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戚华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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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定价权与定价中心(经济学基础知识)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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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权与定价中心(经济学基础知识)
  (戚华建)

 

现在,我们在很多经济场合或文章中都可以看到关于商品“定价权”的话题。什么是定价权,谁掌握者定价权,定价权是如何“取”得的,这个问题看起来简单,但实际上并不简单,它牵涉到经济学的基础知识和实际的经济实践知识。下面我从经济实践的角度来说明“定价权与定价中心”是怎样形成的。

       如果A希望自己商品的价格要卖得最高而购买B的商品价格要最低,而B也有这种心理,那么显然,A与B两个人自己交换(买卖)肯定是不成功的。因为,如果A交换得到B的商品的价格是最低的,那么显然,B交换得到A的商品的价格就是最高的,这样B是不愿意的。因此,他们就必须要找交易集中的地方与其他人买卖(交易)。显然,交易越集中,买卖的人越多,就越能把自己的商品卖到高价和越能够购买到别人商品的低价。——这个“交易集中”的地方就叫“市场”或“交易所”;所以买卖的人都要集中在“市场”或“交易所”就是这个道理。

  A能知道自己的商品在市场上最高卖是什么价吗,A不知道,谁知道呢,是在市场上(交易所里)经纪的人——就是专门介绍买卖的人——最清楚。因为经纪人既知道前几天的“行情”,也知道今天有多少人要买A的商品,他们愿意出什么价等。

  这个经纪人,在过去的民间集市上,称为“先生”。一般来说,不管张三或李四,只要在这个市场上买卖,“定价”都会由这个“先生”定。这个“先生”也不会乱定价,他是根据“供需行情”来定。什么是“供需行情”,就是报出的价有人“买”;如果报出的价无人买,这不是“行情”,这叫“有行无市”。如果多次报出的价无人买,那么这个“先生”声誉就会受到影响(因为“先生”在社会上是很受人尊重的),所以,真正有声誉的“先生”的报价对“供需行情”的预测往往都是很准的。

  ——大家都认可这个“先生”的“报价”,并且“价”一出来,大家就开始买卖,这个“先生”就“取”得了“定价权”。当然,这个“先生”可以是经纪人,也可以是大宗商品的所有者自己或集团,只要“报价”大家认可,他就“取”得了报价的——定价权。

  同一商品,如果A交易所的报价比B交易所高,而随后整个行情又没有涨价,那么在A交易所购买商品的客户就失去利益;反之,如果A交易所的报价比B交易所低,而随后整个行情又没有跌价,那么在A交易所出售商品的客户就失去利益;这样,买卖的客户就要转移B交易所交易。所以,“报价”的对整个市场供需行情预测的准确与否,成为关系到市场(交易所)存亡的关键。只有当任何其他的与之竞争的交易所的“报价”的对行情的准确判断都无法与某个交易所——竞争——时,某个交易所才成为了——定价中心。

  当然,定价中心的确立,不仅要有对整个市场的——供需行情——有一定的把握,而且还必须有众多客户的压倒优势的资本实力。这就是说,当定价中心某商品报价为M时,而某竞争交易所报价为N,且N<M,(即报价N低于M),那么,“定价中心”的客户就有可能把“竞争交易所”的商品N买过来,反之,如果N>M(报价N高于M),那么就有可能把某商品N卖给它,让它吃不消。

  在今天的市场(交易所)里,买卖现货是赌今天的供需行情,买卖期货是赌明天的供需行情,但不管是今天的供需行情或明天的供需行情,“定价”的根据必须是——供需行情——即买卖的价格(现货或期货的价格);否则,任何人都不会知道要怎样“定价”。

  现在,有种观点认为,一旦某交易所确立了定价中心地位,取得了定价权后,在交易所里交易的商品的价格就不由——整个市场的供需行情——决定,而是由具有定价权的人或机构决定了;这个观点显然是十分荒谬的。大家所以认可市场(交易所)定价权,就是因为交换双方或多方在整个市场的(今天的或明天的)供需行情中,希望得到各自的——最合理公平——的价格。如果交易所可以乱“压价”或“涨价”,或乱“定价”,那么这个定价中心很快就会失去信誉和客户。

  为什么某些国家虽然是某大宗商品的大卖主或大买主,但不是处于交易中心而得不到“定价权”,这就是因为不是处于交易中心的市场(交易所)无法收集到全部的足够的整个市场的——供需信息——和拥有主要的足够的客户源,所以,这个“定价”不具有“权威性”,大家不认可。

  我在上面说过,有人买,有人卖,就是一个供需行情。至于有人要“炒”一个商品的价格(行情),那与“定价权”是无关的。使用“定价权”来定价是根据供需行情决定的,而供需行情是由有人——买卖——决定的,所以,只要有人买卖,不管他是“炒行情”还是“贱卖”,都是一个真实的——市场供需行情。比方说,如果A今天买到某商品价格本来是N,但在结算价格日,B抬高了某商品的价格M,但有人买卖,于是这个价格M就是一个行情。根据结算日的供需行情,A的结算价格就是M。再比如A与B是同一商品出售者,本来A卖的价格是M,但B却愿意卖价格N,并有人买卖,而N低于M,所以“行情”就由M变成了N。而掌握“定价权”的人则根据这种N的“供需行情”定价。——当然A与B的买卖肯定是有一定的代表性的。

  还有人提出,掌握了定价权,就能把自己的商品卖上好价格了,这种观点也不是全部正确的;因为,即使你掌握了定价权,但你不顾——整个市场的供需行情(买卖价格)——而漫天要价,别人不认可,不买你的商品,那么你的定价权也会很快丧失。

  (如果读者想进一步了解什么市场(经济)因素在决定价格,那么请详见我的《交换定律》及参考一些关于“期货交易”方面的知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2-12 10:35:32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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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经济学基础知识 经济学基础 经济学基 基础知识 经济学 经济学 基础 知识 定价权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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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astrade 发表于 2009-2-11 20:07: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看来书读多了就会变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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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椅
sunshine810 发表于 2009-2-12 16:04: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你文中说的是“报价人”机制!
我们必须接受失望,因为它是有限的;但不能失去希望,因为它是无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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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张建平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09-2-13 21:02: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哈哈,戚先生恐怕要解释一下,初次交换如何定价了。例如,一种新产品参与进来的交换、或者两种新产品交换如何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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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
戚华建 发表于 2009-2-14 00:27: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以下是引用张建平在2009-2-13 21:02:00的发言:
哈哈,戚先生恐怕要解释一下,初次交换如何定价了。例如,一种新产品参与进来的交换、或者两种新产品交换如何定价?

张先生,我想先听听您的意见。

给我一个诺贝儿经济学奖,我是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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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张建平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09-2-15 21:07: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以下是引用戚华建在2009-2-14 0:27:00的发言:
以下是引用张建平在2009-2-13 21:02:00的发言:
哈哈,戚先生恐怕要解释一下,初次交换如何定价了。例如,一种新产品参与进来的交换、或者两种新产品交换如何定价?

张先生,我想先听听您的意见。

我的“意见”都在《西方经济性的终结》当中了。简称为“2+2理论”,即两个私有者(甲和乙)交换两种私有物(A与B)。在任何一宗交换当中,都有四个价值(有用性)变量:A对甲与乙各自的有用性(价值)、B对甲与乙各自的有用性(价值),甲和乙各自根据自己的价值判断,然后以“价值不减”为原则确定自己可以接受的交换比例的底线,从而形成一个“价格(交换比例)区间”——即一方是超过多少比例不交换,一个是低于多少比例不交换。

这对于任何“商品对”都一样,不论是否新产品或者对于交换者来说是否第一次交换这种产品。

如果根据历史交换比例或者他人的交换比例确认自己的交换比例,则属于“价值判断困难”或者“价值判断无能”,这不是理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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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戚华建 发表于 2009-2-15 23:02: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以下是引用张建平在2009-2-15 21:07:00的发言:
以下是引用戚华建在2009-2-14 0:27:00的发言:
以下是引用张建平在2009-2-13 21:02:00的发言:
哈哈,戚先生恐怕要解释一下,初次交换如何定价了。例如,一种新产品参与进来的交换、或者两种新产品交换如何定价?

张先生,我想先听听您的意见。

我的“意见”都在《西方经济性的终结》当中了。简称为“2+2理论”,即两个私有者(甲和乙)交换两种私有物(A与B)。在任何一宗交换当中,都有四个价值(有用性)变量:A对甲与乙各自的有用性(价值)、B对甲与乙各自的有用性(价值),甲和乙各自根据自己的价值判断,然后以“价值不减”为原则确定自己可以接受的交换比例的底线,从而形成一个“价格(交换比例)区间”——即一方是超过多少比例不交换,一个是低于多少比例不交换。

这对于任何“商品对”都一样,不论是否新产品或者对于交换者来说是否第一次交换这种产品。

如果根据历史交换比例或者他人的交换比例确认自己的交换比例,则属于“价值判断困难”或者“价值判断无能”,这不是理性人。

张先生,有个“甲”,石油140美金每桶买进,现在跌倒40美金以下,那么这个“甲根据自己的价值判断...然后以价值不减为原则确定...交换底线”,40美金以下卖呢还是不卖?是不是卖掉就不是“理性人”,没有卖掉就是“理性人”?

给我一个诺贝儿经济学奖,我是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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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平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09-2-16 00:27: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以下是引用戚华建在2009-2-15 23:02:00的发言:

张先生,有个“甲”,石油140美金每桶买进,现在跌倒40美金以下,那么这个“甲根据自己的价值判断...然后以价值不减为原则确定...交换底线”,40美金以下卖呢还是不卖?是不是卖掉就不是“理性人”,没有卖掉就是“理性人”?

你又陷入了客观价值论陷阱了。用140元的进价当作成本并据此判断当前价值,这就是传统的、错误的“成本决定法”。但是价值和成本没有关系。

价值是一个因人而异、随时可变的东西,不是一成不变的。

说“价值不减”,第一是指价值判断当事人自己判断的“不减”,并没有公认的价值尺度让你判断是增或减。第二是指在判断当时的结果比较,不是和历史比较,因为价值是可变的,和历史比较没有意义。第三,人的理性表现为按照自己判断的价值采取的“趋利”行为。

所以,甲在他人按照40美元进行交易的时候,自己对手中石油的判断是多少,才是决定他交易与否的关键。此时他如果认为手中的石油价值大于40美元一桶,他就不会卖掉,反之就会卖掉。

如果他预期价格还有可能下降,则也会卖掉,此时他要“避害”。“趋利”和“避害”,是理性人行为动机的两个方面,目标都是价值(自认为的)最大化。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2-16 0:28:07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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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戚华建 发表于 2009-2-16 09:19: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以下是引用张建平在2009-2-16 0:27:00的发言:
以下是引用戚华建在2009-2-15 23:02:00的发言:

张先生,有个“甲”,石油140美金每桶买进,现在跌倒40美金以下,那么这个“甲根据自己的价值判断...然后以价值不减为原则确定...交换底线”,40美金以下卖呢还是不卖?是不是卖掉就不是“理性人”,没有卖掉就是“理性人”?

你又陷入了客观价值论陷阱了。用140元的进价当作成本并据此判断当前价值,这就是传统的、错误的“成本决定法”。但是价值和成本没有关系。

价值是一个因人而异、随时可变的东西,不是一成不变的。

说“价值不减”,第一是指价值判断当事人自己判断的“不减”,并没有公认的价值尺度让你判断是增或减。第二是指在判断当时的结果比较,不是和历史比较,因为价值是可变的,和历史比较没有意义。第三,人的理性表现为按照自己判断的价值采取的“趋利”行为。

所以,甲在他人按照40美元进行交易的时候,自己对手中石油的判断是多少,才是决定他交易与否的关键。此时他如果认为手中的石油价值大于40美元一桶,他就不会卖掉,反之就会卖掉。

如果他预期价格还有可能下降,则也会卖掉,此时他要“避害”。“趋利”和“避害”,是理性人行为动机的两个方面,目标都是价值(自认为的)最大化。


张先生,你的对于价值的观点在理论上是对的,这个观点我们是统一的,你可以从我的“价值定律”中可以看出,但在我的“价值定律”中,“价值R”是可以量化描述的,所以比你的——思辨——描述要进步。再,我为什么说你在——理论上——对的,因为在实际经济交换中,决定一物品出售与否还要看——能不能用更低的价格——买回来。如果我现在140买进40元卖出是亏了,但我又可以30元买回来,我这样一直在买卖,我就有可能把亏掉的钱赚回来了。——所以,在经济交换中,价值(价格)的比较是——多向——的;而不是仅仅是“自己对手中石油的判断是多少,才是决定他交易与否的关键”。

给我一个诺贝儿经济学奖,我是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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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平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09-2-16 09:35: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以下是引用戚华建在2009-2-16 9:19:00的发言:
以下是引用张建平在2009-2-16 0:27:00的发言:

张先生,你的对于价值的观点在理论上是对的,这个观点我们是统一的,你可以从我的“价值定律”中可以看出,但在我的“价值定律”中,“价值R”是可以量化描述的,所以比你的——思辨——描述要进步。再,我为什么说你在——理论上——对的,因为在实际经济交换中,决定一物品出售与否还要看——能不能用更低的价格——买回来。如果我现在140买进40元卖出是亏了,但我又可以30元买回来,我这样一直在买卖,我就有可能把亏掉的钱赚回来了。——所以,在经济交换中,价值(价格)的比较是——多向——的;而不是仅仅是“自己对手中石油的判断是多少,才是决定他交易与否的关键”。

你的价值定律一文我详细看过,我们的观点有根本的差异,并不统一。

首先:我们关于“价格”“价值”的概念都不统一。我是严格区分价值与价格的。前者是人对物的有用性的评估,后者是两个人交换两种物的交换比例。

其次:价值比较是在交换那个时点上横向进行的,而不是历史纵向比较。(一),国民经济的最终核算是gdp,即最终消费,不考虑你说的中间流通反复交换的情况;(二),的确现实中存在对未来价值的预期,但是那只是预期,真正交换的时候,他评估的是当前的价值关系,因为他无从知道未来交换对方对价值的评估情况,基于这种单方面评估做出的交易,其实具有明显的“赌博”性质,已经不是经济学正常考虑的“交换”了。

之三:在价值是有用性的价值定义之下,价值的主观性决定了价值的不可核算性,因此,历史价值量不可能成为会计核算的依据(换句话说,会计学上的在“折旧”等办法都是缺乏经济学价值理论基础的“技术性”办法),只有当前时点上以等值货币计算的货币量才可以用于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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