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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发展] 有关价值理论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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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价值理论,特别是古典政治经济学产生以来的价值理论的基本问题,是商品的价值由谁决定的问题。但这个问题,只是在古典政治经济学从重商主义体系中脱离出来以后,才被十分清楚地提了出来,才获得了它的完全的意义。
经济学家们根据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而分成了不同理论阵营。凡是认为商品的价值是由劳动创造的,属于劳动价值理论阵营,例如马克思的价值理论。凡是认为商品的价值不是由劳动创造的,而是由其他因素决定的,属于非劳动价值理论的阵营。凡是认为商品的价值不只是由劳动一个因素,而且是由包括劳动在内的多种因素共同创造的,属于不完全劳动价值理论的阵营,例如萨伊的价值理论。
在这里,把劳动作为划分不同价值理论阵营的基础是有特定的历史规定性的。因为,商品的价值本身是一个特定的历史范畴。商品的价值既不能从商品体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它根源于物质资料的生产关系。恩格斯说:“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而思想进程的进一步发展不过是历史进程在抽象的、理论上前后一贯的形式上的反映;这种反映是经过修正的,然而是按照现实的历史过程本身的规律修正的……” [1]也就是说,在坚持唯物主义历史观的基础上,应该把物质资料的生产活动作为其研究的出发点。劳动作为物质资料生产活动的最基本的形式,具有最一般的代表性。劳动过程中的一般关系都能在商品的价值中得到体现,而商品的价值必须遵守劳动发展的一般规律。因而,劳动不仅成了商品价值的基础,而且还以作为划分不同价值理论阵营的基础的角色出现在世人面前。
另一方面,可以暂时把价值理论的基本问题撇开,而仅仅从决定价值的因素的数量关系来考虑,价值理论又可划分为一元价值理论和多元价值理论(泛价值论)。凡是认为商品的价值是由一种因素决定的,属于一元价值理论;凡是认为商品的价值是由多种性质不同的因素共同决定的,则属于多元价值理论(泛价值论)。一元价值理论与多元价值理论(泛价值论)仅仅是为了对这两种价值理论体系加以比较才做出区分的,除此之外,这两个用语本来就没有别的意思,它们在这里也不能在别的意义上被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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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价值理论 劳动价值理论 政治经济学 物质资料 劳动价值 理论 价值

沙发
glamourelite 发表于 2009-7-21 16:59:22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henhao buc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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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椅
karllees 发表于 2009-7-21 17:00:32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二)价值理论的基本形态

根据对价值理论基本问题的不同回答,价值理论分为三种基本形态:劳动价值理论、非劳动价值理论和不完全劳动价值理论。但这三种基本形态,不是从一开始就完全确立下来的,而是在价值理论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

在古典政治经济学产生以前,价值理论的基本问题还未十分清楚地提出来,有关价值理论的大多数思想,都只是接近于劳动决定价值这一思想,但即便是这个思想,也还只是一种萌芽。在历史上,威廉·配第是第一个提出劳动价值理论的,但只是到了斯密那里,劳动价值理论才取得了完全的形式。但是,从配第到斯密的这一长时期内,推动经济理论向前发展的,决不是什么纯粹的思想的力量。恰恰相反,真正推动他们前进的,主要是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斯密是古典政治经济学的集大成者,在他那里,价值理论已经接近完整的程度。但囿于历史的和阶段的局限性,他的整个理论体系几乎充满了矛盾与错误。

斯密是经济学说史上第一个明确区分了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经济学家。他摆脱了前人由于未能区分这两个术语而陷入的困境,克服了斯图亚特在把政治经济学的抽象范畴从它们的物质内容中分离出来时所表现的模糊不清和动摇不定,用明确的术语表示了明确的思想。斯密的功绩在正在于此,但也仅在于此。

随后,斯密着重讨论了支配商品交换价值的原则。为此,他提出了三个问题。他说:“为了探讨支配商品交换价值的原则,我们将努力阐明以下三点:第一,什么是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换言之,构成一切商品真实价值的,究竟是什么?第二,构成真实价格的各部分,究竟是什么?第三,什么情况使上述价格的某些部分或全部,有时高于其自然价格或普通价格,有时又低于其自然价格或普通价格?”[2]而正是对这三问题的回答,使得斯密的价值理论表现出了严重的二重性。

第一个具有二重性的是他的两种价值规定。在回答第一个问题是,斯密提出了两种价值规定。在他看来,价值不仅决定于生产商品所必要的劳动,而且还决定于商品能够买到或支配的劳动。他认为,价值是由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创造的,商品的价值量同这种所耗费的劳动的量成比例。为获得或生产某一种商品所耗费的劳动量,是决定这个商品所能换到的劳动量的唯一条件。然而,斯密不久就从第一种价值规定转到了第二种价值规定,即认为价值决定于商品能够买到或支配的劳动。斯密的这种转化,是他未能完全明确劳动的内涵,从而混淆了劳动与劳动力、价值形成与价值增值这两对范畴的结果。

第二个具有二重性的是他的三种收入决定价值的理论。在回答第二个问题时,斯密提出了三种收入决定价值的理论。斯密认为,在资本积累和土地私有制出现以前,不存在商品价值由哪些部分组成或分解为哪些部分的问题,因为这时全部劳动成果都归劳动者所有,商品价值都成为劳动者的收入。而在资本积累和土地私有制出现以后,商品的价值就由三部分组成,或者说,分解为三个部分:劳动者收入,资本所有者的收入和土地所有者的收入,即工资、利润和地租。斯密的三种收入决定价值的理论是第一种价值规定转到第二种价值规定的直接结果,斯密始终摇摆两种价值规定之间,使他的三种收入价值理论出现了比他的两种价值规定更严重的二重性。如果说,斯密的两种价值规定都还是认为价值由劳动创造的,那么,这时的三种收入价值理论从劳动价值理论几乎一下子滑向了不完全劳动价值理论,并且从一元价值理论滑到了多元价值理论的边缘。

前两个二重性直接导致了斯密在探讨自然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即价值规律时所表现出来的二重性。然而,这个二重性不是表现在价值规律的作用上,而是表现在“自然价格”这个范畴上。

由于斯密不能从物质资料的生产活动,从而不能从物质的生活关系出发,因而他不能够完全理解劳动在一般条件下和在特定的生产关系的条件下的内涵。因此,最终导致的结果是,斯密在回到他在关于支配商品交换价值的原则的讨论中所提出的三个问题时,就表现出了严重的二重性。这种二重性使得斯密的价值理论不再是纯粹的劳动价值理论,而是带上了不完全的色彩。不过,应当看到,斯密的价值理论虽然存在严重的二重性,但当他认真分析问题的时候,特别是在研究剩余价值问题的时候,他从来不采取价值决定于商品能够买到或支配的劳动这一错误规定,而是一贯地虽然并非都是自觉地坚持价值决定于生产商品所必要的劳动这一正确规定。所以,从整个理论体系来看,我们还是认为斯密的价值理论属于劳动价值理论,还是将其划分在一元价值理论的阵营中。

而在斯密之后到马克思主义产生以前的这段时间里,价值理论呈现为两条完全不同发展道路。

一条是以李嘉图为代表的,批判地继承斯密的价值理论的劳动价值论学派。李嘉图经济理论的研究本身就是从批评斯密的价值理论开始的。李嘉图首先是接受了斯密关于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区分,同时纠正了斯密关于没有效用的商品也有交换价值的断言,实际上把使用价值看作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以后,李嘉图的批评就完全开始了。他不仅批评了斯密同时用耗费劳动和购买劳动这两种规定说明价值决定,而且还批评了斯密抛弃劳动价值理论,而用三种收入决定价值的观点。从根本上说他是在批评斯密的价值理论所表现出来的二重性。难能可贵的是李嘉图并没有受到斯密理论体系的二重性影响,而是自始至终坚持着劳动价值论,并取得了古典政治经济学在价值理论方面的最高成就。因此,李嘉图必然属于劳动价值理论阵营,同时属于一元价值论的阵营。然而,李嘉图仍然不懂得关于劳动的本质的问题,因而在他的理论体系中,始终存在着两大困难,即资本和劳动交换如何用价值规律相符合,与等量资本如何获得等量利润。

另一条是以李嘉图的反对者的角色出现的,以马尔萨斯、萨伊为代表,他们在继承斯密的第二种价值规定和三种收入价值论的同时,又发展了这一理论。马尔萨斯最早发现李嘉图理论体系中的矛盾,因此,他认为,商品价值不是取决于生产它所耗费的劳动,而是由商品时该时该地所能交换成可支配的标准劳动量来衡量的,也即,它不仅包括工人工资,还包括利润和地租。而萨伊是从生产出发,他把生产说成是创造效用,因此,物品的效用就是物品价值的基础,也就归劳动、资本、土地共同的协力。马尔萨斯和萨伊的价值理论实质是用使用价值说明价值,并且用创造使用价值的要素代替创造价值的要素。他们的价值理论是多元价值理论(泛价值理论)的典型代表,不仅对后来的西方经济学家,而且对当今的许多中国经济学家都有着深刻的影响。马尔萨斯与萨伊的价值理论在价值理论的基本形态上属于不完全价值论。

这两派在长期的不断争论中,推动了价值理论以较快的速度向前发展,但两派斗争的结果却是以李嘉图学派的解体而告终。然而,李嘉图的价值理论作为这一时期的代表,达到了整个古典学派价值理论的最高成就。

随后,在价值理论的研究方面便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不断发展,工人阶级作为一支独立的政治力量登上了历史舞台,马克思、恩格斯在批判的继承古典政治经济学和价值理论的基础上,创立了代表工人阶级利益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的,以彻底的劳动价值论为核心的价值理论。这一价值理论在19世纪中下叶,一直牢牢地占据着统治地位,即使在19世纪70年代,边际效用学派的形成也未对这一局面造成任何影响。(关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将作为一元价值论的代表在第三部分加以详细论述)

只是到了19世纪90年代,随着新古典学派的形成,这一局面才有所“改观”。这里所说的新古典学派,主要指马歇尔为代表的英国剑桥学派。马歇尔的价值理论主要体现在他的代表作《经济学原理》中。在《经济学原理》中,马歇尔虽然使用了“价值”这个概念,但实际上他所说的价值是价格,他对价值的分析实际上只是对价格的分析。马歇尔认为,在商品的供给和需求达到均衡的条件下,便会形成一种均衡价格,而均衡价格就是决定和衡量商品价值的基础。因此,马歇尔的价值理论也被称为“均衡价格论”。(关于马歇尔的均衡价格理论,将作为多元价值理论的代表在第三部分加以详细论述)

然而,在以后近一百年的时间内,虽然有很多经济学家都试图在价值理论方面有所突破,但实际上并未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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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rllees 发表于 2009-7-21 17:00:49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1.价值的质的规定

物理学家在研究物体运动和万有引力时,不仅要考虑物体自身的质量,而且还要考虑质量中心距离和引力参数。也就是说,不仅要考虑物体本身,而且还要考虑物体之间的引力关系。商品价值的质的规定与物体在运动规律中所表现出来的质的规定性一样,应包括价值实体和价值关系两个方面。价值实体表现为一种物质性,这种物质性由于价值实体的抽象性质获得了完全的意义,即价值实体不是某种实体的具体形态,而是类的实体,是实体的一般的、无差别的形态。而价值关系则是在价值实体的基础上表现出来的不同种商品之间的关系,两个商品之间的价值关系又为价值实体提供了价值表现。

价值实体与价值关系之间是一种辩证的关系,而不像某些经济学家所说的,是一种完全对立的关系[1]。在某种意义上,人很像商品的价值。人来到世间,既没有带着镜子,也不像费希持派的哲学家那样,说什么我就是我,因此,人并不能自我反映,而必须以别人来反映自己。马克思说:“名叫彼得的人把自己当作人,只是由于他把名叫保罗的人看作是和自己相同的。因此,对彼得来说,这整个保罗以他保罗的肉体成为人这个物种的表现形式。”[3]因此,对于商品的价值来说,一个商品的价值之所以被看作价值,只是因为它通过另一个商品表现了自己,不是用另一个商品的价值,而是用它的使用价值来表现。而这另一个商品则成了这个商品的价值的表现形式。在这整个表现过程中,价值实体是一种商品的价值通过另一种商品来表现的基础,而价值关系是对这整个价值实体本身的价值表现。

马克思对价值实体与价值关系曾作过详细而严密的论述,他写道:“商品的价值对象不同于快嘴桂嫂,你不知道对它怎么办。同商品体的可感觉的粗糙的对象性正好相反,在商品体的价值对象性中连一个自然物质原子也没有。因此,每一个商品不管你怎样颠来倒去,它作为价值物总是不可捉摸的。但是如果我们记住商品只有作为同一的社会单位即人类劳动的表现才具有价值对象性,因而它们的价值对象性纯粹是社会的,那末不用说,价值对象性只能在商品同商品的社会关系中表现出来。”[4]因此,并不像某些经济学家所说的,马克思的价值实体与价值关系存在着逻辑上的错误,而正是这个错误才导致了马克思所得到的某些结论与实际情况的不一致。因此,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价值关系,而在对价值实体这个范畴的理解上。

2.价值的量的规定

虽说不同的经济学家在各个历史时期都对价值的量的规定作为详尽的分析,但一旦将这些分析所得到的结论运用到现实实际,它们又显得那么的苍白无力。即使是在当代,大部分经济学家仍然致力于价值的量的研究,但很少能得到实质性的结果。为什么会这样呢?因为他们丢失了一个基础,即丢失了价值的质这个基础。对于质与量的辩证关系,经济学家们并未理解清楚,特别是不属于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的经济学家更是如此。但即便是马克思,他的有关价值的量的规定的结论仍待实践去检验。因此,前人给我们留下的任务,不只是质的规定,而主要是量的规定。但在总体的倾向上,我还是倾向于马克思的这个结论:商品的价值是生产该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他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5]然而,我们可以看到,这个必要劳动时间在现有的技术条件并不容易计量出来。因此,对这个问题的研究仍将是一个重点。

3.价值的形式的规定

商品的价值不是通过其自身,而是通过一种商品同另一种不同质的商品相交换来表现的。一种商品同另一种不同质的商品相交换的形式就是商品的价值形式。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价值形成经历四种形式,即简单的、个别的或偶然的价值形式,总和的或扩大的价值形式,一般价值形式和货币形式。从简单的、个别的或偶然的价值形式到货币形式的发展,商品的价值形式不仅具有最一般的性质,而且还越来越具有特殊的性质。对价值形式,马克思也说到:“商品的价值形式是资产阶级生产方式的最抽象的,但也是最一般的形式,这就使资产阶级生产方式成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生产类型,因而具有历史的特征。因此,如果把资产阶级生产方式误以为是社会的永恒的自然形式,那就必然会忽略价值形式的特殊性,从而忽略商品形式及其进一步发展——货币形式、资本形式等等的特殊性。”[6]在政治经济学说史上,价值形式理论是由马克思首先发现并证明了的。甚至古典政治经济学的最优秀的代表人物,像亚当.斯密和李嘉图,也把价值形式看成一种完全无关紧要的东西或在商品本性之外存在的东西。而价值形式理论发展到今天,却显得越来越没有内容,越来越像是一种“形式”了。价值形式要表现的不仅是价值的质,还有价值的量,而不是像现代主流经济学那样表现为一堆函数方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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