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300万字拙作《道德经新论》2.00版新增的一节
25、制度观
制度的产生、发展:
制度的层次:
制度的类型、评价:
制度与价值观念、认知状态、生活实践:
制度的效用:
制度的制订:
1,制度的必要性和目的意图
2,制度的价值(对制度的看法)
3,慎重详审
4,简明浑朴
5,制度内质和制订根据
制度观制度指人们制订且遵行的行动准则,是人类文明的基本内容之一,体现在生活实践、交往相处的方方面面。小到家规、大到国制,从器物制造到社会治理,无不蕴涵有制度设定。五千文中老子涉及制度者有32章、38章以及22、25、28、58、59章等。虽然所论不多,但却很有特色。倘若结合相关章节和思想宗旨,即可明晓老子对制度的基本思想、主张,对今日的制度设计也富有启示意义。以下的制度,除非特别指明,均指社会领域或层面的制度。
“制度”一词在先秦文献中并不少见。《国语·周语下》:“钟声不可以知和,制度不可以出节”,《左传·襄公二十八年》:“为之制度”,《商君书·一言》:“凡将立国,制度不可不察也”,但三例中,制是制订,度才是幅度、规矩、标准等今日所说的制度之义。在《管子》和《易传》等文献中(《管子·法法》:“太上以制制度”,《周易》节卦彖辞:“节以制度”),“制度”即今日制度之义。
我国古代非常重视制度建设,这与我国古代的社会状态有关,如国家、地域、人口、交易、习俗等,统一的国家需要统一的制度规范(指基本层面的普适性的制度规范),否则必将混乱离解。先秦文献的《逸周书》、《周礼》、《仪礼》中的许多内容,就是十分详细的制度范本。
制度的产生、发展:38章表明了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上德社会是纯然天德社会,也是完全合乎大道的社会(天德契合大道),根本不需要制度。下德社会是道德觉醒、道德自觉的社会,也用不到制度。上仁社会是用道德教化约束的社会,没有形成制度。上义社会是用社会共识、公平正义约束的社会,实际上就是积淀下来的习惯、习俗和社会压力制约人们的行为,也没有形成制度。上礼社会则是用礼仪规范制约行为,“礼”就是制订的行为准则,就是制度。再往后就是我们补充的法律社会,这更是制度凸显的社会。法律以禁止制裁(即“不可”、“不能”)为主,而礼制则以遵循规范为主(即“可”、“应”)。
38章只是表明,制度是人类社会演变到一定阶段才出现的,但结合17、18章以及五千文相关章节,完全可以推定制度的真实起源。首先是生活实践和认知活动的增进,其次是社会规模或人口地域的扩张,再次是强智阶层的凸显和随之而来的国家(政治社会)的形成,这一条才是制度产生的直接和根本的缘故。因为,在强智阶层凸显和国家形成之前,人们完全可以根据习惯、风俗、道德进行社会调适。而强智阶层凸显和国家形成,必定意味着社会分层、社会分工、利益分歧、趋向各异,而制度就是或者说应该是对“分、异”进行调谐整合、规范约制(28章“大制不割”、4章和56章“解其纷、和其光”)。
制度并非固定不易,这是因为人类社会是变动演化的。人们的生活实践、交往相处、认知水平、思想观念、利益取向无不处于动态变易之中,因而制度也应随之调整,我们下文接着分析。
制度的层次:老子虽然没有直接论述制度的层次,但在一些章节、在整个思想体系中,层次观以及制度的层次是显而易见的。如28章的“大制”和“复归”、39章的“抱一为天下式”、25章的“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39章的“本、基”、14章的“道纪”等等。
最根本当然也是最普遍最恒常的制度,乃是根据大道天德【即老子的“道、德”,更简单说即“常、自然(自性机能、天然自发)”】的。如32章的“始制有名”、28章的“朴散则为器”和“大制不割”、51章的“遵道而贵德”。老子并未阐述这种制度的具体内容,只是提出了制订制度的原则、根据。可以从大道天德的具体性征推衍出制度的基本特质,诸如公正、平等、自由(限制最少)、宽容、利助、调谐等等,参见第五篇“社会和治理一章”。
根据大道天德制订的制度必然也是符合民心民情、民意民生的制度。即便是民主制度下(指老子的大众协商民主,详见第三篇第六章老子民主观一节)民众制订的这种根本制度,必然也是与大道天德符合的制度。简单点说,明道知常之士根据大道天德制订,与普通民众根据自身心意制订的根本制度,是不会有分别的(参见“老子民主观”一节),并且具有普适性、恒常性的特质,是“常”和“自然”的制度。
根本制度之外的制度,则是一些具体适用性的制度,这类制度是应该随着社会发展而调整的。
这就是说,在老子这里,根本性的同时也是普遍适用的制度,具有恒常不易(“知常、袭常”)、合乎天性(“辅万物之自然”)的特质。而具体性的同时也是有限适用的制度,可以随着社会演进和需要而调整,如老子所说的“动善时、事善能”。当然,调整不是频繁的,恰如老子所谓“治大国若烹小鲜”。
制度的类型、评价:上述的制度层次也意味着制度类型,不过,我们这里的制度类型是指三层社会境域中的类型。
人类早期的天德社会(我们称为自然天德社会)是没有制度也不需要制度的,可谓“无制而制”,人们受制于内在的自然德性(德之“自然”、天德自性),自然而然、自发自动。将来人类普遍明道知常之后的天德社会(我们称为自觉天德社会),原则上应该也不需要制度。不过,因为有分工协作,制度还是必要的,再者,倘若将器物制造规程也作为制度看待,那么制度是必然存在的。这时的制度不是为了约束和规范行为,而是能够更好地实现实践目标。
现实境域的制度,是统治阶层或权势阶层(即精英阶层)根据自身利害制订的,具有鲜明的阶层性、偏私性(马克思主义者所称的阶级性)。当然,在不同文化背景、不同历史阶段中,统治阶层制订制度时,还不同程度地考虑习惯习俗、信仰信念、道德伦理、民意民生、具体社会态势和具体适用领域的特点。但无论如何,制度有利于统治阶层的利益、喜好、见识、信念,这一点从老子对统治阶层的批判即可断定。
改良境域的制度,是根据大道天德对现实境域中制度的改善、变革。这种制度有两种形成方式,但殊途同归。其一,明道知常之君(圣人、体道者)根据大道天德、民意民生制订(“始制有名、大制不割、以百姓心为心”等)。其二,明道知常之君奉道守德、民众效仿,一方面形成非制度性的引导、规范,逐渐衍为习惯、风尚(这实际上与礼制产生之前的情形类似);另一方面后人根据圣人行为,定为制度、共同尊奉(54章的“善建者不拔,善抱者不脱,子孙以祭祀不辍”)。今日民主社会的制度,虽然也有许多不足缺陷、有的甚至是根本性的,但程度不同地剔除了统治阶层(政治、文化、经济、宗教等精英阶层)的特殊利益,可以认为是向着理想境域趋近,与老子的改良境域相通、相近。
三种制度其实也蕴涵着制度的评价原则、根据。通常的评价要么根据制度内涵(公正平等之类的价值观念),要么根据制度效用(社会效果、利弊分析),但在老子这里,却是合二为一的。这是因为,根据大道天德行为处事、治理国家(诸如平等、公正、宽容、利助、无私、不争、无为、辅自然、不妄作等等,详见第五篇“社会和治理”、第三篇第五章老子方法论等章节),必定会走向社会和谐有序、民生富足康乐之境(如57章所谓“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因此,根据大道天德制订的制度,不仅具有优良、正义内涵(大道天德就是终极的价值指归、根本的价值依准,详见本章老子价值观一节),也必定造就富足康乐、和谐温良的社会状态。正如我们在社会和治理一章所言,在老子这里,正当方式、恰当路径(即学者们鼓噪的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合体)必然导致有益结果、良好状态(即所谓结果正义)。对于制度来说,制度合理正当(制度正义),也必将造就和谐富足的社会(社会正义)。
因此,制度评价的根据就是大道天德,符合大道天德者就是最好的制度(可简称为“上制”),趋近或类通大道天德者就是良好制度(可简称为“良制”),违逆悖离大道天德者就是拙劣制度(可简称为“恶制”)。具体的评价准则就是公正、平等、自然、利助以及我们所称的“诸无(无为、无私之类)、诸不(不宰、不有之类)”,详见第五篇社会和治理一章。实际上从社会效果、民意民生等去评价,也是同样的结果。因为,如上所述,符合大道天德的制度与优良的社会状态、民生民意对应。另外,对于老子的改良境域,也无妨将评价方式分为两种向度,一是根据大道天德,一是根据社会效果,这是因为,在改良境域,制度内容无法完全做到符合大道天德的程度,因而需要从社会效果再予考量、评估甚至修正。但需要注意,大道天德是根本的依据,虽然不能完全契合,但绝不能悖离违逆,否则就会滑向现实境遇、衍为“恶制”。
制度与价值观念、认知状态、生活实践:任何国家或社会层面的制度都是在一定的价值观念(意识形态)指导下、背景中形成或制订的,也无不蕴涵着价值观念。在老子体系中,大道天德(亦即常、自然)具有终极的、根本的、完善的、恒常的、普遍的价值,根据大道天德制订的制度,也就具有同样的价值蕴涵。这就是前文将其称为“上制”的缘故。这种制度不仅内具公平、正当、平等、自由、无私、无偏等具体价值品质,也将导致社会和谐稳定,民生富足安康。而现实境域中的制度,因为是强智阶层根据自身利害、自身知见、自身意愿而制订,是在德性嬗变异化状态下(德性的嬗变异化详见本篇老子德性论、第四篇人生和处世等章节。简单讲即纯朴之德演变为虚伪智计、纵情贪婪、宰制占有、享受怠惰)的“有为、妄作”。合言之,现实境域的制度,是统治阶层根据自身阶层的价值观念、价值取向、利害考量而兴制。这样的制度就很难或很少具有公正、平等、自由、无私等具体价值品质,通常内具偏私、不公、宰制、邪曲等违逆大道天德的价值品格。按照老子的看法,这种制度本身就是不正当、非正义、有缺漏、有限度,不具有前述的恒常普遍、完善终极特质。故此,一方面必然必定导致社会对立离散、冲突动荡,另一方面必定反复调整,从而加速社会的混乱动荡。当然,今日民主社会中的制度,已经部分地趋向老子的大道天德,情形比历史中的现实境域要好一些。
制度必然与认知状态有直接关系,实际上价值观念也是在认知中形成的(价值观念基于德的“情欲名观”中的“情、欲”,但需要通过“名”识能力来归总和表达)。老子反复告诉人们要“知常、袭常、常自然、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只有在“知、明”的基础上、前提下,才谈得上“袭、守”、“始制有名”。人类历史上制度尤其是根本制度(诸如国家层面的体制、宪法等基本制度)之所以反复改动,也是因为人们尚未知常明真,所以摇摆不定、缺欠甚多。只在近代民主社会形成之后,情况渐有改善。一方面是因为近代科技、社会发展而使得认知水平提高,另一方面是因为民意民生凸显,而根据民意民生制订的制度,必然会趋向于大道天德(当然,整个人类社会依然处于不知常、不明真的状态,德性仍然处于嬗变异化状态,所以根本制度的某些内容还与大道天德违逆悖离)。
所谓生活实践是指分工协作、交往互动、劳动创造、社会治理等生活处世行为。上述的认知状态、价值观念等就是在生活实践中产生和发展演进的,人类的各种习俗、方式、观念、信仰等等,实际上也是在生活实践中萌发并流衍的。生活实践一方面为制度制订提供了现实根据,另一方面提供了检验标准,再一方面也是制度变革和发展的基础。当然,从老子来看,生活实践是现实境域中制度的制订、检验、变革的根据和基础,对于体道证德、知常明真,还远远不够(在器物文明领域要好得多)。也就是说,生活实践中产生的制度及其演进,无法达到天德社会那种理想境域,这是因为知常明真需要特殊的体认方式,即“虚极静笃”中的直观洞明(如果有人将“虚极静笃”也当成实践方式或实践结果,那就另当别论)。
制度的效用:效用指作用和效应。一般来说,制度的作用有禁止和遵循两种,是从两个方面对行为的规范。制度的效应可分为直接效果和连锁效应。直接效果或者简称效果,往往与制度制订时的预期、动机有密切关联,但未必是——往往也不是——通常以为的决定论那样的粗鄙看法(物质世界常见决定论,但在生命领域尤其是人生社会,决定论这种基于物理学的观念通常是不合适的,不可作为人生社会领域的观念。参见本篇第四章老子认知论。人生社会领域需要从系统论、复杂性研究)。所谓连锁效应,是指制度引起的横向联动、纵向影响,这往往是制度制订时无法预见预知的(大多数时候只能预见小范围、小时段的情形,且往往只能预知方向、趋势,而不是具体和准确的效应)。由于社会的复杂性(诸如多样性、关联性、互动性、能动性之类),制度对行为的规范引导必将引发相关行为以及心意、情志的变动和应对(制度并不能也无法规范每一行为,更不能规范人们自主的心灵活动)、进而波及到相关行为活动,这是横向联动。制度对行为的规范作用将会长期存在,并对后生之人具有一定的引导造就作用(“势成之”。需要注意,“势”不仅仅是制度),再加上横向联动产生的效应,将会对社会状态的变动、社会历史的演变产生导向、激发等效用。这方面五千文有大量直接的和相关相通的阐述,可说是老子思想的独特之处。
在老子这里,只要不是根据大道天德制订的制度,只要不是知常明真制订的制度,只要不合“常、自然”的制度,必将逐渐滋生负面效用(实际上在其应用之时就开始了),这是老子辩证法的体现之一。所以老子坚定地主张守道奉德、抱一归根、袭常不妄作、辅自然而不敢为,从而避免祸殃、遗患后世。
五千文中,老子对制度的效用有明确的表述,集中体现在56章的“挫其锐,解其纷,和其光,同其尘”,但主要是“挫其锐、解其纷”(从制度来说,“和其光、同其尘”主要涉及制度制订)。从制度方面分析,“挫其锐”就是禁止、防范,即禁断具有伤害性的行为(比如强力暴虐),“解其纷”就是调谐、化解,即调和冲突、化解纠纷。于是,社会步入和睦安康之境。正如大道调理宇宙万有,宇宙万有和谐有序、自然运演;正如天德调理生命机体,机体健康、活力常具。制度的社会效应就是和谐有序、民生康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