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谈了“反垄断法不反垄断、只反企图垄断”之说的由来。说它“莫名其妙”,其实是委婉地说它“荒谬透顶”。这种貌似高深的一语双关,诸如“本法禁止某某垄断行为,但若它确实有助提高效率,便不属垄断行为”式的条文和论断,在反垄断实践中随处可见,常被称为“反垄断双语(double-talk)”。这不仅说明反垄断法还拿不准究竟要反什么,更说明大玩文字游戏是反垄断司法的特征。文字游戏给释法者、兴诉者和辩护者平添收入,代价则由全社会承担。中国将推出的反垄断法能否免落俗套?拭目以待吧。
前面介绍过以专利和研发而做大(by internal growth)的美国铝公司如何获罪,假如还有人对它抱有同情,那么接下来要讨论的,就是更少人同情和理解的商业现象,包括企业间的横向价格联盟、纵向价格联盟、拒绝与第三方交易的合约,以及企业集中兼并等等。本期先谈第一项,即“横向勾结定价如何可能”的问题。
一间女生宿舍,住着八个女孩,相貌性格各各不同。设想其中一位倡议道:“瞧那帮在楼下转悠的臭男生!不能轻易让他们得逞。咱们约定,不上五百块钱的晚餐,不管约谁,谁都不去!”——这就是“卡特尔”。经济学问题是:(1)这联盟对谁有利?对谁不利?(2)若整个宿舍的女生都参加,结果如何?若全校女生都参与,结果又如何?(3)这约定能守得住吗?(4)那些虽然加入,但感觉对自己弊大于利的成员,有何办法绕开?
关于“卡特尔(cartel)”的经济分析,全在这个例子里。着眼点是组成卡特尔的商品是否同质。所谓“同质”,不仅指质量相同,还包括供应的总量、流量和成本都必须相同或非常接近。男女同工不同酬,为什么?原因之一,是女性即使跟男性一样能干,但由于生理和生育等原因,其劳动力供给的流量仍不如男性稳定的缘故。
换句话说,只要供应者的商品(包括劳动力和女人味)是异质的,那么使其利润最大化的最佳定价就不相同,价格同盟便难以为继。若非要把定价不该相同的商品捆起来,以相同的价格出售,那么不在联盟之列、故能合理定价的商品就会卖得更好;而在联盟之列的商品,若偷偷逃离联盟,也会卖得更好。诸位不难以此原理,分析前面的“姐妹联盟”。
那些认为“只要涨价就对供应者有利”的观点,以及认为“若需求缺乏弹性,供应者就会不断涨价”的观点,显然都是错的。不管供应者是不是垄断,也不管需求有没有弹性,每个供应者的最佳定价只有一个。再高再低都会降低他的收益。因此,即使每个成员都答应遵守价格同盟的条款,他们也仍有强烈的动机,去设法调整供应的质量和数量,从而绕过对自己不利的约定价格。
要以消除竞争为目的而结盟,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确认所有潜在的竞争者,然后尽量把他们包罗进来;(2)必须对产量、流量、价格、质量和服务逐一作精确定义,然后让每个成员就其中每个细节都达成共识;(3)必须建立监督违规行为的机制;(4)必须对违规者处以足够力度的处罚。这些条件中任何一条得不到满足,价格同盟就随时会分崩离析。
正因如此,为了消除竞争而进行结盟,比一般人以为的要困难;而已经结成的同盟,若要守住一个不为市场所接受的、因此也不为部分成员所接受的价格,就是难上加难。两个供应者的结盟如此,多个供应者构成的联盟就更是如此。
但是,市场上还有另外一类结盟,其目的不是为了消除竞争,而是为了提高效率。这种有益的结盟,却往往被人忽视。典型的例子是律师事务所。一般人会认为,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企业,但它恰恰就是多个本来可以独自开业的律师,由于认为结成团队对他们更加有利,而通过缔结价格同盟而形成的。如果说价格同盟或勾结定价必然有害,那反垄断执法者首先就应该去控告多合伙人的律师事务所。幸好他们没这么做。但这也不禁令人联想到:在反垄断法看来,企业之间不准做的事情,在企业内部是不是就准做了呢?是。这个话题将在关于“企业边界”的部分讨论。
更讽刺的是,大量本不可能成功的价格同盟,恰恰是由于ZF支持,才得以长期维系。在美国,从酒类贩卖、行医制药,到牛奶、花生、葡萄、烟草、棉花的生产,一概由受ZF支持的卡特尔操纵。工会则更典型。1934年通过的瓦格纳法,不仅授予工会罢工的权力,还授予它阻止非工会会员替补受雇的权力。有时,甚至连暴力阻止别人上班都是合法的。司法者相信,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工会的谈判力不受影响。很自然地,在美国,工会是不受反垄断法约束的,理由是劳动力不是商品。有人会问:旨在阻止对手增产和降价的价格同盟,究竟合不合法?答案是:有ZF参与,就合法;没有ZF参与,就可能非法。
勾结定价如何可能?首先,不是由于当事人见了面、开了会、通了话或交换过眼色,就能使勾结成为可能。法庭确实采用过“侦察意图”的手段。从经济学观点看,那是完全迷失了方向。勾结定价有其自身的天然障碍,成功与否与当事人的意图无关。供应者之间缔结价格同盟的尝试本身是无害的。不应混淆“动机”、“尝试”与“效果”。商人的“动机”都是一样的,“尝试”都是中性的,“效果”则是由市场来显示的。价格同盟可能会成功,如存活的律师事务所,那它就是有效的;也可能不成功,那它就会自动瓦解。同时,社会上存在许多免受市场检验、本来很可能会瓦解、实际却顽固维持的价格同盟,那就是由ZF出面支持的卡特尔。这是说,对于被市场淘汰的勾结,反垄断法是多此一举;对于被市场认可的勾结,反垄断法是错杀良民;而对于被ZF保护的勾结,反垄断法则无能为力。 文/薛兆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