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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家庭──通往理想社会的羁绊》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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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世界弘明哲学季刊》
http://www.whpq.org/visitor/200203/200203/005.htm
 

单惠盛

中国河北省邯郸市联纺路20号 

电子信箱:sansi567@163.net

 

【提要】 针对摩尔根的《古代社会》中所阐述的氏族社会的相关问题,本文着重对家庭和婚姻的社会功能进行探讨。一方面,作者否定了摩尔根所列举的所谓家族形态的说法和氏族组织的功能在于阻止血亲通婚的主张,另一方面也否定了精神分析学有关图腾起源的说法。在作者看来,氏族社会的图腾只是用以区分各氏族并团结本氏族各个成员的神圣标志,而其婚姻制度的根本功能则在于阻止私有观念的产生。由于私有观念是由家庭观念产生的,家庭在现代社会中主要有三项不可替代的功能,而这些都是导致众多问题的根源,因此,作者强调,要实现理想的社会形态,使所有的人永久地和平共处,消灭家庭是唯一的出路。

  【关键词】 婚姻 家庭 摩尔根 古代社会 氏族社会 理想社会 私有制 私有观念

 

 

家庭是人类文明社会的基础,但是在这个地球上,是否在人类产生以后家庭就随之产生了呢?人们在探索人类社会历史的进程中不断有新的发现,而氏族社会就是其中之一。

至今,这种社会形态仍然存在于地球的一些偏僻角落。摩尔根在其《古代社会》一书中向我们展示了古代氏族社会的基本结构,并且以个人的观点阐述了人们组成这种组织的原因、经过及其结果。[1]他认为,氏族社会是极为特殊的集团组织,其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夫与妻分属于不同的氏族,而这些使夫、妻相互分离的氏族又共同属于高一级的组织──胞族,并且,几个胞族组成一个部落,几个部落组成一个部落联盟。

  我们不能把氏族内部禁止通婚的根本制度视为一个简单的规定,因为人们必须严格地遵守它,任何违禁都会遭到严厉的惩罚。针对这个制度的作用,摩尔根认为,这是为了防止近亲结婚。但实际上,由于氏族世系由母方传递,父母双方的子女则必须属于母方的氏族,根据氏族婚姻的原则,氏族成员可以和本氏族以外的氏族通婚,那么父亲与其子女由于属于不同的氏族,如果他们之间存在父女婚姻,将不在被禁止之列。此外,不被禁止的血亲婚姻还有个人与其父亲的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个人与其父亲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之间的婚姻等等。由此我们得出结论:氏族组织并不能阻止血亲通婚。

虽然氏族组织并不能阻止所有血亲之间的通婚,但有一种主要的亲属关系──嫡亲兄弟姊妹──之间的婚姻关系[2]被完全禁止了。摩尔根显然注意了这一点:既然兄妹婚姻在氏族制度下不可能形成,那么这个制度一定是针对这种婚姻的。于是,他得出了氏族组织在出现之前存在广泛的这种婚姻习俗的结论。他认为:

 

有史以来,在野蛮民族,甚至在文明民族之中,也曾有过兄弟姊妹通婚的个别事例;但是,这却截然不同于以这种婚姻为主体、以这种婚姻为社会制度基础的社会状况中那种兄弟姊妹集体相互通婚的习俗……证据是在一种亲属制中找到的,这种亲属制在它的那种婚姻习俗消失了不知多少世纪之后依然存在,它的残存证明在这种亲属制形成的时候存在过这样一种家族。[3]

 

所谓“亲属制”,就是人们所使用的一套亲属称谓。为了证明兄妹婚姻的存在,摩尔根首先把这种婚姻形式的家族称作“血婚制家族”,把这种家族的亲属制叫做“马来亚制”,随后以夏威夷人的亲属制来说明这种制度。在这种制度下,个人不仅把自己亲生的子女称作自己的子女,而且把自己的亲兄弟姊妹、各支兄弟姊妹的子女也称作自己的子女。也就是说,一个人从称呼上可以有若干个父亲和母亲。

如何来解释这一现象呢?

对此,我们面临两种选择。

  第一,确实存在称呼所指的血缘关系。这正是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中阐述的观点,其证据如前所述,主要是亲属制中的亲属称谓。然而在其所列的夏威夷式和洛特马式亲属制列表中,我们发现兄、妹之间并不以“夫”、“妻”相称。然而,如何去证明兄妹婚所引的亲属称谓并不存在呢?如果仅以我称呼众多男子为我的“父亲”而得出我是杂交种的结论还有可能的话,我同时称呼众多个女子为我的“母亲”又怎么理解呢?难道说一个人要由多个母亲去生产吗?最后还是摩尔根引用的佩舍尔的话自己否定了自己的观点:“无论在什么地点和什么时间,同一母亲所生之子女相互发生性关系而能使后裔繁殖[4],这尤其是没有人相信的事了,因为即使在没有血液的有机体中,例如植物,共同双亲的后代相互受精,在很大的范围内都是不可能的。”[5]

  第二,这仅仅是荣誉称呼。在氏族社会中,由于父、母属于不同的氏族,而世系又是由母系传递,所以,无论是作为子女还是父母,其对所属氏族的集体认同感都大于家庭观念,甚至可以认为氏族的制度就是为了达到这一目的而设。作为氏族成员,他或者她不是属于家庭或个人的,而是属于集体的。人们集体作为父母,集体作为子女,即使他们之间并不存在血缘关系,因为这完全是荣誉称呼。摩尔根说:

  

  我们已经习惯于把专偶制家族看作自古以来一成不变的家族形态,以为只不过在某些特殊地区间杂有父权制家族而已。其实不然,家族的观念原是经历了几个顺序相承的发展阶段才臻于成熟的,而专偶制家族乃是一系列家族形态中最后的一种形态。[6]

 

这些家族是:(一)血婚制家族;(二)伙婚制家族;(三)偶婚制家族;(四)父权制家族;(五)专偶制家族。关于第一种,也就是兄妹婚,由于它同时包含了群婚制,前文已作了否定。第二种虽然排除了兄妹婚,但是伙婚制的群婚性质同样于道理上不能成立。关于第三种偶婚制家族,摩尔根连其所完全依靠的亲属制也找不到了,完全变成了作为过渡形式而杜撰出来的家族。而后两种家族形式,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形式上,都可以归并于一种类型,即文明社会的家庭组织──专偶制家族。

  现在我们否定了一系列所谓家族形态的说法,因为除了父权制及专偶制以外并没有确凿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它家族形式的存在,而摩尔根提出的证据与所叙述的对象实际上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摩尔根也承认,即使在最原始的人中,也从未找到过血婚制和伙婚制家族这一最直接也是最确凿的证据,而其本身也说明亲属制是可以脱离所谓家族形态而存在的。

那么,人们又为何在没有亲属关系的情况下以亲属称谓相称呢?

实际上,我们已经知道氏族社会的共同生产、共同消费的原始共产主义性质。正是为了建立这样一种社会,公有制的建立是必不可少的,而作为其对立物的私有制在当时又是不可能存在的。私有制来源于人们的私有观念,私有观念又从何而来呢?如果我们认为私有观念由家庭观念产生,那么将不难发现氏族制度则完全禁止了家庭组织在氏族内部的产生。如果认为氏族制度的根本功能在于阻止家庭观念、家庭组织的产生从而阻止私有观念的产生,那么有关这种奇特社会组织的众多难解的现象将会得到满意的解答。

  氏族社会的另一奇特现象是图腾崇拜,其基本特征是:图腾可以是任何事物,并被当作不同氏族的祖先;图腾只经母系传承;有禁止宰杀图腾的禁忌;同一图腾族的族民严禁彼此性交。有关图腾的意义,精神分析学认为,图腾动物是父亲的替代物,人类的社会组织最初与猿猴别无二致,都是在一个群体中只有一个雄性,其余全是雌性;后来,人们对这种体制表示了不满,雄性首领的儿子们为了得到拥有雌性的权力而合力杀死了他们的父亲;可是,儿子们同时又崇拜着父亲,为了表达这种矛盾的情感,也是为了纪念父亲,随之产生了图腾。即:在图腾餐的时候,人们可以集体宰杀并吃掉在平时不可以个人单独宰杀的图腾动物;欢宴之后,人们要对被宰杀的动物表示尊敬和怀念之情。

  这种有关图腾的解释并不能令人满意。实际上,图腾的名称并不局限于动物,也会是一种植物或一种自然现象。那么,后者又是谁的替代物呢?同时,这种理论缺少很重要的中间环节,即:假如人类是由猿猴进化而来,在猿猴群中,猿猴为了争夺雌性而进行的雄性之间的争斗之后,不论孰胜孰负,为什么总是保持由一只雄性占有一群雌性的状态?为什么人类却产生了图腾氏族这一十分理性而又极富智慧的社会组织?人类由猿群状态向氏族状态是如何跨越的呢?如果按照精神分析学说所认为的那样只有人类才有对父亲的矛盾情感,这正如说只有人类才具有文明的特质、只有人类能够创造现今社会的物质财富一样,并没有说出造成这些现象的根本原因。同时,我们很难理解的是:根据氏族制度,儿子们都放弃了自己意欲占有的女人,而这些女人却正是他们弑父的主要动机。

  氏族制度规定同一氏族成员禁止通婚,从而禁止彼此性交,世系由母系传递。我们发现,这些规定正是通过图腾崇拜来实现的,所以原始人的氏族概念全由图腾来代替。如果仅存氏族概念,那么原始人将不能区分彼此氏族,一个人也就不知道自己究竟属于哪一个氏族。若是只有一个氏族,那倒没有区分的必要,但这种情况不会发生,因为氏族的婚姻制度注定了一个氏族的存在必须并且至少有另外一个氏族存在,否则,如果既不允许氏族内部通婚、又没有可以通婚的氏族存在,一个氏族是无法独立繁衍下去的。所以,由两个以上的若干个氏族组成的社会,他们之间必定以不同的称呼来区别,而这个称呼就是各自的图腾。

  当然,如果把图腾的功能仅仅停留在为氏族起名字的作用上,这是远远不够的。前文已经提到,在氏族社会中,集体观念代替了人们的家庭观念。这里,集体就是氏族,而氏族在人们头脑中的概念就是图腾。当人们选定了一个动物或物体作为自己氏族的图腾后,就赋予它神圣的意义:在同一图腾下,人们共有一个祖先,互相认作兄弟姐妹,以此表达彼此的亲近感。现代人继承了这一观念:无论我们遇到陌生人还是熟人,当我们想表达彼此的相见如故或者为了加深双方的感情时,往往想努力得知双方是否同姓以及祖籍是否相同,以此拉近彼此的关系,即使由于年代久远而早已没有任何的血缘关系。

  “群是我们在动物中所能看到的最高的社会集团。它大概是由家庭构成的,但是家庭和群一开始就处在对抗之中,它们是以反比例发展的。”在家庭紧密结合的地方,群只是一种稀有的例外。反之,在自由的性关系或多偶制盛行的地方,群差不多是自动形成的……为了使群能够组成,家庭的纽结必然要放松,个体必然要重新自由。我们在鸟类中极少见到有组织的群,反之,我们在哺乳动物中之所以能发现在某种程度上有组织的社会,正因为个体在这里没有被家庭所吞没。所以,群的集体感在其发生时的大敌莫过于家庭的集体感。我们可以毫不迟疑地说:如果说一种比家庭更高级的社会形式已经发展起来,那么这只是由于它把遭受了彻底变化的家庭纳于自身之中才能发生,这并不排除这些家庭正是由于这一点以后才在无限优越的环境中重新组成的可能。[7]假设,最初,无论作为动物还是作为人类,只要它们不是处于氏族社会和文明社会状态,若要组成群体,这个群体中要么只存在一个雄性,要么家庭的纽带必须放松。而在包括人类在内的所有动物中,只有人类形成了两大群体状态:氏族社会状态和文明社会状态。前者做出了看似痛苦而又果断的决定:人们为了团结在一起,认为集体观念的大敌莫过于家庭观念,人们所犯下的最大的罪恶莫过于组成家庭,对于任何违犯了“氏族内部禁止通婚”这条规定的人,无论男女,等待他们的都是最严厉的惩罚──处死。因此,在一个氏族社会里,夫妻分属于不同的氏族,他们处于不同的生活体系,仅仅为了生育子女而短暂地聚在一起。他们的感情生活是不存在的,他们属于各自的图腾体系,而其子女则有包括亲生父母在内的众多个父亲和母亲。氏族社会所刻意表达的是:任何人都是属于集体而非个人或者家庭的。这正是氏族社会与文明社会的本质区别所在。

  在《古代社会》中,摩尔根叙述了澳大利亚卡米拉罗依人的一种社会组织,并把其称为“婚级”。其有关群婚的说法,由于本文在前面已经作了否定,这里不再赘述。我认为,这种组织其实就是一种氏族组织,只不过它为了消灭家庭组织的影响而对人们进行了更进一步的划分和限制。为了便于叙述,这里将最初的两个氏族分化出来的六个氏族还原为两个氏族:A氏族和B氏族。通常,氏族成员在氏族范围内全体互相认作兄弟姊妹。在这里,同一氏族内分成两大群兄弟姊妹:A氏族包括伊排和伊帕塔[8]、孔博和布塔[9];B氏族包括慕里和玛塔[10]、库比和卡波塔[11]。伊排、孔博、慕里、库比为男性,伊帕塔、布塔、玛塔、卡波塔为女性。根据氏族内部不得通婚的原则,A、B两个氏族可以相互通婚:伊排只能与卡波塔通婚,不得与其它婚级通婚,所生子女也必须属于慕里和玛塔;孔博可与玛塔通婚,所生子女为库比和卡波塔;慕里可与布塔通婚,所生子女为伊排和伊帕塔;库比可与伊帕塔通婚,所生子女为孔博和布塔。前文我们已经证明了氏族组织的目的是阻止家庭观念的产生,如果说夫与妻已经被氏族分割开了的话,那么婚级则使其子女虽与他们的母亲处于同一氏族下,但却分属于两大集体──两大群兄弟姊妹。这更进一步说明了氏族制度阻止家庭成员相互接近以至于产生血缘感情的明显用心。在随后的发展中,随着氏族的分化而使婚级在使用上发生了混乱,并且由各种各样的回避制代替了婚级,继续对人们家庭观念产生着限制作用。

  虽然氏族社会保持着内部的紧密团结,但这种团结是极为狭隘的,至多保持于部落之内,如果人们见到本氏族或本部落以外的人,有时就形同路人了。若是遇到两个部落之间有领土争端或是其它纠纷并变得不可调和的时候,那就只能依靠战争来决定胜负了。在一些时候,战争的结果是,胜利的一方占有了敌方的所有物品,包括人本身。最初,战败的一方都被杀死,但渐渐地,人们懂得了利用这些人,与其杀死他们,不如让他们为自己劳动。战败者明知自己固有一死,但当他们明白可以通过劳动来免除死亡的时候,他们一定乐意这么做。

  在氏族制度下,夫妻来自不同的氏族。若是成婚后,妻子加入丈夫的氏族或者丈夫加入妻子的氏族并长久地生活在一起,这虽然没有违反氏族外婚制的规定,但却使氏族制度的根本目的──消灭家庭变得不可能实现,氏族制度也因此失去了作用。这里又一次突出了图腾的意义。人们自小被加入这样的观念:他们所属的图腾是他们的祖先,所有人终生都要受图腾制度的影响和约束。以澳洲人为例:个人与图腾间的关系是澳洲土著人一切社会义务的基础,因为它远胜于这个人在部落中的成员关系以及血缘关系,因此,个人不能因为婚姻或其它原因轻易改变他们的图腾。

  在母系氏族社会中,虽然人们努力排斥家庭观念的产生,但并不能完全消灭这种观念。这时,由于战争的因素[12],氏族之内充斥着从敌方虏获的人,他们之中不乏年轻的女性。虽然氏族制度规定氏族内部不得通婚,但如果男子与这些从敌方虏获的女人通婚的话,并不违反这条规定,因为这些女人是属于另外的氏族。同时,女方的氏族已经由于战争的原因而被打乱或解体,无论通婚与否,都不可能回到原先的氏族,而只能加入夫方的氏族并与其丈夫生活在一起。这时,男人通婚后的状况与以往正逐步发生着本质的变化:以前,男女双方通婚后并不生活在一起,而且,子女随女系,并由女方的氏族养育,血缘关系因为氏族制度而分割着;后来,男人不仅与自己的妻子生活在一起,而且与自己的子女也生活在一起,他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拥有了现代意义的家庭。如果说,此前他拥有众多的子女而他也乐于“父亲”这个仅仅是荣誉称号的话,此时他却能从中区分出谁才是他的亲生的子女,他的子女也能够知道在众多的父亲当中谁才是他们真正的父亲。这就必然导致人身关系归属上的改变,即由我们的父亲变为我的父亲,由我们的子女变为我的子女,等等。如果说以前我通过努力获得了一件战利品并把它平分给氏族的全体成员,供大家共同享用,那么以后,则首先想到的是我的子女以及我的妻子是否更有权优先得到。此时,由于时代的久远,人们已经淡忘了当初为阻止私有观念从而阻止家庭的产生所设立的氏族制度的目的,否则,不会对此现象等闲视之。同时,随着人口的增多,生存的地域逐渐变得狭小,氏族与氏族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以至于不同氏族的人相处在一起。这时,有血缘关系的人如果渴望相聚在一起,他们将不会遇到阻碍。于是,氏族制度逐步放松了对女方所属图腾的限制,即允许女子在结婚后脱离自己的氏族加入到其夫方的氏族。这时,氏族的世系即由母系向父系转变,母系氏族社会逐步由父系氏族社会所取代,氏族的根本目的至此遭到了失败。虽然氏族的组织原则并未立即分崩离析,人们的思想观念也不会在一夜之间发生根本的转变,但由公有观念向私有观念的转变则是不争的事实,以至于发展到这样一个地步:如果现在还有人对原始共产主义生活方式心存依恋并且还在这么做的话,即意味着他只有付出而没有回报;处于个体家庭中的人们,如果外部事物对自己的利益没有影响的话,即使别人发生了灾难,也会无动于衷;如果处于两个家庭之间的个人的利益与另一个人的利益发生了冲突,而且他们两方都不愿做出让步的话,就必定会去争个你死我活。

  人类在进入氏族社会以前是以何种状态存在的?现在还难以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但可以肯定的是,氏族社会是人类各种文明发展的必经阶段。传统观念认为,生产力的发展促成了氏族制度的解体。但生产力的发展不会是无缘无故的,物质因素并不能直接产生私有观念,只有在家庭观念产生后,在维护家庭利益的动力驱使下,才能够产生私有观念从而产生私有制。人类一跨入父系氏族社会即开动了飞向现代文明社会的高速列车,社会面貌随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是母系社会即使存在了千万年也没能办到的。为什么产生了这样的区别?我们否定精神分析关于图腾成因的理论,此时,我们不得不引用有关心理学上的矛盾情感对人的深刻影响所发生的作用,但这种根本性的矛盾情感并不与性欲有关。实际上,这种矛盾情感是集体观念与家庭观念的矛盾,也可以说是公有与私有观念的矛盾。在母系氏族社会中,制度使得集体观念占据了人们的思想,家庭组织不能存在,因而私有观念处于受压制的状态,人们也就没有这种矛盾的情感。进入父系氏族社会后,随着家庭的产生,人们产生了私有观念,同时,集体组织继续存在,家庭与群体都成为了人们不可缺少的组织,同时又是一对充满矛盾的组织。社会一方面赞美家庭组织的温馨、完美,一方面又强调群体的重要性,这种矛盾影响着人们的心理,进入到每一个人的心灵深处。所以,这种家庭观念与集体观念的矛盾心理才是引发人类一切创造欲望的源泉,这才是人类文明的机制。

  在文明社会中,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主要分为姻亲关系和血亲关系两种:姻亲关系以夫妻关系为代表,血亲关系以父母与子女关系为代表。在前一种关系中,男女双方在未确立夫妻关系时具有选择性,而一旦确定了这种关系,在法律上就具有了一定的持久性、约束性,双方就要为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子女对自己的父母没有选择权,相反,父、母却决定着其子女的出生权。当一个人降生后,他所开始认知的这个世界是以其父母为中心的狭隘的范畴,他的衣、食、住、行都来自于他们的父母,并且在大部分时候,这些物质的供给都是免费的、无代价的、自愿的。虽然各自的家庭条件存在着差异,但是从感情的给予和精神上的力量来说,每一个人所得到的都是大致一样的,所不同的是,每一个人所对应的是各自不同的家庭。实际上,恰恰是这一点决定了文明社会中人们行为方式的根本动因。正因为我主观认识上的给予我生命以及维持生活的一切来自于我的家庭,所以家庭在文明社会中成为了人们心目中最为重要的组织,一个人的行为也就以本家庭的利益为准则。这种家庭利益还被扩展为家族利益、利益集团甚至是国家。

  人刚出生的时候不会说话,只能被动地接受包括语言在内的各种声响的刺激。慢慢地,他能够用眼睛看东西了,表情暂时代替了语言。这时候,如果有陌生人来抱他[13],他一定会挺直身体表示拒绝,并且用痛苦的表情大哭起来,因为他把这个人当作他所认知的世界以外的从没见过的事物,没有安全感。但父母随即用温柔的语言给予安慰,并且把他抱出室外,让他见到更多的人:瞧!还有很多人喜欢你,对你并没有伤害。后来,他逐渐开始了说话,最早学会的当然是称呼他的妈妈、爸爸。这是充满亲情的名称,不仅使父母亲充满喜悦,而且从语言上给予了外在形式的限定,即:我是我的父母所生所养,我只属于我的父母亲,并且,我的父母亲也只属于我。固然世界上有无数个做父母的人,但每一对父母只对应一个家庭,因而每一个人在这个世上也就只有唯一的父亲、母亲。正是这种唯一性,容易使儿童在认知社会的初级阶段产生不同程度的错觉。我们常常看到大人带着孩子来到外面玩耍,当看到他所喜欢的别人的东西时,小孩就会抓紧它不放。虽然这个东西并不是他的,但如果我们硬要把这个东西从他手上拿走,他一定会号啕大哭,他一定把这个东西当成是自己的。其实,这是每一个人在成长过程中的必经阶段。当他一直成长、生活于所属家庭的小环境时,这个人不仅是属于这个家庭的,而且家中所有的东西[14]都是属于他的,或者说,都是可以由他支配的[15]。由于他的所有要求大都能够在父母的帮助下得到满足,就很容易形成这样一种不仅包括物也包括人在内的定势:在我的头脑中,物的观念就像家中的东西一样,我在家中如何享用支配,在家庭之外也要这样享用支配;我的父母是如何细致无微地对待我的,外人也要这样来对待我。[16]但这种以父母对待自己的标准来衡量外人的要求是不会永远得到满足的,甚至立即就会遭到失败。不可避免,随之而来的是强烈的挫折感,而这种感觉随着哭声和委屈的心情的渐渐消失而消失,毕竟被称作“叔叔”、“阿姨”的人不同于被叫做“爸爸”、“妈妈”的人,既然称呼上有所区别,那么行为上也会亲疏异同。反过来,这必然在儿童的心理上加深对父母亲的认同感。这样一来,就出现了一个问题:这种对家庭的认同感发展或降低到何种程度便可能对社会产生有益的或是有害的作用呢?

  如今的大部分人都来自于有组织形式的家庭之中,即使是私生子和那些由于各种原因没有降生或者生长于普通家庭中的人,在他们长大成人之后,也大都渴望建立自己的家庭世界。即使不能产生于完整的家庭之中,也要成为家庭的产生者,可见家庭是文明社会中每一个人难以或缺的生活和感情的依靠。组成现代家庭的基础首先是男女两方的相互吸引及其认可,并且,无论是否确定了婚姻关系,在同性之间往往存在排他性。即:对男方而言,她是我的女朋友,请其它男性回避;对女方而言,他是我的男朋友,请其它女性回避。在男女双方确定了婚姻关系之后,如果没有发生意外,这种排它性就具有了永久性。即:对男方而言,她就是我的妻子,我从此具备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我对外人的感情不能超越我对妻子的感情;如果我的妻子在外面与他人发生了利益上的争执,不是我来不及辨明是非,而是我必须站在妻子的一边;即使争执的缘由来自于妻子,但我怎么能不向着自己的亲人?因为这是我的权利和义务的一部分啊!对女方而言,他就是我的丈夫,我从此也就具备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我对外人的感情不能超越我对丈夫的感情;如果我的丈夫在外面与他人发生了利益上的争执,不是我来不及辨明是非,而是我必须站在丈夫的一边;即使争执的缘由来自于丈夫,但我怎么能不向着自己的亲人?这正是我的权利和义务的一部分啊![17]大部分时候,人们都处于各自所属的社会集团中,人与人之间没有太大的差别,各自的能力、条件基本上处于同一水平。平常,共同的利益,人们共同去争取、获得并且享有;但是在有些时候,这种利益十分稀有,不是每一个人都能享有,人们就面临如何进行利益分配的问题,这正是人与人之间容易产生矛盾的原因所在。

  在文明社会中,人们对家庭的感情往往大于对社会的感情,因为一个人对这个世界的认知往往是从家庭的影响和教育开始的。如果我饿了,社会不会直接把饭送到我的手里,我只能从父母那里得到;如果我冷了,我不能从商店里随便拿一件衣服穿到自己的身上,而是得先从父母那里拿钱,然后才能得到。我走在大街上,一个路人看到了我的帽子,就朝我要,于是我就把帽子给了他;另一个路人看到了我的外衣,就朝我要,于是我就把衣服给了他;……最后,我赤着脚回到了家,对父母说,请给我买一身衣服,我的衣服都送人了。这时,父母一定会生气:这虽然是你的东西,但是属于家里的,既然你自己做主给了别人,那你就靠别人买吧!想一想,这也好。于是,我又来到了大街上。这时才发现,我并没有刚才的路人那么幸运:没有人肯帮助我。给别人东西很容易,但是要求别人为自己做出什么来就难了。正因为一个人从小到成年这段时间的物质需求都来自于自己的家庭,再加上当他尝试把这种需求由家庭转向社会并遭到失败后,他的头脑中就形成了这样的概念:无论社会给予家庭多么美妙的描述,比如温馨的港湾、无私的奉献精神、忘我的牺牲,等等,都只是存在于相对独立的各自的家庭成员之间,一旦一个人走出他所属的家庭,他就很难再次感受到类似的感觉。

  文明社会中的人都生活于包含若干个家庭所组成的社区或者乡村之中,我们假定[18]各个家庭的经济条件、生活水平、家庭人数、人员构成、家庭负担等都基本一样且处于一般的生活水平。当一个人试图以他对自己家庭的感情同等地面对其它家庭时,他以怎样的方式喜爱自己的孩子就会以怎样的方式对待邻居的孩子。这不能只是流露在口头上,更主要的是表现在行动上。我给我的孩子买了一件新衣服,但是邻居的孩子还没有,我怎么能对他们另眼相待呢?于是,我给每一个孩子都买了一件。今天我做了一顿丰盛的饭菜,我不忍自己的家庭独享,于是,我请所有的邻居来分享。但是这怎么够吃呢?我不得不再多做一些。……我敢说,在社区中,头一个这样做的人或者想要这么做的人,他决不会长久地使这种行为保持下去。人们若要组成能够被称之为“家庭”的组织,需要行使两种权力、一项义务:第一,一个人在到达一定年龄后所具有的与异性通婚的权力;第二,每个人所享有的繁衍后代的权力;一项义务即完成前两种权力后所产生的供养家人的义务。在氏族社会中,人们普遍地享有前两种权力,但是与文明社会的家庭组织相比又有着本质的区别。在文明社会中,人们在享有两种权力的同时,夫与妻、父母与子女自然而然地生活在一起,从而组成了家庭组织;而在氏族社会中,人们虽然存在着各自的姻缘和血缘关系,但也仅此而已。由于氏族制度排斥家庭组织,家庭成员并不生活在一起,更缺乏感情上的交流,因而也就没有家庭组织的观念。除此以外,一个人生长的物质和精神来源是身处的氏族,也就是说,现代家庭组织对其子女所尽的义务全部由氏族来承担,人们共同承担物质和精神上的义务,共同享受其利益。这正是氏族社会中人人平等的原因,也正是共产主义性质的重要特征。

  现代社会中,人们在进行共产主义实践的时候一定是借鉴了氏族社会的某些做法,但是往往只注重了其表象而忽略了结构。社会在物质分配上实行不加区别的平等原则,一些本由家庭承担的义务全由社会来承担,比如建立公共食堂、免费医疗等各种高福利的机构。同时,社会也希望人们在获得这些平等待遇与高福利的同时做出相应的反应和付出,即像氏族社会那样人与人之间友爱、平等的观念、互助的气氛、无私的奉献。现代社会与氏族社会所追求的最终目的是相同的,也可以说,文明社会自打破氏族社会体制起就开始了向这种美好社会氛围的复归。但是,如果我们不打破家庭的阻碍,这种社会就永远不会实现。

  如果说,以前人们在尝试建立共产主义社会时并未认识到氏族制度的根本目的从而只能从表象上加以模仿并且遭受失败,现在,我们在了解了氏族制度为了达到其目的而采取的分化家庭组织结构从而消灭私有观念的做法后,是否可以认为我们已经找到了通向理想社会的途径了呢?答案是肯定的!唯一而又有效的方法就是消灭家庭。但是,如果完全模仿古代氏族社会的做法,把文明社会下的人分为一个个集团,通过严厉的法律制度规定集团内部不得组织家庭,从而消灭家庭、私有制、私有观念以期最后建成共产主义社会,实际上很难行得通。首先,在古代氏族社会中,氏族与氏族之间除了为了完成生育的功能而在分属不同氏族的夫妻之间偶尔发生短暂的关系外,绝大部分时候都处于一种相对封闭的状态,这根植于自给自足的极其低下的生产、生活条件;而在物质文明相对发展的今天,每一个人的生活所依靠的全部物质资料已非个人或小的集体能够提供,而是依靠社会的分工合作。其次,被称作“原始共产主义”性质的氏族社会的一个不可克服的缺点就是不能消灭战争。事实证明,在人类的氏族时代,氏族内部虽然能够保持共同劳动、利益共享的良好社会氛围,但是一旦氏族与氏族、部落与部落之间发生利益上的争夺,往往就会发生战争。

“消灭家庭!”这是一个令人震惊的口号。如果家庭是善的,对所有善的事物,我们即使努力追求,也未必能得到,又怎么能忍心去消灭呢?只有恶的事物,才是我们唯恐躲之不及而对之仇视并努力加以消灭的对象。

那么,我们从观念上该如何由家庭的善转变为家庭的恶呢?

  当一个人接受父母的抚育并感受他们亲情的时候,他怎么能不把这种行为当作善的表现呢?但是当另一个与这个家庭没有血缘关系、毫不相干的人进入这个家庭的时候,这个人又如何去得到这种非家庭以内的人所能够得到的善呢?对待自己的亲人热情,对待外人则变为冷漠,这种行为不仅不违法,而且被视为正常的表现。但这种我们视为正常的行为不正是人们自私自利的表现吗?盗贼所盗得的永远不会是自己家里的东西,否则就不会称之为“盗贼”了;贪污者所贪得的钱财只能来自于他所处的家庭以外,否则就不能作为贪污行为了。无论是作为盗贼还是贪污者,他们的共同点都是使别人的利益受到损失而使自己及自己的家庭从中受益。家庭的自私自利并不能导致所有的家庭以及内部成员的违法或犯罪行为,但这并不是家庭的固有本质所致,而是来自外部环境的压制,即法律的约束。最初的法律并不是公正的,它产生于氏族社会瓦解后的奴隶社会,只是保障奴隶主的权益,也就是保障富有的、有权势的家庭的权益。为了本家庭的利益,奴隶主需要众多个奴隶为其服务,即使这种利益的获得要由其它人的人身自由的剥夺甚至整个社会利益的损失为代价,因为法律规定这种行为是合法的。──这是家庭的自私自利的最初的、自然的、本质的和最露骨的表露。后来,这种极端利己的家庭逐渐被新的法律所压制,因为法律毕竟是为大多数人制定的,家庭与家庭之间的平等关系成为人们追求的目标。

  家庭在现代社会中不可替代的功能主要有三项:一,性的功能;二,生育的功能;三,感情的功能。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性行为成为了人的一种必不可少的活动,而且与动物的周期性性行为不同,人类能够在一年四季保持持续的性欲望。人们在解释性行为的时候往往将其归结为“为了繁衍后代”,但是与短暂的能够造成生育后代的性行为相比,人们的这种非生育目的的性行为无论在重视程度上还是完成的次数上都远远地大于前者。因此,性行为在现代社会中更重要的作用是享乐的功能。在有些家庭中,由于各种原因,夫妻没有自己的亲生后代,他们可以不要孩子,也可以从别处抱养一个,但是如果没有保持性行为的性功能,就往往不能使婚姻保持下去。当性行为隐密地仅仅出现在夫妻之间时,我们称之为“必要的行为”;但是,当我们把这种行为加以详细地描述并且公开时,就变成了淫秽的行为。问题在于,有谁听说过盗贼在偷盗的时候我们会认为他是“必要的行为”而当他在对此加以详细描述的时候我们才称之为“罪恶的行为”呢?因此,我们应该认为性行为不是人类的必要行为。对此,有人要问:那我们该用什么方式来繁衍后代呢?实际上,这既是技术问题,又是道德问题。假如在技术上我们能够生产出无论在身体素质还是精神素质都远远高于自然生产的人以至于大部分的人都后悔没能将这种技术用于自身时,那么我敢说,这正是家庭失去它生育功能的时刻。

  近代社会中的女性解放斗争也将是我们改造社会的重要力量之一。说到女性解放,实际上没有人能够解释清究竟在何种程度上才能称得上女性“获得了解放”。在女性普遍处于相对脱离社会的家庭环境中时,有人提出这是对女人的桎梏,号召她们走出家庭、融入社会;当她们来到社会中时,就会发现现实并没有预期的那么好,维护家庭的正常运转所需要的精神和物质上的付出并不能因为工作而一笔勾销,相反,繁重的家庭琐事和社会工作,就算一名男性,恐怕也很难吃得消。如果这样的话,我们究竟应当说女性“获得解放”了还是深深陷入“女性解放”的泥潭之中了呢?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很多有工作的女性开始羡慕起那些能够完全脱离社会工作、能够在家里安心照顾家人的旧式生活。事实上,妇女在家庭里照顾未成年的孩子,当劳累一天的丈夫能够回家享受由妇女在家庭中的劳作所带来的温馨的时候,有谁会认为这不是一种有益社会的不低于社会工作强度和功绩的一种工作呢?

  社会中有一种说法,是用工单位对女性抱有歧视性态度,在同等条件下,男士优先。首先我要表明的是,对男性的优先是否就表示对女性的歧视呢?难道说有许多女性优先的行业比如幼师、纺织等等就表示这些行业对男性的歧视吗?实际上,造成男女在社会上待遇不公的根本原因在于身体功能上的差异。生养子女在妇女的一生中占用很大的精神和物质空间,我们不能要求妇女在生养子女的同时又从事繁重的社会工作。有哪位公司的老板会不计成本地轻易舍弃众多求职的男性员工而甘愿接受即将面临婚姻生子、给未来工作带来诸多不便的女人呢?竞技体育最能够体现男女体能上的差异了,最初的奥林匹克运动会是没有女性参加的,因为没有哪项运动能够使得女性在与男性的竞争中占有优势。但为了表示所谓的平等,女性被单独地列到男性之外的女子之间进行竞赛,于是,我们今天才可以看到女子在获得某项冠军的时候的极度兴奋的表情。但所有的人都必须认清的是,这仅仅是女性之间的竞争,而不是全人类的奥林匹克运动的真正竞争,真正的全人类的奥林匹克运动的竞赛必须是不分性别的所有人在同一标准下的竞赛。如果我们不这样认为的话,那就是说,同一项运动中,我们设立了两种标准:一种是高等标准,一种是低等标准,高等标准用于高等人,低等标准用于低等人。而这就意味着我们实际上陷入了对女性的歧视之中,这究竟是平等还是不平等呢?

  从理论上讲,妇女要想享有与男子绝对的平等,无非是在生理与心理上与男子一样。这种女性解放的最终结果将是其自身的消灭,因为只有将绝对女性变为绝对男性才能获得这种绝对的平等。并且,在未来社会中,人类的技术必能达到人类的自身生产不通过妇女的子宫,每一个人都是经过精心制作后成批生产出来的,他们全都是男性,但已没有性器官[19],他们从细胞到成人的生长过程将十分迅速,超出我们的想象。每一个人都拥有智慧的头脑,他们一生都不会患病,甚至不需要获取太多的能量就能够胜任各种各样的工作。他们没有现代意义上的父母,也可以说,社会上的所有人都是他们的父母,因而他们也就没有私有观念,不会陷入家庭利益的争夺之中。也只有那时,人类才能够说获得了真正的解放。

  在我们的社会中,战争和暴力威胁着我们的安全,权力争夺、民族纠纷耗费了无数天才的精力,疾病和贫穷使无数智慧的身体倒了下去,人口爆炸、耕地缩小使人类面临最大的生存危机,大气污染、生态失衡令人间的颜色变灰变暗,卖淫和赌博令千百万男男女女走向堕落的深渊,追逐财富、膜拜金钱使人世间充斥着欺骗、虚伪、冷酷无情……在这个如此丑恶的世界背后究竟隐藏着什么魔力,竟然让我们这样无能为力?古代氏族社会并非以血缘关系结成的社会,恰恰相反,氏族制度下,人们努力排斥彼此的血缘关系,家庭是氏族集体的大敌。事实上,现代社会依然如此。在21世纪,人们将逐渐认识到家庭是造成人与人、国与国之间不和、仇视以及各种人为灾难的深层根源。在这个越来越像一个地球村的世界上,所有的人若要永久地和平共处,消灭家庭是唯一的出路。如果说,在以前,这样的说法犹如天方夜谭的话,如今则变成了我们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如果技术能够使病人在某些器官坏死的情况下更换新的器官,那么我们就应该有技术防止这些器官发生这种病变,即:一个人从第一个细胞开始分裂始就排除不良基因对自身健康的危害。人类发展生物技术最大的受益者就是人类本身,目前我们还停留在利用生物技术的表层为自身服务上,如果有一种最终目的我们能够达到的话,那就是利用这种技术制造人自身。目前,人类向未来前进的障碍是道德问题而不是技术问题。在任何时代,道德都是指导人们行为方式的准则,但道德不是一成不变的,各个时代都有变化,而现在我们所经历的变化将是前所未有的,这是人类几千年来道德准则的根本改变。这种改变是不以个别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因为这是人类发展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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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古代社会》的作者路易斯·亨利·摩尔根(1818~1881),美国著名的人类学家、社会活动家和原始社会史学家。有关他和他的著作情况,请参考北京旌旗席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旌旗网上书店的相关介绍,国际网址: http://www.jingqi.com/channel/main/book.asp?CHID=001&GUID={4C65B1A4-ECAD-49E6-ABAC-C74FD74416D4}。

[2] 如果有的话。

[3] 摩尔根《古代社会》页398,商务印书馆1977年8月第一版,中国北京。

[4] 不管经历多久时间。

[5] 《古代社会》页408,商务印书馆1977年8月第一版,中国北京。

[6] 《古代社会》页381,商务印书馆1977年8月第一版,中国北京。

[7]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页29~30,人民出版社《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995年6月版第2版,中国北京。

[8] 互为兄弟姊妹。

[9] 互为兄弟姊妹。

[10] 互为兄弟姊妹。

[11] 互为兄弟姊妹。

[12] 但不是唯一的因素。

[13] 这之前,他只认识他的父母亲,并把他们当成整个世界。

[14] 包括人。

[15] 如果家人没有刻意反对的话。

[16] 同样,我对父母所表现出来的亲切感同等地施与家庭以外的人。这是儿童给人天真烂漫、纯真无邪的感觉的主要缘由,同时,这种对人的盲目信任感也是儿童容易受骗上当的弱点之一。

[17] 我们从有教养的人身上(尤其是在是非分明的事件上)看不到这种明显的争执,因为明明是我的错或者不该我拥有的东西,我还不承认或者放弃。这样做只能有两个结果,并且,无论是哪一个结果,都会给自己带来恶劣的影响。即:在争执中,如果我占了上风,这只会给人一种强词夺理、胡搅蛮缠的印象;在争执中,我没有获得我想要的东西,这虽然是理所当然的,因为明明是自己没有理由、资格、条件和水平却要和别人去争,最后仍然没有得到,但是将会被人耻笑。

[18] 实际上也常常是这样。

[19] 从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没有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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