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聂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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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制度的边际收益递减怎么办?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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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moo 发表于 2006-4-14 18:04: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一切研究,归结到底,都是研究“人”。

追求完备的分析,我们只能得到“人为什么偏偏这么思维”是“因为人偏偏这么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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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shibahuasheng 发表于 2006-4-14 21:06: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疑惑:1.warsky说只要边际收益还大于零该制度还是可以接受的,只是效率很低罢了",但是当在制度变迁中,存在(出现)一种新的替代制度时,即比旧的制度更有效率的新制度时,为什么新的制度不能立刻替代?

   2.制度变迁的过程到底是突变过程还是渐变过程亦或是二者的混合?对此我想到了马哲里的量变和质变原理.不过突变的原因还是不好解释!

   

/www.lxyq.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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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雪叮当 发表于 2006-4-14 23:11: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以下是引用sungmoo在2006-4-14 18:00:00的发言:

“制度的设计需要制度”这一判断将使我们对“制度”的分析永远是不完备的。希冀完备将使我们陷入悖论。

上一判断中的“制度”如果是同一的,则必然带来悖论。制度的效率要以其自身为基础来评价——制度的设计乃至变革将以其自身不变为前提。“非效率的制度”这一概念将自我矛盾。

为了评价某一制度的效率,我们必须引入更大背景的制度,而为了评价这一“更大背景的制度”,我们必须再引入更大更大背景的制度……

(并不成熟,仅供讨论)

从布坎南宪法选择所论述的观点而言,考虑到人类所具备的创造性,制度设计取决于我们愿意生活在何种制度之下。

某一制度效率的评价未必需要引入更大背景的制度,就制度本身预期的目标和现实目标就可以进行其效率评价。也许唯有分析其形成的背景时,需要考虑其所形成的制度环境。即使如此,对制度形成的影响必然不能用制度来解释,最后的环节应该还是人类的行为博弈过程。因为大部分的问题其背后都牵涉到经济利益吧。

暗红尘霎时雪亮,热春光一阵冰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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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moo 发表于 2006-4-15 10:17: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以下是引用青雪叮当在2006-4-14 23:11:00的发言:…某一制度效率的评价未必需要引入更大背景的制度,就制度本身预期的目标和现实目标就可以进行其效率评价。也许唯有分析其形成的背景时,需要考虑其所形成的制度环境。即使如此,对制度形成的影响必然不能用制度来解释,最后的环节应该还是人类的行为博弈过程。因为大部分的问题其背后都牵涉到经济利益吧。

制度的“形成”与“效率”是何种关系?我们是否想以“效率”来解释制度的形成与变革(甚至所谓“合理性”)呢?不以效率的角度,我们是否可以任意说明制度的任意形成?

评价制度的效率,难道可以其自身为制度背景?这样的分析结果则是:“非效率的制度”没有意义(因为它是自相矛盾的)——以自身不变为前提得出自身改变的结论。

“人类的行为博弈”是否也要隐含某种制度性的假设?——博弈结构永远不会是完备的(否则仍会出现悖论:博弈结构的变化以博弈结构不变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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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面来风 发表于 2006-4-15 10:29: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中国的问题更多的是制度本身的问题,即制度设计本身不符合客观事实或偏离事物本身的特征,如张五常所言私产制度是按照财产本身的特征而存在的,如果强求地认为共产制度优于私产制度,却又不考虑共产制度实现的条件,则欲速则不达.

人民公社制度的过程是边际收益递减,进而阻碍生产力的解放,最终被扬弃.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也出现边际收益递减,这两种制度都受到土地边际收益递减的条件约束,解决的办法是把农民向受非土地条件约束的产业转移.这种制度变迁的过程是由各种制度延续的均衡状态的时间所决定的,而非从“收益递减”角度出发要求制度变迁的速度应更快、更及时,除非对新制度的需求增多并出现时间聚集,即要求满足不同利益集团的多种制度在同一时间出现且这些制度有或大或小的冲突之时,制度变迁便进入一种冗乱状态,也即制度变迁速度减缓,阻碍制度变迁。

我认为制度的有效性在于其可以支撑的均衡状态时间足够长,而非加快制度变迁速度,但得尊重客观事实,设计符合事实本身的制度,这是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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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j_pp 发表于 2006-4-16 00:28: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以下是引用sungmoo在2006-4-15 10:17:00的发言:

制度的“形成”与“效率”是何种关系?我们是否想以“效率”来解释制度的形成与变革(甚至所谓“合理性”)呢?不以效率的角度,我们是否可以任意说明制度的任意形成?

评价制度的效率,难道可以其自身为制度背景?这样的分析结果则是:“非效率的制度”没有意义(因为它是自相矛盾的)——以自身不变为前提得出自身改变的结论。

“人类的行为博弈”是否也要隐含某种制度性的假设?——博弈结构永远不会是完备的(否则仍会出现悖论:博弈结构的变化以博弈结构不变为前提)。

数学上早就有哥德尔定理证明了,任何一个公理系统本身都是不完备的。好像偏题了,不过我们讨论的问题触及了现在主流经济学分析的软肋了,从马歇尔开始,经济学家就习惯把一些变量当作不变,然后来研究另外一些变量的变化,其实这在现实生活中是完全不可能的,很多要素都是相互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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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moo 发表于 2006-4-16 10:40: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哥德尔定理并没有说“任何一个公理系统”都是不完备的,而是说“任何一个允许定义自然数的公理系统”必是不完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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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j_pp 发表于 2006-4-17 01:52: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以下是引用sungmoo在2006-4-16 10:40:00的发言:
哥德尔定理并没有说“任何一个公理系统”都是不完备的,而是说“任何一个允许定义自然数的公理系统”必是不完备的。

呵呵,哥德尔定理的严格表述应该是数学的一阶逻辑是完备的,但是在任何一个含有初等数论的形式系统p,1、如果它一致,那么就是不完全的。2、如果它一致,那么一致性在本系统中无法证明。简单的说就是在数学系统中永远存在一些东西,它为“真”,但是无法在这个系统中证明。

由于阿罗-德布鲁定理以后,经济学家习惯于把经济框架建立在数学模型上,那么它的描述必然要受到数学模型的局限性,就像另外一个建立在数学基础上的学科--物理学,霍金也根据哥德尔定律提出了类似的m理论,任务物理学中不可能存在一个能解释一些的超弦理论。我在这里只是做了一个不严谨的猜想,在博弈论和现有经济学研究框架下,会有一些问题我们无法完整的论证和模拟,一点拙见,希望大家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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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moo 发表于 2006-4-17 09:16: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以下是引用lj_pp在2006-4-17 1:52:00的发言:…由于阿罗-德布鲁定理以后,经济学家习惯于把经济框架建立在数学模型上,那么它的描述必然要受到数学模型的局限性,就像另外一个建立在数学基础上的学科--物理学…我在这里只是做了一个不严谨的猜想,在博弈论和现有经济学研究框架下,会有一些问题我们无法完整的论证和模拟,一点拙见,希望大家批评。

个人想法基本与你一致。只是不用“无法完整的论证和模拟”这样的表述。一个系统内“真”的性质不能由其自身来说明,并不表示不能由其他系统来说明。个人的想法是,我们希图以“计算机”的模式来建立的经济学总是不完备的。人高于计算机的地方,恰恰是经济学不能说明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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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moo 发表于 2006-4-17 09:31: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扩展一点说,“博弈论”如果与“计算机”对应(所有博弈论分析皆可由计算机实现),则以博弈论为基本方法的经济学必然是不完备的。

个人以为(不一定对,仅供探讨),哥德尔定理对霍金的启示是“在生存大戏中,我们既是观众又是演员”。如果物理理论是完备的,则它们一定要解释“人脑为什么会建立这样的物理理论”(脑工作原理是物理理论也必须面对的。大脑思维中“真”及“完备”的概念是否可以由大脑思维自身来说明?如果希图这样的结果,就会出现“人脑为什么偏偏这么思维”是因为“人脑偏偏这么思维”的结论——而这一结论被认为是“同义反复”)。人脑及其思维也是物理学的研究对象,因为它们也是宇宙进化的结果,也是宇宙的一部分,以人脑来建立“大一统”的关于宇宙的理论,有着“先天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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