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马克思认为,“劳动力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人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这是不对的。为什么说马克思这一观点是不对的呢?原因很简单,经济学研究所遵循的学术规范,与物理学研究、化学研究和生理学研究等等科学所遵循的学术规范具有一致性,那就是——首先须从其历史的起点、逻辑的起点和现实的起点综合在一起进行研究,不能仅仅从其结果或进程中加以研究。比如,“劳动力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人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这一定义下,劳动力的智力就包含多元因素,诸如人的抽象力、人的推理判断力、人的分析力、人的观察力、人的思考力和人的应变能力等等,继续推论下去,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条件下,假若劳动力是商品的话,那么,劳动力的智力因素就转化为劳动力商品的构成要素——即转化为劳动力商品价值要素了——即具有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二重属性。【注】也就是说,人的抽象力、人的推理判断力、人的分析力、人的观察力、人的思考力和人的应变能力等等的“意识流”,首先都被物化起来,凝固且打包成一种“待售物”,使之具有商品性,它们作为“商品”(待售物),其次它们一方面具有使用价值属性,另一方面同时具有价值和交换价值属性,但关键问题却是人的智力能够“打包”成“商品”出售吗,它们能够做到这一点吗,它们又怎么可能能够做到这一点呢?
同理,劳动力商品的体力,包括各种运动器官在肌肉机能和神经传导的支出,人体组织共有几百块肌肉组成的运动器官系统和几十种神经传导末梢构成的感官系统,它们的支出形式是千变万化的,怎么评估计量呢?为此,但问题仍是人的体力能够“打包”成“商品”出售吗,它们能够做到这一点吗,它们又怎么可能能够做到这一点呢?
如果经济学是一门科学,就须老老实实地承认这一点,并将上述问题作为研究人的劳动力的历史起点、逻辑起点共和现实起点,反之,若不承认这一点,仅是从劳动的过程或劳动的结果,去主观揣测人的劳动本质——即人在生产过程中的体力耗费和智力耗费的总和,这就是一种近似于德国古典式的哲学批判方法,而非现代经济学研究方法了。
在近代科学发展史中,人们常常遇到这类哲学式的批判,例如上一贴关于解释“燃烧”是某种叫“燃素”在起作用的例子,就是一个极好证明。而现代化学证明,“燃烧”并不是某种叫“燃素”的东西在起作用,而是一种强烈的氧化还原反应,其构成三要素是氧气、温度和易燃物,缺一不可。人们只要将三要素一并准备好,燃烧现象就会马上出现!燃烧中根本没有什么“燃素在起作用”。同理,说劳动即是劳动力的耗费,这就如同说,燃烧是“燃素在起作用”,同样的荒谬。
(2)劳动是指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的相互结合,是否较科学呢?不尽然。现代经济学证明,人的劳动并非一定要借助外部的生产资料,才能实现人们的生产性劳动或人们的服务性劳动。特别是人们的知识性劳动或人们的智力性劳动,管理型劳动或文化创造性的劳动,大都极少借助或不借助外部生产资料,也能够完成劳动。写作或诗歌创作,数学推理演算,运用灵敏嗅觉或听觉的劳动等等。例如,优秀画家可以辨识二百种红色,而普通人仅能够辨识十几种红色。
企业所有者拥有自己生产资料,同时也拥有自己个人劳动,但他个人劳动,无法与他实际拥有的企业生产资料的规模相适应,从而需招聘大量个人劳动参与其中。同理,劳动者拥有个人的生理学意义上的生产资料(劳动器官),同时也拥有自己个人劳动,但仅凭他个人劳动,如家庭手工劳动与企业合作劳动这二者相比较,前者无法获取到更多的消费资料。所以,生产资料与劳动力之间的相互分离,是社会分工的必然结果,由此企业所有者与劳动者之间形成利益共同体,并非如马克思所言。二者不全是对抗和对立的关系,也有相互依赖、合作共赢的关系和互助互利的关系。
马克思一再否认劳动成为商品的现实性,反而一再强调劳动力商品的现实性,目的就是为了剩余价值理论奠定理论基石,为剥夺资本而制造舆论贮备。斯密说过,一个合格的钟表修理匠需要十几年的培训,而一个简单的制钉工仅需要一周的培训。为啥二者之间的劳动差别如此之大,就是因为这二者的各自工作岗位的执业要求是不同的,所以,没有企业所提供的工作岗位,也就不会产生出与之相适应的劳动;没有资本主义大机器工业出现与普及,也就没有现代工人阶级的产生与发展,若强制剥夺企业资本,实际是在剥夺人的自由劳动权与择业的自主抉择权,难道不是吗?
【注】
假若劳动力是商品,那么劳动力的构成要素,即体力和智力也无疑具有商品属性及其二重性。马克思说,“劳动力的使用就是劳动本身”,详见《马恩全集》第23卷(资本论第一卷)第201页。既然,劳动力的使用就是劳动本身。那么,劳动力商品的使用,无疑同时涵盖着体力的使用和智力的使用。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条件下,资本对劳动力商品的使用过程,是按照工作时间计量的,是以法定工作日为限的。既然如此,那么在法定工作日内,资本对劳动力商品的使用过程,实质上就是资本对人的体力使用和智力使用的总和。撇开资本对人的体力使用暂且不谈,就资本对人的智力使用而言,表面上看,似乎资本对人的智力使用是按照工作时间计量的,被马克思划分为在法定工作日内的二种不同性质的劳动时间段,其一称之为“必要劳动时间”,其二称之为“剩余劳动时间”,但实际上根本就无法做到这一点。因为,劳动力的智力支出及其构成要素是极为复杂、非常抽象和难以测量的一种“流动态”,诸如人的抽象力、人的推理判断力、人的分析力、人的观察力、人的思考力和人的应变能力等等,岂能将它们的使用过程划分为“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这二个不同性质的工作时间段呢?同理,劳动力商品的体力支出及其构成要素,亦是如此。
一段相声说得好:一只恶狗正要扑咬一个路人,摄影师立马揿下快门,胶片上恶狗被静止了,凝固了、不动了。但是实际上恶狗仍然扑咬着路人。
同理,在劳动力商品的使用过程上,马克思也在采用近似的方法,将资本对劳动力商品的使用包括其智力的使用,在个人主观意识及其文字表述上加以静止和凝固,但实际上,在人的抽象力、人的推理判断力、人的分析力、人的观察力、人的思考力和人的应变能力等等的使用过程上,它们无法被划分为“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的。也就是说,尽管马克思以他本人主观意识及其文字表述,将它们的使用过程重新加以定义,使之成为一种人为的“静止”和“凝固”状态,但实际上,它们使用过程是无法完成这种人为划分的,该划分是德国古典哲学式的绝对精神分析法的体现。
亚当·斯密早就指出过,劳动作为商品价值的尺度,仅是一种内在的尺度,由于劳动本身的复杂性性和多样性,难以测量其耗费的精确度,仅是价值评估的一种参考性指标,无法形成完善的、独立的和精确的价值体系。至于马克思关于“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这一论断,我以为,那仅是源自于马克思本人的“神来之笔”和“天才想象”,是做不得数的。
亚当·斯密还进一步指出,“在大不列颠,现时的劳动工资显然比使劳动者能赡养一个家庭所必需的要多。在这一点上我们要找证据,不必去对可以这样做的最低数目进行繁琐的靠不住的计算。有许多明白的征兆,可以说明劳动工资在这个国家没有一处是受这种与普通人道标准相符的最低比率支配的。”详见《国富论》上册第126页,杨敬年译本。
今天,根据市场经济的社会实践加以重新检验可以证明:马克思关于“劳动力商品价值是由维系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劳动力生产与再生产所需的生活消费资料价值所决定的,....一日的工资仅够维系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一日的生活费用,第二天劳动者不得不再次向资本所有者出卖自己劳动力,...劳动者永远是靠出卖自己劳动力维持生计的人。” 马克思的这一观点,不仅与亚当·斯密关于劳动价格(工资)的观点相悖,而且也与今天劳动(力)市场的实际情况不符,同时也再次证明了亚当·斯密的观点是正确的——劳动者的收入水平的提高与其企业劳动生产力(率)的提升是同步的,居民的收入水平的提高与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的提升亦是同步的,而马克思关于劳动力商品及其价值决定的观点和他本人所做的那些“繁琐的靠不住的计算”,则都是错的。
据我所知,唯有509网友尖锐指出了马克思这一论证法的局限性,并针对于此,大胆地提出自己的质疑,赞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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