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提出的这是依据劳动价值论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原则。
一、“各尽所能,按劳分配”批判
“各尽所能,按劳分配”这个分配原则的漏洞在于,社会主义阶段的劳动者还不是觉悟极大提高的劳动者,还是有很大私心的劳动者。因此,各尽所能,可以作为一个号召性口号,但是不能用于分配原则。
各尽所能与按劳分配之间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按劳分配是按照劳动的多少即按照劳动量来分配商品,也就是说,按劳分配的标准是劳动量。与劳动者是否尽其所能没有关系,劳动者尽其所能了还是没有尽其所能,与按劳分配丝毫没有关系。一个人如果有十分能力,而他用了八分能力劳动,那就按照八分劳动分配商品。如果他所能是十分却用了十二分,透支性劳动,也要按照劳动量给他报酬.
二、"按劳分配,各取所需"确立
根据劳动价值论,社会总商品是社会全体劳动者劳动生产的,因此商品要按照个人付出的劳动量的多少来分配商品。在生产过程中,有的劳动者付出的劳动量多,有的劳动者付出的劳动量可能少一些,因此在分配的时候,人与人得到的商品价值是不一样的——按劳分配。
另一方面,商品是各种各样的,人们的需要也是各种各样的。因此,分配必须按照个人的需要分配,个人不需要的你不要强行分配给他,个人需要的商品用他按照自己劳动所得的货币报酬去购买——各取所需。
这本来是很简单明了的事情,怎么搞的那么复杂?
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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