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分析上的方便,我假设劳动力的价值为50,生产资料的价值为100。出售商品后获得的价值为120。剩余价值为-30。
这时有人就会说,不对,剩余价值一定为正值。那我就问,你能知道商品的价值为多少呢?既然不知道,你什么就知道他不是120呢,必定就是正值?你也可以假定他会是150,或者是200,然后说剩余价值为正。但这样得出剩余价值为正值的结论也只是假定而已,无法证明我假定商品价值为120就是错的了。所以说,剩余价值必定为正值本来就是一个从来没有经过证明的命题,是马克思整个理论系统隐含的一个想当然的公设。
如果推翻这个公设,认为剩余价值可以为负,然后进行分析,则可以对现实中许多马克思无法解释的经济现象进行解释。所以上面我特意举了一个剩余价值为负的例子来分析。为了方便,把三个价值的量用括号括在一起:(50,100,120),剩余价值为-30。
下面在价格计算中引入剩余价格的名词与剩余价值类比并区分开来。注意计算时要把价格和价值严格区分开来。在下面的计算和分析中,我们将看到,剩余价值为正时,剩余价格可以为负值;而剩余价值为负时,剩余价格可以为正值。
下面围绕价格进行分析,劳动力的价值为50,而劳动者出售时的劳动价格为50+V,这里的V可正可负(注意这里的劳动价格应该区别生产和分配方式,来定其内容);生产资料的价值为100,而资本家购买来的生产资料价格为100+C;商品的价值为120,而其出售的价格为120+P。
则剩余价格为:(120+P)-(100+C)-(50+V)=(-30)+(P-C-V)。讨论:当P-C-V大于30时,剩余价格就大于0,劳资所能分配到的额外利润为正;当P-C-V小于30时,剩余价格就小于0,劳资所能分配到的额外利润为负。
再举个(60,80,150)的例子,这个例子的中的剩余价值为正,+10。假设价格为(60+V,80+C,150+P)。
则资本家的利润为:(150+P)-(80+C)-(60+V)=10+(P-C-V)。这时资本家只要使(P-C-V)比(-10)大就可以赢利了,小于(-10)就亏损了。
从上面可以发现,剩余价值其实是剩余价格上下波动的中心,其波动值为(P-C-V)。
如果是劳资合作生产的话,这时60+V只包含了劳动力价格,而不包含在雇佣关系中的劳动力资本的利息和劳动力资本的损耗补偿。这时剩余价格就是劳资双方所能分配到的额外利润。则劳动者和资本家可以通过几个手段来使剩余价格尽可能的大:(1)压低劳动力的价格;这点劳动者是不乐意的。(2)压低生产资料的价格;这点是劳资都乐意的。(3)提高商品出售的价格。这也是劳资都乐意的。(4)扩大产品的销售量,同时保障单位产品的剩余价格量。
如果是雇佣关系的话,资本家预付了劳动者的劳动力价格,劳动力资本的利息,以及劳动力资本生产中的损耗,使劳动者从剩余价格中分配得到的额外利润永远是正的,这时的60+V已经包括了劳动力资本的利息和劳动力资本生产中的损耗;条件是劳动者放弃索取资本家的额外利润。当然预付给劳动者的有可能少于劳动者本来应该分配到的来自剩余价格中的额外利润。在这个情况下,剩余价格就代表了资本家的利润。则资本家为了提高利润,就会(1)在事先的劳资谈判中尽量压低劳动者的工资;如果他拥有着谈判上的优势,劳动者就吃亏了,受到了剥削。(2)尽量压低生产资料的价格;(3)尽量提高商品价格;(4)尽量占有市场份额,从扩大商品销售的量上获得更大的利润。
其他情况大家可以进行讨论。比如雇佣关系下,在商品的价格低于商品的价值的情况下,资本家可以通过压低劳动者的工资和压低生产资料的价格来获得额外利润来保证盈利;而在商品的价格高于商品的价值时,资本家可能因为劳动者的工资过高或生产资料的价格过高而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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