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3821000 发表于 2015-9-9 12:25 
在占有之前,被占有者可能是这50个人,也可能是这个1000人的社会中其他的异性。这100个男女的相互占有,是 ...
你不用扯占有之前之后的其他情况,我们就讨论你说的“1——100之间的男女相互占有”的情况。
“1——100之间的男女相互占有”当然是1000人社会中的占有,但它是不是“101——200”、 “201——300”…… “901——1000”等其他部落内部的占有?是不是“1——100”与“101——200”、与“201——300”……与“901——1000”等部落之间的相互占有?你明确回答:是,或不是?
如果是,那么你说的“1——100之间的男女相互占有”就根本不是“1——100之间的男女相互占有”;如果不是,那么它就不仅仅是1000人社会中的占有,而且首先是“1——100”这个部落内部的占有,这样你说的“1——100之间的男女相互占有”不存在于“1——100”部落内部也就不成立了。
另外,提醒你不要忘了自己曾经说过的话:“婚姻就是男女之间的占有或相互占有,婚姻就是占有,占有了就是婚姻。”“群婚就是共婚。就是说群体中的婚姻是共同的。那么群体中的社会就是共有社会。”“群体中的社会,就是氏族或部落中的社会。部落中是共婚,所以部落中的社会就是共有社会。原始部落中的社会就是共有社会,就是因为共婚而出现的共有社会。”
既然“婚姻就是占有,占有了就是婚姻”,那么作为群婚,“群体中的婚姻是共同的”就意味着“群婚是群体内部的共同占有”。否则,如果没有内部的这种共同占有,群体中的共同的婚姻也就不存在。
运用到你所举的例子中,“1——100之间的男女相互占有”当然是“1——100”这个部落内部的共同占有;并且正是因为有了这个部落内部的共同占有,部落中的社会才是共有社会。否则,部落中的社会怎么能够成为共有社会呢?
你现在想把你前面说过的话都收回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