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资本存在生产力
马克思告诉我们:“单个劳动者的力量的机械总和,与许多人手同时共同完成同一不可分割的操作(例如举重、转绞车、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等)所发挥的社会力量有本质的差别。在这里,结合劳动的效果要末是个人劳动根本不可能达到的,要末只能在长得多的时间内,或者只能在很小的规模上达到。这里的问题不仅是通过协作提高了个人生产力,而且是创造了一种生产力,这种生产力本身必然是集体力。……因此,12个人在一个144小时的共同工作日中提供的总产品,比12个单干的劳动者每人劳动12小时或者一个劳动者连续劳动12天所提供的产品要多得多。”(《资本论》,第362至363页)
他还指出:“既然劳动者不在一起就不能直接地共同劳动,既然劳动者集结在一定的空间是他们进行协作的条件,那末,同一个资本,同一个资本家,如果不同时使用雇佣工人,也就是同时购买他们的劳动力,雇佣工人就不能进行协作。因此,在劳动力本身集合在生产过程中以前,这些劳动力的总价值或工人一天、一周等等的工资总额,必须已经集合在资本家的口袋里。一次支付300工人的报酬,即使支付的只是一天的报酬,也比全年一周一周地支付少量工人的报酬需要更多的资本支出。因此,协作工人的人数或协作的规模,首先取决于单个资本家能支付多大资本量来购买劳动力,也就是取决于每一个资本家在多大规模上拥有供许多工人用的生活资料。可变资本的情形是这样,不变资本的情形也是这样。”(《资本论》,第366至367页)
他最后说:“工人作为劳动力的出卖者和资本家进行交易时,是自己劳动力的所有者,他只能出卖他所占有的东西,出卖他个人的、单个的劳动力。这种关系,决不因为资本家购买的不是1个劳动力而是100个劳动力,或者说,他不是和1个工人而是和100个互不相干的工人签订合同,而有所变化。资本家无须让这100个工人协作就能使用他们。因此,他支付的是100个独立的劳动力的价值,而不是100个结合劳动力的价值。工人作为独立的人是单个的人,他们和同一资本发生关系,但是彼此不发生关系。他们的协作是在劳动过程中才开始的,但是在劳动过程中他们已经不再属于自己了。他们一进入劳动过程,便并入资本。作为协作的人,作为一个工作机体的肢体,他们本身只不过是资本的一种特殊存在方式。因此,工人作为社会工人所发挥的生产力,是资本的生产力。只要把工人置于一定的条件下,劳动的社会生产力就无须支付报酬而发挥出来,而资本正是把工人置于这样的条件下的。因为劳动的社会生产力不费资本分文,另一方面,又因为工人在他的劳动本身属于资本以前不能发挥这种生产力,所以劳动的社会生产力好象是资本天然具有的生产力,是资本内在的生产力。”(《资本论》,第370页)
通过以上论述,马克思告诉我们:协作可以大大增加产量,而把大量工人集合在一起进行协作,又需要资本的参与;他把这种额外的、无须另外支付报酬的“工人作为社会工人所发挥的生产力”,称为“资本的生产力”。
马克思关于“资本的生产力”的阐述是非常容易理解的:100个劳动者集合在一起劳动,效果远远超过他们分散劳动时的效果之和。如果效果是原来的三倍,那么,100个工人集合劳动的成果相当于300个分散劳动的工人,既然是资本把100个工人集合在一起,那么,资本的作用就等效于200个分散劳动的工人,这200个实际上并不存在的工人提供的生产力,就是“资本的生产力”,而这200个“虚拟”工人劳动创造的价值,就是资本创造的价值,所以,资本也能够创造价值。
“资本的生产力”是一种抽象的劳动能力,一种等效的劳动能力,它不能独立存在,但它又的确存在着。
由于分散劳动的效率极其低下,实际生活中绝大多数劳动者是和资本(私有或者公有资本)结合在一起劳动的,因此人们对“资本的生产力”早已司空见惯,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忽视、甚至否认资本存在生产力,在基础理论中更不能如此。
忽视甚至否认资本的生产力,往往是因为在研究资本能否创造价值这一问题时,选择的基准点不是工人和资本结合以前的情况,而是和资本结合以后的情况。也就是说,只有比较集体劳动的工人和分散劳动的工人在价值创造方面的差异,我们才能真正地看清资本能否创造价值。
然而遗憾地是,正是因为工人和资本结合早已是一个司空见惯、习以为常的客观事实,而分散独自劳动是非主流的劳动方式,所以研究者们不是拿分散劳动(劳动者和资本结合以前的情形)作为比较的基准点,而是用集体劳动(劳动者和资本结合以后的情形)作为判断资本是否创造价值的基准点,显然这是无法得到正确结果的,就如同以青藏高原为基准点测量喜马拉雅山,然后说它只有四千多米高、不是世界第一高峰。
比较细心的读者可能已经注意到马克思在上述论述的末尾使用了一个词“好象”:“劳动的社会生产力好象是资本天然具有的生产力”。马克思使用这个“好象”是因为他认为资本并不存在生产力,资本不能创造价值,尽管他就资本的生产力作了上述非常正确的长篇阐述。
马克思否认资本能够创造价值有以下两个根据:
1,集体劳动可以增加使用价值的生产,但是不能增加价值的生产;
2,劳动生产率提高后,企业创造的价值增加,但是这些“超额剩余价值”仍然是工人的劳动创造的。
尽管这两个论据本身就是相互冲突的,但是我们仍然愿意仔细地讨论一下。
10-2,联合劳动不仅可以增加使用价值的生产,也可以增加价值的生产
马克思说:“在价值生产上,多数始终只是许多个数的总和。因此对于价值生产来说,1200个工人无论是单独进行生产,还是在同一资本指挥下联合起来进行生产,都不会引起任何差别。”(《资本论》,第358至359页)
马克思同时告诉我们:“12个人在一个144小时的共同工作日中提供的总产品,比12个单干的劳动者每人劳动12小时或者一个劳动者连续劳动12天所提供的产品要多得多。”(《资本论》,第363页)
也就是说,联合劳动可以增加产品(使用价值)的数量,但是不会增加价值的生产。
如果我们假设一个劳动者单独劳动时每12小时可以生产一件产品,那么12个劳动者各自分散劳动12小时,一共可以生产12件这样的产品。
如果这12个工人在一起共同劳动12小时(即马克思所说的“一个144小时的工作日”),产品的数量是多少呢?
马克思告诉我们这个数量比分散劳动时“要多得多”。我们已经假设12个人分散劳动时的总产量是12件产品,现在我们假设12个人共同劳动的产量比分散劳动大一倍,即24件同样的产品。也就是说,在联合劳动时,同样的产品只需要分散劳动的一半时间,即6小时就能够生产出来。
现在我们来比较分散劳动和共同劳动创造的价值。
在论及商品的价值时,马克思一再强调:“只是社会必要劳动量,或生产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该使用价值的价值量”(《资本论》,第52页)。他还用蒸汽织布机和手工织布作为例子说明,商品的价值不是由生产这种商品的具体的、个别的劳动时间决定,而是由这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在分析一家率先使用新技术的企业时,马克思再次强调:“商品的现实价值不是它的个别价值,而是它的社会价值,就是说,它的现实价值不是用生产者在个别场合生产它所实际花费的劳动时间来计量,而是用生产它所必需的社会劳动时间来计量。”(《资本论》,第353页)
因此,在某一具体时刻,一种商品只有一个确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论具体生产时花费了多少时间,相同的商品具有相同的价值。
在我们的例子中,尽管工人分散劳动时生产一件产品花费的劳动时间是12小时,比联合劳动的工人长一倍,但是,他们产品的价值和后者一样,不会因为耗费的劳动时间长一倍而具有大一倍的价值。
12个工人分散单独劳动一天只能生产12件产品,但是12个工人共同劳动一天可以生产24件产品,由于产品的价值是相同的,所以,共同劳动创造的价值是单独劳动的一倍。
因此,“对于价值生产来说,1200个工人无论是单独进行生产,还是在同一资本指挥下联合起来进行生产,都不会引起任何差别”,这一说法显然是错误的。
(摘自《资本异论》第十章)
各位假马克思主义请不要在此跟帖批评我的发言。你如果要证明你真心反对剥削,那么先去承诺向马克思基金无偿出资一万元,以便今后向劳动者无偿提供生产资料。投票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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