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认为,制度变迁或者制度创新的出现是因为“出现了制度非均衡的机会”,从而一些“企业家”会主动响应这些获利机会,推动制度变迁。这大体上可以理解为,当制度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时,变迁就是必须的。典型的案例就是废除收容遣送制度。
然而,如果说制度本身同劳动、资本等一样属于某种推动经济增长的要素的话,那么这种“要素”一定也有一个边际收益递减的趋势。我们可以把一系列制度看作一个系统,这系统中不同的制度调整时间不同,因此必然出现边际收益递减现象。按照标准的新古典理论,应该进行制度变迁。比如,现行核心期刊制度尽管有一定作用,但是作用明显逐步下降,应该引入更加规范的制度取而代之。
对比前面所言,我们发现,从新古典理论出发和从新制度理论出发,得出的制度变迁的动力或原因是不同的,“阻碍”有时与“收益递减”是无关的。理论上,从“收益递减”角度出发要求制度变迁的速度应该更快、更及时。它们之间的差别究竟在哪里?更进一步地,这涉及到制度选择的机会成本是否可以为至少大部分经济主体所了解。在实践中,我们也可以思考一下,中国进行的诸多制度变迁是因为“阻碍”还是因为“收益递减”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