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3821000 发表于 2015-9-8 22:25 
两种基本情况的占有,你认为:第一种是那个社会环节反映出来的占有,就是说“占有”反映在社会的那个环节? ...
无论是第一种情况,还是第二种情况,从部落之间来讲,都是是为部落内部的人占有,而不为其他部落的人占有,这是两者的共同点。你不会认为第二种情况同时也是为其他部落的人占有吧?
在分析第一种情况与第二种情况的区别之前,我们先要讨论一下“如果没有外部人们的存在,就不会出现‘占有’这个名词”的意义。假设在一个村子中,有一部分财产属于集体所有,另一部分财产则属于个人所有。对于集体的财产,村子的每一个成员都可以、并且也只有与其他成员一起,才能共同行使对财产的所有权。在这个意义上,每一个成员都是集体财产占有主体中的一员。但对于集体的财产,村子中的任何一个成员都不能它变为自己个人的财产,因为作为单独的个人,他并不是集体财产的独立的占有主体。虽然他可以单独占有他自己的个人财产,但他不能单独占有集体的财产。即作为集体财产占有主体的成员之一,他才属于占有主体的“内部人”,而作为独立的占有主体,他则是集体财产占有主体的“外部人”。否则,法律上何来侵占集体财产一说?难道集体财产的占有主体还存在侵占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的问题吗?
同理,第一种情况与第二种情况的区别也仅仅是从部落内部来看的。第一种情况是“许多男人与许多女人的相互占有”,即50个男人为50个女人共同占有,同时50个女人为50个男人共同占有,而不为其中的某一个人所单独占有。每一个人都是占有主体中的一员,只有与其他人作为共同的主体,才能实行占有,这与作为独立占有主体的个人,是有本质区别的。即作为占有主体中的成员之一,他属于占有主体的“内部人”,而作为独立的占有主体,他则是占有主体的“外部人”。比如,一个男人要对一个或一些女人实行单独的排他的占有,就是不允许的,因为这种占有完全是那个共同占有主体的“外部人”的行为。
第二种情况是50对夫妻,每一对夫妻之间的相互占有,夫妻都是占有主体的“内部人”,而夫妻以外人则属于占有主体“的外部人”。
所以,第一种情况的占有也是完全发生在部落内部的。如果你否认这一点,那么你也就否认了你自己的“如果1——100之间的男女相互占有,那么1——100就是一个部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