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67382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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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质概念 与 一般概念: [推广有奖]

171
673821000 发表于 2015-9-8 16:19:12
wzwswswz 发表于 2015-9-8 14:27
所谓的变为纯碎是你的理解问题。在“1——100”这个部落内部,男女之间的相互占有可以有两种基本情况。
...
第一种情况的占有,反映的是部落之间的占有,这个占有就是共同占有;而第二种情况的占有,反映的是部落内部的占有。千万不要混淆这个概念。
在第一种情况下,部落内部是共有,而不是占有。·····内部共有,内部的社会就是共有社会;部落之间是占有,那么部落之间就是私有关系。

172
673821000 发表于 2015-9-8 16:51:29
wzwswswz 发表于 2015-9-8 14:27
所谓的变为纯碎是你的理解问题。在“1——100”这个部落内部,男女之间的相互占有可以有两种基本情况。
...
第一种情况的占有与第二种情况的占有,都是占有。但反映的位置不一样,第一种占有反映在部落之间的占有,而第二种占有反映的是部落内部的占有。

占有就是私有,这个占有反映在什么位置,什么位置的社会就是私有社会。

社会中没有这样的占有,就是共有社会。

——————————

今天的社会之所以是私有社会,指的就是家庭与家庭之间的社会。婚姻家庭内部的社会仍然是共有社会。

部落就是大家庭。原始社会称之为共有社会,指的是部落内部的社会。事实上部落之间(就是大家庭之间)也是私有社会。

173
wzwswswz 发表于 2015-9-8 21:00:43
673821000 发表于 2015-9-8 16:19
第一种情况的占有,反映的是部落之间的占有,这个占有就是共同占有;而第二种情况的占有,反映的是部落内 ...
你不是说“如果1——100之间的男女相互占有,那么1——100就是一个部落”吗?你不是说“1——100之间的男女相互占有”指的是“1 3 5 7 9……99,为2 4 6 8 10……100所有”吗?你不是说“许多男人占有许多女人,例如:这个部落100个男女,就是50男占有50女”吗?怎么现在又说这种“50男占有50女”“反映的是部落之间的占有”了呢?难道“1 3 5 7 9……99,为2 4 6 8 10……100所有”是一个部落的50个男人占有另外一个部落的50个女人吗?或者是一个部落的50个女人占有另外一个部落的50个男人吗?难道“如果1——100之间的男女相互占有”,那么1——100就不是一个部落,而是两个部落了吗?即“1 3 5 7 9……99”为一个部落,“2 4 6 8 10……100”为另一个部落了吗?
因此,请你首先明确,“如果1——100之间的男女相互占有”,那么1——100到底是一个部落,还是两个部落?如果不是一个部落而是两个部落,那你为什么说“1——100就是一个部落”?如果是一个部落,那么一个部落内部的“50男占有50女”怎么就成了部落之间的占有了呢?

174
673821000 发表于 2015-9-8 21:15:57
wzwswswz 发表于 2015-9-8 21:00
你不是说“如果1——100之间的男女相互占有,那么1——100就是一个部落”吗?你不是说“1——100之间的男 ...
再认真看一遍171楼。

175
wzwswswz 发表于 2015-9-8 21:40:56
673821000 发表于 2015-9-8 21:15
再认真看一遍171楼。
我说的正是171楼与前面各楼的矛盾。
你就直截了当地回答我的问题吧:“如果1——100之间的男女相互占有”,那么1——100到底是一个部落,还是两个部落?

176
673821000 发表于 2015-9-8 21:48:43
wzwswswz 发表于 2015-9-8 21:40
我说的正是171楼与前面各楼的矛盾。
你就直截了当地回答我的问题吧:“如果1——100之间的男女相互占有” ...
这个问题看看168楼。

177
wzwswswz 发表于 2015-9-8 22:00:43
673821000 发表于 2015-9-8 21:48
这个问题看看168楼。
173楼已经提到了171楼与168楼的矛盾,还需要我把它们直接标出来吗?

178
673821000 发表于 2015-9-8 22:25:31
两种基本情况的占有,你认为:第一种是那个社会环节反映出来的占有,就是说“占有”反映在社会的那个环节?第二种基本情况的占有,是那个环节反映的占有?

第一种情况,是不是为这个部落所有,而不为周围人民所有,这是不是本部落与周围人民的关系,出现的名词。

第二种情况,是不是家庭与周围人民的关系,出现的占有名词。

(占有——就是关系名词,就是为谁所有,而不为谁所有。说的本身就是内外之间的社会)


如果没有外部人们的存在,就不会出现“占有”这个名词。(或者说这里的“占有”就失去意义)

179
673821000 发表于 2015-9-9 06:08:05
wzwswswz 发表于 2015-9-8 22:00
173楼已经提到了171楼与168楼的矛盾,还需要我把它们直接标出来吗?
为什么说第一种基本情况的占有反映的是1000人的社会?
答:在占有之前,被占有者可能是这50个人,也可能是这个1000人的社会中其他的异性。这100个男女的相互占有,是反映在1000人社会中的私有,是1000人社会中的占有。
   所有说,第一种情况的占有,是反映在1000人的社会,是1000人的社会中出现占有(这个占有就是私有,这个私有就是我们所谓婚)。
   这个占有是共同的占有,也叫共婚,也叫群婚。100个男女相互占有,那么这100人的社会就是一个部落,就是一家人。
   但内部是共有,那么内部的社会就是共有社会。
   
第二种情况的占有,是部落内部的占有,例如:一男一女的相互占有,就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内部出现占有,内部的社会就变成了私有社会。

结论:

占有就是私有。这种人际关系的私有,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婚姻。

因此说,私有的根源就是婚姻

180
wzwswswz 发表于 2015-9-9 06:39:44
673821000 发表于 2015-9-8 22:25
两种基本情况的占有,你认为:第一种是那个社会环节反映出来的占有,就是说“占有”反映在社会的那个环节? ...
无论是第一种情况,还是第二种情况,从部落之间来讲,都是是为部落内部的人占有,而不为其他部落的人占有,这是两者的共同点。你不会认为第二种情况同时也是为其他部落的人占有吧?
在分析第一种情况与第二种情况的区别之前,我们先要讨论一下“如果没有外部人们的存在,就不会出现‘占有’这个名词”的意义。假设在一个村子中,有一部分财产属于集体所有,另一部分财产则属于个人所有。对于集体的财产,村子的每一个成员都可以、并且也只有与其他成员一起,才能共同行使对财产的所有权。在这个意义上,每一个成员都是集体财产占有主体中的一员。但对于集体的财产,村子中的任何一个成员都不能它变为自己个人的财产,因为作为单独的个人,他并不是集体财产的独立的占有主体。虽然他可以单独占有他自己的个人财产,但他不能单独占有集体的财产。即作为集体财产占有主体的成员之一,他才属于占有主体的“内部人”,而作为独立的占有主体,他则是集体财产占有主体的“外部人”。否则,法律上何来侵占集体财产一说?难道集体财产的占有主体还存在侵占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的问题吗?
同理,第一种情况与第二种情况的区别也仅仅是从部落内部来看的。第一种情况是“许多男人与许多女人的相互占有”,即50个男人为50个女人共同占有,同时50个女人为50个男人共同占有,而不为其中的某一个人所单独占有。每一个人都是占有主体中的一员,只有与其他人作为共同的主体,才能实行占有,这与作为独立占有主体的个人,是有本质区别的。即作为占有主体中的成员之一,他属于占有主体的“内部人”,而作为独立的占有主体,他则是占有主体的“外部人”。比如,一个男人要对一个或一些女人实行单独的排他的占有,就是不允许的,因为这种占有完全是那个共同占有主体的“外部人”的行为。
第二种情况是50对夫妻,每一对夫妻之间的相互占有,夫妻都是占有主体的“内部人”,而夫妻以外人则属于占有主体“的外部人”。
所以,第一种情况的占有也是完全发生在部落内部的。如果你否认这一点,那么你也就否认了你自己的“如果1——100之间的男女相互占有,那么1——100就是一个部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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