照10便士的价格出售。由于产品价格(10便士)高于产品中包含的劳动价值(9便士),所以该资本家除了原来的剩余价值m,还可以获得1便士超额剩余价值。
  然后,马克思根据“商品价值=c+v+m”这一公式,作了如下反向推理:
  因为产品售价等于10便士,所以:

10 = c +(v + m)             …………(式4)

  因为物化劳动的价值c=6(便士),所以:

10 =6 +(v + m)

  因此,每件产品中包含的活劳动价值是:

(v + m)= 10 - 6 = 4(便士)       …………(式5)

  在劳动生产率提高以后,生产一件产品只需要半小时,式5表示每个工人每半个小时可以创造4便士的价值,即每小时可以创造8便士的价值。
  至此,马克思得出结论:劳动生产率提高以后,工人每小时创造的价值比以前(6便士)增加了2便士,恰好等于新增的“超额剩余价值”,因此超额剩余价值也是工人的劳动创造的。资本家占有了超额剩余价值,就意味着资本家占有了工人在劳动生产率提高以后多创造的劳动价值,说明劳动生产率提高以后,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加剧了。
  但是,式5和式2’是矛盾的。在式2’中,马克思假设劳动生产率提高以后,工人每小时创造的劳动价值不变,一小时6便士,半小时3便士;而式5则说每半小时创造4便士价值。
  会不会是式2’的假设不对呢?如果把(v+m)=4代入式3,就得到:

c +(v + m)= 6 + 4 = 10(便士)       …………(式6)

  即每件产品的价值是10便士。这时仍然按照10便士的价格出售,就没有超额剩余价值;如果按照11便士的价格出售,那么式4就必须改变为:

11 = c +(v + m)               …………(式7)

  因为c等于6,所以:

(v + m)= 5(便士)            …………(式8)

  但是这一结果和式5又是矛盾的。如果用5便士代入式3,就会得到“工人每半小时创造6便士价值”这一结果,产品价值将和劳动生产率提高以前一样,再也不可能得到超额剩余价值。总之,上述论证方法不能首尾自恰。那么问题出在哪里呢?出在式4:

10 = c +(v + m)             …………(式4)

  价值为9便士的产品售价为10便士,是一次“不等价交换”。产品的价格是10便士,并不意味着它包含的劳动价值也是10便士。而c+v+m这一公式计算出来的应该是商品的(劳动)价值,所以不能用这一公式根据商品售价反过来计算商品中包含的活劳动价值。因此,式4的等号两边并不相等,由式4得出的式5是错误的,也就是说,不能用“剥削程度提高”来解释超额剩余价值的来源。产品价格(10便士)高于其价值(9便士),但是仍然低于该种商品的社会价值(12便士),因此可以获得1便士超额剩余价值,其原因只有一个:劳动生产率提高了。而这正是资本的贡献,所以,超额剩余价值不是工人劳动创造的价值,而是资本的生产力创造的价值。这1便士也可以理解为消费者对提高劳动生产率者的奖励,因为后者使前者在购买这种商品时支付的货币从12便士降低到了9便士——没搞错,加1便士“小费”正好是10便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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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山再起 发表于 2013-7-1 13:18:07
10-4,只有在工人的产品极其简单的情况下,农民和工人才可能直接交换劳动产品
  还有一种证明资本没有生产力的方法是霍吉斯金的“并存劳动”论:“分工和生产的条件,就在于多种劳动并存,在于劳动的联合,技能的积累。工人进行劳动时所需要的食物和衣服,并不是资本家为工人保存和积累起来的储备,这些东西都是工人自己生产出来的,而且是在进行再生产前不久才生产出来的;多种劳动的并存,互相提供了有用的商品;比如,农民生产的粮食、棉花,工人生产了布匹,缝纫工人又把布匹做成衣服,正是由于工人们共同劳动,因而农民为工人提供了食物;工人又为农民提供了衣服。多种劳动的同时存在,使再生产得以进行,并不是非得经过资本家之手,经过资本积累,才能进行生产。通过这种分析,霍吉斯金进一步证实了他关于资本不过是寄生的肿瘤的结论,说明资本没有生产能力,也不可能创造价值。”(刘永佶,王郁芬:《剩余价值发现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8月第二版,第251页)
  霍吉斯金的观点看起来很有道理。但是,如果按照他的观点,工人和农民相互直接交换布匹和粮食的话,农民兄弟就只能穿手工织布机织出来的老粗布了;如果霍吉斯金所说的工人是一些能工巧匠,能够在没有资本提供复杂机器的情况下织出精致的羊毛衣物,农民兄弟可能不得不拿出多年的收获来交换这些羊毛衣物。
  古典经济学家在说到“商品”时,似乎都忘记了经济学里说到的商品实际上具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性质,那就是,它们除了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之外,在质量相同的前提下,其生产成本远远低于少量制造所需付出的代价。
  大大降低商品生产成本的正是资本。资本准备了机器,集中了大量工人,让他们分工协作和使用机器,从而能够用很短的时间生产出各种商品。
  不和资本结合的工人,只能使用简单的技术和工具生产普通的、粗糙的产品;能工巧匠们虽然能够制造出精致的产品,但是必须花费大量时间。因此,如果摆脱资本,工人和农民直接交换各自的劳动产品,对一个农民来说,只有两种可能性:
  1,只能得到一些粗糙的、维持生活所必需的手工产品。结果是终生辛苦劳作,但是享受到的使用价值却非常少,“楼上楼下、电灯电话”、彩电冰箱、开汽车坐飞机等等对于他们来说,将永远是遥远的天方夜谈;
  2,花费大量的粮食,长期维持工人们的生活,以便得到他们生产的精致的、复杂的奢侈品。
  根据我们的常识,普通农民只有第一种选择,只有地主富农封建君主才有第二种机会。
  如果用商品的生产时间作为商品的价格,用粮食作为货币,显然工人的劳动生产率越高、生产商品花费的时间越短,农民获得这种商品所需付出的粮食就越少。由于一个农民在一生中生产的粮食是一个有限的常数,所以,工人的劳动生产率越高,农民在一生能够享受的使用价值就越多。
  可以肯定,即使最没有文化的农民也会对霍吉斯金对“资本没有生产力”的证明不屑一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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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山再起 发表于 2013-7-1 13:19:33
10-5,机器带来更多面包:用面包来说明资本的生产力
  假设有三个生产面包的人,当他们独自劳动的时候,每个人都要干全部的工作:和面,烘烤,销售,而且全部使用体力进行劳动。这种情况下,他们每个人每天可以生产20只面包。为了维持劳动能力,每人每天需要消费10只面包,另外10只面包用于交换面粉(原料)。
  这时,来了一个资本家,他买了一台和面机和烤面包机,并且雇佣了这三个面包工人。他们三人一人负责和面,一人负责烘烤,一人负责销售。这个面包房每天可以生产300只面包(是原来三个人总产量的五倍),资本家用200只面包支付机器折旧、购买面粉和应付日常开销,余下100只面包四人平分。每人可以得到25只面包。
  对于受雇的面包工人来说,收入是原来的两倍半,明天肯定不会辞职;而资本家没有参加生产面包的劳动,却能够得到25个面包,明天也不会关门大吉。
  显然,工人收入的提高,以及资本家的“不劳而获”,都和“资本的生产力”有密切关系,因为这些在资本家出现以前是没有的。
  所以,“资本的生产力”是一种抽象的劳动能力,一种等效的劳动能力,它不能独立存在,但是它又的确是存在着的。客观现实要求我们改变原来的思维模式,否则我们就会受到客观规律的惩罚。
  但是,熟悉马克思经济学的读者会指出:在上述例子中,虽然使用价值(面包)增加了,但是面包的价值没有增加。也就是说,今天三个面包工人生产的300只面包的价值和昨天他们分散劳动时生产的60只面包相等,因此,资本家获得的那25只面包仍然是从面包工人身上剥削来的。
  然而,如果资本家得到25只面包是剥削了面包工人,那么面包工人得到的25只面包(比原来多15只)又来自何处呢?
在工人和资本家合作之前,他们可以得到自己创造的全部价值;和资本家结合之后,必须把一部分新创价值交给资本家,自己只能得到部分新创价值,但这一“部分价值”对应的物质内容,即“使用价值”,在数量上超过了过去的“全部价值”,请见表10-1。

表10-1:面包工人在和资本结合前后得到的新创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对比
        得到的新创价值        得到的使用价值
与资本结合之前        全部        10只面包
与资本结合之后        部分        25只面包

  如果用一只蛋糕来代表工人劳动一天创造的价值,那么,和资本结合、劳动生产率提高以后,这只“蛋糕”的直径显著增大了,尽管工人不再得到整个蛋糕,而只能得到部分蛋糕,但是实际得到的蛋糕分量比过去大了。
  这是因为,“劳动一天创造的价值”表面上看是一个固定的数量,但它的物质内容却和劳动生产率成正比。使用资本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使“劳动一天创造的价值”的物质内容大幅度增加,即使只能得到其中的一部分,绝对值也明显增加了。
  或者说:劳动生产率提高以后,劳动力的价值也可能相应提高,即“维持一天生活所需的生活资料”的数量和种类都有可能增加。
  尽管马克思从来不否认这一点,但是他只强调工人“不能得到全部新创价值”,强调资本家取走了一部分价值,而不强调工人“得到的使用价值增加了”,即工人阶级利用资本提高了自己的实际生活水平,强调“相对贫困”而淡化“绝对富裕”,为激进的极左思想提供了理论基础。“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这一“草论”就是这种极左思想的极端表现,翻译到我们的面包例中,就是“宁要社会主义的10只面包,不要资本主义的25只面包”。
  “草论”因其过分极端,人们的头脑恢复冷静以后,可以洞察它的荒谬。但是,在不同的环境中,“草论”会以其它形式重新出现,人们可能只有在事后(新形式的“草论”引起的灾难过后)才能看出它的实质。因此,建立一个客观的理论,既阐明劳动和资本结合有利于劳动大众,也指出资本会利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客观条件人为压低劳动力价格,以剥削手段增加自己利润,将使我们既能够识别“草论”,又能够注意保护劳动大众的利益。
  应该承认,马克思强调“资本家剥削了工人”,同时又淡化“劳动和资本结合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劳动大众只能在生存边缘挣扎),出于对主要客观事实的观察、出于对劳苦大众的同情,因此情有可原。但是作为一个科学理论,客观是最重要的。社会主义实践已经证明,一个完全站在劳动大众立场上的理论,有时反而会成为伤害劳动大众利益、甚至给他们带来灾难的行为的理论基础。
10-6,没有完善的民主机制,“生产资料公有制”必然会演变成“生产资料官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理论的实质就是让劳动者和劳动者自己的资本结合,既可以提高自己的劳动生产率、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又可以把原来被资本家拿走的那部分“面包”用于劳动者自己。
  问题在于,这些“面包”要重新回到劳动者手里,要经过很多环节,首先必须留在企业,然后上缴国家,国家再投资建造新企业或者改善原有企业,生产更新更好更便宜的商品卖给广大劳动者,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面包”在这些环节中运动时,必然要经过大小官员之手。如果劳动大众不能通过有效的机制挑选和监督企业负责人和政府官员,而后者又不能自觉地“拒腐蚀、永不沾”,“面包”每经过一个环节就会少一块、少几个,回到劳动者手里时可能只剩下面包屑了。
  对于劳动大众来说,“官有制”实际上远远不如“私有制”。在“官有制”中,各级官员的权利和地位来自上级,因此他们无须考虑企业员工、消费者等等的利益;而在“私有制”中,资本家的金钱来自消费者,他们只有努力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不断降低商品成本、不断推出新产品,才能维持和增加自己的财富。而消费者的主要成员正是广大普通劳动者,这一切对他们也是有利的。
因此,虽然公有制在理论上优于私有制,但是在具体实施时,必须有强有力的民主机制加以保证,否则就会变质成为劣于私有制的“官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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