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巫山刘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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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自然经济学原理》摘要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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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经济学原理》(前三章)摘要


                                                              总   论

                                                      (一)切入点

      有一个不诤的事实:从人类诞生以来到现在,我们人类社会的一切经济现象、管理活动,统统都是以所有权的形式相互交往的。在人类社会,无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情况下,任何人采用任何方法,既找不到任何单纯的人与人的经济关系,也找不到任何单纯的物与物的经济关系。古今中外的一切经济现象、管理活动,统统都是以所有权的形式相互交往的。


      比如,「张三买李四的馒头」,这是商品交换。但它既不是单纯的「张三与李四」的交换,也不是单纯的「货币与馒头」的交换,而是「张三的货币」与「李四的馒头」之间的交换。即所有权交换。


      同理,「李四雇佣张三做馒头」,这是劳资合作。但它既不是单纯的「张三与李四」的合作,也不是单纯的「劳动与资本」的合作,而是「张三的劳动」与「李四的资本」之间的合作。即所有权合作。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当下流行于世的经济理论:要么是从所有权客体——资本和劳动——的角度入手研究经济;要么是从所有权主体——人性——的角度入手研究经济【注:前者也讲人性——阶级性;后者也谈物质——稀缺性,但所有权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分进合击」的方式并非研究经济理论的办法。详细分析见《第三章:所有者管理》摘要。】。由于研究方法的片面性,这些理论都只能讨论所有权交换,而无法研究所有权合作。

      古今中外,唯有我的《自然经济学原理》,自始至终都把所有权认定为人类经济运动、管理活动的基本单元,从所有权归属和所有权运动的角度入手研究经济现象、管理活动。因此可以确保从客观、系统和运动的角度认识人类世界、解释人类世界。


                                                      (二)方法论

      马克思采用「抽象法」研究经济。因而从现实这私有制社会里抽象出未来公有制社会的两个阶段:终极阶段,指「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阶段;过渡阶段,指「按劳动耗费的量(即劳动的投入量)进行分配」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也可称之为(马克思特色的)社会主义阶段(参见《哥达纲领批判》)。

      值得注意的是,从人类诞生以来到现在,就共生着「家庭」和「社会」这两种现象。家庭伦理和社会道德,相辅相成、并行不悖。家庭的和谐更彰显社会的丑陋。于是乎,西教的「天堂」,佛家的「极乐世界」,以及马克思的「共产主义学说」,无一不是以我们和谐的家庭为原型,设计或设想人类社会的未来。

      不难想象:把我们和谐的家庭分配模式扩大到世界范围,那正是马克思设想的那「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而把我们和谐的家庭分配模式扩大到国家范围,那就类似于马克思设想的那「按劳动耗费的量(即劳动的投入量)进行分配」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注:一是按「生理耗费补偿」;一是按「劳动耗费补偿」)。

      西经采用「假说法」研究经济。作为西经立论之根本——「经济人假说」,尽管它认识到「私欲」(自利)是社会发展的动力。但令人遗憾的是,西经却无法进一步探求私欲(自利)的源头,更无法找到评判其是非对错的标准。没有前者,私欲(自利)的研究便成了无源之水、无根之木;而没有后者,公理何存?

      由于有完整的五条公理及所有权运动理论做支撑,我的《自然经济学原理》采用「归纳法」直接研究现实社会的经济现象、管理现象。因此我无需改变任何经济元素的原貌,而是原滋原味地对其进行综合归类。采用纵向和横向相结合的【立体分析】问题的方法,从而客观、系统、运动地归纳、整理出经济现象、管理活动的原貌原型。

      所谓立体分析问题的方法,首先是按事物发展的时间顺序给研究的对象建立起一个纵向模型;其次便是在纵向模型的基础之上,可以从其中的任意一点做横向平面展开分析。采用这样的分析方法,不但可以保证整体研究的完整性、真实性,而且也可以彻底杜绝头发胡子一把摸的研究现象。

      总之,把所有权作为经济运动、管理活动的基本单元,因其符合人类社会生活实际,因此便可以确保其客观性。事实上,整个《自然经济学原理》,我没有创造、发明任何观点。《原理》中的所有观点都源自于现实生活实际,统统都经受得住两百多万年人类历史的检验!

      我的贡献在于:我发现了它们,给它们正名,并把它们有序地整合在一起。

     而立体分析不但可以确保研究对象的运动性,而且也能确保其系统性。


                                                   (三)公理体系

      【所有权】定义:指人对于事物的占有权。它包括全部物权和全部人权【注】。
      【所有制】定义:管理所有权的规章制度。泛指人类的家庭、社会行为规范。它包括国家的法律法规;企事业章程;村规民约;家庭伦理;社会道德等。


      【静态三权】定义:指伴随所有权始终的「权力」、「利益」和「责任」。

      【动态三权】定义:指所有权在运动过程中产生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
        ——「静态三权」和「动态三权」又合称为【管理六要素】。

      【价值】定义:价值是标准,是尺度,是物与物相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
      【管理】定义:指所有者对所有权的直接或间接的保管和经营。
      【剥削】定义:在所有权临时转移的环境里,在非分私欲的驱使下,处于强势地位的所有权临时受让者,利用他们临时占用他人所有权的机会,利用所有权临时转移过程中存在的制度缺陷,把他人的所有权创造(或形成)的价值据为己有。这,就是剥削!
      
      【第一公理】:劳动天生就属于劳动者所有;
      【第二公理】:谁劳动谁所有;
      【第三公理】:所有者有权管理属于自己的所有权;
      【第四公理】:凡属人类有意识的生产、经营或使用活动,都必然产生动态三权;
      【第五公理】:动态三权是所有权在运动过程中的三种表现形式。

     利用第一、二两条公理,可以得到以下三条推论:

      【推论一】:现实劳动所有权属于现实劳动者所有;
      【推论二】:过去劳动所有权属于过去劳动者所有;
      【推论三】:资源不含任何人类的劳动,因此,资源所有权属于全民公有。

       从第三公理可以推导出管理理论中至关重要的——

      【他人监督定理】:他人监督权不是所有者与生俱来的权利。它伴随所有权临时转移的产生而产生,也必将伴随相应权利的回收而消失。


      (注:当前所有的剥削现象——无论是腐败,还是造成经济危机、金融危机,以及国企改革困局的因素,统统都与此定理有关。后文有详细分析。)


                        *** *** *** *** *** *** *** *** ***

      【注】:老子曰:「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摘自《道德经》第二十五章)撰写《经济学原理》的大师不少,但把「原理」完全彻底建筑在「自然」上面的,仅仅只有我这个草根经济学人。我的理论完完全全植根于人类现实生活实际,可以说它是「人人心中有」,但「个个笔下无」。正因为如此,我的《自然经济学原理》里的所有观点,几乎都无需案例来证明。这套理论不但可以合理地解释古今中外的一切经济现象、管理现象,而且也可以「从一滴水看世界」,从我们日常生活中任意一件小事推衍出经济学、管理学的全部内容。


      比如,到朋友家做客,主人送上一杯香茗。这是日常琐事,但它却包含了所有权仅有的两大运动方式:茶叶和泡茶的开水发生了「所有权完全转移」;而(非一次性)茶盅在这里却只是发生了「所有权临时转移」。从这两种所有权运动方式,便可以推衍出经济学、管理学的全部内容。


    当下,理论界分歧严重,固然与意识形态和方法论有关,但任何人的任何观点都得用语言文字表达出来;而任何语言文字,统统都是建筑在概念基础之上的!因此,要统一认识,解决分歧,首先就必须得给经济学概念正名。


      眼下,理论界关于「所有权」、「所有制」、「价值」、「管理」、「剥削」这五个至关重要的经济学概念的定义都是值得商榷的。而理论界所有的分歧和误识,都与这五个概念的误解脱不了干系。比如:「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就是一个模糊命题;而「混合所有制」,实际上应该是「混合所有权」;传统「价值」是交换的标准,而马克思笔下的「价值」实际上是分配标准,而且是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分配标准【详见《哥达纲领批判》】……凡此种种,我将在后文中结合相关摘要对它们做详尽的对比分析。


      此外,我的人权定义局限于所有权范围之内,这是其本义。而世界通行的人权定义,事实上是把所有权和所有制杂糅在一起。这种个性与共性的混搭,正是导致当前人权标准混乱的根本原因。关于这一点,下面也将结合《世界人权宣言》做些分析说明。


      当然,我丝毫没有贬低《世界人权宣言》的意思。只是想通过所有权、所有制的对比分析,谈谈如何正确诠释、如何正确运用《世界人权宣言》。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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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经济学原理 自然经济 济学原理 经济学 世界人权宣言 合作伙伴 经济学 所有权 老子 建筑

沙发
hexianguan 发表于 2016-3-23 09:37:06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果然是民间经济理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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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经济学原理》摘要(续一)

                                第一章:资源和劳动(摘要)

                                                   (一)所有权

    自从有了人类,我们所在的这个星球便存在三大关系,它们分别是:「物与物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物的关系」。其中,「物与物的关系」属于自然科学研究的领域,而其他两类关系则属于社会学讨论的范畴。经济学作为社会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它研究的对象,既不是单纯的「人与人的关系」,也不是单纯的「物与物的关系」,而是「人与物的关系」。  

    「人与物的关系」可以分为两个大类,那就是人与「身内之物」的关系和人与「身外之物」的关系。「身内之物」跟我们有着天然的所有权关系,而「身外之物」则需要根据该物能否被人占有而判定:凡是能够被人独自占有的那些物,它们跟占有它们的主人便可以构成某种所有权关系;而那些不能被人独自占有的物——比如日月星辰、阳光空气……——它们统统都无法跟我们构成所有权关系。  

    自然界里那些对我们人类有用之物被称之为「资源」,而那些经过人类劳动加工、改造或移动过的资源则被称之为「劳动产品」。由此可见,劳动产品是「资源」和人类「过去劳动」相结合的产物。无论是「资源所有权」还是物化了的「过去劳动所有权」,我们又把它们合称为「物权」。

    我们人类的身内之物是指我们的身体及身体的各个组织器官,此外还包括我们的排泄物、废弃物和我们的遗体。它们跟我们人类构成天然的所有权关系。由于这类所有权所涉及的是我们人类的身内之物,为了区别那些身外之物,因此把它们纳入「人权」的范畴。

    「人权」所涉及的对象不仅有「物」,而且还有「事」。我们的思想、情感、言行举止等行为方式,统统都属于「事」的范畴,而且统统都是我们人类的「身内之事」。这些身内之事跟我们人类同样可以构成天然的所有权关系,因此这类所有权同样也属于「人权」的范畴。

    人权领域里最为重要的身内之事是「劳动」。

    劳动是人世间一切经济现象的本源!!!  

    劳动包括人们的「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无论是体力劳动还是脑力劳动,它们统统都是人们的一种行为方式,它们跟劳动者的关系是那种血肉相连、生死相依的关系。显而易见,劳动自始至终都受制于劳动者的主观能动性!无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情况下,任何人采用任何方法也不可能把劳动与劳动者分割开来。这是自然法则决定的,它是任何人为因素也都无法改变的客观事实。  

    为了区别那些物化了的「过去劳动」,可以把那些正在进行中的劳动称之为「现实劳动」。由此可见,现实中的「过去劳动」,实际上也正是历史上的「现实劳动」。显而易见,「过去劳动」所有权随「现实劳动」所有权的变化而变化。

    由此可推知——

    劳动产品是资源、过去劳动和现实劳动相结合的产物。

    由此进一步可推知——

    劳动产品所有权也正是资源所有权、过去劳动所有权和现实劳动所有权相结合的产物。

    总之,经济学研究的对象是劳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注:马克思的社会主义模式中只有生产、分配和消费这三个环节,没有交换环节,而是直接采用劳动计量的方式代替价值计量方式进行分配。详情可参见《哥达纲领批判》】。由此可知,资源所有权、过去劳动所有权和现实劳动所有权都属于经济学研究的对象。而管理学所涉及的对象,除了上述这三类所有权之外,还囊括了人权领域里的其它所有权。显而易见,属于管理学讨论的范围,要大于经济学讨论的范围。不过,由于管理学和经济学研究的对象都是所有权,因此我们可以根据它们这一共同的基本特征建立起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统一的管理模型(详见下面第三章《所有者管理》摘要)。

                                               (二)所有权和所有制
   
                                              (1)基本性质和定义


    所有权关键在于一个「权」字,即归谁所有的「权力」;而所有制关键在于一个「制」字,即管理所有权归属和所有权运动的一切「规章制度」。

    所有权的权是所有者的「私权」;因私权而获得的利益是所有者的「自利」;正因为如此,所有者就必须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承担一切「责任」。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而所有制就是针对所有权归属和所有权运动所制定的一切规章制度。它包括:国家的法律法规;企事业章程;村规民约;家庭伦理;社会道德等。

    一句话,所有制就是泛指人类家庭、社会的行为规范!

                        *** *** *** *** *** *** *** *** ***

    然而,《现代汉语词典》中关于「所有权」和「所有制」的解释都是值得商榷的。

    【所有权】《词典》定义:国家、集体或个人对于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的占有权。所有权是由所有制形式决定的。

    首先,这个定义里只有「物」,没有「事」,甚至连「劳动」这个主宰人类一切经济现象的本源也没有包容在内;

    其次,有些能够被人占有的物,但它们既不属于生产资料,也不属于生活资料。比如,武器、工业三废、生活垃圾,以及人们的身体、遗体等等都没有包容在内。

    第三,所有权通常是指自然形成的占有权。它的最根本的依据就是第一、二两条公理。


    不可否认,现实社会中的确也存在所有制形式决定所有权归属的现象。历史上比较典型的例证有:其一,奴隶主对奴隶的人身占有;其二,封建王朝那「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但「桥归桥,路归路」,这里所有制是指法律制度,而所有权才是社会具体运作的基本要件。


    比如:无论是早前的奴隶社会,还是后来的西藏农奴制度,都有大量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其奴隶制或农奴制——这些都属于所有制。


    而具体的某个奴隶归属于哪个奴隶主,这就是个所有权问题。尽管这是一种特殊的所有权——所有权客体是奴隶或农奴——但它依然属于所有权关系,而不属于所有制关系。只能说它是在某种特殊的所有制条件下的所有权关系。


    至于未来共产主义第一阶段那「生产资料公有制」,虽然也是以所有制形式——即法律形式——来决定所有权归属。但值得注意的是,与封建王朝那皇帝独自占有资源不同,未来公有制社会里的那「生产资料公有制」,属于全民共同占有,即全民公有,而并非独裁者私有。

    正确的定义应该是:

    【所有权】定义:指人对于事物的占有权。它包括全部物权和全部人权。

                        *** *** *** *** *** *** *** *** ***

    【所有制】《词典》定义:生产资料归谁占有的制度。它决定人们在生产中相互关系的性质和产品分配、交换的形式,是生产关系的基础。

    这个定义深受斯大林的影响,把所有制局限于「生产资料所有制」这「独一味」的所有制体系里,就即是在马克思那里也是说不过去的。事实上,单是在马克思的生产关系中,不但包容「生产资料所有制」,同时也包容「劳动所有制」【参见《资本论》第874 页】。更何况,在马克思设计的未来那公有制条件下的社会主义社会里,决定分配关系的是「重建的劳动个人所有制」(即「按劳动耗费的量进行分配」),而不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参见《哥达纲领批判》,详见下面《(三)所有制与生产关系》分析】。

    正确的定义应该是:

    【所有制】定义:管理所有权的规章制度。泛指人类的家庭、社会行为规范。它包括国家的法律法规;企事业章程;村规民约;家庭伦理;社会道德等。

    所有制作为人们在家庭、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它首先有「定量标准」和「定性标准」的区别。比如,度量衡就属于定量标准;而交换标准、分配标准,则属于定性标准。其次,它有「硬标准」和「软标准」之分。比如,法律法规、企事业章程属于硬标准;而村规民约、家庭伦理、社会道德属于软标准。此外,「责任」属于硬标准,而「义务」属于软标准。

                        *** *** *** *** *** *** *** *** ***

    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民间学者那里,常常忽视所有权和所有制的区别。在网上讨论时,许多网友就把二者混为一谈。为此,我常举下面例子说明:

    我们在网上写文章,具体写什么,这是所有权问题,文章的所有权又称之为版权。因版权而获得的利益是作者的「自利」。正因为如此,作者就必须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承担全部「责任」。这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文责自负」。

    各个网站都有各自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不是针对某个特定的对象,而是面对所有准备在该网站发表文章的全体网友的。这就是所有制。

    所有权的最高境界是「个性自由」。但个性自由存在「合理私欲」和「非分私欲」之分。而所有制就是为了保护合理私欲,管控、打击非分私欲,从而保障所有人的个性自由。

    显而易见,所有制的最高境界就是「公平」。

                        *** *** *** *** *** *** *** *** ***

    所谓【公平】,词典里是这样解释的:「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面。」可如何才能做到「合情合理」呢?


    这就必须得找到公平的评价标准。而公平的评价标准,深受不同领域、不同时间、不同地域等等「环境因素」的制约。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首先要区分「人权平等」和「物权平等」。

    「人权平等」是所有权主体平等,是按「人头」平等。人们通常所说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等等,就属于「人权平等」。而「物权平等」是所有权客体平等,它是按「所有权权利」平等。比如,股份制企业,就与人头无关,而是根据股东所持股份的多少决定其「权力」和「利益」的多少。

    有时候,在同一事件中有可能同时存在上述两种平等机制。比如,在交通意外伤害赔偿事件中,就同时存在这两种平等机制:首先,赔偿金额与经济发展水平有直接的联系,赔偿标准往往因此而存在「时间」或「地区」差异。其次,人的生命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因此,在同一交通事故中,就不应该存在城乡差异、国别差异。


    在人类现实的私有制社会,我们的家庭分配模式属于「人权平等」分配模式;而人类现实中的社会分配模式——「按劳动贡献的量(即「劳动的产出量」)进行分配」,是整个私有制社会时期的基础分配模式,属于「物权平等」分配模式。


    而马克思的公有制社会分配模式:无论是「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分配模式,还是「按劳动耗费的量(即「劳动的投入量」)进行分配」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分配模式,都属于「人权平等」分配模式。


    当年那场轰轰烈烈的「公平与效益」的大讨论,至今都没有一个定性的说法。其实,分歧的根源就在于公平标准的时空跳跃——用公有制社会的公平分配标准来衡量私有制社会的效益——。公平与效益是不能搞类似的跨时空搭配的。比如:在现实这私有制社会环境里,如果在家庭中采用社会上那「按劳动贡献的量」进行分配;或者在社会中采用家庭式「按生理耗费的量」进行分配,都必然产生阻力,从而降低效益。


    更重要的是,无论是人权平等,还是物权平等——无论是在家庭还是在社会——都绝对不能容忍双重标准!因为,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领域里的任何形式的双重标准,统统都意味着不公平!!!


    总而言之,由于对所有权和所有制的定义有问题,就更难真正理解它们之间的关系。然而,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关系是个客观存在的事实,谁也否认不了。于是乎,当下理论界就给它们冠之于别的名称:比如,理论界经常提到的「微观与宏观」之间的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看不见的手与看得见的手」之间的关系等等,其实这些对比关系统统都是所有权与所有制之间的关系。也就是一个所有者的「个性管理」与所有者的「共性管理」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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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xianguan 发表于 2016-5-3 16:06:15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目前看,文字语句很正常,但是建议先贴内容简介。

另外,尽量少创造“定义”而利用已有的定义,或者在众多有争议的定义中选择一个,不要给人感觉玩文字游戏。

注意“引文”,没有引文,就不正式,难登大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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