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he_z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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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剩余价值论是乱用等价原则推导出来的荒谬产物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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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_zr 发表于 2016-1-6 12:20:53
wzwswswz 发表于 2016-1-6 10:01
不管你如何理解,马克思从来讲的就是工人拿来与资本家工资相交换的只是他的劳动力,而不是他的劳动,因为 ...
你就阿Q都不如的智力,理解不了马氏劳动力价值与劳动价值之间的精妙之处,也没什么奇怪,所以别人怎么去分析揭批马氏的用心,对你来说也必然是对牛弹琴。内行看门道,你一个外行凑个热闹吧,你再怎么吼叫一百遍也是白搭。

“作为对象的物”,这里“对象的物”是人都懂得是承接上文的劳动对象的物,你那阿Q不如的智力却要去扯资本的物,那是人干的吗?况且,本文虽然说的是经济学内容,可是毕竟是一篇杂文。遣词造句,当然以读者听得懂为准,你理解不到,还肆意歪曲,罢了还振振有词,你这种禀性在人品中说恶劣也不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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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zwswswz 发表于 2016-1-6 12:51:01
he_zr 发表于 2016-1-6 12:20
你就阿Q都不如的智力,理解不了马氏劳动力价值与劳动价值之间的精妙之处,也没什么奇怪,所以别人怎么去分 ...
你主贴中讲的可是“马克思……错误的将等价原则援用于劳动力与劳动对象关系上”,你的标题也叫做“马克思剩余价值论是乱用等价原则推导出来的荒谬产物”,那不明摆着你认为马克思是“乱用等价原则”来推导的吗?但在事实上,马克思只有在劳动力与工资的交换上运用过等价原则,而在工人与资本家的其他关系中从未使用过等价原则,除了劳动力与工资的交换也从未讲过还有什么劳动的交换。所以你说的话根本就是你的主观臆断。这和阿Q听见别人说“光”、“亮”就说别人说的是“秃”有什么两样。
劳动对象既指原材料,又指原材料转变的产品,是人都听得懂。劳动对象只是之前之后的存在方式不同而已,也就是由一种使用性向另一种使用性转变而已,作为对象的物,哪里不同?
睁大眼睛看看清楚,你说的“作为对象的物”所承接的不仅仅是劳动对象,还包括了劳动产品,白纸黑字,还想抵赖吗?
写的不管是不是杂文,遣词造句里反映出来的就是你的基本理论素养。“劳动对象”一词在你的主贴中出现了多次,每一次都用错了。更关键的是当别人指出你用错了“劳动对象”后你还死不承认,这就足以证明你的基本理论素养差到了极点。
自己说过的话,不仅矢口否认,还反咬一口,人品也差到了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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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fw 发表于 2016-1-6 17:20:46 来自手机
“等价交换只在理论上存在,实际不存在。马克思把这个弄错了,认为实际上也存在。”
土灶先生看得深,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下确实不存在等价交换,马克思把这个原则糊里糊涂地从斯密那里接过来确实是错误的。事实上不等价交换原则才是资本运转的全部秘密之所在。这点马克思没有看到,楼主也没有看到。正如楼主所说,劳动与工资的交换完成后就不应再参与劳动与“劳动对象”的交换,劳动对象的在市场的交换是资本家的事情,已与劳动者无关。这是对的。接下来楼主会说,资本家将用属于自己的劳动产品去进行下一个等价交换,两个都是等价交换所以不存在剥削。但是,楼主和马克思都错了。事实上劳动与工资的交换和商品与货币的交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都是不等价交换才能维持资本主义经济的正常运转,前一个不等价表现在劳动力市场上资本对劳动力的紧缺优势地位造成廉价劳动力的不等价交换,后一个表现在商品在市场的供不应求造成买方亏损的不等价交换,资本主义若失去了这两个不等价交换是无论如何玩不转的,一旦进入等价交换循环轨道就要灭亡并进入共产主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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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_zr 发表于 2016-1-6 18:00:28
wzwswswz 发表于 2016-1-6 12:51
你主贴中讲的可是“马克思……错误的将等价原则援用于劳动力与劳动对象关系上”,你的标题也叫做“马克思 ...
关于交换原则援用问题,你看不懂就继续品味119楼以上的回复,此处不再重复。

劳动对象既包括劳动原料,又包括劳动产品,作为劳动对象的物,本文具体取当中哪个方面的内容,这只能是具有阿Q智力水平以上的人才能理解。换句话说,本文不是写给你这类人看的,你再怎么嚎叫也就当作凑热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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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_zr 发表于 2016-1-6 18:43:28
yangfw 发表于 2016-1-6 17:20
“等价交换只在理论上存在,实际不存在。马克思把这个弄错了,认为实际上也存在。”
土灶先生看得深,资本 ...
首先,本文就列举了等价原则和不等价原则的来源,事实证明这两种原则皆是普遍存在,否定之一或对比谁更正确,属于枉顾事实的行为。

其次,你没有理解马氏借劳动力与工资交换的表面等价,在揭示着其背后的劳动力与劳动交换的不等价,所以你才认为是“错的”,实际是你错了。马氏把劳动力与工资,劳动力与劳动这两组关系视为交换关系,然后援用等价原则进行评判,这样的援用评判方法一点没错。

再其次,那么马氏到底错在哪里呢?是错误的把劳动力与劳动当作交换关系,然后错误的援用等价原则。既然劳动力与劳动不是交换关系,其援用等价原则推导的“不等价”结论,即剩余价值论,不就是本文所揭示的荒谬产物了吗?

126
wzwswswz 发表于 2016-1-6 19:14:40
he_zr 发表于 2016-1-6 18:00
关于交换原则援用问题,你看不懂就继续品味119楼以上的回复,此处不再重复。

劳动对象既包括劳动原料, ...
你再解释得天花乱坠也没用,你拿不出马克思的原话来,你的“马克思……错误的将等价原则援用于劳动力与劳动对象关系上”就是毫无根据的主观臆断。

在资本家与工人的关系上为考察对象,劳动力和劳动对象都是资本家从市场上买来的,经过工人的劳动后,劳动对象就转化为了劳动产品。这个劳动产品是否有可能作为原材料成为下一个生产过程的劳动对象与当前考察的这个劳动过程是完全无关的,况且,这个劳动产品还可以是进入消费过程的消费资料,或者可以是进入下一个生产过程的劳动资料。因此,你把经过劳动生产的劳动产品称之为劳动对象,完全是你缺乏经济常识的表现。你越狡辩你就离学术越远,不仅在学识上里学术越远,在为学态度上离学术也越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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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he_zr 发表于 2016-1-6 23:39:34
为什么马克思对劳动力与劳动对象(劳动产品)的关系认识不清,导致其援用和推导出荒谬的理论,从马克思的思想认识根源去找,或许也可以找到某种答案。

在人类自然经济状态下,生产都是自给自足,规模小,分散而又少有专业化分工,以至于形成的思想意识是,谁生产,产品归属,天经地义。而当社会进入资本主义时期以后,随着机器的普遍使用,生产规模逐渐扩大,生产事项已不能由单个个体所能完成,而且专业分工越来越细,这就势必出现了由多人共同产生的协作生产形式。那么在这种多人的生产形式中,一方面生产事项出现协议分工,出现直接的生产者和间接的劳动者,这两者之间形成委托代办关系,即“委办关系”;另方面,劳动产品必然要分配给不同的生产者和劳动者,也同时产生了物权概念。

这样,原来自然经济单人生产那种“谁生产,产品归谁”的思想意识,也就不适应“谁生产,产品不一定归谁”的大规模协作生产形式了。

可见,马克思的思想意识仍停留在自然经济单人生产模式上,还没有向商品生产的协作生产形式转变过来。通俗讲,马克思的思想意识还是个小农意识,不知“委办关系”和物权分属概念。

128
罗鹏 发表于 2016-1-6 23:56:41
he_zr 发表于 2016-1-6 23:39
为什么马克思对劳动力与劳动对象(劳动产品)的关系认识不清,导致其援用和推导出荒谬的理论,从马克思的思 ...
一句话概括:为什么产品不归雇佣劳动者,因为他们的劳动力付出即劳动,其所有权已经不归他们了。这是劳资协议的结果。
至于某些劳资纠纷,那是因为劳资协议往往是且不可能是事无巨细都规定好了的,用术语说,就是“不完全合同”。这是马徒们不能理解的,他们的脑部不够发育。
另一方面,某些劳资纠纷,比如老板欠薪,那是破坏协议的行为,被拖欠工资的人当然有理要求老板支付工薪。而在这个奉行马氏理论之地,竟然还有“恶意讨薪”罪名,真是匪夷所思。

129
1993110 发表于 2016-1-7 09:52:11
罗鹏 发表于 2016-1-6 23:56
一句话概括:为什么产品不归雇佣劳动者,因为他们的劳动力付出即劳动,其所有权已经不归他们了。这是劳资 ...
一句话概括:为什么产品不归雇佣劳动者,因为他们的劳动力付出即劳动,其所有权已经不归他们了。这是劳资协议的结果。


所以说,资本剥削是合法的,并且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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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鹏 发表于 2016-1-7 10:47:42
1993110 发表于 2016-1-7 09:52
所以说,资本剥削是合法的,并且是合理的!
产品不归雇佣劳动者,就是剥削?那很好办,只要不受雇于人,不就不被“剥削”了嘛,又没人逼你去做雇员,逼你签订劳资合同。你说你没有生产资料,那是你自己的事情,你可以先用纯劳务挣钱,再用这钱开你自己的买卖,或者有了一定信用,借钱开你自己的买卖。你不走正路,那就没办法了。
从另一个合作形式讲,出资者也不占有劳动产品呢。一个人B向另一人A借款,买了机器设备,B用这些资料和自己的劳动,制作的产品,就只归B所有,不归A所有。这是劳动雇佣资本的例子,非常普遍的借贷交易,就是这样的。
重要的是各方都不得互相强制,没了强制,天下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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