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jhm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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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央行负债表的问题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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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moo 发表于 2009-3-20 23:27:00
以下是引用wuzhijing4024在2009-3-20 21:10:00的发言:

http://finance.sina.com.cn/review/20090320/05416001480.shtml

3月18日,美联储公开市场委员会在今年的第二次例会后发布的声明中宣布,为改善私人借贷市场的条件,将在未来6个月内买入总额为3000亿美元的美国长期国债

  美联储是第三家宣布直接购买美国财政部发行的国债的央行,之前英国和日本央行宣布将直接购买该国财政部发行的国债(或政府债券)。一时间,美国国债价格随之飙升,10年期国债收益率下跌了47个基点至2.54%;美元兑其他主要货币也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下跌,截稿时欧元对美元已经达到了1.35美元的高位,美元对日元也下降到95.44。

如何从美联储宣布“购买国债”推出“直接向财政部购买国债”?

可否列出相关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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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国奇 发表于 2009-3-21 00:19:00
以下是引用sungmoo在2009-3-20 23:04:00的发言:
以下是引用曹国奇在2009-3-20 18:10:00的发言:最终就是我的提问:纸币是国家的信用(政府执行),为何这个信用却要国家向私人购买,还要支付使用费(利息)?

央行的行为越像一个商行,其政策手段越市场化。你自己不也想说美联储是“私行”吗?

“国家信用”的关键体现在于:如果央行的资产(如你说的“向私人购买的信用”)亏损了(没有信用了),还是由财政当局弥补损失。

这么说央行可以乱发货币了,反正亏了是国家来赔,赚了是他自己的。这是什么逻辑?这好比老板请人当经理,结果公司赚了是经理的,公司亏了是老板的,这合理吗?

再说,政府自己不能发钱,用什么这种弥补央行的损失?

难道你能说美联储是我国这样的央行吗?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3-21 0:31:17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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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国奇 发表于 2009-3-21 00:26:00
我理解在本贴中的问题是:央行既然是代替政府发行国家的信用,那么其发行的信用只能无偿给予政府,而非记录成“负债,——政府差他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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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moo 发表于 2009-3-21 00:50:00
以下是引用曹国奇在2009-3-21 0:19:00的发言:

这么说央行可以乱发货币了,反正亏了是国家来赔,赚了是他自己的。这是什么逻辑?这好比老板请人当经理,结果公司赚了是经理的,公司亏了是老板的,这合理吗?

再说,政府自己不能发钱,用什么这种弥补央行的损失?

难道你能说美联储是我国这样的央行吗?


(1)美联储确实不是我国这样的央行。

(2)美联储是你所说的“私行”。

(3)财政当局自己不能发货币,但财政当局有税收,就我国而言,政府是用税收弥补央行资产损失的。

(4)既然你认为上述做法不合理,你就知道更不可能“均分掉外汇储备”了——分掉了,也无非还得用财政来补这个窟窿。只不过兜了一个外汇储备的圈子。

(5)就我国来说,央行资产的收益也归属于政府,而不是“赚了归自己,亏了国家赔”。

(6)就我国来说,央行资产是低风险低收益的资产。

(7)就我国来说,如果有人想用外汇储备搞高风险高收益活动,他们必须用低风险低收益资产同央行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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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moo 发表于 2009-3-21 00:53:00
以下是引用曹国奇在2009-3-21 0:26:00的发言:我理解在本贴中的问题是:央行既然是代替政府发行国家的信用,那么其发行的信用只能无偿给予政府,而非记录成“负债,——政府差他的钱”。

理解错误。

负债,怎么成了政府差他的钱?

“发行国家信用”的过程,无非是信用(凭证)交易的过程。

央行吸入民间信用凭证——从而形成各种央行资产,投放国家信用凭证——从而形成各种央行负债(比如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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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moo 发表于 2009-3-21 01:02:00

简单说(前面已经说过了),“国家信用”不是免费午餐,不是大风吹来的,要有真实信用凭证基础。

如果央行从公众那里吸入了高风险-低收益的信用凭证而向公从投放了自己开出的信用凭证(代表国家信用的凭证——比如货币),这也无非是在滥用国家信用。

这种道理很难懂吗?

为了保证国家信用,央行必须保证自己资产的安全(赢利性相对于安全性是次要的)。财政当局只是作为最后的保证而已。

当然,如果央行不关心自己资产的安全,等价地说,央行在滥用国家信用,也无异于投放了缺失信用的货币——这实质上正是“货币none本位”而非“货币信用本位”(央行都不在乎信用了,何谈信用本位?)。而投放缺失信用的货币,正是通货膨胀税的由来。

这时,央行充当了财政职能,无非兜了一个本国货币的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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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moo 发表于 2009-3-21 01:32:00

真地出现了由财政当局来弥补央行资产损失的情况——财政当局这种行为是为了保证国家信用不缺失,这已经表明央行之前滥用了国家信用而造成信用缺失。由于财政当局弥补损失最终动用的税收,公众因此被多征了税。

“向公众均分外储(央行资产)”,恰恰是造成央行资产损失(信用缺位)的行为,公众从分外储中得到的好处,会被为弥补损失的财政税收所抵扣。

如果连财政税收都不肯作最后的信用担保,货币所代表的“国家信用”又从何谈起呢?“国家信用”有何依据呢?

一句话,不是有人高喊“货币代表国家信用”,这个人就能保证“货币代表国家信用”的。

你高喊路边的一块石头代表你个人的全部信用,你如何才能让别人相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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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国奇 发表于 2009-3-21 02:06:00
以下是引用sungmoo在2009-3-21 0:50:00的发言:
以下是引用曹国奇在2009-3-21 0:19:00的发言:

这么说央行可以乱发货币了,反正亏了是国家来赔,赚了是他自己的。这是什么逻辑?这好比老板请人当经理,结果公司赚了是经理的,公司亏了是老板的,这合理吗?

再说,政府自己不能发钱,用什么这种弥补央行的损失?

难道你能说美联储是我国这样的央行吗?


(1)美联储确实不是我国这样的央行。

(2)美联储是你所说的“私行”。

(3)财政当局自己不能发货币,但财政当局有税收,就我国而言,政府是用税收弥补央行资产损失的。

(4)既然你认为上述做法不合理,你就知道更不可能“均分掉外汇储备”了——分掉了,也无非还得用财政来补这个窟窿。只不过兜了一个外汇储备的圈子。

(5)就我国来说,央行资产的收益也归属于政府,而不是“赚了归自己,亏了国家赔”。

(6)就我国来说,央行资产是低风险低收益的资产。

(7)就我国来说,如果有人想用外汇储备搞高风险高收益活动,他们必须用低风险低收益资产同央行换。

(1)政府的税收只是归还政府向央行借出的货币(国债)的本金和利息,而不是赔偿央行的亏损。

(2)“均分掉外汇储备”与这里讨论没有关系。这里是讨论现有货币发行理论和机制有什么问题。

(3)既然“就我国来说,央行资产的收益也归属于政府,而不是“赚了归自己,亏了国家赔”。”,那么我国政府发行国债为什么不能由央行直接购买?会要由商行直接购买?如果是为了政府集资由商行买的对的,因为这样不改变系统的货币量。但是这不是绝对的,一部分国债肯定是由央行掏钱买的,只是假借商行的那只手,表面看起来是市场运作。

刚才看到一文,文中说在货币理论中央行是不能从事盈利性买卖的,与阁下这里谈到的不符。

(4)前面已经指出过在负债表中“货币发行”是单独项,阁下解释说是央行购买黄金外币等不是货币发行,是货币投放。现在阁下又强调“国家信用不是免费午餐,不是大风吹来的,要有真实信用凭证基础”,我实在闹不明白货币发行、货币投放和不是免费午餐三者间的关系。

我总觉得阁下在讨论时没有将发行性央行与政策性央行(或银行的银行)分割开来。作为理论要求,这二者应该是两个独立的机构,只有这样才不会出现现在这种既是裁判又是运动员的局面。

(5)如果说央行借的别人的钱是央行的负债(央行欠的别人的钱)可以理解,则央行用纸币兑换别人的物品也记录成负债就不可以理解。那么请问:央行每年新增加印制的货币发行后(假如是发给政府),在负债表中是什么项?

(6)在我国,央行和财政部一样,都是政府的附属机构,它除了必要的办公资产外,再何来资产?它要资产干什么?要知道,任何国家是不会因债务问题而破产的,因为它没有企业那样的资产,不存在资产买卖。但是如果央行是私行,则它只是一个企业,便有资产了,可以破产。

最后我认为,如果坚持货币的信用是国家的信用,那么在理论上印制和发行这种信用的央行只能是政府的附属机构,不能私人银行。如果国家信用是由私行代替印制和发行,则政府不能因此而欠私行的钱(本金和利息)——即不存在用税收向央行还钱的问题。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3-21 2:25:02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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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moo 发表于 2009-3-21 07:43:00
以下是引用曹国奇在2009-3-21 2:06:00的发言:最后我认为,如果坚持货币的信用是国家的信用,那么在理论上印制和发行这种信用的央行只能是政府的附属机构,不能私人银行。如果国家信用是由私行代替印制和发行,则政府不能因此而欠私行的钱(本金和利息)——即不存在用税收向央行还钱的问题。

央行是政府的附属机构,不代表,“国家信用”可以空洞无物,不代表,央行可以滥用国家信用,或者说,投放国家信用时,靠且只靠政府税收维持并保证信用。

由私行代表“国家信用”,不代表,私行不可以在公开市场上购买政府的债券从而成为对政府的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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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moo 发表于 2009-3-21 07:46:00
以下是引用曹国奇在2009-3-21 2:06:00的发言:(1)政府的税收只是归还政府向央行借出的货币(国债)的本金和利息,而不是赔偿央行的亏损

在中国,政府的税收不仅要归还国债的本金与利息(谁最后持有国债,谁最后获得本金与利息,至于谁最后持有国债,不是关键问题),还对为央行承担最后担保人的角色(而央行的资产的收益也归属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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