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zywilli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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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时事] 学术不端的中国特色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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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作家 郑戈)

        近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通报了一批科研不端典型案例,显示出维护科研诚信的决心。与上述通报几乎同时见诸媒体的,还有中国教科院院长袁振国因深陷丑闻而辞职,他先后被曝出涉嫌“科研评审腐败”“公费携妻出国考察”、“差旅费用超标”,包括审查和批准自己乃至自己家属的科研项目等等。这些事例具有典型意义,是我国普遍存在的教育、科研行政化现象所必然导致的一个结果。
  科研不端是一个世界各国都面对的严峻问题。美国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OSTP)在一份文件中把科研不端行为定义为“在申报研究课题、进行研究、评估研究或报告研究结果的过程中虚构、伪造或抄袭(FFP)”。但《自然》杂志2005年刊发的“科学家的不端行径”一文则指出:科研不端行为的类型远远不止这三种。该文在经验研究的基础总结出科学界最常见的十种不端行为:
  (1)虚构或炮制数据,(2)忽视以人类为研究对象的科研项目所必须遵守的主要伦理要求;(3)隐瞒研究者与利用其研究成果来牟利的企业之间的关系,(4)与学生、研究对象或项目委托人之间存在有问题的关系,(5)未经同意或未加注明地采用他人观点,(6)未经授权使用保密信息,(7)隐瞒与自己此前的研究结论相矛盾的数据,(8)规避以人类为研究对象的科研项目所应当遵守的次要伦理要求,(9)对同领域其他研究中所使用的错误数据或对数据的错误解释视而不见;(10)在资助者的压力下改变研究的设计、方法或结果。
  追求真理是科学的第一原则。上述科研不端行为的共同特性在于,它们都在利益或权力的干扰下偏离了求真之路所要求的客观、中立和诚实品性。在《自然》杂志所发表的另一篇文章(即2008年的“修复科研诚信”)中,作者提出了一些解决之道,包括:培育科学共同体对不端行为的零容忍文化、保护和鼓励举报者、确立明晰和容易操作的举报和查处程序、强化德高望重的科学家对年轻一代的“传帮带”作用、制订和严格实施科学共同体的伦理守则。
  从这些建议来看,它们都将科研工作者的尊严和科学共同体的自治放在首位,并未引入任何外部的、尤其是政党或行政部门的监督。这与西方社会长期形成的学术自治传统完全一致。比如,美国虽有专门针对研究诚信问题而设的ZF机构,比如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下属的“研究诚信办公室(ORI)”,但它们的主要任务是为大学和科研机构查处不端行为提供行政和技术支持,而不是取代学术共同体维护自身标准和纪律的行动。
  伟大的科学家和哲学家莱布尼兹曾经说过:“比任何几何学定理都更加确定的定理是:权力越大,罪过越多”。权力与恶之间的这种确定关联,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制度设计的基本前提: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监督和限制,而且这种限制必须在权力行使者的控制范围之外。在西方社会,除了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等宪政层面的制度设计外,自治的学术共同体和其他职业共同体也使得政治权力的边界得到限定。
  我国的情况正好相反,一方面,政治权力本身拒绝分化,无法形成ZF各部门之间的分权与制衡,另一方面,社会的方方面面都处在政治权力的控制之下,包括学术资源和科研经费的分配。这一政治现实导致了学术不端的中国特色。
  首先,科研经费的分配者与申请者、使用者难以区分,裁判下场踢球的现象屡见不鲜,袁振国只是一个最近的例子而已。防止科研不端的行为的首要规则是防止利益冲突。在科研领域,资助者与研究者、研究者与研究成果使用者乃至研究者的公共角色和私人角色之间都存在利益关联。
  在法治环境下,这些利益关联都必须得到澄清、公开和区隔。比如,每一位经费申请者都必须主动公示自己与审批者之间的利益关联。审批者不仅本人不能申请自己负责审批的项目,而且要在利益关联者提出申请的场合回避。
  教育、科研的行政化以及对行政权力之有效监督的缺失使得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则在我国科研领域的发展受到阻碍。
  其次,组织心理学有一项基本原理:人们更倾向于服从那些他们参与制订出的规则,而不是那些强加给他们的规则。就学术诚信规则的制订而言,所有的利益相关人士,包括教师、学生和教育行政人员,都应当有份参与相关规则的制订。
  在我国,教育和科研机构与“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依附关系使得“学术共同体”根本无法发育起来,更不用说它的自治和自律机制了。
  如果有学术共同体的存在,其成员便有可能意识到:不端行为损害的是整个学术共同体的声誉,每一位成员都有道德义务去揭露和制止自己所知的不端行为。因此,ZF的放手而不是加强控制,是形成学术共同体自律的前提条件。
  第三, 教师和科研人员都是从学生发展而来的,学生阶段的伦理培养决定了整个学术伦理环境的未来走向。如果学生群体中作弊盛行,则国家的科学研究不会有光明的未来。但是,在行政权力和市场力量的两面夹击之下,我国的大学没有足够的自治力量来推行严格的校园伦理标准。这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四,大学教师和科研人员不见得比普通劳动者具有更高的道德水准,但他们总体上更加理性,更能趋利避害。有大量研究表明,环境因素比个体差异更能决定研究者的伦理选择。更具体地说,自己的同事、同行是否因诚信行为而获得荣誉和利益、因不端行为而受到处罚,这比抽象的规则和道德说教对学者的个人选择更有决定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上述通报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最后,为了确保研究经费审批过程的公正性,应当引进“外部评审人”制度。比如,在香港,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下属的研究资助局是科研拨款方面的主要机构。但是,它名义上只是一个“咨询机构”,因为它本身并不“决策”,而将决策权完全交给了各领域的专家小组。这些专家小组中既有本地成员,也有外国成员。这种决策模式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决策结果的公允性。
  不过,应该承认的是,在我国内地,至少在社科领域,国际评审人的介入虽无操作层面的困难,却有决策者意愿和课题本身特性两方面的障碍。就前者而言,存在太多理论上的“禁区”,包括“宪政”。就后者而言,对“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研究”和“中国梦理论与实践研究”之类的项目进行评审,的确也超出了国外学者的理解能力范围。
  作者为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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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学术不端 中国特色 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自然科学基金 中国 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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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nh728 发表于 2013-9-12 14:59:35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市场经济原则已渗透入各个领域,学术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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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ywilliam 发表于 2013-9-13 09:13:17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wnh728 发表于 2013-9-12 14:59
市场经济原则已渗透入各个领域,学术也不例外!!
确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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