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保强
(二)、价格的本质
在了解了价格的含义是有了标准的价值后,我们不禁要问,价值也可以确定标准吗?那么,太阳的价格是多少?食物的食用价格又该是多少呢?显然,这是没有人能给出答案的。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出,对于我们而言,不是所有事物的价值都是可以衡量的,而且在可以衡量价值的事物中也不是其所有的价值都是可以找到衡量它的客观标准的。也就是说,我们不仅无法去衡量所有事物的价值,而且即使在可以对其价值进行衡量的事物中,我们也无法为它们所有的价值都找到一个客观的衡量标准。那么,什么样的价值是我们可以衡量并能找到它的客观衡量标准的呢?下面,我们来做一探讨。要想探讨这一问题,我们首先需要确定价值的含义。我在我的《价值论》中曾指出价值指的是客体对主体产生的或可能产生的正作用,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效用。鉴于我们通常所谈的主体都是对人而言的,所以我们也可以直接说价值就是指客体对人的效用。在我们确定了价值的基本含义后,我们下面来进一步探讨一下什么样的价值是可以衡量并找到它的客观标准的。我们好以此来确定价格的本质到底是什么!
1、事物的价值及其主观衡量
通过价值的定义,我们可以了解到价值的大小是要由价值的主体或者说人来判断的,或者说价值的大小是由人的主观所决定的。对于价值这个由主观来决定其大小的东西,我们要找到它的客观的衡量标准,这确实是一件极其困难的事!那么,是不是所有事物的所有价值我们都无法衡量和找到衡量它的客观标准呢?当然也不是!对于那些我们无法去选择的事物而言,如:太阳、地球、生命等,对我们来说,它们的存在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它们的作用也是独一无二的和无法被它物所取代的。由于它们的这种不可替代性,我们根本无法对其做出选择,所以它们的价值是我们无法做出具体衡量的。也就是说,它们对于我们而言是无价的或者说是不能用价格来对其价值进行衡量的。但对于那些可以替代,人们在比较后可以做出一定取舍或者说可以选择的事物而言,它们的价值就变得可以衡量了!被选中的事物一定会比被放弃的事物的价值大。这是因为人的行为是由人的自利本性及其利益最大化原则来决定的,选择者在经过比较后选择了一个事物而放弃了另一个事物,那么其一定是觉得前一事物在此时此地能够带给他的价值比后一事物大。否则,那便违背了人的最基本的自利本性和由其决定的利益最大化原则。当然,在这里需要强调一下的是,此时的事物是包含着选择这一行为本身的。因为选择这一行为本身,对人而言,也有着其自身的价值。例如:在两个人面对两个物先后从中做出选择时,一个人可能会选择对其直接价值较小的那个物,但这一选择行为对其而言可能会有更大的价值。因为在这一行为里可能会体现出亲情、友情、爱情、人情等对人具有更大正作用的无形的社会价值。总之,人的行为一定会体现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只不过是在具体的表现中会有立足于当前,还是立足于长远;立足于个人,还是立足于社会的立足点不同罢了。但无论是基于何种利益的最大化要求,它都是要符合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这是由人的自利本性所决定的!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知道了通过人们的选择行为可以来判断事物对其价值的大小。那么,是不是可以衡量其价值大小的事物,我们就可以找到用来衡量其价值的客观标准呢?显然,这也是无法办到的!因为在一个人选择一个事物而放弃另一个事物时,这一抉择过程并不一定都会与外在的客观条件相联系,有可能完全是一个主观的过程,仅仅是取决于个人的主观意愿。例如:一个孩子在面对父母买回来的苹果和梨来做出选择时,他是不会去考虑它们各自的具体价格是多少的,父母为取得它们分别付出了多少代价,他会完全根据自己的主观喜好来做出自己的选择。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虽然可以知道对于一个人来说一个事物的价值相比较于另一个事物的价值是大还是小,但我们仍然无法找到一个用来衡量价值的客观标准。因为在这一抉择的过程中,完全是个人的主观因素在起作用,并不需要他为此做出任何额外的客观付出。虽然我们所有的抉择者在此时都会有自己对价值的判定标准,但由于这个标准并不直接与任何额外的客观付出相联系,根本无法使之见诸于客观,所以它还仅仅只是一个主观的标准。因此,我们还是无法找到一个衡量事物价值的客观标准。很显然,对于那些虽然可以做出取舍,但并不直接与额外的客观付出相联系,仅仅是出于个人意愿或者说仅仅是基于个人的主观判断而做出取舍的事物,我们还是无法找到一个用来衡量其价值的客观标准的!分析到这里,什么样的事物我们可以找到衡量其价值的客观标准也就快浮出水面了。显然,只有那些不仅仅是出于个人的主观偏好,而且还要为其做出额外的客观付出,在对所得和所失做出权衡,经过综合判断后才决定选择的事物,我们才有可能从客观上对其价值进行衡量,进而才可能为其找到一个客观的价值衡量标准。下面,我们来对此做一个进一步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