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成本与沉没成本还是应该分开吧?
否则,经济学应该只留一个叫法(同义反复的词语并不能带来理论上的进步)。
如果现在的行为决策考虑了固定成本的大小(比如追加投资),这样的固定成本就不是沉没成本。
另外,“现在的回报”只是固定成本产生的吗?
我认为《产业经济理论》里面这段分析值得参考:
固定成本和沉入成本有何关系和区别?
第八章第一节中的一段:
我们将把固定成本定义为与生产规模无关的,并对于某个较短的时间长度而言被锁住的(承诺的、沉淀的)成本,这个较短的时间长度定义为“时期”。例如,假定企业决定生产一个正的数量,这要求它要将机器、资本、土地、法定权利、公关和广告服务,以及普通职员固定达一月之久。企业不能在15天内只承担有关固定成本的一半,而使其生产率加倍,然后退出,企业不能停止生产,并在接下的两个星期内节省所剩下的那一半固定成本(而它此后可能会继续生产)。因此,你可以设想一个离散时间模型,在这个模型中,如果企业在每个时期都进行生产,它所要承担的成本是固定成本+变动成本,否则为0。每个时期的实际时间长度表明企业承担成本的时间长度。
老师在下面进一步总结了:
“固定成本”和“沉淀成本”的差别只是程度问题,而非本质问题。固定成本只是在短期内才是沉淀的。
(当然,存在着短期究竟有多短;承诺投资行动的时间长度如何与产品竞争,即价格变动的时间长度加以比较这些问题。当讨论到可竞争性理论时,我们再回到这个问题。)
沉淀成本是在一个较长的时间期界上,能够创造收益流,却永远不能加以回收的那些投资成本。如果企业租用一台机器一个月(或者,企业在可以在购入后的一个月将它卖掉,而不发生资本损失),这台机器便会被列为固定资本;如果这台机器企业无法脱手,它便是一项沉淀成本。
固定成本与沉淀成本的概念是理想化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在短期和永久承诺行动这两种极端情形之间,显然存在一个承诺行动程度的连续统(?拓扑学的不好,疑应为“集”?)。
第二,两种概念都假设,在承诺行动时期内(无论承诺什么),投资成本都不能回收。在实际中,一台机器在二手市场上会具有某一低于其原值的价值。同样,租赁或劳动契约可以不被履约,但需支付一笔惩罚成本。因此,承诺行动决不是一个非此即彼的概念。我们所用的承诺行动时期的真实含义是指这样一个时期,在该时期内,摆脱承诺行动的成本高得足以使这样做是不值得的。为简化起见,我们愿意这样假设:在整个时期中,投资成本是完全沉淀的。
第三,作为一个相关的观点,我们的承诺行动概念主要是一个纯技术概念(虽然通过现存的投入品市场制度集合对立进行了过滤)。在实际中,一家企业再出售其资产或修改其租借或劳动契约的时间,可能还依赖于企业在产品市场上的经营情况好坏以及它在该市场中的战略性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