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产社会就是乌托邦形态的社会,由于乌托邦财产共有 共同生活,根据乌托邦的财产形式故称之为共产社会。18世纪40年代,欧洲掀起的共产主义建设热潮,他们建造的就是乌托邦形态的社会。共产社会就是乌托邦,乌托邦就是共产社会。
所有的人们挖空心思 想尽办法,建造的就是这种形态的社会。例如:圣西门 傅里叶 欧文······
唯独马克思,建造的不是这种形态的社会,而是生产资料公有,共同生产,根本不是乌托邦形态的社会。
请问:建造共产社会的人,有没有改变共产社会的权利?如果私下改变共产社会的形态,这种形态的社会还是不是共产社会?
如果说形态改变后,不是共产社会,那么他的建造方法还是不是共产主义?
马克思就是私下改变共产形态的人。
请问:建造共产社会的马克思,有没有改变共产社会形态的权利?
如果他改变了共产社会的形态,还是不是共产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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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个比喻:
几十个人,都在讨论建造南京长江大桥的问题,同志们各抒己见,发表各自的建议。
其中一个人叫马头,慷慨陈词 言辞激励发表就一大堆理论。
然而,他的理论建造的不是南京长江大桥,而是南京江边的一个独木桥。
请问:马头建造的是不是南京长江大桥,他有没有私自改变大桥位置权利。
位置改变后是不是南京长江大桥?
如果说不是南京长江大桥,他的理论还是不是建造南京长江大桥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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