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社会在A商品的生产上总共投入了20万小时劳动,生产了2万件A商品,而社会实际所需要的仅仅是1万件A商品,或者说需要在A商品生产上投入10万小时的社会必要劳动,那么多生产的1万件A商品就是社会所不需要的,在这1万件上投入的10万小时劳动也就不构成社会必要劳动。即A商品的生产上投入的20万小时劳动时间仅仅等于10万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2万件A商品的总价值依然是10万小时社会必要劳动。平均到每件A商品,就只包含5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每件A商品的价值为5小时社会必要劳动,只能与用5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生产的其他商品相交换。虽然这一交换比例不可能在瞬间就达到,但只要上述情况不发生变化,那么这一交换比例必然会作为一种趋势而必然地得到实现。。。。。。。。。。。。。。。。。。。。。。。。。。。。。。。。。。。。。。。
以你贴的例子为例,如果社会在A商品的生产上总共投入了20万小时劳动,生产了2万件A商品,而社会实际所需要的仅仅是1万件A商品,或者说需要在A商品生产上投入10万小时的社会必要劳动,那么多生产的1万件A商品就是社会所不需要的,生产这不需要的多出来的1万件A商品所需的生产资料是过剩商品到时自然要成为废品,这就是你所了解的按马经的需要量即欲望无视可支付能力的结果。另,本来l0万小时的社会劳动时间,注意,由于马经所谓的社会时间是在自然时间内投入的社会劳动力数量和时间的乘积),这就是说在社会生产率不变(因1万/1O万小时=2万/20万小时),所以,这多出来的劳动时间只能调用本来在生产B商品的劳动力资源,这占用其他人力资源来生产废品的方法,你用马经原理得出的结论竟然是A商品的单位必要时间减半到只有5个小时,这研究是你对马经的误解还是马经自身的问题?
所以你后面说"在这1万件上投入的10万小时劳动也就不构成社会必要劳动。即A商品的生产上投入的20万小时劳动时间仅仅等于10万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2万件A商品的总价值依然是10万小时社会必要劳动。平均到每件A商品,就只包含5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每件A商品的价值为5小时社会必要劳动,只能与用5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生产的其他商品相交换。虽然这一交换比例不可能在瞬间就达到,但只要上述情况不发生变化,那么这一交换比例必然会作为一种趋势而必然地得到实现。”是不是有问题?这种理论如何能优化资源配置,如何能不出现经济危机,你倒好,竟然避而不谈,要知这才是问题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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