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ee_zhong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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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前沿] 【马经现时解释力与践行力】勾结定价如何可能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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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谈了“反垄断法不反垄断、只反企图垄断”之说的由来。说它“莫名其妙”,其实是委婉地说它“荒谬透顶”。这种貌似高深的一语双关,诸如“本法禁止某某垄断行为,但若它确实有助提高效率,便不属垄断行为”式的条文和论断,在反垄断实践中随处可见,常被称为“反垄断双语(double-talk)”。这不仅说明反垄断法还拿不准究竟要反什么,更说明大玩文字游戏是反垄断司法的特征。文字游戏给释法者、兴诉者和辩护者平添收入,代价则由全社会承担。中国将推出的反垄断法能否免落俗套?拭目以待吧。


前面介绍过以专利和研发而做大(by internal growth)的美国铝公司如何获罪,假如还有人对它抱有同情,那么接下来要讨论的,就是更少人同情和理解的商业现象,包括企业间的横向价格联盟、纵向价格联盟、拒绝与第三方交易的合约,以及企业集中兼并等等。本期先谈第一项,即“横向勾结定价如何可能”的问题。


一间女生宿舍,住着八个女孩,相貌性格各各不同。设想其中一位倡议道:“瞧那帮在楼下转悠的臭男生!不能轻易让他们得逞。咱们约定,不上五百块钱的晚餐,不管约谁,谁都不去!”——这就是“卡特尔”。经济学问题是:(1)这联盟对谁有利?对谁不利?(2)若整个宿舍的女生都参加,结果如何?若全校女生都参与,结果又如何?(3)这约定能守得住吗?(4)那些虽然加入,但感觉对自己弊大于利的成员,有何办法绕开?


关于“卡特尔(cartel)”的经济分析,全在这个例子里。着眼点是组成卡特尔的商品是否同质。所谓“同质”,不仅指质量相同,还包括供应的总量、流量和成本都必须相同或非常接近。男女同工不同酬,为什么?原因之一,是女性即使跟男性一样能干,但由于生理和生育等原因,其劳动力供给的流量仍不如男性稳定的缘故。


换句话说,只要供应者的商品(包括劳动力和女人味)是异质的,那么使其利润最大化的最佳定价就不相同,价格同盟便难以为继。若非要把定价不该相同的商品捆起来,以相同的价格出售,那么不在联盟之列、故能合理定价的商品就会卖得更好;而在联盟之列的商品,若偷偷逃离联盟,也会卖得更好。诸位不难以此原理,分析前面的“姐妹联盟”。


那些认为“只要涨价就对供应者有利”的观点,以及认为“若需求缺乏弹性,供应者就会不断涨价”的观点,显然都是错的。不管供应者是不是垄断,也不管需求有没有弹性,每个供应者的最佳定价只有一个。再高再低都会降低他的收益。因此,即使每个成员都答应遵守价格同盟的条款,他们也仍有强烈的动机,去设法调整供应的质量和数量,从而绕过对自己不利的约定价格。


要以消除竞争为目的而结盟,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确认所有潜在的竞争者,然后尽量把他们包罗进来;(2)必须对产量、流量、价格、质量和服务逐一作精确定义,然后让每个成员就其中每个细节都达成共识;(3)必须建立监督违规行为的机制;(4)必须对违规者处以足够力度的处罚。这些条件中任何一条得不到满足,价格同盟就随时会分崩离析。


正因如此,为了消除竞争而进行结盟,比一般人以为的要困难;而已经结成的同盟,若要守住一个不为市场所接受的、因此也不为部分成员所接受的价格,就是难上加难。两个供应者的结盟如此,多个供应者构成的联盟就更是如此。


但是,市场上还有另外一类结盟,其目的不是为了消除竞争,而是为了提高效率。这种有益的结盟,却往往被人忽视。典型的例子是律师事务所。一般人会认为,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企业,但它恰恰就是多个本来可以独自开业的律师,由于认为结成团队对他们更加有利,而通过缔结价格同盟而形成的。如果说价格同盟或勾结定价必然有害,那反垄断执法者首先就应该去控告多合伙人的律师事务所。幸好他们没这么做。但这也不禁令人联想到:在反垄断法看来,企业之间不准做的事情,在企业内部是不是就准做了呢?是。这个话题将在关于“企业边界”的部分讨论。


更讽刺的是,大量本不可能成功的价格同盟,恰恰是由于ZF支持,才得以长期维系。在美国,从酒类贩卖、行医制药,到牛奶、花生、葡萄、烟草、棉花的生产,一概由受ZF支持的卡特尔操纵。工会则更典型。1934年通过的瓦格纳法,不仅授予工会罢工的权力,还授予它阻止非工会会员替补受雇的权力。有时,甚至连暴力阻止别人上班都是合法的。司法者相信,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工会的谈判力不受影响。很自然地,在美国,工会是不受反垄断法约束的,理由是劳动力不是商品。有人会问:旨在阻止对手增产和降价的价格同盟,究竟合不合法?答案是:有ZF参与,就合法;没有ZF参与,就可能非法。


勾结定价如何可能?首先,不是由于当事人见了面、开了会、通了话或交换过眼色,就能使勾结成为可能。法庭确实采用过“侦察意图”的手段。从经济学观点看,那是完全迷失了方向。勾结定价有其自身的天然障碍,成功与否与当事人的意图无关。供应者之间缔结价格同盟的尝试本身是无害的。不应混淆“动机”、“尝试”与“效果”。商人的“动机”都是一样的,“尝试”都是中性的,“效果”则是由市场来显示的。价格同盟可能会成功,如存活的律师事务所,那它就是有效的;也可能不成功,那它就会自动瓦解。同时,社会上存在许多免受市场检验、本来很可能会瓦解、实际却顽固维持的价格同盟,那就是由ZF出面支持的卡特尔。这是说,对于被市场淘汰的勾结,反垄断法是多此一举;对于被市场认可的勾结,反垄断法是错杀良民;而对于被ZF保护的勾结,反垄断法则无能为力。                                                                             文/薛兆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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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解释力 Internal CARTEL Growth Intern 反垄断法 女生宿舍 卡特尔 经济学 grow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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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e_zhonghua 发表于 2014-8-10 20:32:36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clm0600 发表于 2014-8-8 09:22
没有垄断就无法赚钱,或者说,要想长期赚钱,只有保持垄断。
事实上的话,很多垄断其实并不存在,或者说垄断,特别是经济垄断而非类似我国的行政垄断,具有自发的市场甄别力,经过筛选留存的市场构成。

引一段已故经济学伟人科斯老师的话:
科斯(Ronald H. Coase):“我被反垄断法烦透了。假如价格涨了,法官就说是‘垄断定价’;价格跌了,就说是‘掠夺定价’;价格不变,就说是‘勾结定价’”。(Ronald Coase said he had gotten tired of anti-trust because when the prices went up the judges said it was monopoly, when the prices went down they said it was predatory pricing, and when they stayed the same they said it was tacit collusion.  — Source: William Landes, “The Fire of Truth: A Remembrance of Law and Econ at Chicago”, JLE (1981))

不可取的是利用反垄断任意干预市场行为,总有机构跳出来觉得自己是万能的,比市场更懂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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