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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发展] [灌水]经济学的童话之四十八——谁来齐家治国 余斌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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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以农业为主的旧中国,家庭是一个生产机构,可说是一家公司。虽然雇用劳力或租用土地的安排早已存在,但大致上生产要素是长者的私产。子女也是父母的私产,一家之主是父亲。一方面看,子女算是奴隶了。”[1]</p><p>   然而,公司之主与一家之主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差别。公司之主并没有辛勤劳作来养活他的员工,而一家之主的父亲则要努力地养活一家人。</p><p>   相比之下,陈志武认同旧中国父母的养育之恩,但他将它视为“父母对未来的投资,又是为未来买的保险”,“儿女是人格化了的金融品种”[2]。在陈志武看来,旧中国的父母养子只是为了防老,而西方家庭里生小孩则是出于感情、出于对小孩的爱。</p><p>   但是,如果西方家庭生小孩真是出于对小孩的爱,为何那里有众多的单亲家庭,那些家庭的小孩不正是被父母中的某一方所遗弃吗?而且这种无私的爱岂不是还与西方经济学对人性的自私自利的规定相矛盾吗?</p><p>   实际上,对于中国的孝文化而言,最重要的并不是陈志武一知半解的养子防老,而是传宗接代。诚所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所以,中国的父母愿意为儿女们做出非常大的牺牲,以至于从金融学的角度来看,这种投资回报是不值得的。</p><p>   张五常说,“旧中国以伦理治国,不用法治,还有另一个原因。那就是父母子女之间有爱,作为一家之主的不愿意以暴君手法齐家。”[3]但旧中国并不是强调要以治国的方式齐家而是以齐家的方式治国,其背后的隐藏理念是四海之内皆兄弟,而且这种兄弟不是那种在争夺上辈的遗产中你死我活的兄弟。</p><p>   所以,旧中国才有“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说法。中国人民不仅会领养孤儿和弃婴,而且还抚养过中国人民的仇敌——日寇遗留的子女。中华文明的这些美德是西方基督教文明所没有的,更是私产制度下的西方基督教文明所不可能做到的。且不说斯陀夫人著名的《汤姆叔叔的小屋》早就揭露了标谤自由、民主和法治的美国白人是如何对待黑奴的家庭的,只要看看那些被陈志武认为尚难以独自谋生的儿童们曾经的处境就够了。</p><p>   “在马萨诸塞州,这个直到最近还是北美共和国最自由的州,今天国家规定的12岁以下儿童的劳动时间的界限,在十七世纪中叶还曾经是英国的健壮的手工业者、结实的雇农和大力士般的铁匠的正常工作日。”[4]</p><p>   当时英国“议会,一方面出于对工厂主先生们的温情,迫使未满13岁的儿童在几年内继续在工厂地狱里每周劳动72小时;另一方面却在那也是一点一滴地给予自由的解放法令中,一开始就禁止种植园主强迫黑奴每周劳动45小时以上!”[5]</p><p>   张五常认为,工厂出现后,“参与这种生产工作的人要离家离土,甚至离乡别井。这样,作为旧家庭的一家之主就不容易控制子女产权了。儿子要到城市工作,为父的不准吗?不准,儿子可能跑掉不再回家。准许吗?儿子在工厂的收入,孝敬的带回家交给父母,次孝的自己收藏一点,不孝的尽归己有!是工业的发展促成子女有自己的人身产权的。”[6]</p><p>   但是,即便没有工厂出现,儿子们也可以离乡别井到其他地方租地种,从而拥有自己的人身产权,但为什么没有普遍出现这种现象呢?</p><p>   而且那些到工厂去做工的儿子们有了自己的儿子后,孙子们的人身产权又如何呢?</p><p>   “每当工厂法把以前不受约束的工业部门的儿童劳动限制为6小时的时候,工厂主总是一再抱怨说:有些父母会把儿童从受限制的工业部门中领出来,把他们卖给‘劳动自由’还盛行的部门,即卖给那些不满13岁的儿童被迫象成年人一样地劳动,因而出价较高的工业部门。”[7]</p><p>   “资产阶级撕破了笼罩在家庭关系上面的温情脉脉的纱幕,把这种关系变成了单纯的金钱关系。”[8]“机器起初使儿童、少年象工人妻子一样在以机器为基础而产生的工厂内直接受资本的剥削,后来使他们在所有其他工业部门内间接受资本的剥削,而使他们的身体受到摧残。……我们只谈一点,就是工人子女出生后头几年的惊人的死亡率。……一个官方医生调查报告指出:造成这样高的死亡率的原因,除了当地的情况外,主要是由于母亲外出就业,以及由此引起的对子女的照顾不周和虐待,例如饮食不适、缺乏营养、喂鸦片剂等等,另外,母亲还违反天性地疏远自己的子女,从而发生故意饿死和毒死的事件。相反地,在‘妇女最少就业’的农业区,‘死亡率则最低’。”[9]</p><p>   在没有温情的家庭里,如何齐家?又如何用齐家的方式来治国?</p><p>   没错,“国家富裕要靠工业发展。……专业生产而交换的巨利,主要来自工业。”[10]但是,与张五常不同的是,史上最伟大的工厂主即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却想到了另外一个问题:“这2500人中从事劳动的那一部分人给社会生产的实际财富,在不到半个世纪前还需要60万人才能生产出来。我问自己:这2500人所消费的财富和以前60万人本来应当消费的财富之间的差额到哪里去了呢?”[11]答案是再明白不过了。这里不说也罢。</p><p>   对于工人到工厂做工的理由,张五常的说法是,“当然是因为收入较高。”[12]但是,西斯蒙第早就发现:“劳动能力……不卖出去,就等于零。”[13]难道大于零就是较高?即便如此,“单是在一极有劳动条件作为资本出现,在另一极有除了劳动力以外没有东西可出卖的人,还是不够的。这还不足以迫使他们自愿地出卖自己。”[14]</p><p>   “由于封建家臣的解散和土地断断续续遭到暴力剥夺而被驱逐的人,这个不受法律保护的无产阶级,不可能象它诞生那样快地被新兴的工场手工业所吸收。另一方面,这些突然被抛出惯常生活轨道的人,也不可能一下子就适应新状态的纪律。他们大批地变成了乞丐、盗贼、流浪者,其中一部分人是由于习性,但大多数是为环境所迫。因此,十五世纪末和整个十六世纪,整个西欧都颁布了惩治流浪者的血腥法律。现在的工人阶级的祖先,当初曾因被迫变成了流浪者和贫民而受到惩罚。……</p><p>  亨利八世时期,1530年,允许年老和无劳动能力的乞丐行乞。但对身强力壮的流浪者则加以鞭打和监禁。他们要被绑在马车后面,被鞭打到遍体流血为止,然后要发誓回到原籍或最近三年所居住的地方去‘从事劳动’。多么残酷的讽刺!亨利八世二十七年,又重申了以前的法令,但由于加上了新的条款而更严厉了。如果在流浪时第二次被捕,就要再受鞭打并被割去半只耳朵;如果第三次被捕,就要被当作重罪犯和社会的敌人处死。……</p><p>   伊丽莎白执政时期的1572年的法令规定,没有得到行乞许可的14岁以上的乞丐,如果没有人愿意使用他两年,就要受猛烈的鞭打,并在左耳打上烙印;如果有人再度行乞而且年过18,又没有人愿意使用两年,就要被处死;第三次重犯,就要毫不容情地当作叛国犯处死。……</p><p>   这些条例直到十八世纪初还有效,到安女王十二年颁布第23号法令时才被废除。……这样,被暴力剥夺了土地、被驱逐出来而变成了流浪者的农村居民,由于这些古怪的恐怖的法律,通过鞭打、烙印、酷刑,被迫习惯于雇佣劳动制度所必需的纪律。”[15]</p><p>   对这些外出作工的人来说,决不存在张五常所谓的“衣锦荣归”[16]的问题。</p><p>   “我认为历史上对于马克思主义,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有所扭曲。这种扭曲忘记了人,只强调生产力。我认为过分强调生产力的决定论是永远不可能理解,为什么马克思牺牲了他的健康、幸福以及家庭来写《资本论》,也不会明白为什么马克思一直强调工人阶级只有通过战斗才能创造一个新社会。</p><p>   那么我的要点是什么呢?是强调发展一个新常识的重要性。这个常识认识到人类应为满足需求而进行共同生产。不认同这个常识而单方面强调发展生产力就会导致失败。”[17]</p><p>   这是2007年1月25日勒博维茨在委内瑞拉版的《现在就建设》一书发行会上所作的演讲。勒博维茨认为委内瑞拉正在建设和将要建设的是一种新社会主义,这种社会主义在强调物质建设的同时,高度重视建立社会主义新人和社会主义公民社会,它是以合作式的民主计划经济为基础的、以人为本的新体制,它的核心理念是:群众广泛参与富有创造性的实践是建立社会主义新人和新社会的关键。</p><p>   显然,新一轮的社会主义建设竞赛开始了。如果说,上一轮领跑的是苏联,那么,这一次领跑的又会是谁呢?</p><p> </p><p> --------------------------------------------------------------------------------</p><p> [1] 张五常,《经济解释:制度的选择》(卷3),第239页。</p><p> [2]《陈志武对儒家文化的金融学反思》,<a href="http://cn.bbs.yahoo.com/message/read">http://cn.bbs.yahoo.com/message/read</a>_ books_18875.html</p><p> [3] 张五常,《经济解释:制度的选择》(卷3),第241页。</p><p>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三卷,第301页。</p><p> [5] 同上,第310页。</p><p> [6] 张五常,《经济解释:制度的选择》(卷3),第244页。</p><p> [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三卷,第436页。</p><p> [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第469页。</p><p> [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三卷,第436页至第437页。</p><p> [10] 张五常,《经济解释:制度的选择》(卷3),第243页。</p><p> [1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613页。</p><p> [12] 张五常,《经济解释:制度的选择》(卷3),第223页。</p><p> [1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三卷,第197页。</p><p> [1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三卷,第805页。</p><p> [1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三卷,第802页至第805页。</p><p> [16] 张五常,《经济解释:制度的选择》(卷3),第244页。</p><p> [17] 迈克尔·A. 勒博维茨著,傅冀耀、王振永译,《委内瑞拉的新社会主义》,载《国外理论动态》2007年第8期。</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4-11 15:41:31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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