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24 青岛人力资源管理
法律将设立“罢工权”,是真的吗?
2013年10月11日,广东省人大网发布了《广东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有关“停工”的规定,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期待。
有人猜想:法律将设立“罢工权”,是真的吗?
在中国近代史中,“罢工”,是一个极为常见的名词。我们耳熟能详的,有粤汉铁路工人大罢工、陇海铁路大罢工、长辛店铁路工人罢工、正太铁路工人运动、省港大罢工,以及安源路矿工人大罢工……
可以说,近代以来,“罢工”一直是与中国革命相始终的。但是,新中国成立之后,先有《共同纲领》,后有“五四”宪法,其中都没有对“罢工权”作出规定。毛泽东1956年首次提出应该将“罢工自由”写入宪法,但直到1975年,这一提议才被付诸实施,而“八二”宪法却将之取消。
2001年3月27日全国人大批准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01年6月27日对中国生效),《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第八条 一、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丁)有权罢工,但应按照各个国家的法律行使此项权利。从此我国在宪法性文件的层面上又认可了“罢工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1年10月27日修改了《工会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虽然提到了“停工”、“怠工”,但没有详细的规定。
在市场经济如此发达的今天,“罢工权”是否有必要重新写入宪法,已成为一个法学界长期讨论的热门话题,广东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无疑使理论界的学术讨论,像“嫦娥三号”登月一样,“停工权”落地了。
法律是对人们行为所设立的标准,即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反之,透过法律的变更,也可以映射出社会关系的变化。
我们有必要观察一下,中国的劳动关系发生了什么变化?
(敬请期待中国劳动关系观察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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