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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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探讨] 评估“真理”的方法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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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法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6-6-15 11:00:48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倒序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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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真理的标准是否存在

唐山市开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赵本东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在马克思的认识论中这已经是定论。但2013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颁给了三个观点对立的经济学家,其中法玛和席勒的观点形成了鲜明对比,法玛倡导“有效市场假说”,而席勒研究金融市场上的非理性行为,他俩分别贴着“信奉市场万能”和“强调ZF监管”的标签,为此茅于轼认为逻辑才是检验真理的标准。

本文从重新定义质与量开始,提出乘法原理,以该原理为方法分析认识,结合测不准原理和相对论、计量学,得到:客体的真实情况是不可知的,真理只能是共识,实践不能做为检验真理的标准;从罗素悖论和哥德尔不完备定理出发,否定了逻辑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用方法代替标准,提出用不真实度或者共识度来评价真理。

1 预备知识1.1  质和量重新定义

对质、量和质变、量变在马克思哲学基础上利用多维空间重新予以了定义,使之具体化。

1.1.1质、量定义存在的问题 “质”的定义太模糊,质的定义是:质是使该事物成为它自身而使其区别于其他事物的一种内在规定性。通过事物的质区别事物,而质的定义又是“使其区别于其他事物的一种内在规定性”,这本身就存在逻辑循环。就象燃素说一样:“燃素是可以使物质燃烧的东西,东西为什么可以燃烧?因为物质中含有燃素”。这样的定义和解释毫无意义。质到底是什么样的,从定义和实例看,马克思哲学始终没有给出来。事物的质是通过属性表现出来的。质是事物的内在规定,属性是质的外在表现,质象一个看不见的手,在控制着事物的属性。故应该对马克思关于质的重新定义,使之具体化。1.1.2 质、量的重新定义

1、质的重新定义

在马克思哲学中,质始终以属性的面目出现。质是不是真的存在?存在时是质还是属性?本人认为应该用属性取代质的定义。

质:事物的某一方面的属性(或性质)。用数学语言描述即为:n维空间中的一个坐标轴(维)。一个事物有各种属性(性质),所以就有各种不同的质。一个事物可以用n维空间的多个维来表示,一个事物就是n维空间中的一个点。用一个事物的几方面质的组合(组合方法为后面的乘法合成法,合成之后形成新的质,新质称之为整体质,与其它事物进行区别。

不同质的事物无法相互比较。例如:时间与空间,温度与体积,长度与面积。

2、量的重新定义

再看看马克思哲学关于量的定义。量是事物的规模、程度、速度以及它的构成成分、在空间上的排列组合等等可以用数量表示的规定性。也存在循环定义的逻辑错误:量就是量规定性。为此需重新定义量。

量:质之值。用数学语言描述即为:n维空间中的一个坐标轴上(维)的位置。例如“颜色”是质,“黄色”、“红色”是颜色的值,其中“黄色”、“红色”为量。

能够比较的量一定是同质的量。如:人品的好与坏比较,人品是质,好或者坏是人品的值。

1.1.3质变、量变的重新定义

有了质和量的定义,再来定义质变和量变。

量变:就是一个事物的质在n维空间中的运动。马克思辩证法中的“质变”在这里是阶段性量变,质在“质变”前后的量存在显著性不同,但是仍然属于同一质,只是值不同而已。例如:道德是质,它有2个取值:好、坏,马克思的“质变”就是由好变成坏或者由坏变成好就是质变了;而在新定义中,它只是在进行量之间变化,是量变。再如:社会性质是质,它可以取值: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等,在马克思看来社会制度变更就是“质变”了;而根据新定义社会制度变更是社会性质这个质的值所取得的值不同,是量变。一个事物的多个(子)质的量变是该事物在n维空间做运动。

质变:一个子空间上的一点和其他几个子空间上的点相互作用,映射到更高维空间上一点,形成一个新事物,此为质变。用系统论的观点描述为:在系统中,多个子系统构成一个总系统,总系统存在子系统所不具备的质(功能),也就是产生了新的质,此为质变。

实例:再如:二维空间(平面)的长、宽为平面的2个属性,是平面的2个质,长宽之积得到面积(对于一维空间是新的属性(质),是平面的一个综合属性,以之区别于一维空间(一维空间只有长度)。

两个事物进行比较,比较的是他们共同具有的质(属性),如果两个事物不存在共同具有的质(属性),则他们无法进行比较,也就是存在质的差别。例如面积和长度就无法进行比较。如果能进行比较,则他们必定属于同一质。例如水和冰的温度,在马克思哲学看来水和冰质不同,但是他们的温度可以进行比较,实质比较的是他们共同具有的质:温度。系统具有的特有功能和组成该系统的子系统的功能就无法进行比较,因为系统具有的功能是子系统不可能具备的(请参考系统论方面的资料)。

1.1.4问题的解决

“质是各种属性的内在的有机的统一”解释为:各种属性(子质)相互作用形成新的质。马克思所讲的质是虚拟的,是不存在的,真正存在的是属性。一些低级的属性相互作用形成高一级的属性,一些高一级的属性相互作用进而形成更高一级的属性。这样,一个事物就有一个总质,与其他事物区分开来了。典型事例见系统论。

1.2乘法原理和加法原理

基于布尔代数,将分步计数原理和分类计数原理由自然数引申至实数形成乘法原理和加法原理。布尔代数是乘法、加法的极限形式。

乘法原理:如果因变量(f )与自变量(x1,x2,x3,….xn)之间存在直接正比关系并且每个自变量存在质的不同,缺少任何一个自变量均导致因变量(f )失去其意义,则存在:

n维空间描述:以点(x1,x2,x3,….xn) (x1,0,003,….0) (0,x2,0,….0)…. (0,0,0,….xn) 、原点为顶点的n维空间立体的体积为f例如:二维空间是面积,三维空间是体积,多维空间也称之为体积。

加法原理:如果因变量(f )与自变量(z1,z2,z3,…. zn)之间存在直接正比关系并且每个自变量存在相同的质,缺少任何一个自变量均不能导致因变量(f )失去其意义,则存在:

n维空间描述:自变量为同一坐标轴上的n个自原点至zi之间的线段,f 为这n个线段的总长度。

或:若条件与结果之间存在必要条件关系,则各条件之间服从乘法关系;若条件与结果之间存在充分条件关系,则各条件之间服从加法关系。

例1、求取矩形的面积。

对于矩形,长、宽可以看做分别在二维空间的两个维内,且两个维相互正交,如果缺少长、宽中任何一个,矩形面积就失去意义,则矩形面积与长、宽的关系为:面积=长x宽。

例2、求取矩形的周长。

对于矩形的周长,长、宽虽然在二维空间的两个维内,且两个维相互正交,但是如果缺少长、宽中任何一个,周长仍然有长度意义(还是长度,只是不完整),则周长与长、宽的关系为:周长=长+宽+长+宽。

1.3 乘法、加法的性质

加法性质1:自变量与因变量属于同一质。乘法性质1:自变量与因变量有质的不同。因此可以说,乘法产生新的质,加法维持质。例如:矩形的周长为长度,长、宽也为长度,属于同一质。而矩形的面积质为面积,而长(宽)的质为长度。再如:系统整体性原则。

2 认识论与乘法2.1感官的作用

同样的感官种类,不同的动物产生的感觉不一样。

例如:一般人类的耳朵听不到20千赫(kHz)以上的声音,这种20千赫以上的音波称之为超音波。在夜间飞翔的蝙蝠能够发出这类的超音波,已知使用超音波来沟通的哺乳动物尚包括有鲸鱼、海豚、食虫目动物以及一些老鼠和有袋类。所以同一波段的声波对于不同动物的耳朵感觉肯定不一样。

同一种动物的同样感官,产生的感觉也可能不一样。

例如:色盲与常人。红色盲患者主要是不能分辨红色,对红色与深绿色、蓝色与紫红色以及紫色不能分辨。常把绿色视为黄色,紫色看成蓝色,将绿色和蓝色相混为白色。而常人不如此。

同一个人,在不同的条件下,产生的感觉也不一样。

例如,人在感冒、发烧时,吃东西感觉到食物的味道不如没有病时味道好,在饥饿时吃东西比不饿时香甜。

所以用不同感官在认识同一事物时,产生的结果不一样。即使如此,我们也不能说哪个是正确反映的,哪个是反映错了,因为他们确确实实都在进行反映。不存在真象与假象之分。

2.2认识、主体、客体的关系

不管是事物的固有属性还是关系属性,要想对他们进行认识,就不能没有主体参与,认识是客观事物经过感官在头脑中反映。主体、客体缺一不可:如果没有客体,则主体失去了认识对象;如果没有主体,何谈认识。认识是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的结果,所以认识与主体、客体的关系服从乘法原理。即:

     认识=客体×主体之客观部分

或:认识=客体×感官×思维

由乘法性质可知:乘法产生新质。既然认识、客体、主体服从乘法关系,就会得到:认识是不同于客体、主体(客体部分)的东西,是第二性的东西,是由第一性的主体、客体产生的(意识)。

辨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主体可以认识客体,认识与客体可以达到同一。从“认识=客体×感官×思维”看,只有“”才有“”。认识与客体是不同质的事物,所以不可能存在“”。实际情况是:认识只是主体对客体趋于近似的一一对映关系的统一,表示为“”。由于人与人感官上存在的差异,思维的不一致,不可能使“”,最典型的例子是心理学和美学。趋于常数只是人与人对同一事物在认识上趋于一致,建立起了认识与客体之间的一一对映关系。科学发展史上无数事实也表明“”,在此无需举例。如果“”,就无需人们去搞研究、去实践,认识就象照镜子一样简单了。

主观唯心主义者过分强调了主体这一因子的作用,看不到客体这一因子也在认识中起到缺之不可的作用,以至于得出“我思故我在”这样的结论。由乘法性质可知,没有了客体,认识不会产生的。

客观规律是物质的规律,物质自身存在规律,物质和规律二者是不可以分割开来的。客观唯心主义强调了客体之内在规律的作用,否认主体的作用,以至于客观规律主宰了主体。这也是不对的,由乘法性质可知,没有了主体,认识也不会产生的。

只有唯物主义才坚持了认识是主体、客体相互作用的观点,得到了物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

3 真理是否存在

真理的定义是正确反映客观实在的认识。因此,真理的存在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个是正确反映客观,一个是认识的存在。认识是存在的,这个条件具备。由上可知,正确反映这个条件就难以具备了,理论上因认识与客体是不同质的事物,不同质的事物无法比较,所以不可能存在“正确反映”;现实中,认识只是主体对客体趋于近似的一一对映关系的统一,表示为“”,由于人与人感官上存在的差异,思维的不一致,不可能使“”,所以也不能实现“正确反映”。理论上和实际中,都不能实现“正确反映”,所以真理是不存在的,只能是大多数人的共识。这如同计量学中,真值是永远无法知道的,能知道的是测量结果的平均数,以平均数代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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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诺贝尔经济学奖 社会主义社会 共产主义社会 有效市场假说 资本主义社会 经济学家 金融市场 茅于轼 马克思 唐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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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整体国力及社会发展水平评价模型》:https://bbs.pinggu.org/thread-3946935-1-1.html
3 《社会科学数学化文集(1)》:http://bbs.pinggu
沙发
乘法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6-6-15 11:01:39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4 真理的检验标准问题

检验真理的标准应该是客体本身。既然真理不存在,而且客体真实情况永远无法可知,所以真理是无法检验的,也就是不存在真理的检验标准。如同计量学中,测量结果的平均数用什么标准检验?用真值,不可知。只能是不同测量组之间平均值进行比对,重复出现次数多的被认为是准确的。对于所谓的真理来说,就是被多数人认可的认识为“真理”。关于权威的作用,如同计量学中,基准或高等级标准,因无法知道真值,所以这些高级标准对对象的测量结果更具备人为的权威性。

真理的检验标准,目前有两种观点,一个是实践,一个是逻辑。

对于实践这个标准,前面论述的已经不少了,再补充两点:测不准原理、相对论。因为主体对客体在观察时的影响,使客体的真实情况更加无法可知,所以实践不可以做为检验真理的标准。测不准原理与认识的局限性不同,它是无法消除的,而认识的局限性可随着认识手段的发展可能得到解决。相对论的发现也使客体真实情况不可知,一物体的运动轨迹理性只有一个,但对于不同的参照系,物体的运动轨迹是不同的,各参照系地位都是平等的,同样没有哪个参照系占有优势地位,也就是说每个参照系下物体的运动轨迹具有绝对性。同样,各种学说地位也是平等的。

科学体系是靠逻辑建立的,不符合逻辑的体系肯定不是真理。但是符合逻辑的学说是否就是真理呢?就是说逻辑是否可以作为真理的检验标准呢?学说=逻辑×现实,逻辑只是建立学说体系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所以逻辑不可以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逻辑本身是否不存在问题呢?在没发现罗素悖论前,逻辑是一直被奉为金标准,但是罗素悖论被发现后,这个信仰变得不牢固了。随后哥德尔的不完备定理的出现,更加动摇了这个信仰。虽然这个信仰被动摇,但是我们依然把它至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它虽然不能证明学说的正确,但可以证明学说的错误,其证伪的能力很是强大。

实践和逻辑只是检验真理的手段,而不是标准,所以不可以做为检验真理的标准。

认识,逻辑,实践之间关系。认识=逻辑×(公理+实践获得的资料),等式可形成循环。逻辑是工具,实践获得的资料是原料,经过逻辑的加工获得认识。其中逻辑是从认识中分化出来的,是专门处理资料的认识。

还有一种看法,是李光伟提出的用价值标准来检验真理,满足人类需求的认识为真理。实际上此为实用主义真理观:有用即真理。用价值标准做为检验真理的条件,是在真理的成立条件上又附加了条件,这与真理的定义不相符的,因为真理只是认识。
5 检验真理的方法

既然真理是不存在的,而且也不存在检验真理的标准,那么如何确定哪种认识更准确度更高呢?我们不防退而求其次,找到评价认识的方法,并用真实度或者共识度来表示,改判定为评价。

计量学中真值无法知道,而且每种测量方法得到的测量结果都同样地位,只有那些被公认准确的结果,才被认为准确。国际上,测量结果的准确度是用不准确度表示的,不确定度越小,测量结果越准确,它是将每个因素带来的不确定度分量合成为总的不确定度。计量不准确是因为工具、方法、环境、人员对测量结果有影响造成的;科研得到的结果不准确也是因为仪器、方法、对象、环境、思维对研究结果的造成的。真理不可知,如同计量学中真值不可知,我们可以参照计量学的这种思想方法评价认识的“不真实度”。社会科学对于自然科学来说,因为涉及更多的变量,即不确定度(不真实度)的分量更多,且变量间关系更复杂更不稳定,所以合成不确定度(不真实度)就更大。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在不真实度评价上,质上是相同的,只有量的差别。

再可以借鉴的评定方法是概率逻辑后者模糊数学的思想方法,用这两种方法来设计共识度的计算。
6 总结

真理是不存在的,只能是共识。检验真理的标准也是不存在的,实践和逻辑只能是手段。但认识的不真实度或者共识度用来评价真理可能是不错的方法。

既然不存在真理,而只是共识,那么就无所谓坚持真理了,为真理而奋斗斗争献身是可笑的。但不能因为不存在真理而停止对世界的认识,认识世界对于人类还是有必要的而且是有用的。因共识具有非强制性,主流人群对不认可共识的人是一种宽容,可避免对异端学说进行迫害;非主流观点持有者也不会因自己的的认识不被接受而报怨、遗憾,而是在取得自己的认识的同时又会努力使自己的认识让更多的人去接受,使之成为共识;共识排除了是非之争,有利于社会和谐发展。

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中,这曾经激励过很多人,但真理降为共识,失去了真理的神圣!共识比真理相对性更具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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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林林2323 学生认证  发表于 2016-6-15 11:02:31 来自手机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乘法 发表于 2016-6-15 11:00
检验真理的标准是否存在唐山市开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赵本东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在马克思的认识论中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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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法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6-6-15 11:17:12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杨林林2323 发表于 2016-6-15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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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浪 发表于 2016-6-15 11:28:2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实践和逻辑只是检验真理的手段,而不是标准,所以不可以做为检验真理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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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知求知 发表于 2016-6-15 17:27:22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水浪 发表于 2016-6-15 11:28
实践和逻辑只是检验真理的手段,而不是标准,所以不可以做为检验真理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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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规则是真理标准,实践结果也是真理标准。没有“唯一标准”这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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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乘法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6-6-17 11:09:16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无知求知 发表于 2016-6-15 17:27
逻辑规则是真理标准,实践结果也是真理标准。没有“唯一标准”这回事。
只有客体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而客体是研究对象,如果知道客体长什么样,我们就不必研究了,所以客体无法作为标准,所以真理不存在检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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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无知求知 发表于 2016-6-17 14:07:01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乘法 发表于 2016-6-17 11:09
只有客体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而客体是研究对象,如果知道客体长什么样,我们就不必研究了,所以客体无 ...
真理标准是人为设定的。设定就有,不设定就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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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caifacai 发表于 2016-6-17 20:16:35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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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法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6-6-18 08:47: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无知求知 发表于 2016-6-17 14:07
真理标准是人为设定的。设定就有,不设定就没有。
你是彻底的主观唯心主义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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