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67382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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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质概念 与 一般概念: [推广有奖]

131
673821000 发表于 2015-8-30 05:13:19
wzwswswz 发表于 2015-8-29 21:38
“许多男人与许多女人相互所有仍然是婚姻。”“群婚,就是许多男人与许多女人之间的婚姻。”““共婚—— ...
1  这些话我说过,我负责解释。

许多男人与许多女人相互所有,(而不为周围的人们所有),就是婚姻。
   婚姻的实际意义就是所有权的问题,就是为谁所有,不为谁所有的问题。

如果这里说的是部落内部的社会,就是没有婚姻的社会。

如果有外面的社会做衬托,比如:一个女子,她的婚姻关系就属于这个部落,而不是其它的部落。

132
673821000 发表于 2015-8-30 05:31:08
wzwswswz 发表于 2015-8-29 18:57
你不是说,在这样的部落中有群婚吗?不是说这里存在着“许多男人与许多女人相互所有”的现象吗?怎么现在 ...
比如:你家的房子,是共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

对于你  你的妻子   你的儿子来说,就是共有财产,就是你们共同的财产。而对于其它人来说,就是“你家的私有财产”,或者说就是“你家人们共有的财产”。到底是我家人们“共有的财产还是私有的财产”?——这就是你提出的疑问。

上面引号中的两句话是完全相反的两个意思,为什么能够同时出现?这样有没有错误?
——没有错误
————————————

再如:万里长城就是中国人们的财产,是中国人民共同的财产。但对于国外人们来说,就是中国人们的私有财产。

到底是中国人们的私有财产还是中国人们的共同财产?——这就是你提出的疑问。




133
673821000 发表于 2015-8-30 05:38:21
包不同 发表于 2015-8-29 21:50
这是唯名论和实在论争论的问题
没错。

我说的是实际,他是在唯名。

134
wzwswswz 发表于 2015-8-30 07:08:24
673821000 发表于 2015-8-30 05:13
1  这些话我说过,我负责解释。

许多男人与许多女人相互所有,(而不为周围的人们所有),就是婚姻。
...
你说的话,你当然有解释权。但你所使用的概念,如无事先说明,就应当符合约定俗成,而不能用打补丁的方式作随意的解释。
按照约定俗成,“许多男人与许多女人相互所有”并不仅仅意味着“不为周围的人们所有”,而且还意味着不为他们中的某个个人所独有,否则,它就不能称之为“群婚”或“共婚”了。
因此,就实行群婚的部落内部而言,不是没有婚姻,而是只有“许多男人与许多女人相互所有”的婚姻,而没有“一男一女相互所有”的婚姻。
你一方面承认部落内部的“许多男人与许多女人相互所有”也是婚姻,另一方面却说存在“许多男人与许多女人相互所有”的部落内部没有婚姻,那岂不是说存在“许多男人与许多女人相互所有”的部落内部不存在“许多男人与许多女人相互所有”吗?

至于你说的内部还是外部,那完全是你自己的想法。我所说的婚姻与共有都是就氏族或部落内部而言的。

135
673821000 发表于 2015-8-30 08:28:59
wzwswswz 发表于 2015-8-30 07:08
你说的话,你当然有解释权。但你所使用的概念,如无事先说明,就应当符合约定俗成,而不能用打补丁的方式 ...
是的。

你家的房子:我一方面说是“你家人们的共有财产”,另一方面说“是你家的私有财产”。

万里长城:我一方面说是“中国人们共同的财产”,另一方面说是“中国人的私有财产”。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说法?——这是位置关系的问题。

如果你站在家庭内部观察这个财产,就是共有的财产;如果你站在家庭外部观察这一财产,就是家人私有的财产。
如果你站在国家内部观察万里长城,就是中国人们的共同的长城;如果站在国外,就是中国人的私有财产。

————————

“婚”的问题也是这样。如果你站在部落内部,就是没有婚姻的社会;如果你站在部落外部看一个女子的婚姻关系,这个女子的婚姻关系就在某个部落。

136
包不同 发表于 2015-8-30 09:34:55
673821000 发表于 2015-8-30 05:38
没错。

我说的是实际,他是在唯名。
你确定清楚唯名论和实在论的观点是什么?

137
673821000 发表于 2015-8-30 09:56:02
包不同 发表于 2015-8-30 09:34
你确定清楚唯名论和实在论的观点是什么?
你说说,避免打叉

138
包不同 发表于 2015-8-30 11:54:56
673821000 发表于 2015-8-30 09:56
你说说,避免打叉
http://baike.baidu.com/link?url= ... esgtfJOudQ7Q4z1hrtK

中世纪经院哲学围绕个别与共相的关系之争形成的两个对立派别。唯名论否认共相具有客观实在性﹐认为共相后于事物﹐只有个别的感性事物才是真实的存在。这派主要代表人物有罗瑟林﹑阿贝拉尔﹐P.﹑培根﹐R.﹑邓斯·司各特﹐J.﹑奥康的威廉等。

实在论断言共相本身具有客观实在性﹐共相是先于事物而独立存在的精神实体﹐共相是个别事物的本质。主要代表人物有安瑟尔谟﹑香浦的威廉﹑托马斯·阿奎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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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认识粗体字那仨,
其他人我不认识,呵呵

139
wzwswswz 发表于 2015-8-30 14:04:55
673821000 发表于 2015-8-30 08:28
是的。

你家的房子:我一方面说是“你家人们的共有财产”,另一方面说“是你家的私有财产”。
你在主贴中说:“婚姻的本质概念是什么呢?——婚姻就是男女之间的占有或相互占有,婚姻就是占有,占有了就是婚姻。”
那么请问,你这里所说的“占有”是不是也由“位置关系”所决定?例如,由一对夫妻相互占有而组成的一个家庭,站在家庭内部,夫妻之间就没有相互占有,所以这个家庭就是没有婚姻的家庭?而只有站在这个家庭外部,夫妻之间才是相互占有的,才是有婚姻的家庭?如果那样,那么你所说的“占有”到底指的是什么?

其次,在一个群体内部,也有个体与群体的位置关系。例如,万里长城为中国人民这个群体所共同所有,如果站在中国人民这个群体内的某个个体的位置上来看,你能说万里长城不为中国人民这个群体所共同所有吗?因此,你就可以把万里长城当作你这个个体的私有财产吗?
同理,部落内部的“许多男人与许多女人相互所有”即便是站在部落内部来看,它也依然是“许多男人与许多女人相互所有”,而不是为某个个体所私有。因此,它依然是“男女之间的占有或相互占有”,按照你的“婚姻就是占有,占有了就是婚姻”的观点,你就必须承认存在“许多男人与许多女人相互所有”的部落内部的社会,也是有婚姻的社会。否则,你就否认了你的“婚姻就是占有,占有了就是婚姻”的观点。

140
673821000 发表于 2015-8-31 15:24:07
包不同 发表于 2015-8-30 11:54
http://baike.baidu.com/link?url= ... esgtfJOudQ7Q4z1hrtK

中世纪经院哲学围绕个别与共相的关系之争 ...
他们是否是在定义事物的概念上引起的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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