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不是马派!也谈马克思的抽象等有关问题——学与思(20)
关键词: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抽象,思维抽象,社会过程抽象
谢先生等人发帖谈马克思的抽象方法,他们对于马派观点的批评有合理性。抽象可以有正确的与不正确的,可以出现抽象不足或抽象过度等等问题,但……。而对于马克思的抽象的批评,我有点不同的想法,因为马克思的抽象有他独特的被忽视了的地方——马克思的抽象主要不是思维过程中的抽象,而是社会过程中的抽象!。特提出来就教于网友们。
马克思是从特定的交换的过程中已成功交换的实际的商品交换(诸如1夸特小麦=a担铁)的相同的社会评价结果反过来认定交换双方的商品之间存在着的共同基础是抽象人类劳动。马克思明确过:“表现在交换价值中的劳动是以分散的个人劳动为前提的。这种劳动要通过它采取与自身直接对立的形式,即抽象一般性的形式,才变成社会劳动。”[13,22]“在这里,出发点……是私人的特殊劳动,这种劳动只有在交换过程中扬弃了自己原有性质后才证明为一般社会劳动。因此,一般社会劳动不是现成的前提,而是变成的结果。”[13,34]马克思这是从商品交换结果相同的社会评价的终点形态的有效的社会劳动来说明商品价值的。马克思说:“当生产者使他们的劳动产品作为价值互相对立并发生关系时,这并不是因为他们把这些产品单纯看作包含同种人类劳动的外壳。恰恰相反,他们在交换中认为他们的不同产品相等,因此也就确认他们的不同的劳动相等。他们这样做了,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资本论》:第1卷(法文本中译本)。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第53页。]这就是说,是在交换中先使他们的各种产品彼此相等(相同的社会评价),至于怎样使它们相等,影响因素复杂,马克思则简化说:“为了使这些物作为商品彼此发生关系,商品监护人必须作为有自己的意志体现在这些物中的人彼此发生关系,因此,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说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23,102]即交换的成功与所谓的耗费劳动无直接关系!是交换成功后才倒推出他们的不同的质和量的劳动相等(因为现实的生产中的起点形态的劳动的质和量是很不相同的)。不同的质和量的生产中的起点形态的劳动经过市场交换过程的社会评价最终表现为相等就表示它们都已经在市场交换过程中转化为某种同质同量的社会劳动了,这种转化只能是在市场交换过程中进行的,并不是先有所谓的相等的生产中的起点形态的劳动预先“创造”出相等的商品价值来!马克思得出的交换后的终点形态相同的社会评价的等量劳动(社会劳动、抽象人类劳动)相交换是事后倒推追认的而不是事先确定的!这是和李嘉图的耗费劳动价值论完全不同的出发点。由于马派经济学者只继承了马克思两种劳动价值论中的耗费劳动价值论的思想,使得有人老是纠结于耗费劳动!其实抽象人类劳动只是生产商品的起点形态的劳动在交换过程中表现为商品价值的一种形式。商品价值量的大小最后就是由其所包含的(体现的)抽象人类劳动量的大小来说明的。当然,包含在商品中的劳动是来源于生产领域中的起点形态的劳动,但关键的是表现为商品价值的抽象人类劳动并不是在生产领域中就作为现成的出发点出现的,而只是劳动者的起点形态所运用的劳动在商品交换关系中经过社会评价后转化变成的结果,“来源”与“表现”是两回事!马克思说得很明白:“商品要成为价值,首先必须是效用。同样,劳动要被看作抽象意义上的人的力量,人类劳动耗费,首先必须是有用劳动。”[《资本论》:第1卷(法文本中译本)。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第23页。]即抽象人类劳动首先必须是有用劳动,而且是对他人有用的劳动。马克思强调:“劳动产品只是在它们的交换中,才取得一种社会等同的价值对象性”。[23,90]即商品价值的表现绝不能离开市场交换过程而独立地自我表现,商品价值并不是个别生产者独自生产过程中的私事,商品价值是一种社会生产关系。从劳动者所运用的具体劳动到抽象人类劳动有一个转化的客观的社会过程,但它不是在人类大脑中进行逻辑思维的抽象过程。马克思说过:“这种简化看来是一个抽象,然而这是社会生产过程中每天都在进行的抽象。”[13,19]马克思的辩证法认为,“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23,24]例如上面所举的例子,马克思是从市场客观存在频繁的商品交换中抽象出来抽象人类劳动这个概念,它是在“社会过程”(即市场交换)中的抽象,是反映出客观存在,而不是如有人所理解的那样是存在于头脑中思维的观念抽象。只是由于马克思喜欢“卖弄起黑格尔特有的表达方式”,[23,24]误导了人们用黑格尔式的辩证法去解读《资本论》,这样马克思的抽象人类劳动就好像是思维从无数具体劳动中抽象得出的抽象劳动,或是从人的脑、神经、肌肉、感官等等的耗费的生理学上真理中得出的抽象劳动。这些都是黑格尔式的从概念出发,是思维从一个概念推演出另一个概念的黑格尔式的“辩证法”,不是马克思的辩证法!
本来,各个不同质和量的私人劳动都既创造使用价值,又可在商品交换中表现为商品价值。只不过在社会分工,以及由于社会分工而造成的劳动产品的交换过程中,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就要使各个不同质和量的私人的具体的劳动都转化为同一的可以进行比较与交换的劳动。也就是在计量、表现价值量的大小时,各种不同质和量的具体的劳动在市场交换过程中都有一个转化为同质的统一计量的有效社会劳动量(马克思意义的抽象人类劳动)的问题,问题就是这么简单!但是经过马克思的“卖弄起黑格尔特有的表达方式”的“劳动二重性”的表达后,马派经济学者也犯迷糊了,才出现误解与曲解。由于马克思的“卖弄”,所以他也预料到“人们对《资本论》中应用的方法理解得很差”[23,19]。
当然,在马克思的具体论述中,有不足,有失误,有不一致的表现(诸如既有耗费劳动价值论,又有有效劳动价值论等等)!那只能认为他也是要摸索、试验、努力克服刚刚开始形成的观念的混乱状态……。但是马经中的有些观点是被马派经济学者发挥得面目全非,使得马经倍受(不仅仅备受)诟病,所以我不自量力想将马克思观点与马派观点做些辨析,也想沟通劳动与效用两种价值论。马克思的文字表述,经过100多年千千万万人的横挑鼻子竖挑眼,当然会挑出一些毛病,我不想为马克思进行什么辩护。我只是想吸收先辈经济学家有闪光点的观点。我批评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只着重于“劳动创造价值”中的“劳动”、“创造”以及“商品价值”三个大的方面,并认为源远流长的劳动价值论可重生再造。我是风箱中的老鼠。欢迎挑错、补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