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sungmoo在2008-8-29 7:21:00的发言:央行将自己持有的(用本国货币换来的)东西(这种东西如果可以是外汇储备,一定也可以是本国政府债券,本国商业票据)再同商业银行持有的“不良”的东西交换,这就是所谓的“注资”(或资产置换)。
且先不管这其中究竟经历了某些具体操作,我们只是看到了最终达到了这一结果。那么,商业银行拿到这些东西,下一步该做什么呢?
商业银行如果把这些东西直接当本国货币在本国使用,或者,用这些东西又找央行换成了本国货币从而在本国使用,显然,这两者无异于本国货币的重复发行。
为了避免上述情况,必须规定,或者(1)商业银行不许动用这些东西(这样这些东西纯粹是一种“花瓶”与摆设),或者(2)商业银行只能在国外动用这些东西——只要在国内动用这些东西,这些东西就有“又回到央行”(从而发行货币)的危险,因为非商业银行的持有人还可能做这些事情——除非央行明确表态不接收(自己曾经换给商业银行)这些东西。
无论怎样,央行必须面对的是,(1)万一央行手里的“不良”的东西彻底坏掉了怎么办(那些曾经放出的货币怎么办,或者将来用什么回笼货币呢)?(2)允许商业银行动用央行换给商行的这些东西,万一商业银行又把这些东西弄成“不良”的东西怎么办?
赞一个, 的确很厉害,也很清楚
这里面国家的特殊性就出来了, 通常债券兑换是要么这个人手里有钱要么这个人手里有债券, 但是国家手里有钱又有债券,
国家完全可以用债券换债券, 但是拿债券的人不接受,只好用钱换,这个就是导致货币的二次发行.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8-29 7:31:35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